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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ER PIPE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l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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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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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條文修訂對照表
條 文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修訂依據及理由 |
|---|---|---|---|
第二條 |
本公司擬為有關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
本公司擬為有關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配合未來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為順利業務推展,爰修正相關規定。 |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送審計委員會。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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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經審計委員會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 |
配合未來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為順利業務推展,爰修正相關規定。 |
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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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評估 |
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六條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一億元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資料。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六條授權董事長在新台幣一億元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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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二、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 |
配合未來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為順利業務推展,爰修正相關規定。 |
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八條規定辦理。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八條規定辦理。三、應將第一款及第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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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由財務部門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由財務部門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配合未來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為順利業務推展,爰修正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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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之二 |
(刪除)。 |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二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
一、本條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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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一、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取得有價證券之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一百二十為限;取得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以本公司最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一、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取得有價證券之總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百為限;取得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以本公司最近期財 |
為順利未來整體業務推展之考量,提高本公司取得有價證券總額之限額。 |
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二、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以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子公司取得有價證券之總額,以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百為限;取得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以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四十為限。子公司若於我國境外設立登記(境外公司),則該取得金額遵循,悉依當地法令規定。三、以專業投資之子公司不受上述取得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限額之限制。 |
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二、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以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子公司取得有價證券之總額,以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百為限;取得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以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四十為限。子公司若於我國境外設立登記(境外公司),則該取得金額遵循,悉依當地法令規定。三、以專業投資之子公司不受上述取得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限額之限制。 |
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二、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以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二十為限;子公司取得有價證券之總額,以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百為限;取得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以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自結數所載實收資本額或淨值孰高者之百分之四十為限。子公司若於我國境外設立登記(境外公司),則該取得金額遵循,悉依當地法令規定。三、以專業投資之子公司不受上述取得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限額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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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條 |
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之處罰:相關人員未依處理程序辦理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若致公司遭受損害,除對公司負賠償責任,另若涉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七四條、公司法第一九三條或涉背信侵占等損及股東權益等違法情事情節重大者,除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並依法處理。 |
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之處罰:相關人員未依處理程序辦理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若致公司遭受損害,除對公司負賠償責任,另若涉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七四條、公司法第一九三條或涉背信侵占等損及股東權益等違法情事情節重大者,除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並依法處理。 |
配合未來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為順利業務推展,爰修正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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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處理程序依證期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6105 號令規定,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依金管會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0960001463 號令規定,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廿五日、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廿五日、民國一00年六月廿四日、依金管會101 年2 月13 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04588 號令,修訂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廿七日、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九日、依金管會102 年12 月30 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073 號令,修訂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九日、民國一0五年六月廿一日。 |
本處理程序依證期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6105 號令規定,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依金管會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0960001463 號令規定,修訂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廿五日、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廿五日、民國一00年六月廿四日、依金管會101 年2 月13 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04588 號令,修訂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廿七日、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九日、依金管會102 年12 月30 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073 號令,修訂於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九日。 |
為日期之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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