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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ER PIPE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May 2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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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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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020 美亞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8/05/23 發言時間 14:52:57
發言人 吳倫吉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509-1199#2130
主旨 代子公司美亞商旅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符合條款 20 事實發生日 108/05/23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50號三樓、三樓之1
、四樓、四樓之1.
2.事實發生日:108/5/23~108/5/23
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面積1,849.23坪(6113.13平方公尺)
每單位價格:新臺幣1,585元/坪/月。
交易總金額:新臺幣507,007,781元。(租金存續期間計173期,約每36期
調整後續租金一次,每次調整率為5%)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其與公司之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租金、管理費及付款方式:租金每月一期,期中每月20日支付。
(一)乙方應每月20日前(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營業日)按月給付租金予甲方及
租金所產生之營業稅。大樓管理費及租賃標的物專用部分之電費及水費則繳
納予租賃標的物大樓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
(二)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10年 10月14 日止之期間,每月租金為新台幣
2,641,729元整,外加營業稅132,086元整,計新台幣2,773,815元整。
(三)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3年 10月14 日止之期間,每月租金
為新台幣2,773,815元整,外加營業稅138,691元整,計新台幣2,912,506元整。
(四)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6年 10月14 日止之期間,每月租金為新
台幣2,912,506元整,外加營業稅145,625元整,計新台幣3,058,131元整。
(五)自民國116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 10月14 日止之期間,每月租金為新
台幣3,058,131元整,外加營業稅152,907元整,計新台幣3,211,038元整。
(六)自民國119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22年 10月14 日止之期間,每月租金為新
台幣3,211,038元整,外加營業稅160,552元整,計新台幣3,371,590元整。
(七)租金(含營業稅)之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同時,開立 張支票(即自民國108年月日起至108年月日止
之期間,按月20日到期,票面金額均為新台幣2,773,815元之支票,)交付甲方
收執,作為本約期租金之支付,由甲方按月兌現。爾後期間乙方亦應於每年10月
15日前,依據本條第(二)至(六)項之條件開立12張支票交付甲方,以作為一年期
租金之給付。
裝潢免租期與租賃期限
(一) 租賃期間自簽約日起至民國122年10月14 日。乙方於租期屆滿後若欲續租
者,須於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續租。續租之租金應由甲、乙
雙方另行協議定之,續約時雙方應另訂書面租賃契約。
(二)租賃期間屆滿後,除前項經雙方另訂租賃契約者外,雙方之租賃關係當然
消滅,乙方不得繼續使用租賃標的物,亦不得以繼續使用或以已繳付租金為理
由,主張租賃關係繼續使用,亦無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
租賃標的物之使用及其他限制
(一)乙方確認本租賃標的物之使用用途於甲方交付當時尚未能作為旅館、飯店
使用。乙方並同意依合法申請程序將租賃標的物變更得作合於所約定用途及合
法使用狀態之租賃標的物。甲方聲明其本契約之租賃標的物係權利上及物質上
無瑕疵且無侵害任何第三人權益。
(二)乙方確認於承租前已對本租賃標的物之約定用途、合法使用狀態及本租約
充分了解,乙方應於租賃期間,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標的物。
(三)租賃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甲方保證使受讓人繼受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且應於移轉原因發生時通知乙方,甲方並保證將本契約之押租保證金轉交予
受讓人。
(四)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標的物之全部或部份頂讓、已與其他
公司合併、委託他人經營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或就其租賃權利向第三
人提供擔保或設定質權。如事先書面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得將租賃標的物之全
部或部分提供予其關係企業使用。惟乙方仍應承擔本租約之義務,並擔保使用
人應遵守租約及租賃標的物大樓管理辦法或住戶公約,及支付管理費用、水電
等前揭第三人、關係企業承租人應付費用。
(五)如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得將租賃標的物供關係企業或關係企業以外之第
三人使用,惟因乙方之關係企業或關係企業以外之第三人之代理人、受僱人、
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租賃標的物毀損、滅失者,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與該
關係企業或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六)乙方在租賃標的物之範圍,有施設、造作、隔間或裝修、改裝及設備裝設
之必要時,應依法令取得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之執照及申請審查許可,並徵得甲
方書面同意後,乙方始得自費裝設並應依大樓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乙方於租賃
期間屆滿不另續租或終止租約交還房屋時,應拆除並騰空交還,且不得毀損建
築物及其原有之設備。
(七)除本約第七條第五項之約定除外,乙方未經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在
本大樓內外任何位置設置招牌或廣告。
(八)乙方所承租租賃標的物之用途除供為旅館、飯店使用外,應受下列限制,
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且合於法令規定時,不得擅自變更使用。
1.除甲方同意之營業用途外,不得用於住家、工廠或有礙衛生安寧、公共秩序
安全或經營違法及違禁之行業。
2.乙方不得在租賃標的物內儲存任何違禁品、爆炸性、易燃性或危險性之物
品。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本大樓樓梯間、存放物品。
(九)乙方對主管建築機關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本公司董事會參考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出具之估價報告,
作為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專業估價者: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估價金額:423,919,000元。
11.專業估價師姓名:
張志明.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94)新北估字第000016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6.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18.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19.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0.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無.
21.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經營商旅業務.
22.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3.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4.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25.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6.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否
27.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8.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其他敘明事項:
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