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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EC — AGM Information 2026
Apr 2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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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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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號:8162
Silicon
微矽電子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Micro Silicon Electronics Co., Ltd.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三十分整
開會地址:苗栗縣竹南鎮友義路230號(實體股東會)
目錄
頁次
壹、開會議程... 1
貳、報告事項... 2
參、承認事項... 3
肆、討論事項... 4
伍、選舉事項... 5
陸、其他議案... 5
柒、臨時動議... 5
捌、散會... 5
玖、附件
一、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 6
二、一一四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10
三、一一四年會計師查核報告... 11
四、一一四年度盈餘分配表... 20
五、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21
六、董事候選人名單... 22
七、解除競業名單... 23
捌、附錄
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24
二、公司章程(修正前)... 32
三、董事選任程序... 36
四、董事持股情形... 38
五、其他說明事項... 39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五年股東常會開會議程
召開方式:實體方式召開
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十時三十分整
地點:苗栗縣竹南鎮友義路 230 號(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會議室)
一、宣布開會〈大會報告出席股東會股數〉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 114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公鑑。
- 114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敬請 公鑑。
- 114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敬請 公鑑。
- 114年度盈餘分派現金紅利情形報告,敬請 公鑑。
四、承認事項
- 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 114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五、討論事項
- 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公決。
- 本公司擬申請股票改列一般上市案,提請 公決。
六、選舉事項
- 補選本公司第十五屆一席一般董事案。
七、其他議案
- 解除新任董事競業限制案。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主席得裁示就個案交付表決或就提案之全部或一部於臨時動議案進行前,以投票方式表決。
報告事項
報告案一:
案 由:114 年度營業報告,敬請 公鑑。
說明:114 年度營業報告書,請詳本手冊請第 6~9 頁附件一,敬請 公鑑。
報告案二:
案 由:114 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敬請 公鑑。
說明:114 年度決算表冊業經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竣,出具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請詳本手冊請第 10 頁附件二,敬請 公鑑。
報告案三:
案 由:114 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敬請 公鑑。
說明:一、依本公司章程第 25 條規定,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比例不高於 3% 為董事酬勞及 5% 至 12% 為員工酬勞。
二、本公司擬提撥董事及員工酬勞如下:
- 董事酬勞:提撥 2%,新台幣 2,795,759 元。
- 員工酬勞:提撥 5%,新台幣 6,989,397 元。
上述酬勞皆以現金發放,發放金額與民國 114 年度認列費用估計金額無差異,敬請 公鑑。
報告案四:
案 由:114 年度盈餘分派現金紅利情形報告,敬請 公鑑。
說明:一、考量公司未來營運計畫兼顧股東權益及長期財務規劃,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放 114 年度現金紅利,其金額如下:
單位:新台幣 元
| 年度 | 董事會核准日期 | 每股現金紅利 | 現金紅利總金額 |
|---|---|---|---|
| 114 | 115 年 03 月 11 日 | 1.5 | 103,053,000 |
二、在維持配息率每股新台幣 1.5 元不變下,嗣後若本公司有權參與分派股數變動,致分派金額須調整且盈餘分配表期末餘額亦隨之變動者,授權董事長調整之。
三、本次現金紅利分派,計算方式至新台幣元為止,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轉列為本公司其他收入。
四、本次現金紅利分派,除息基準日及配發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全權辦理,敬請 公鑑。
2
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
案 由: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董事會提)
說明:一、114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典易會計師及白淑蒨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
二、114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業經本公司第十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審計委員會查核完畢,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
三、前項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詳本手冊第6~9頁附件一及第11~19頁附件三。
四、敬請 承認。
決議:
承認案二:
案 由:114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董事會提)
說明:一、依據114年度決算書表,114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412,510,291元,114年度盈餘分配表,請詳本手冊第20頁附件四。
二、敬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討論案一:
案 由: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明:一、配合公司實務需求擬修正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請詳本手冊請第21頁附件五。
二、提請 公決。
決議:
討論案二:
案 由:本公司擬申請股票改列一般上市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明:一、為因應本公司永續發展及吸引優秀專業人才,擬授權董事長於適當時間向臺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本公司股票改列一般板上市掛牌交易。
二、原委任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協助遵循我國法令之委任合約將自本公司轉為一般板上市後提前終止。
三、提請 公決。
決議:
選舉事項
第一案:
案 由:補選本公司第十五屆一席一般董事案,提請 選舉。 (董事會提)
說明:一、本公司一般董事張蔚誠先生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因個人因素請辭董事一職。依公司章程規定,擬補選一席一般董事,本次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一般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二、補選之一般董事於當選日即日就任,任期與現任第十五屆董事相同,至民國117年05月27日止。
三、一般董事候選人名單,請詳本手冊請第22頁附件六。
四、提請 選舉。
選舉結果:
其他議案
第一案:
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限制案,提請 公決。 (董事會提)
說明:一、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二、為借重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擬提請股東常會同意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限制,競業情形請詳本手冊請第23頁附件七。
三、提請 公決。
決議:
臨時動議
散會
附件一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民國114年度營業結果
由於全球半導體市場主要受AI晶片及高效能運算(HPC)帶動,半導體產業之產值持續顯著成長,電源管理晶片在此波浪潮中也扮演重要的角色,預期市場對於晶片的需求將會持續有所提升,本公司經驗豐富之經營團隊致力於提升公司之競爭力,謹慎擴充原有業務,積極提升技術能量,保持彈性以因應客戶之需求。
微矽電子在全體同仁以及股東、客戶的支持下,114年度營業收入為新臺幣1,274,773仟元年較去年成長 19.79%,營業淨利為新臺幣126,380仟元,每股盈餘新臺幣1.57元。
(一)營業計畫實施成果
- 營業收入:
民國114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274,773仟元,較民國113年度1,064,152仟元,增加210,621仟元。
- 營業利益:
民國114年度營業利益為126,380仟元,較民國113度營業利益為38,921仟元,增加87,459仟元。
- 稅後淨利:
民國114度稅後淨利為107,541仟元,較民國113度稅後淨利為87,141仟元,增加20,400仟元。
單位:新臺幣仟元
| 年度
項目 | 114年度 | 113年度 | 增(減)金額 | 增減比率
(%) |
| --- | --- | --- | --- | --- |
| 營業收入 | 1,274,773 | 1,064,152 | 210,621 | 19.79 |
| 營業成本 | 953,584 | 851,787 | 101,797 | 11.95 |
| 營業毛利 | 321,189 | 212,365 | 108,824 | 51.24 |
| 營業費用 | 194,809 | 173,444 | 21,365 | 12.32 |
| 營業利益 | 126,380 | 38,921 | 87,459 | 224.71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3,623 | 54,817 | (51,194) | (93.39) |
| 稅前淨利 | 130,003 | 93,738 | 36,265 | 38.69 |
| 所得稅費用 | 22,462 | 6,597 | 15,865 | 240.49 |
| 稅後淨利 | 107,541 | 87,141 | 20,400 | 23.41 |
(二)預算執行情形:本公司114年度未公開財務預測,故無預算達成情形。
(三)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分析 | 項目 | 114年度(%) | 113年度(%) |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41.72 | 40.77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 121.22 | 121.29 | |
| 償債能力 | 流動比率 | 195.69 | 180.98 |
| 速動比率 | 189.49 | 172.87 | |
| 獲利能力 | 資產報酬率 | 4.73 | 4.04 |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7.36 | 6.53 | |
| 稅前純益占實收資本比率 | 18.92 | 13.64 | |
| 純益率 | 8.44 | 8.19 | |
| 基本每股盈餘(元) | 1.57 | 1.28 |
(四)研究發展狀況
本公司研發一部致力於半導體測試技術、測試品質、及測試效率上的精進,並協助客戶有效降低測試成本,達到公司與客戶雙贏的局面。未來研究發展上,對於第三代半導體測試技術,以及高電壓、高電流、高功率、低阻抗功率元件測試技術,與矽電容測試技術等方面,亦將持續投入研究開發,不斷保持本公司在半導體測試領域裡獨特的競爭優勢。
本公司研發二部致力於晶圓研磨、晶圓金屬鍍膜、晶圓切割、晶粒挑揀等製程技術的精進,並在特殊生產治具開發與量產製程技術方面也有深入的研究,藉此協助客戶解決問題,並以整合性的一貫化服務,滿足客戶一次購足的需求,與客戶共同成長。未來研究發展上,對於超薄片晶圓薄化製程技術、第三代半導體晶圓薄化製程技術、晶圓正面金屬鍍膜技術、厚金屬WLCSP-DPS製程技術、矽電容後段製程技術等方面,亦將持續投入研究開發,不斷保持本公司在晶圓薄化與晶圓切割領域裡獨特的競爭優勢。
二、115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一)經營方針
研究發展策略
- 第三代半導體測試技術。
- 高電壓、高電流、高功率、低阻抗功率元件測試技術。
$\succ$ 超薄片晶圓薄化製程技術。
$\succ$ 第三代半導體晶圓薄化製程技術。
$\succ$ 晶圓正面金屬鍍膜技術。
$\succ$ 厚金屬 WLCSP-DPS 製程技術。
$\succ$ 矽電容後段製程技術。
(二)預期銷售情形及依據
本公司年度營運計劃之編訂,係依據過去各年度銷售狀況之歷史數據、各專業調研機構對產業景氣的預測、以及業務人員拜訪客戶所收集之市場訊息等。現階段雖然全球景氣仍有諸多干擾因素,但在通膨減緩與半導體市場庫存去化落底的情況下,預估今年度本公司的營運將持續成長,同時,在新製程、新產品、新客戶的帶動下,預期銷售數量及營收仍將趨於樂觀。
(三)重要產銷政策
- 生產政策
升級導入新一代智慧工廠 MES 系統。
提高設備自動化程度。
建立看板管理,提昇生產效率與品質。
建立車用產品導入流程系統化。
- 銷售政策
提高車用客戶比重。
提高國外客戶比重。
提高 Turnkey 客戶比重。
建構多樣化測試平台,滿足各種市場需求。
切入新製程、新產品。
三、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一) 以「節能」為營運發展核心。
(二) 專注於可以提升「電源轉換效率」的功率元件 (Power Device) 與電源管理 IC (PMIC)。
(三) 提供完整的一站式整合性服務,幫助終端客戶達到節能減碳的目的。
(四) 成為「節能價值鏈的最佳夥伴」。
8
四、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及影響
全球半導體營收繼2025年成長超過2成水準後,2026年半導體營收可望延續成長趨勢,調研機構世界半導體貿易統計組織(WSTS)預估,2026年半導體營收將達到9,750億美元,反映市場強勁表現。
在法規環境方面,我國法規函令近年來尚無重大變動,而美國對中國科技業更趨嚴格的禁令,則將影響中國半導體市場未來的發展。
由於全球通膨逐漸趨緩,以及半導體市場庫存去化落底,半導體產業處於成長周期,在各種新興應用的帶動下,包括AI人工智慧、HPC高效能運算、無人機、機器人、低軌衛星、車用電子、網路通訊、工業自動化等市場對於晶片的需求將會有所提升。
展望今年,本公司將持續投注資源在人才培育、技術研發、量產規模、以及製造管理等面向,並因應全球ESG的發展,持續落實節能減碳,重視企業的永續發展,並專注提升公司的附加價值,持續強化公司體質,順應環境變化,充分掌握競爭優勢,並樂觀看待業務成長,審慎評估投資機會,努力再創公司營收與獲利的新高點。
董事長: 李益 燦明
經理人: 李益 燦明
會計主管: 賴昌 豊光
9
附件二
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盈餘分配表等表冊,其中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李典易會計師及白淑蓓會計師查核竣事,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告及盈餘分配表,經本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及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報告如上,敬請鑑核。
此致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五年股東常會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张惠潮
中華民國一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pwc
資誠
會計師查核報告
(115)財審報字第25004419號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鑑:
查核意見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會計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及113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14年及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www.pwc.tw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110208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橋
27F, No. 333, Sec. 1, Keelung Rd., Xinyi Dist., Taipei 110208, Taiwan
T: +886 (2) 2729 6666, F: +886 (2) 2729 6686
pwc
資誠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收入認列之正確性
事項說明
有關營業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四、(二十二),營業收入項目請詳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五)。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提供各種積體電路之研發與測試服務,該勞務收入係隨時間逐步移轉對勞務之控制而逐步滿足履約義務並認列收入。考量營業收入對整體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因此本會計師將收入認列之正確性列為查核最為重要事項。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已執行之查核程序彙總說明如下:
- 與管理當局訪談以瞭解及評估收入認列有關會計政策,並測試相關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情形。
- 選取樣本執行交易詳細測試並覆核合約之履約義務、價格及提供勞務之佐證資料,確認收入認列之正確性。
- 檢視資產負債表日履約義務完成程度之評估程序及相關佐證文件,並抽核衡量履約義務完成程度之相關資料,確認收入認列之正確性。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允當表達之財務報表,且維持與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財務報表未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www.pwc.tw
pwc
資誠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審計委員會)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舞弊或錯誤。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及專業懷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辨認並評估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其目的非對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核報告中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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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c
資誠
- 評估財務報表(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度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李典易 李世彤
會計師
白淑禧 白淑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20028992號
金管證審字第1110349013號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www.pwc.tw
15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資產 | 附註 | 114 年 12 月 31 日 | 113 年 12 月 31 日 | ||
|---|---|---|---|---|---|
| 金額 | % | 金額 |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294,127 | 12 | $ 328,234 | 14 |
| 1120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33,180 | 1 | - | - | |
|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 | 6,900 | - | 6,800 | - | |
| 1140 合約資產-流動 | 六(十五) | 65,879 | 3 | 83,528 | 3 |
|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 - | - | 17 | - | |
|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二) | 279,853 | 11 | 261,898 | 11 |
| 1200 其他應收款 | 2,042 | - | 11,133 | - | |
| 130X 存貨 | 六(三) | 16,495 | 1 | 15,303 | 1 |
| 1410 預付款項 | 5,833 | - | 17,145 | 1 | |
|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 704,309 | 28 | 724,058 | 30 | |
| 非流動資產 | |||||
|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四)及八 | 1,798,995 | 71 | 1,679,618 | 69 |
| 1755 使用權資產 | 六(五) | 3,226 | - | 2,069 | - |
| 1780 無形資產 | 六(六) | 4,230 | - | 3,691 | - |
|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二) | 3,474 | - | 2,962 | - |
|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 六(七)及八 | 26,420 | 1 | 24,929 | 1 |
|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836,345 | 72 | 1,713,269 | 70 | |
| 1XXX 資產總計 | $ 2,540,654 | 100 | $ 2,437,327 | 100 |
(續次頁)
徽标
民国
114 年 12 月 31 日
113 年 12 月 31 日
童额 %
盈 9
期 31 日
单位:新台幣仟元
| 負債及權益 | | 附註 | 114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 | 113 年 12 月 31 日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流動負債 | | | | | |
| 2130 | 合約負債-流動 | 六(十五) | $ 55 | - | $ 1,355 |
| 2170 | 應付帳款 | | 29,242 | 1 | 34,874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八)及七 | 165,251 | 6 | 255,253 |
| 2230 | 本期所得稅負債 | | 21,023 | 1 | 10,793 |
| 2280 | 租賃負債-流動 | | 1,094 | - | 2,140 |
| 2320 | 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長期負債 | 六(九) | 139,793 | 6 | 92,430 |
| 2399 | 其他流動負債-其他 | | 3,444 | - | 3,225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 359,902 | 14 | 400,070 |
| 非流動負債 | | | | | |
| 2540 | 長期借款 | 六(九) | 675,155 | 27 | 567,485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二) | 1,844 | - | 1,581 |
| 2580 | 租賃負債-非流動 | | 2,066 | - |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六(十) | 21,011 | 1 | 24,615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 700,076 | 28 | 593,681 |
| 2XXX | 負債總計 | | 1,059,978 | 42 | 993,751 |
| 權益 | | | | | |
| 股本 | | 六(十二) | |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 687,020 | 27 | 687,020 |
| 資本公積 | | 六(十三) | | | |
| 3200 | 資本公積 | | 262,422 | 10 | 262,422 |
| 保留盈餘 | | 六(十四) | |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 107,860 | 4 | 98,705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 427,109 | 17 | 395,429 |
| 其他權益 | | | | | |
| 3400 | 其他權益 | | ( 3,735) | - | - |
| 3XXX | 權益總計 | | 1,480,676 | 58 | 1,443,576 |
|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 | 九 | | | |
| 重大之期後事項 | | 十一 | |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2,540,654 | 100 | $ 2,437,327 |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張秉堂
經理人:張秉堂
會計主管:吳柏賢
微妙
民國114年
公司
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項目 | 附註 | 114 | 年 | 度 | 113 | 年 | 度 | |
|---|---|---|---|---|---|---|---|---|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六(十五) | $ | 1,274,773 | 100 | $ | 1,064,152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三)(二十) | ||||||
| (二十一) | ( | 953,584) | (75) | ( | 851,787) | (80) | ||
| 5900 | 營業毛利 | 321,189 | 25 | 212,365 | 20 | |||
| 營業費用 | 六(二十) | |||||||
| (二十一) | ||||||||
| 6100 | 推銷費用 | ( | 17,847) | (2) | ( | 16,961) | (2) | |
| 6200 | 管理費用 | ( | 104,952) | (8) | ( | 94,656) | (9)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 | 68,757) | (5) | ( | 67,674) | (6) | |
| 6450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 十二(三) | ( | 3,253) | - | 5,847 | 1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 | 194,809) | (15) | ( | 173,444) | (16) | |
| 6900 | 營業利益 | 126,380 | 10 | 38,921 | 4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100 | 利息收入 | 六(十六) | 1,749 | - | 2,174 | -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十七) | 6,997 | - | 17,711 | 2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十八) | 7,167 | 1 | 41,279 | 4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十九) | ( | 12,290) | (1) | ( | 6,347) | (1)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623 | - | 54,817 | 5 | |||
| 7900 | 稅前淨利 | 130,003 | 10 | 93,738 | 9 | |||
| 7950 | 所得稅費用 | 六(二十二) | ( | 22,462) | (2) | ( | 6,597) | (1)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107,541 | 8 | $ | 87,141 | 8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 | 2,496 | - | $ | 4,407 | 1 | |
| 8316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 | ( | 3,735) | - | - | -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 六(二十二) | ||||||
| ( | 500) | - | ( | 881) | -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1,739) | - | $ | 3,526 | 1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105,802 | 8 | $ | 90,667 | 9 | |
| 基本每股盈餘 | 六(二十三)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 | $ | 1.57 | $ | 1.28 | |||
| 稀釋每股盈餘 | 六(二十三) | |||||||
| 9850 | 稀釋每股盈餘 | $ | 1.56 | $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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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張秉堂
經理人:張秉堂
金額:17
微矽
民國114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保留盈餘
| 附 | 註普通股股本資本公積 | 法定盈餘公積 | 未分配盈餘 |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 損益總額 |
|---|---|---|---|---|---|
| 113年度 | |||||
| 113年1月1日餘額 | $ 646,600 | $ 142,989 | $ 98,705 | $ 339,113 | $ - $ 1,227,407 |
| 本期淨利 | - | - | - | 87,141 | - 87,141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3,526 | - 3,526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90,667 | - 90,667 |
| 112年度盈餘指撥及分派現金股利 | 六(十四) | - | - | ( 34,351) | - ( 34,351) |
| 現金增資 | 六(十二)(十三) | 40,420 | 117,819 | - | - 158,239 |
|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 六(十一)(十三) | - | 1,614 | - | - 1,614 |
| 113年12月31日餘額 | $ 687,020 | $ 262,422 | $ 98,705 | $ 395,429 | $ - $ 1,443,576 |
| 114年度 | |||||
| 114年1月1日餘額 | $ 687,020 | $ 262,422 | $ 98,705 | $ 395,429 | $ - $ 1,443,576 |
| 本期淨利 | - | - | - | 107,541 | - 107,541 |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 | - | - | 1,996 | ( 3,735) |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 | - | 109,537 | ( 3,735) |
| 113年度盈餘指撥及分派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六(十四) | - | - | 9,155 | ( 9,155) |
| 現金股利 | - | - | - | ( 68,702) | - ( 68,702) |
| 114年12月31日餘額 | $ 687,020 | $ 262,422 | $ 107,860 | $ 427,109 | ($ 3,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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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張秉堂
經理人:張秉堂
金融
會計主管:吳柏賢
財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附註 | 114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 113年1月1日
至12月31日 |
| --- | --- | ---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
| 本期稅前淨利 | | $ 130,003 | $ 93,738 |
| 調整項目 | |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
| 折舊費用 | 六(四)(五)(二十) | 281,833 | 263,149 |
| 攤提費用 | 六(六)(二十) | 3,798 | 3,676 |
| 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 | 十二(三) | 3,253 | ( 5,847 ) |
| 利息費用 | 六(十九) | 12,290 | 6,347 |
| 利息收入 | 六(十六) | ( 1,749 ) | ( 2,174 ) |
| 股利收入 | 六(十七) | ( 1,968 ) |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 六(十八) | ( 6,145 ) | ( 33,711 ) |
| 股份基礎給付酬勞成本 | 六(十一)(二十一) | - | 1,614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
| 合約資產 | | 14,465 | ( 7,394 ) |
| 應收票據 | | 17 | 70 |
| 應收帳款 | | ( 18,024 ) | ( 10,769 ) |
| 其他應收款 | | 9,503 | ( 2,935 ) |
| 存貨 | | ( 1,192 ) | 4,023 |
| 預付款項 | | 11,312 | ( 10,255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
| 合約負債-流動 | | ( 1,300 ) | ( 812 ) |
| 應付帳款 | | ( 5,632 ) | 7,499 |
| 其他應付款 | | ( 659 ) | 22,537 |
| 其他流動負債 | | 219 | 33 |
| 應計退休金負債 | | ( 1,108 ) | ( 881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 428,916 | 327,908 |
| 收取之利息 | | 1,749 | 2,174 |
| 收取之股利 | | 1,968 | - |
| 支付之利息 | | ( 13,716 ) | ( 7,797 ) |
| 支付之所得稅 | | ( 12,981 ) | 3,280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 405,936 | 325,565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
| 取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100 ) | ( 200 ) |
| 取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衡量之金融資產價款 | | ( 36,915 ) | - |
|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二十四) | ( 486,346 ) | ( 372,397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六(十八)(二十四) | 6,413 | 30,885 |
| 取得無形資產 | 六(二十四) | ( 3,858 ) | ( 3,371 ) |
| 存出保證金增加 | | ( 2,533 ) | ( 11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 ( 523,339 ) | ( 345,094 ) |
| 募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
| 短期借款舉借 | | 95,000 | 122,658 |
| 短期借款償還 | | ( 95,000 ) | ( 122,658 ) |
| 長期借款舉借 | 六(二十五) | 251,400 | 139,436 |
| 長期借款償還 | 六(二十五) | ( 96,367 ) | ( 177,146 ) |
| 租賃負債本金償還 | 六(二十五) | ( 3,035 ) | ( 2,104 ) |
| 發放現金股利 | 六(十四) | ( 68,702 ) | ( 34,351 ) |
| 現金增資 | 六(十二) | - | 158,239 |
| 募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 83,296 | 84,074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 ( 34,107 ) | 64,545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328,234 | 263,689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六(一) | $ 294,127 | $ 328,234 |
後附財務報表附註為本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張秉堂
經理人:張秉堂
會計主管:吳柏賢
19
附件四

民國114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目 | 金 額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 318,454,761 |
| 加: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 1,114,856 |
|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 107,540,746 |
| 減: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 | (10,865,560) |
| 減: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3,734,512) |
| 本年度可供分配金額 | 412,510,291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紅利-現金 (1.5元/每股) | (103,053,000)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 309,457,291 |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附件五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
| 第十六條之一 | 前條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 ||
| ……(以下略) | 前條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 | ||
| ……(以下略) | 為符合現行法規 | ||
| 第廿五條 |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比例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及5%至12%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之20%應為基層員工分配酬勞。 | |||
| ……(以下略) | 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比例不高於3%為董事酬勞及5%至12%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 ||
| 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之20%以上應為基層員工分配酬勞。 | |||
| ……(以下略) | 基層員工酬勞分配比率由固定比例改為下限 | ||
| 第廿九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 ||
| ……(以下略) | |||
|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日 | |||
|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 ||
| ……(以下略) | |||
|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日 | |||
|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 |||
|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 增列本次修正日期 |
附件六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候選人名單
| 職稱 | 姓名 | 主要經(學)歷 | 現職 | 持有 股數 |
|---|---|---|---|---|
| 董事 | 張嘉興 | 國立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 國立交通大學 EMBA 大華證券(股)公司承銷部副理 元富證券(股)公司承銷部經理 輔祥實業(股)公司董事長室/ 經營管理室高級專員 世界中心科技(股)公司執行董事/財務長 | 鼎誠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同行致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 利機企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先益電子工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明係事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宇辰系統科技(股)公司獨立董事 | 73,000 股 |
附件七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競業名單
| 職稱 | 姓名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
| 董事 | 張嘉興 | 鼎誠投資(股)公司董事長 |
| 同行致遠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利機企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 ||
| 先益電子工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 ||
| 明係事業(股)公司獨立董事 | ||
| 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23
附錄
附錄一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股東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5條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股東會召集及開會通知
一、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寄發前為之。
二、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但本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其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完成前開電子檔案之傳送。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提供股東參閱:
(一) 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 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三、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四、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第43條之6、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條之1及第60條之2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五、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24
六、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七、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上應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之相關規定以1項為限,提案超過1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八、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九、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十、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四條 一、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二、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三、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四、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五條 召開股東會地點及時間限制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召開之地點及時間,應充分考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不受前項召開地點之限制。
第六條 簽名簿等文件之備置
一、本公司應於開會通知書載明受理股東、徵求人、受託代理人(以下簡稱股東)報到時間、報到處地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二、前項受理股東報到時間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辦理之;報到處應有明確標示,並派適足適任人員辦理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受理報到,完成報到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三、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四、本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25
五、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另附選舉票。
六、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向本公司登記。
八、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議事手冊、年報及其他相關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第六條之一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東參與視訊會議及行使權利方法。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之處理方式,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 發生前開障礙持續無法排除致須延期或續行會議之時間,及如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時之日期。
(二) 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三) 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如無法續行視訊會議,經扣除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出席股份總數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股東會應繼續進行,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之股東股份總數,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四) 遇有全部議案已宣布結果,而未進行臨時動議情形,處理方式。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並應載明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所提供之適當替代措施。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9第6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至少提供股東連線設備及必要協助,並載明股東得向公司申請之期間及其他相關應注意事項。
第七條 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
一、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前項主席係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代理者,以任職六個月以上,並瞭解公司財務業務狀況之常務董事或董事擔任之。主席如為法人董事之代表人者,亦同。
三、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
四、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五、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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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股東會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
一、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二、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三、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對股東之註冊、登記、報到、提問、投票及公司計票結果等資料進行記錄保存,並對視訊會議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四、前項資料及錄音錄影,本公司應於存續期間妥善保存,並將錄音錄影提供受託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保存。
五、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宜對視會議平台後台操作介面進行錄音錄影。
第九條
一、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二、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等。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三、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者,應依第6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四、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174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第十條
一、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均應採逐案票決,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二、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三、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董事會其他成員應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四、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並安排適足之投票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發言
一、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二、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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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四、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五、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六、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得於主席宣布開會後,至宣布散會前,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文字方式提問,每一議案提問次數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以二百字為限,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八、前項提問未違反規定或未超出議案範圍者,宜將該提問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以為周知。
第十二條 表決股數之計算、迴避制度
一、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二、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三、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四、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五、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第十三條 一、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二、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三、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四、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五、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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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六、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七、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八、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九、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十、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十一、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十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 選舉事項
一、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相關選任規範辦理,並應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及落選董監事名單及其獲得之選舉權數。
二、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一、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二、前項議事錄之分發,本公司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之。
三、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記載之,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四、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議事錄除依前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並應記載股東會之開會起迄時間、會議之召開方式、主席及紀錄之姓名,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時之處理方式及處理情形。
五、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議事錄載明,對於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有困難股東提供之替代措施。
第十六條 對外公告
一、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出席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明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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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至少應於會議開始前三十分鐘,將前述資料上傳至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持續揭露至會議結束。
二、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宣布開會時,應將出席股東股份總數,揭露於視訊會議平台。如開會中另有統計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著,亦同。
三、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規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第十七條 會場秩序之維護
一、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二、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或識別證。
三、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四、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 休息、續行集會
一、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時間。
二、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三、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182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 視訊會議之資訊揭露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應於投票結束後,即時將各項議案表決結果及選舉結果,依規定揭露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並應於主席宣布散會後,持續揭露至少十五分鐘。
第二十條 視訊股東會主席及紀錄人員之所在地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主席及紀錄人員應在國內之同一地點,主席並應於開會時宣布該地點之地址。
第二十一條 斷訊之處理
一、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得於會前提供股東簡易連線測試,並於會前及會議中即時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處理通訊之技術問題。
二、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主席應於宣布開會時,另行宣布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四項所定無須延期或續行集會情事外,於主席宣布散會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持續達三十分鐘以上時,應於五日內延期或續行集會之日期,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
三、發生前項應延期或續行會議,未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之股東,不得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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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第二項規定應延期或續行會議,已登記以視訊參與原股東會並完成報到之股東,未參與延期或續行會議者,其於原股東會出席之股數、已行使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應計入延期或續行會議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表決權數及選舉權數。
五、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股東會延期或續行集會時,對已完成投票及計票,並宣布表決結果或董事、監察人當選名單之議案,無須重行討論及決議。
六、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發生第二項無法續行視訊會議時,如扣除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之出席股數後,出席股份總數仍達股東會開會之法定定額者,股東會應繼續進行,無須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七、發生前項應繼續進行會議之情事,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股東,其出席股數應計入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惟就該次股東會全部議案,視為棄權。
八、本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二十第七項所列規定,依原股東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相關前置作業。
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十二條後段及第十三條第三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五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十五、第四十四條之十七第一項所定期間,本公司應依第二項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第二十二條 數位落差之處理
本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對於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有困難之股東,提供適當替代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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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訂前)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 MICRO SILICON ELECTRONICS CO., LTD.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竹縣,且應業務活動需要,得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同意後,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及領域外設立辦事處與分公司。
第四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五條:本公司對同業及關係企業得為保證,須依本公司規定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行之,其作業依照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辦理。
第六條:本公司轉投資他公司而為有限責任股東時,所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之限制,惟應經董事會同意後行之。
第二章 股份
第七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億元整,分為壹億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依法令分次發行。前項資本總額中保留新台幣貳仟伍佰萬元,分為貳佰伍拾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作為認股權憑證轉換之用。
第八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得免印製股票,依上述規定發行之股份,惟該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他有價證券亦同。
第八條之一:本公司依法買回股份之轉讓對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給對象及發行新股得承購股份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及分配方式得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第九條: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十條: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設定權利質押、掛失、繼承、贈與及印鑑掛失、變更或地址變更等股務事項,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本公司股務處理作業,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第三章 股東會
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會分下列兩種:
一、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由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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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令規定召集之。
前兩項會議召集之通知,得以電子方式替代書面通知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本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之股東,議事錄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三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並行使其權力。代理人不以本公司股東為限。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七條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第十四條:本公司股東,除有第一百七十九條情事外,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親自或代理出席,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公司股票上市(櫃)及興櫃期間,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行使表決權管道之一,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均得連任。
第十六條之一:前條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含獨立董事)其選任方式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之候選人提名制度。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董事會得依法設置功能性委員會。相關委員會之設置及職權依主管機關所訂辦法行之。
第十六條之二: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並由其中一名擔任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十六條之三: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後,同時廢除監察人,並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其他法令暨本公司章程及各項辦法規定之監察人職權。
第十六條之四:本公司第一屆審計委員會依第十六條之一選任之獨立董事首次當選之日成立。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公司有關監察人之規定停止適用。已當選之監察人,其任期至本公司第一屆審計委員成立之日為止。
第十七條:本公司法人股東選任為董事時,應指派代表人行使職權,並有權隨時改派代表人,改派後之代表人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董事缺額時,依法令規定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董事選任後得於董事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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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並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一規定報告董事會。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有權依董事會之決議以本公司名義代表簽署文件,並依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代表董事會作為。
第十九條: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每季至少召開一次,董事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議,但每次應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每一代理受一人委託為限。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進行時,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廿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一條: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保存。
第廿二條:本公司董事執行業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付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業參與程度並參酌同業水準議定之。公司有盈餘時,另依第廿五條之規定分配酬勞。
第五章 經理人
第廿三條:本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其他職員由總經理依法任免之。
本公司設立薪資報酬委員會後,其報酬依「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會計
第廿四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依法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第廿五條:本公司年度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本期稅前淨利,應提撥比例不高於 3% 為董事酬勞及 5% 至 12% 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之 20% 應為基層員工分配酬勞。
第一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第一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第一項及本項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無累積虧損時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及符合公司法規定之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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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本期稅後淨利,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再依法提撥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累積未分配盈餘(包括調整未分配盈餘金額),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將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不低於10%分派股東股息紅利,股東股息紅利之分派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惟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10%。分派股利之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之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國內外競爭狀況及資本預算等因素,兼顧股東利益、平衡股利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等,每年依法由董事會擬具分派案,提報股東會。
本公司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七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廿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九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十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元月十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三十日。
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八日。
第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七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七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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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任程序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1條及第41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一、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二、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三、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四、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第四條 一、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第3條以及第4條之規定。
二、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以及第9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4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一、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二、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三、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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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第七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九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第十條 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有召集權人製備之選票者。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四、所填被選舉人與董事候選人名單經核對不符者。
五、除填分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第十一條 一、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二、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189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二條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三條 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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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情形
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新台幣 687,020,000 元,已發行股數計 68,702,000 股。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 2 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不得低於 5,496,160 股。
三、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持有股數狀況如下:
股票停止過戶日:115 年 3 月 30 日
| 職稱 | 姓名 | 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股 | 持股比例(%) |
|---|---|---|---|
| 董事長 | 大日月投資限公司 | ||
| 代表人:張秉堂 | 14,798,896 | 21.54% | |
| 董事 | 辰真投資限公司 | ||
| 代表人:張辰 | 1,225,000 | 1.78% | |
| 董事 | 彭盈光 | 1,185,090 | 1.72% |
| 董事 | 楊式蘭 | - | - |
| 獨立董事 | 張居興 | - | - |
| 獨立董事 | 溫萬壽 | - | - |
| 獨立董事 | 譚仲民 | - | - |
| 獨立董事 | 沙升駿 | - | - |
| 全體董事持有股數 | 17,208,986 | 25.04% |
附錄五
其他說明事項
本次股東常會,股東提案處理說明:
說明:
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二、本公司今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書面提案申請,期間為民國115年03月20日至民國115年03月30日止,並已依法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三、公司並無接獲任何股東書面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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