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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NA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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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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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 年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 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 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工作并办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经 营体、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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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 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 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存储介 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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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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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
(六)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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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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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 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的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季报、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二十一)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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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解冻、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责、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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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 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软控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 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策、披露等各环节所 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等相关信息,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 参股公司等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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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证券部交 与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 时登记备案,其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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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 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 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 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第十一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 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第十一条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 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 程中,上市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 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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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下列主体发生相关事项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内幕信息 相关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情时,应当及 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 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在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后,应当按 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登记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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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 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 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 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的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无法律 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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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需要将 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书面提醒该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 报相关信息的,向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 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 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本章上述条款,如违反本 章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 益;如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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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执行,签署《信息保密协 议》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妥善保管 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存储介质、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需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确 认已经与其签署信息保密协议,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并及时进 行相关登记。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时,应认真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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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 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得教育培训,确保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 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 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查看、降职、免职、没收 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的损失,保 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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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 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 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机构合同, 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 定,利用内幕信息操作股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行政责任 或刑事责任的,公司将责任人交由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的处理 结果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附则制定、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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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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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 地点 |
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
| 注2 | 注3 | 注4 | 注5 | 注6 | |||||
| 公司简称:软控股份 公司代码:002073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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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 记录。
-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控股的子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保荐机构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 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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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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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4: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悉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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