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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FCO AGM Information 2025

Jun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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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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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代碼: 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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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tional Aerospace Fasteners Corporation

114 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中 華 民 國 1 1 4 0 6 0 5

目 錄

頁次 壹、股東常會議程 …………………………………………………………….…….2 一、 報告事項 ……………………………………………………………………..3 二、承認事項 ……………………………………………………………………..5 三、討論事項 ……………………..…………………………………………..…..7 四、選舉事項 ……………………………………………………………………..8 五、臨時動議 …………………………………………………………….…….....9 六、散會 ………………………………………………………………..…………9 貳、附件 附件一: 113 年度營業報告書 ………….………………………………….…..10 附件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12 附件三: 113 年度財務報表 .………………………………………….….….…..13 附件四: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35 附件五: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 ………………………………..……37 參、附錄 附錄一:公司章程 ( 修訂前 ) .……….…….………………….………….…..….38 附錄二:董事選任程序 ………………………………………………………….43 附錄三:股東會議事規則 ……………….…………….…………….…………..45 附錄四:全體董事持有股數情形 ..………………………………………………52

1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4 年股東常會會議議程

召開方式 : 實體股東會

  • 時 間: 114 06 05 ( 星期四 ) 上午九時正

  • 地 點:台北市南港區南港路一段 209 1

  • 一、 宣佈開會

  • 二、 主席致詞

三、 報告事項:

  • ( ) 113 年度營業報告。

  • ( )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 ( ) 113 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 ) 113 年度盈餘分派情形報告。

四、 承認事項:

  • ( ) 113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 ( ) 113 年度盈餘分派案。

  • 五、 討論事項:

  • ( ) 擬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 六、 選舉事項

  • ( ) 補選獨立董事案。

  • 七、 臨時動議

  • 八、 散會

2

報 告 事 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 由: 113 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鑒察。

  • 說 明:請參閱本議事手冊附件一。 ( 詳見第 10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 由: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敬請 鑒察。

  • 說 明:請參閱本議事手冊附件二。 ( 詳見第 12

第三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113 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敬請 鑒察。

  • 說 明:一、依本公司章程第 18 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 ( 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 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 ,應提撥百分之一以上,但不超過百分之十 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

  • 二、本公司 113 年度提撥員工酬勞新台幣 6,000,000 元,及董事酬勞新台 幣 2,400,000 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

第四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113 年度盈餘分派情形報告,敬請 鑒察。

  •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 240 條第 5 項及本公司章程第 18 條之規定,股利分派以 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授權董事會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 二、本案業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提撥股東股利新台幣 167,634,326 元分派現 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 3.02 ( 嗣後因員工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購普

3

通股致有權參與配發之股數變動,故調整配息率為每股配發新台幣 3.01040065 ) ,現金股利已於 114 05 02 日發放。

4

承 認 事 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 113 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 說 明:一、本公司 113 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等決算表冊,業經審計委員 會審議及董事會決議通過。

  • 二、前項營業報告書及各項決算表冊,請參閱本議事手冊附件一及三。 ( 詳 見第 10 頁及第 13 )

  • 三、敬請 承認。

決議:

5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 由:本公司 113 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說 明:一、本公司 113 年度稅後盈餘為新台幣 375,976,361 元,盈餘分派案業經審

計委員會審議,茲附如次:

113 年度盈餘分派表

113年度盈餘分派表 113年度盈餘分派表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
期初未分配盈餘
加: 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計劃精算利益)
()
加:
113年度稅後淨利
減: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加: 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901,006,073
5,137,045
375,976,361
(38,111,341)
38,113,393
可供分配盈餘 1,282,121,531
()
本期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現金股利每股3.02)
(167,634,326)
()
期末未分配盈餘
1,114,487,205
附註:
1. 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及本公司章程第18條之規定,現金股利由董
事會決議分派,並已列入本次股東常會報告事項第四案報告之。
2. 股東配息率係依截至1140211日有權參與配發總股數55,508,055
股估算之數字。
3.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一元
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二、敬請承認。
決議:

6

討 論 事 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擬修訂「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謹提請 公決。

  • 說 明:一、為配合法令規定,擬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 二、「公司章程」修訂前後部分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議事手冊附件四。 ( 詳見第 35 )

決 議:

7

選 舉 事 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 由:補選獨立董事案,謹提請 選舉。

  • 說 明:一、因獨立董事辭任,擬於本次股東常會補選獨立董事乙席。

  • 二、擬提請本次股東會依本公司章程選舉獨立董事乙席,新任獨立董事 自當選之日起就任,即自 114 06 05 日起至 115 05 24 日 止,同本屆董事會任期。

  • 三、本次獨立董事選舉方式將依本公司章程第 11 條及公司法等規定,採 候選人提名制度選任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請參閱 本議事手冊附件五。 ( 詳見第 37 )

  • 四、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8

臨時動議

散會

9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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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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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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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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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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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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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附件四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修訂後條文 修訂前條文 理由
第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
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一以
上,但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本項員工
酬勞數額,應不低於百分之三十分派予基層員
第十八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
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應提撥百分之一以
上,但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
分之二為董事酬勞,由董事會決議分派。但公
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
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一定條
件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撥應
繳納之所得稅稅款及彌補往年度虧損,次提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
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
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
之時,則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
會。
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財
務結構、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情形,以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擬定之。
依據113.11.8
金管證發字第
1130385442號
函規定辦理
)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由董事會
決議分派。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
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
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一定條
件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撥應
繳納之所得稅稅款及彌補往年度虧損,次提百
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
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法令
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
尚有盈餘,其餘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
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
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
之時,則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
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分派之,並報告股東
會。
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財
務結構、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情形,以現金股
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擬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九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第七次條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九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第七次條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增加修正日
期。

35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
十一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
十五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
十一日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
十一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
十五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
十一日

36

附件五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

候選人
類別
候選人
姓名
持有股數
(單位:)
學歷 經歷 現職
獨立
董事
朱松竹 - 東海大學工業工程
與經營資訊學系
博士
漢翔航空()公司
物料處處長
經營管理處處長
民用飛機專案處處長
投資處處長
經營管理處主任工程師
-

37

附錄一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修訂前 )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稱為 NATIONAL AEROSPACE FASTENERS CORPORATION)

  • 第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 一、 CD01060 航空器及其零件製造業。

  • 二、 CD01010 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

  • 三、 CD01020 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

  • 四、 CD01030 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

  • 五、 CD01990 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 六、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七、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 八、 J101030 廢棄物清除業。

  • 九、 J101040 廢棄物處理業。

  • 十、 J101080 資源回收業。

  • 十一、 ZZ99999 本公司除前項業務外,得經營法律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桃園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二章 股 份

  • 第 四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拾捌億元,分為伍億捌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 整,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前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伍仟貳佰陸拾肆萬元供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 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認股權使用,共計伍佰貳拾陸萬肆仟股,每股壹拾元, 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發行。

  • 第 五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 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 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 , 發行新股時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 , 亦得免印 製股票,且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六 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 或公司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 第 六 條之一:本公司收買本公司之股份,其轉讓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 司員工。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 工。

  •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承購股份之員工,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員工。

  • 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員工。

  • 本條規定之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一定條件授權董事長訂定

38

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 七 條: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股東會之召集通知,經股東同意者,得 以電子方式為之,召集程序依公司法第 172 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 第 八 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東會。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開頒佈之「公開發 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 第八條之一:本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時得由有權股東以書面向公司提出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 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作議案,其相關作業皆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八條之二:股東會議,應由本公司董事長擔任主席;如董事長缺席時,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 條,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 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開會時,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主席,召集權人有二人以 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 九 條: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依公司法規定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 第 十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親自或代理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條之ㄧ: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另 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 之。議事錄之記載、分發及保存均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

  •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為止。

第四章 董 事

  • 第 十一 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任期三年,連選得 連任。 本公司董事人之選舉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依證券主管機關之規定。

  • 第十一條之一: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之規定,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時,其獨立董事人 數至少三人。

  • 獨立董事之選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選 舉時,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 非獨立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獨立董事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 選人名單選任,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 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 第十一條之二: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之規定,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時,審計委員會 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

39

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 第十一條之三:刪除。

  • 第十一條之四:本公司授權董事會得於董事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內,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 第 十二 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 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並得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

  • 第十二條之ㄧ:本公司董事會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 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 十三 條: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董事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出席,其委託及代理程序依公司法第 205 條規定辦理。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 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視為親自出席。

  • 第 十三 條之一:董事長及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建議及其對公司營 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參照同業水準及本公司核薪辦法議定之。

  • 第 十四 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第 十五 條:下列重大事項之決議,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

  • ( ) 、公司章程修訂之擬議。

  • ( ) 、公司清算、解散、合併、增資或減資之擬議。

  • ( )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 約。

  • ( )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 ( )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 ( ) 、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擬議及法人代表之指派。

  • ( ) 、公司背書、保證及貸款辦法之核定。

  • 第十五條之ㄧ: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 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 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託書,一併保存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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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十六 條:本公司得依董事會決議設執行長、總經理或其他為配合公司營運或管理上需求之 經理人,上述經理人各得有一人或數人。 執行長及總經理得相互兼任,並均得兼具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董事之身份。 執行長應對董事長暨董事會負責,承董事長暨董事會之授權,負責本公司及其子公 司所有事務處理及業務營運,以及股東會及董事會各項決議之執行。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總經理均應遵循執行長之督導,負責執行經執行長或董事長暨 董事會授權之權責範圍內之所有事務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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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十七 條: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

40

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第 十八 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 ( 即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 ) ,應提撥百分 之一以上,但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二為董事酬勞,由董事 會決議分派。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發給股票或現金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 工,其一定條件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本公司每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應先提撥應繳納之所得稅稅款及彌補往年度虧 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 不在此限。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其 餘額加計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 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時,則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 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分派之,並報告股東會。

  • 股東現金股利之比率,得由董事會考量公司財務結構、未來資金需求及獲利情形, 以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百分之十擬定之。

  • 第十八條之一:本公司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將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 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七章  附   則
  • 第 十九 條:本公司對外轉投資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以上,並授權董事會執行。 第 二十 條:本公司得為同業間對外保證。

  • 第二十一條:刪除。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九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第七次條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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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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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程序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
序。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
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
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第四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第
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第
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
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時,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
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
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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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七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
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
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
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九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
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十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第十一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
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程序訂於民國 87 年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 91 06 14 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 96 06 08 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 103 06 19 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 106 06 08 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 109 06 16 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 110 07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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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一 第 條 ( 訂定目的及依據 )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 二 條 ( 適用順序 )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
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
決議行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
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
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
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
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
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
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
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
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
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
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
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
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
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
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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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
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
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 四 條 ( 委託出席股東會及授權 )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
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
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
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
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 五 條 ( 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之原則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
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第 六 條 (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

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
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
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
,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
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
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
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
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向本公司登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
、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第六條之一(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召集通知應載事項)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 ,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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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 期。

  • ( )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 ( )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 ,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 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 ( )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之情形,其處理方式。

  •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 。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 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 第 七 條 ( 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
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
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前項主席係由董事代理者,宜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之。主席
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含至少一席獨立董
事)及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親自出席,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
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
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 八 條 ( 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
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
終結為止。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
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
影。
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
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訊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
影。

第 九 條 ( 股東會出席股數之計算與開會 )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
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相關資訊。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
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
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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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
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
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
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 十 條 ( 議案討論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
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
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
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
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 ( 股東發言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
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
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
反前項規定或超過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開會期間如有擾亂會場秩序者,主席得令
其出場。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
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
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
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十二條 ( 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
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
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 ( 議案表決、監票及計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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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
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
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
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
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
決時,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
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
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
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
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
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 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 ( 選舉事項 )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舉辦法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
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 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 )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
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
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
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
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
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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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十六條 ( 對外公告 )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
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
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
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
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者,亦同。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
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 ( 會場秩序之維護 )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
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
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 ( 休息及續行集會 )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
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
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視訊會議之資訊揭露)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
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第二十條(視訊股東會主席及紀錄人員之所在地)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
點之地址。
第二十一條(斷訊之處理)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
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
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
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
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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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依第二項規定辧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當
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
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
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
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
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第二十二條(數位落差之處理)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
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二十三條 ( 施行 )

本議事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 訂定及修正日期 )

本議事規則於民國 87 05 02 日訂立。 第一次修訂於民國 91 06 14 日。 第二次修訂於民國 101 06 05 日。 第三次修訂於民國 106 06 08 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 109 06 16 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 110 07 26 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 112 05 25 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 113 05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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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董事持有股數情形

基準日:民國114 04 07 基準日:民國114 04 07 基準日:民國114 04 07
備註
種類 佔當時
發行%
董事長 蔡豐賜 普通股 157,000 0.28%
董事 神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苗華斌
20,578,174 36.95%
董事 神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威村
董事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代表人:李佩育
3,773,188 6.78%
董事 聯捷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謝鳳人
10,000 0.02%
獨立董事 李立航 0 0.00%
獨立董事 趙辛哲 0 0.00%
獨立董事 溫萬壽 0 0.00%
獨立董事 黃求己 0 0.00%
24,518,362 44.03%

114 04 07 日普通股發行總股份 55,685,055

  • 註:全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數: 4,454,804 股,截至 114 04 07 日止全體董事持有 24,518,362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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