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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er Instrument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pr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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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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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迈拓股份 证券代码: 301006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 1 -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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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 理(2024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迈拓仪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 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34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 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38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且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第8.4.2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20 元/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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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 权除息事宜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八、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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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 录
声 明 ............................................................................................................................... - 2 - 特别提示 ......................................................................................................................... - 3 - 第一章 释义 ................................................................................................................... - 6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 7 -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 8 -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 - 9 -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 - 10 -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 11 -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 - 13 - 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 - 14 -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 18 -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 - 20 - 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 22 - 第十二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 25 - 第十三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 26 - 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 28 - 第十五章 附则 ...............................................................................................................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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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 迈拓仪表、本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激励计划、本计 划 |
指 |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 限制性股票、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满足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约定的归属安排,激励对 象获得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 股普通 股股票和/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 股普通 股股票 |
| 激励对象 | 指 |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 有效期 | 指 |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
| 归属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办理登记至激励对象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
| 归属条件 | 指 | 激励对象为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需满足的归属条件 |
| 归属日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条件后,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
| 《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 办理(2024年修订)》 |
| 《公司章程》 | 指 |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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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 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 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利益结 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的发展;
二、倡导以价值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经营管理层及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提升公司管理团队的凝聚 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对 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吸引 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多方面打造人力资源优势, 为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四、响应国家号召,利益绑定,逐步实现公司员工共同富裕。公司推出股 权激励计划旨在打造公平的权责分配机制,让员工获得多元化成长机会,促使 员工从“打工人”的身份转变为“合伙人”,使企业和个人更具活力与战斗力, 实现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市值的同步增长,推动在公司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同时,股权激励计划面向全体员工,但只有部分优秀员工才能享受,这也能在 一定程度上激励全体员工奋勇争先,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为提高工作效率起 到一定的示范作用,为员工的共同富裕提供更多的路径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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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股东大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 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二、董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合理授权,由董 事会负责管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三、监事会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当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审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本激励计划拟进行变更的,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 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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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及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38人,包括: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公司不存在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况。以上激励对象 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 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 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 应经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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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 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 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34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获授的限制性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 占本计划公告日公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 票数量(万股) | 票总数的比例 |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 1 | 韩旭 | 财务负责人 | 4.00 | 2.7778% | 0.0287% |
|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37人) | 140.00 | 97.2222% | 1.0062% | ||
| 合计 | 144.00 | 100.0000% | 1.0349% |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
-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
2、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
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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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 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归属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 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 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归属期间 | 归属比例 |
|---|---|---|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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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 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未满 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 激励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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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20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 励对象可以每股7.2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的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42 元的 50% , 为每股 6.71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 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4.40 元的 50% ,为每股 7.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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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未满足 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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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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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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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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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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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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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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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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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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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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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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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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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三)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降级或因不能胜任工作调至其他工作岗位的, 但升职级的除外),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至 2026 年两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归属期 |
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亿元 |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归属期 |
公司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 |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各归属期内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与对应考核年度营业收入完成情况相挂钩, 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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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属期间 | 业绩目标达完成情况(X1) | 公司层面归属系数(C1) |
|---|---|---|
| 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 个归属期 |
X1≥4.90 | C1=100% |
| 4.60≤X1<4.90 | C1=90% | |
| 4.30≤X1<4.60 | C1=60% | |
| 4.00≤X1<4.30 | C1=30% | |
| 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二 个归属期 |
X1≥5.90 | C1=100% |
| 5.60≤X1<5.90 | C1=90% | |
| 5.30≤X1<5.60 | C1=60% | |
| 5.00≤X1<5.30 | C1=30% |
注:上表中X1对应的数字为公司的营业收入(单位:亿元)。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 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如下:
| 考核结果 | |||||
| A | B | C | D | E | |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C2) | 100% | 90% | 60% | 30% | 0% |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归属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额度=个人计划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C1)×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C2)。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 能归属,则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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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指标,营业收入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 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2023年的营业收入为 382,018,915.56元,2024年的营业收入为358,458,049.02元。前述2025年和2026 年的业绩考核目标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了适度提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能够激 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公司突破发展瓶颈,实现更高水平的业绩增长。 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 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 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 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 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一方面, 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另 一方面,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 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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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 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三)缩股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Q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
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 ×(P1+P2×n)÷[P1×(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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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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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 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 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 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 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 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 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算当期需确认的股份支 付费用,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公司拟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 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的,该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 价值。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暂以2025年4月 24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7.20 元/股(2025 年4 月24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3.42 元/股,前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4.40 元/股,取7.20 元/股) 为授予价格
(二)有效期:1 年、2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40.2315%、33.3143%(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指最近一 年、两年的历史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4400%、1.4750%(分别采用同期付息国债的1 年 期、2 年期利率,数据来源:中国货币网)
(五)股息率:2.2519 %、2.6061 %(公司最近两年股息率均值)
二、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上旬,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4 万股,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 1000.0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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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 励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 授予的限制性 | 需摊销的总费用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
| 股票数量(万 |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 股) | ||||
| 144.00 | 1000.04 | 439.81 | 457.70 | 102.53 |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 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 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因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 有所影响,但与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 的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 司的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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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 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本次激励计划未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公司监事会未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 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和登记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 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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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 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 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 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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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
-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 业意见。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 过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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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 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为满足 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办理归属事宜。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 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 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完成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质押、 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四)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应当返还既得利 益,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对上述事宜不负 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它有关权利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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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情况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合并、分立。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应当返还既得利 益,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因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利益。对上述事宜不负 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利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降级或因不能胜任工作调至其他工作岗位 的,但升职级的除外),或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上述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 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申请,或因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 议到期等原因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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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 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任职于公司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不做变更,董事会可决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离职前 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 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 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 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并应依法代为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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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 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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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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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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