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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r Instrument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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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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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长期的市 场支持;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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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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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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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在定期报告中公布 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 更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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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 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 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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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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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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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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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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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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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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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 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节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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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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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五节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 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 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 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 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 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 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 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发布 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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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 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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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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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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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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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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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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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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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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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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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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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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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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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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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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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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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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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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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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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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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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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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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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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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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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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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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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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 会议等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
第四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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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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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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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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