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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r Instrument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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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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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 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 信息;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审部的成员可以为非公司董事成 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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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三)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 或工作背景且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 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 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内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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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董事会 审计年度报告之前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 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 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情况紧急需要立刻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限不受限制,但是召集人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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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上做出相应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 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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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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