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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NAC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l 2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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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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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 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 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报告制度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和监 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并保证其真实性;年终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 交总经理年度工作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七条 除上述义务之外,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违背公司董 事会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对于超越本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 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 会的意见。
第三章 总经理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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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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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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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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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被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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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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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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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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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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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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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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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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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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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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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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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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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公司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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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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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 (十)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的资产和权益的处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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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资产的抵押、质押、资金拆借、委托管理、资产购买、租赁、 出售和许可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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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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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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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职务。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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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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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职责;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
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 制公司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协助总经理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工 作目标;
(四)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 算等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 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 其进行财务监督;
(六)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 制度执行情况
(七)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 事经理人员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应定期召 开;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期召集总经理办公临时会 议。
第十六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例会的人员应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 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代为主持。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参 加会议的人员,注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本次会议的主要 讨论议题。
临时会议经书面或电话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注明会议召开的地 点、时间、期限和本次会议的讨论议题。
例会、临时会议均可对会议通知中未说明的事项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例会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总经理应当立即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公司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应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参会人员对各自负责的工作进行汇报,并就公司目前经营中遇到 的专门问题,提请总经理办公例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公司的各种 管理制度草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进行充分讨论。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本着高效、严肃、节约的原则, 适当控制会议的时间。与会人员应避免个人工作对例会进展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办负责会务工作,并如实记 录会议情况,保管会议文件和会议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提 请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