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NARI 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ug 30, 2023

56710_rns_2023-08-30_410cf1b5-d205-4bbf-b952-fbc6f0ca8888.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 (8621) 68769686

==> picture [43 x 3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C A P IT A L L A W & P A R T N E R S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邮编:200336 电话:+86 21 68769686

34[th] Building, Hongqiao State Guest House, 1591 Hong Qiao Road, Shanghai, p.c : 200336 Tel:+86 21 6876968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

法律意见书

致: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电南瑞”或者“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就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对标企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得到国电南瑞如下保证:国电南瑞已经提供了与本法律意见书所披 露内容有关的真实、合法、完整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而 该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国电 南瑞提供给本所审阅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国电南瑞所 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对标企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 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对标企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调整对标企业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同意其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以及本所律师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电南瑞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国电南瑞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或清算的情形,也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国电南瑞具 备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1、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预 案》及其他相关议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

2、2021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公布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国家 电网公司批复的公告》。激励计划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批复。

3、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4、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 作,实际授予人数为 1,298 人,授予数量为 3,361.43 万股。

6、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登记工 作,实际授予人数为 1 人,授予数量为 6.08 万股。

7、2022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及调整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 工作,实际授予人数为 24 人,授予数量为 60 万股。

三、本次调整对标企业的批准、授权

1、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 董事会可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剔除或更换限制性股票计划业绩考核对 标企业样本。

2、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宜发表了独立 意见。

3、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对标企 业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调整对标企业的情况

1、调整前对标企业情况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选取了业务方向、资产规模、业绩水平方面可

比性较强的 18 家 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600089.SH 特变电工 600580.SH 卧龙电驱 600577.SH 精达股份
600875.SH 东方电气 000400.SZ 许继电气 601126.SH 四方股份
600517.SH 国网英大 300423.SZ 昇辉科技 000682.SZ 东方电子
601222.SH 林洋能源 002498.SZ 汉缆股份 002533.SZ 金杯电工
002028.SZ 思源电气 600475.SH 华光环能 002276.SZ 万马股份
601567.SH 三星医疗 002534.SZ 西子洁能 600973.SH 宝胜股份

备注:原对标企业“杭锅股份”2022 年 3 月 12 日更名为“西子洁能”。

2、对标企业调整依据

(1)《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三十九条“(二)对标 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如因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 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 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

(2)根据《国电南瑞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九章第二条第四款的相 关条款“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出现重大变化或业绩波动较大(如 变更主业或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超过 30%等)导致可比性变弱,公司董事会可根据 股东大会授权剔除、更换相关样本。”

(3)2022 年 1 月 5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可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剔除或更换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 本。

3、对标企业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

2022 年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年度。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 18 家对标企业 2020-2022 年度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特变电 工主营业务盈利构成及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基于特变电工年报披露信息,该公司 2022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587,979.98 万元,较 2020 年年复合增长率达 197.23%,业绩 波动明显较大,且主要系多晶硅和煤炭销量增加及销售均价上涨、电站规模及发电 量增加等原因所致。从该公司主营业务分产品盈利情况看,与国电南瑞业务可比性 较高的输变电成套工程、变压器产品、电线电缆产品毛利合计占比由 2020 年的 36.38%下降到 2022 年的 9.93%,与国电南瑞业务可比性较低的新能源产业及工程、 煤炭产品、发电业务毛利合计占比由 2020 年的 56.80%上升至 2022 年的 83.19%,主 营业务盈利构成发生实质性变化,相关数据已不具可比性。

基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除特变电工外的其他 17 家对标企业年报 披露信息,其他对标企业不存在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期内出现 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对标企业的相关规则,拟将特 变电工从对标企业名单中剔除。

4、调整后对标企业情况

经调整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数量由 18 家变更为 17 家, 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600875.SH 东方电气 000400.SZ 许继电气 601126.SH 四方股份
600517.SH 国网英大 300423.SZ 昇辉科技 000682.SZ 东方电子
601222.SH 林洋能源 002498.SZ 汉缆股份 002533.SZ 金杯电工
002028.SZ 思源电气 600475.SH 华光环能 002276.SZ 万马股份
601567.SH 三星医疗 002534.SZ 西子洁能 600973.SH 宝胜股份
600580.SH 卧龙电驱 600577.SH 精达股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对标企业的原因、依据和具体内容,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对标 企业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调整对标企业符合《中央企业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对标企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黄 勇 经办律师: 黄 勇

吴 婧

202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