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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r Instrument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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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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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权,有效保障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和《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公司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 护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 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 阻挠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 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2 人,公司职 工代表 1 人,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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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人选应 当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确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也可 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 事

第七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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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九条 .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三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 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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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事会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

责: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 (五)签发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 (六)签发监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决议;

  • (七)负责监事会决议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按照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时, 如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其召开时间原则上与董事会同步。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召开定 期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 席签发,并指定专人发出通知,保证通知及时送达有关人员。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知。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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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影响时;

  •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

  •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会议因 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 (六)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 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监 事理解审议事项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六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参 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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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职 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联系人,并在会议开始时由监事会主席向到会人 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认真履行监事职责,无特殊情况应出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 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 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薄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 管。

第六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三十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 1、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

  • 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 2、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 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 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 议案应预先送达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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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就提案是否应列入会议议程要求监事会审

议。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应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或其它形式听取: (一)公司年度(中期)经营情况报告;

(二)公司财务状况,企业财务报告;

  • (三)董事会要求听取的其它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在听取公司有关情况介绍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情况可以:

(一)检查公司财务、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

(二)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 (三)对相关人员提出质询或建议。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会议监督和临时会议监督 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 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投票理由。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定 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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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 且在做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 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做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 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做主题中 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议案还 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 议。

第三十九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并应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监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无 关联关系监事通过。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 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 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 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决定的 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一般情况下,需备案的做成纪要;需上报或公告的做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及决定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

上,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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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在会议决议基础上起草监事会报告,也可直接以监事会决 议作为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记录员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名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会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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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会议签到薄、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九条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的意见和表决情况属保密事项。会议形成的 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 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决议执行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 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当指定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设性决议, 应当指定监事监督其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 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 费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规则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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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 义相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都含本数;“低于”、“过”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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