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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r Instrument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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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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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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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 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工作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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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收集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 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四) 由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 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 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情况紧急需要立刻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不受限制,但是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相应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会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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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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