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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SNAC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7
Jul 2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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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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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 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
第二章 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设内务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 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 行审计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1、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 理情况、经济活动的效率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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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公司风险管理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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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特定的经济活动或事项进行审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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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司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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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建设、安装项目预、决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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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及重大投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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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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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高管人员离任、调职的,进行离任审计;对公司各部门负 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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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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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授权外审单位进行审计时,内务审计部门应按公司审计委员 会的指示,积极配合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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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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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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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内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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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 审定公布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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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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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 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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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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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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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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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董事会批准 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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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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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 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予以支持 和保障。公司为内务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 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对象和审计时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十条 内务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 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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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会计报表至少每年一次审计,公司披露业绩 快报时,负责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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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
3、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第十二条 内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 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 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公司审计委员会确定,或由公司相关 部门、子公司提出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内务审计 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 险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 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 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
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 论和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 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 目标和范围。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 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 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 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报告后,内务审计部负责督促 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 计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内务审计部安排其 他审计人员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 不得停止执行。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 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 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 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 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 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 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档 案工作的规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内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 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 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 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审计档案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审 计项目类文件和审计制度、管理类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审计案卷内每 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顺序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 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 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三十一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
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 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月底。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 50 年)和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务审计部门内 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内务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 应由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 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务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 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1、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 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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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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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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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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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 员,经董事长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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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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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内务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给公司或 被内务审计部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高校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7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