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Meter Instrument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4
May 9, 2025
55967_rns_2025-05-09_755cc8f3-de5d-4235-9872-2eda8e0460bd.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迈拓仪表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5号)同意注册,迈拓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迈拓股份”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4,82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2,104,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1,481,301.77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450,623,098.23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迈拓仪表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拓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中金公司的持续督导期持续 至 2024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 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1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 保荐代表人: | 梁勇、魏德俊 |
| 联系电话 | 010-6505 11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股票简称 |
迈拓股份 | 股票代码 | 301006 |
|---|---|---|---|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迈拓股份 |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Meter Instruments Co., Ltd |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Meter |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喜燕路5号 | ||
|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 211178 | ||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喜燕路5号 | ||
|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211178 | ||
| 公司网址 | www.metter.cn |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迈拓股份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迈拓股份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 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文 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2
(二)持续督导阶段
迈拓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 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
2、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
3、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
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
5、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
6、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
-
等相关文件;
-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
-
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及延期情况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2021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超声计量仪表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和“智能计量仪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 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以东、中环大道以北,变更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 大街以东、春阳路以西、盛安大道以北、飞鹰路以南。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 2 、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3
2021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 项目“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增加为公司及下属马鞍山子公司(迈拓 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增加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 明大街以东、春阳路以西、盛安大道以北、飞鹰路以南,和马鞍山雨山经济开发区霍里山 大道与沿河路交叉口西北侧两个实施地点。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增加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基于长远战略发展考虑进行的调整,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和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及延期
2024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 2024年7月22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和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在项目实施 主体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公司拟变更“智能计量仪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 实施方式及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由自建研发场地变更为购置研发场地,实施地点由江苏省 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景明大街以东、春阳路以西、盛安大道以北、飞鹰路以南变更 为南京市江宁区竹翠路1号,并调整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和地点、调整投资结构及延期,有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的要求。
4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保持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 施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将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南京项目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4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做出的审慎 决定,不涉及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 、 2021 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2021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好、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要求的投 资产品,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 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 、 2022 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本数)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好、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要求的投 资产品,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 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5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 、 2023 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 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好、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要求的 投资产品,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 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 、 2024 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 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投资安全性好、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要求的投 资产品,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 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保荐机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
6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及评估师等中介机构提供发 行上市所需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 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 调查。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 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能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 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使 用募集资金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7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220,868,511.51元(含募集资金存款 利息和理财收益),该等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内。因截至持 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 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陈 亮 保荐代表人: 梁 勇 魏德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