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Meter Instrument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Sep 15, 2025

55967_rns_2025-09-15_4cdee9a8-12a7-4b32-a049-e252ab224324.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法律意见书

迈拓股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8 月 27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30 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2025 年 8 月 29 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迈 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1

法律意见书

迈拓股份

经核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东山街道竹翠路 1 号万科都荟天地城 B 区 1 幢 20 层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 79,63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 数量后,下同)的 57.877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6 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494%。经合并统计, 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2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为 79,70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7.9266%。

2、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召集人资格及查验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

2

法律意见书

迈拓股份

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备案的议案》

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6%;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6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842%;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62%;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96%。

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6%;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3

法律意见书

迈拓股份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6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842%;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62%;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96%。

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6%;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6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842%;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62%;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96%。

1.04 《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6%;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6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842%;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62%;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96%。

2 、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 < 对外担保制度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6%;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6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842%;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62%;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4

法律意见书

迈拓股份

份的 0.0296%。

2.02 《关于修订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6%;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6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842%;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62%;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96%。

2.03 《关于修订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6%;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6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842%;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62%;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96%。

2.04 《关于修订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6%;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6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842%;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62%;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96%。

2.05 《关于修订 < 重大决策管理制度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6%;

5

法律意见书

迈拓股份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6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842%;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62%;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96%。

2.06 《关于修订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9,6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16%; 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67%;弃权 1,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4,69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1842%;反对 3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62%;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96%。

上述议案 1.01、议案 1.02、议案 1.03 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 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本所律师和本 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合并 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监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6

法律意见书

迈拓股份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迈拓股份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成宝 张若愚

杨 琳

202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