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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RI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Oct 2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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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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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国电南瑞 证券代码:600406 公告编号:临2010-27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证监许可【2010】1343号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5,059,429股,发 行价格为每股52.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60,000,000.00元。上 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2010)第096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 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根据规定于2010年10月27 日与开户银行及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三家银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如下: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账号:025900064810811

账户余额(截至2010年10月19日):28800万元

账户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风电机组控制及风电场接入系统、智能配电 网运行控制系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

账号:7321110182600052101

账户余额(截至2010年10月19日):28700万元

账户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智能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智能用电信息采集

系统及配套产品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

账号:03332113601040009580

账户余额(截至2010年10月19日):18500万元

账户用途: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城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调度决策系统、城市 轨道交通列车自动监控与计算机联锁系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 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永新、路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中信证券, 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 式续存,并通知中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抵押。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及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如果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本协议尚未失效,则中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 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