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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ER PIPE Annual Report 2015

Nov 16, 2015

51948_rns_2015-11-16_c6989b95-b036-4aed-a92e-e1bbca17786b.pdf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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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2020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一○四年及一○三年度

地 址: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三段 2 之 1 號 12 樓

電 話:(02)2509-1199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目 錄

一、封面 1
二、目錄 2
三、聲明書 3
四、會計師查核報告 4
五、合併資產負債表 5
六、合併綜合損益表 6
七、合併權益變動表 7
八、合併現金流量表 8-9
九、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一)公司沿革 10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10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10-13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13-27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27-28
(六)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 29-57
(七)關係人交易 58-59
(八)抵(質)押之資產 59
(九)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60-67
(十)重大之災害損失 68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68
(十二)其他 68-73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74
1.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77-81
2.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82
3.大陸投資資訊 -
(十四)營運部門資訊 74-76

104.12.31 103.12.31 104.12.31 103.12.31
代 碼
% 金 額 $\%$ 代 碼 負債及權益 金 額 %
%
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註四、六及八) $\mathcal{S}$ 452,044 8 -\$ 366, 935 5 2100 短期借款(註六及八) \$ 1,389,504 25 $\mathbf{\$}$ 1, 185, 707 18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16,577 2 129, 752 2 2110 應付短期票券(註六) 299,835 5 249, 777 $\overline{4}$
一流動(註四及六) 2150 應付票據 275, 947 5 492, 178 $7\phantom{.0}$
11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流動(註四、六及八) 57.639 33,822 2170 應付帳款 97, 291 $\mathcal{P}$ 161,862 $\mathbf{2}$
1150 應收票據淨額(註四、六及八) 87,558 2 80,609 2200 其他應付款 167, 511 3 189,670 $\mathbf{3}$
1170 應收帳款淨額(註四、五及六) 454, 287 8 571, 577 -9 2220 其他應付款一關係人(註七) 2,303 $\overline{\phantom{a}}$ 2,210 $\overline{\phantom{a}}$
1180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註四、五及七) 5,755 51,484 2230 本期所得税負債(註四) 14, 917 $\overline{\phantom{a}}$ 18,755
1200 其他應收款淨額 9,795 31, 477 $\sim$ 2310 預收款項 7,972 177
1210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淨額(註七) $\sim$ 1,758 $\sim$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註六及八) 3,326
1310 存貨一製造業(註四及六) 680, 504 12 982, 643 15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6, 247 20,885
1320 存貨一建設業(註四、六及七) 506, 348 9 405, 771 6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2, 261, 527 40 2, 324, 547 34
1410 預付款項(註六) 108,052 $\overline{2}$ 106, 415 2 非流動負債:
1470 其他流動資產(註六及八) 429, 703 8 499,810 7 2540 長期借款(註六及八) 9,000 9,000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2,908,262 52 3, 262, 053 49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註四及六) 186, 717 $\overline{4}$ 186, 442 3
非流動資產: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註四及六) 167, 640 3 177,626 3
152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非流動(註四及六) 312,000 6 5, 216 $\sim$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一其他 15,524 13, 424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783,081 14 574, 278 -9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378, 881 $\overline{7}$ 386, 492 6
(註四、五及六) 2XXX 負債總額 2,640,408 47 2, 711, 039 40
1546 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一非流動(註四及六) 20,000 $\sim$ 30,000 $\overline{\phantom{a}}$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註四、六及八) 213,611 4 697, 727 10 3100 股本(註六) 2, 531, 261 46 2,591,261 39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註四、六及八) 985,001 18 1,038,834 16 3200 資本公積(註六) 297, 914 5 318, 987 5
1760 投資性不動產(註四、五、六及八) 165,093 3 168,021 3 保留盈餘(註六)
1780 無形資產(註四) 2,210 2, 210 $\sim$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52, 710 28,737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註四及六) 16,812 32, 292 $\sim$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102,504 $\overline{2}$ 102,504 $\mathbf{2}$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註六及九) 155,894 3 875, 597 13 3350 未分配盈餘 38, 741 649, 329 $10\,$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2,653,702 48 3, 424, 175 51 3300 保留盈餘合計 193, 955 $\overline{4}$ 780, 570 12
3400 其他權益(註六) $191, 399$ ) ( $3$ ) ( $4,718$ )
3500 庫藏股票(註六) $83,761$ ) ( $\mathbf{2}$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2, 747, 970 50 3,686,100 56
36XX 非控制權益(註六) 173,586 3 289,089 4
3XXX 權益總額 2, 921, 556 53 3, 975, 189 60
1 X X X

\$ 5, 561, 964 100 -\$ 6,686,228 100 3X2X




$\mathcal{S}$
5, 561, 964 100 6, 686, 228 100

104年度 103年度
代 號
金額 $\%$ 金額 $\%$
4000 營業收入淨額(註四、六、七及十四) $\mathcal{S}$ 4, 436, 044 100 \$ 5,678,691 100
5000 誉業成本(註六及七) 3, 977, 222 $\left( \begin{array}{c} 1 \end{array} \right)$ 90 $5,029,774$ ) ( 89
5900 營業毛利 458, 822 10 648, 917 11
5910 未實現銷貨(損)益 644 ) 355
$\big)$
5920 已實現銷貨(損)益 355
5950 營業毛利淨額 458, 533 10 648, 562 11
營業費用(註六)
6100 推銷費用 102,896 $\rightarrow$ ( $\mathbf{2}$ 123, 979
$)$ (
$2^{\circ}$
$\big)$
6200 管理費用 $328, 716$ ) ( 7 7 $190, 594$ ) ( $\mathbf{3}$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431, 612 $\big)$ ( $\boldsymbol{9}$ 314, 573
$)$ (
5)
6900 營業利益 26, 921 1 333, 989 $6\,$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註六及七) 106, 978 $\mathbf 2$ 58, 274 -1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淨額(註六及九) $572, 372$ ) ( 13
$\rightarrow$
121, 748
$)$ (
$\overline{2}$ $\big)$
7050 財務成本(註六) $32, 110$ ) ( $\mathbf{1}$ 33,623
$)$ (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淨額(註四及六) 31, 329 85, 169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466, 175 $\rightarrow$ ( 11 11,928
$)$ (
1)
7900 税前淨利(損) 439, 254 ) $($ 10 322, 061 5
7950 所得稅費用(註四、五及六) 47, 951 $)$ ( $\mathbf{1}$ 55,082
$)$ (
8000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損) 487, 205 $\big)$ ( 11 266, 979 4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879 ) 4,160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註四) 8,879 ) 4,160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185, 414$ ) ( 4 12,006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5,503 62, 872
836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161,650 $\left($ 4 65, 521
$\left( \right)$
83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30,528$ ) 24, 320
8399 與其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稅 1,261 $\overline{\phantom{m}}$ 9,665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 194, 293 $)$ ( $\overline{4}$ 16, 166 1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frac{1}{2}$ 681, 498 $\rightarrow$ ( 15 $\$\$ 283, 145 5
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 370, 435 $\big)$ ( 8
$\rightarrow$
\$ 239, 729 4
8620 非控制權益 $116, 770$ ) ( $3$ ) 27, 250
$$^{\circ}$ $487, 205$ ) ( 11 $\sqrt{\frac{2}{2}}$ 266, 979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frac{3}{2}$ $565, 995$ ) ( 12
$\lambda$
$\$\$ 240, 722 $\overline{4}$
8720 非控制權益 $115, 503$ ) ( $\sqrt{3}$ 42, 423 1
$$^{(+)}$ 681, 498 $\rightarrow$ ( $15\,$ $\mathcal{L}$ 283, 145 $\frac{5}{2}$
9750 基本每股盈餘(註六) $$^{(})$ 1.45
\$ 0.92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項目代號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別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保留盈餘合計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表换算之兒換差額
備供出售金融商品
未實現(損)益
其他權益項目
合計
庫藏股票 歸屬於母公司
業主之權益總計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額
Al 民國103年1月1日餘額 2, 625, 331 331, 468 \$ 10,936 148, 773
- S
508, 346 \$ 668,055 \$ $11,539$ ) \$ 9,881 $1,658$ ) \$
\$ 6
3, 623, 196 232, 568 3, 855, 764
B1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7,801 $\sim$ 17,801
B5 普通股現金股利 the con- 131, 267 131, 267 $\sim$ 131, 267 $131, 267$ )
B17 特別盈餘公積迴轉 COLLECTION $46, 269$ ) 46, 269 $\sim$
D1 民国103年度淨利 239, 729 239, 729 239, 729 27, 250 266, 979
D3 民國103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sim$ 4.053 4,053 67, 145 70, 205 3,060 993 15, 173 16, 166
D5 民國103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243, 782 243, 782 67, 145 70, 205 3,060 240, 722 42, 423 283, 145
LI 庫藏股買回 $\sim$ 46,551 46,551 46,551
L3 庫藏股註銷 $34,070$ ) 12,481 46,551
01 非控制權益增減 $\sim$ $\sim$ 14,098 14,098
Z1 民國103年12月31日餘額 2,591,261 318, 987 28, 737 102,504 649, 329 780, 570 55,606 60, 324 4,718 $\sim$ 3, 686, 100 289,089 3, 975, 189
B1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3, 973 $\sim$ 23, 973 $\sim$ CONTRACTOR
B5 普通股现金股利 $207, 301$ ) 207, 301 $\sim$ 207, 301 $207, 301$ )
D1 民国104年度淨損 $\sim$ $370, 435$ ) 370, 435 ) $\sim$ 370, 435 116, 770 487, 205 )
D 3 民國104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Security 8,879 ) $8,879$ ) $25,031$ ) 161,650 186,681 $\sim$ 195, 560 1,267 194, 293
D 5 民國104年度綜合損益總額 $\sim$ $379, 314$ ) $379, 314$ ) $25,031$ ) 161,650 186,681 $\sim$ 565, 995 115,503 681, 498 )
LI 庫藏股買回 $\sim$ $164, 834$ ) 164, 834 $164, 834$ )
L 3 庫藏股註銷 60,000 21,073 81,073
Z1 民國104年12月31日餘額 2, 531, 261 297, 914 \$ 52, 710 $102, 504$ \$
- 86
38, 741 193, 955 \$ $30,575$ \, \, \, \, \, \, \, \, \, \, \, \, \, $221, 974$ ) \$ ( $191, 399$ ) \$ ( $83,761$ ) \$ 2, 747, 970
- \$
173, 586 2, 921, 556



104年度 半 11 ・ 利 旨 常 什 九
103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10000 本期税前淨利(損) \$( 439, 254 $\mathcal{L}$ \$ 322,061
調整項目:
A20100
A20200
折舊費用 80,068 99, 997
A20300 攤銷費用
呆帳費用提列(轉列收入)數
13, 927 12,390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利益) 194, 257
27, 265
11,232
A20900 利息費用 29, 417 31,589
A21200 利息收入 10, 415 $\mathcal{L}$ 6,469 $\big)$
A21300 股利收入 67,969 $\mathcal{L}$ $\left($ 21,536
A2230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利益)之份額 31, 329 $\rightarrow$ 107,749 $\rightarrow$
A22500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66 $\left( \right)$ 1,046
A23100 處分投資損失(利益) 425 $\lambda$ $1, 239$ )
A23200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損失(利益) 61,367
A23500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472, 552 3,848
A29900 其他項目 3,306 100, 911
A20010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771, 955 101,556
A3000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A31110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13,614 $\rightarrow$ 26,686 )
A31130 應收票據(增加)減少 6,949 $\rightarrow$ 83,768
A31150 應收帳款(增加)減少 96,008 9,417
A31160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增加)減少 45,729 33,704 $\big)$
A31180
A31190
其他應收款(增加)減少 150, 198 $\rightarrow$ 101,850
A31200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增加)減少 1,758 ( 1,758
A31230 存貨(增加)減少 201,561 ( 324, 960 $\rightarrow$
A31240 預付款項(增加)減少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1,973
3,794
$\rightarrow$
2,640
19, 412
A3100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168,528 373, 721
A32130 應付票據增加(減少) 216, 231 $\rightarrow$ 137, 144
A32150 應付帳款增加(減少) 64, 572 $\big)$ 56, 922
A32180 其他應付款增加(減少) 21,878 $\big)$ 52,654
A32190 其他應付款一關係人增加(減少) 93 $540$ )
A32210 預收款項增加(減少) 7,795 240)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14,638 $\big)$ 14, 455
A32240 淨確定福利負債增加(減少) 18,864 $\rightarrow$ $13, 704$ )
A32990
A32000
其他營業負債增加(減少) 2,100 892
A3000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326, 195 245,799
A20000 調整項目合計 157,667 127, 922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流出) 614, 288
175, 034
26,366
295, 695
A33100 收取之利息 9,319 5,919
A33200 收取之股利 67,969 49,616
A33300 支付之利息 29,699 $\lambda$ 31,646 $\big)$
A33400 支付之股利 207, 301 $\cdot$ 131, 267
A33500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34, 773 58,061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19, 451 130, 256


104年度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300 取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16,897
$\rightarrow$
B00400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7,281 567
B00600 取得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10,000
B00700 處分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 10,000
B01200 取得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120,000
$\big)$
B01300 處分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394
B01800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left($
71, 147
$\rightarrow$ 35, 557
B01900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79, 245
B02300 處分子公司 74,015
B027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left($
27,990
$\lambda$ 36,860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3,804 157
B03800 存出保證金減少 171,862 13, 269
B07100 預付設備款增加 16, 331
(
$\rightarrow$
B07200 預付設備款減少 2,306
B07300 其他預付款項增加 $\left($
28, 183
$\mathcal{E}$ 47,860
B09900 其他投資活動 783 459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7,179 39,504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100 短期借款增加 203, 797
C00200 短期借款減少 C 143,596 $\rightarrow$
C00500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50,058 149, 834
C01700 償還長期借款 3,326
C
$\lambda$ $2,990$ )
C04900 庫藏股票買回成本 $\left($
164,834
) 46,551
C05800 非控制權益變動 1,267 29, 271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86, 962 $\left($ 14,032
DDDD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24, 777 39,032
EEEE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85, 109 115,752
E00100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366, 935 251, 183
E00200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frac{1}{2}$
452,044
\$ 366, 935

美亞 鋼 管廠 股 份有 限公 司 及子 公 司

合併 財 務報 告 附註

民國 一 ○四 年 及一 ○三 年 一月 一 日至 十二 月 三十 一 日

(除 另 予註 明 者外 ,金 額 係以 新 台幣 仟元 為 單位 )

一、 公司 沿 革

美亞 鋼 管廠 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簡 稱 本公 司 ),係 於 民 國 48 年 9 月依 中 華 民 國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成 並 經 核 准 設 立 , 登 記 於 台 北 市 。 本 公 司 為 國 內 第 一 家 專 業 鋼 管 製 造 廠 , 主 要 業 務 為 專 門 生 產 及 銷 售 配 管 用 黑 鋼 管 、 鍍 鋅 鋼 管 , 並 獲 得 經 濟 部 中 央 標 準 局 頒 發 : 「 低 壓 有 縫 黑 鋼 管 、 低 壓 有 縫 鍍 鋅 鋼 管 、 一 般 結 構 用 碳 鋼 鋼 管 、 機 械 結 構 用 碳 鋼 鋼 管 及 電 線 用 鋼 管 」 正 字 標 記 證明 書。本公 司 自 民 國 92 年 度起 為 擴 展多 角 化經 營,故 成立 營 建部 門,並 購置 營 建土 地 以自 地自 建 或合 建 方式 興建 國 民住 宅 等。

本公 司 之股 票 於民 國 79 年 8 月經 財 政 部證 券 暨期 貨 管理 委員 會( 現 已 變 更 為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 核 准 公 開 發 行 在 案 , 於 民 國 82 年 2 月 4 日 核 准上 市 ,民 國 82 年 4 月 27 日 正式 掛 牌 交易 。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為 新 台 幣 。 由 於 本 公 司 係 於 台 灣 上 市 , 為 增 加 財 務報 告 之比 較 性及 一致 性 ,本 合 併財 務報 告 係以 新 台幣 表達 。

二、 通過 財 務報 告 之日 期及 程 序

本公 司 合併 財 務報 告於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經 董事 會 核准 並通 過 發布。 三、 新發 布 及修 訂 準則 及解 釋 之適 用

(一 )首次 適 用修 正 後之 證券 發 行人 財 務報 告編 製 準則 及 經金 管會 認 可 之 2013 年版 國 際財 務 報導 準則( IFRS)、國 際會 計 準則( IAS)、解 釋( IFRIC) 及解 釋 公告 ( SIC)

依 據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 金 管 會 」 ) 發 布 之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1030029342 號 及 金管 證 審字 第 1030010325 號函,合併 公 司自 民 國 104 年 起 開 始 適 用 業 經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 IASB) 發 布 且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2013 年版 IFRS、 IAS、 IFRIC 及 SIC( 以下 稱 「 IFRSs」 ) 及相 關 證券 發 行人 財 務報 告 編製 準則 修 正規 定 。

除下 列 說明 外 ,適 用修 正 後之 證 券發 行人 財 務報 告 編製 準則 及 2013 年 版 IFRSs 不 致造 成合 併 公司 會 計政 策之 重 大變 動 :

1.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12號 「對 其 他個 體之 權 益之 揭 露」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號 係 針 對 企 業 對 所 參 與 之 合 併 個 體 及 未 合 併 個 體 二 者 之 權 益 規 定 應 揭 露 內 容 。 首 次 適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號 時, 本 公司 之年 度 合併 財 務報 告將 提 供較 廣 泛之 揭露

2.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13號 「公 允 價值 衡量 」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3號 「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提 供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指 引 , 該 準 則 定 義 公 允 價 值 、 建 立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之 架 構 , 並 規 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揭 露 。 此 外 , 該 準 則 規 定 之 揭 露 內 容 較 現 行 準 則 更 為 廣 泛 , 例 如 , 現 行 準 則 僅 要 求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須 按 公 允 價 值 三 層 級 揭 露 , 依 照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3號 「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規定 , 適用 該 準則 之所 有 資產 及 負債 皆須 提 供前 述 揭露 。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3號 之 衡 量 規 定 係 自 民 國 104年 起 採 推 延 適用 。

3.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1號 之修 正 「其 他 綜合 損益 項 目之 表 達」

依 修 正 準 則 之 規 定 ,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項 目 須 按 性 質 分 類 且 分 組 為 (1)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及 (2)後 續 可 能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 相 關所 得 稅亦 應 相同 基礎 分 組。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預 計 將 包 含 確 定 福 利 計 劃 再 衡 量 數 、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子 公 司 及 關 聯 企 業 之 確 定 福 利 計 劃 再 衡 量 數 份 額 及 其 相 關 之 稅 額 。 後 續 可 能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預 計 將 包 含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及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子 公 司 及 關 聯 企 業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份 額 及其 相 關之 稅額 。

4.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19號之 修 正「 員 工福 利」

該 準 則 主 要 修 正 以 淨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資 產 )乘 以 折 現 率 決 定 淨 利 息 , 並 用 其 取 代 準 則 修 訂 前 之 利 息 成 本 及 計 畫 資 產 之 預 期 報 酬 、 刪 除 精 算 損 益 得 採 「 緩 衝 區 法 」 或 發 生 時 一 次 列 入 損 益 之 會 計 政 策 選 擇 , 並 規 定 確 定 福 利 計 劃 再 衡 量 數 應 於 發 生 時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以 及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應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損 益 , 不 再 於 符 合 既 得 條 件 前

之 平 均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 分 攤 認 列 為 費 用 。 此 外 該 修 訂 同 時 增 加 確 定 福利 計 劃之 揭 露。

經 評 估 適 用 2013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對 合 併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尚 無重 大 影響 。

(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之 影 響

下 表 彙 列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納 入 金 管 會 認 可 2013 年 國 際財 務 報 導準 則 之新 發 布、 修正 及 修訂 之 準則 及解 釋 :

IASB 發布之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生效日(註1)
「2010-2012 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4年7月1日或
交易於2014年7
月1日及以後
「2011-2013 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4年7月1日
「2012-2014 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6年1月1日
(註2)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 「金融工具」 2018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及第7 「強制生效日及過渡揭露」 2018年1月1日
號之修正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及國 「投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 未定
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 資產出售或投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2 「投資個體:合併報表例外規定之 2016年1月1日
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 適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之修 「聯合營運權益之取得」 2016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 「管制遞延帳戶」 2016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 「客戶合約之收入」 2018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 「租賃」 2019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 「揭露倡議」 2016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7號之修正 「揭露倡議」 2017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 「未實現損失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 2017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6及38號之修正 「可接受之折舊及攤銷方法之闡釋」 2016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6及41號之修正 「農業:生產性植物」 2016年1月1日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IASB 發布之

生效日(註1)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 「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金」 2014年7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正 「單獨財務報表中之權益法」 2016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之修正 「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2014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修正 「衍生工具之合約更替及避險會計 2014年1月1日
之繼續」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1號 「公課」 2014年1月1日

註1:除另註明外,上述新發訂準則或解釋係於各該日期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註2:除IFRS5之修正係自2016年1月1日起採推延適用外,其餘修正係適用於2016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 度期間。

合 併 公 司 現 正 持 續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合 併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與 經營 結 果之 影 響, 相關 影 響待 評 估完 成時 予 以揭 露 。

四、 重大 會 計政 策 之彙 總說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彙 總 說 明 如 下 。 除 另 有 說 明者 外 ,下 列 會計 政策 已 一致 適 用於 本合 併 財務 報 告。

(一 )遵循 聲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可 之 國際 財 務報 導準 則 、國 際 會計 準則 、 解釋 及 解釋 公告 編 製。

(二 )編製 基 礎

除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外 ,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歷 史 成 本 基 礎 編 製 , 歷 史 成 本 通 常 係 依 取 得 資 產 所 支 付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決 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依 照 相 關 輸 入 值 之 可 觀 察 程 度 及 重 要 性 分 為 第 1 等級 至 第 3 等 級:

  • 1.第 1等級 輸 入值:係 指於 衡 量日 可 取得 之相 同 資產 或 負債 於活 絡 市 場之 報 價(未經 調 整 )。
  • 2.第 2等級 輸 入值:係 指除 第1等 級之 報 價 外,資 產或 負 債直 接(亦即 價格 )或 間 接(亦即 由價 格 推導 而 得)之 可觀 察 輸入 值 。

3.第 3等級 輸 入值 : 係 指資 產 或負 債 之不 可觀 察 之輸 入 值。

(三 )資產 與 負債 區 分流 動與 非 流動 之 標準

流 動 資 產 包 括 主 要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之 資 產 及 預 期 於 一 年 內 變 現 或 耗 用 之 資 產 , 資 產 不 屬 於 流 動 資 產 者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包 括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發 生 及 預 期 須 於 未 來 一 年 內 清 償 之 負 債 , 負 債 不 屬於 流 動負 債 者為 非流 動 負債 。

(四 )合併 基 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包 含 本 公 司 及 由 本 公 司 所 控 制 個 體 之 財 務 報 告 。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已 納 入 被 收 購 或 被 處 分 子 公 司 於 當 期 自 收 購 日 起 或 至 處 分 日 止 之 營 運 損 益 。 子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告 已 予 調 整 , 以 使 其 會 計 政 策 與 合 併 公 司 之 會 計 政 策 一 致 。 於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 各 個 體 間 之 交 易 、 帳 戶 餘 額 、 收 益 及 費 損 已 全 數 予 以 銷 除 。 子 公 司 之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係 歸 屬 至 本 公 司 業 主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 即 使 非 控 制 權 益 因而 成 為虧 損 餘額 。

當 合 併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所 有 權 權 益 之 變 動 未 導 致 喪 失 控 制 者 , 係 作 為 權 益 交 易 處 理 。 合 併 公 司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帳 面 金 額 已 予 調 整 , 以 反 映 其 於 子 公 司 相 對 權 益 之 變 動 。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調 整 金 額 與 所 支 付 或 收 取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間 之 差 額 , 係 直 接 認 列 為 權 益 且 歸 屬 於 本 公司 業 主。

當 合 併 公 司 喪 失 對 子 公 司 之 控 制 時 , 處 分 損 益 係 為 下 列 兩 者 之 差額: (1)所收 取 對 價之 公 允價 值 與對 前子 公 司之 剩 餘投 資按 喪 失控 制日 之 公允 價 值合 計數,以及 (2)前 子 公司 之 資產 (含 商 譽 )與 負債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按 喪 失 控 制 日 之 帳 面 金 額 合 計 數 。 合 併 公 司 對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中 所 認 列 與 該 子 公 司 有 關 之 所 有 金 額 , 其 會 計 處 理 係 與 合 併 公司 直 接處 分 相關 資產 或 負債 所 必須 遵循 之 基礎 相 同。

對 前 子 公 司 剩 餘 投 資 係 按 喪 失 控 制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作 為 原 始 認 列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金 融 資 產 及 投 資 關 聯 企業 (若 對 處分 後 剩 餘之 股 權具 重 大影 響)之金 額 。

子公 司 明細、持股 比率 及 營業 項 目,參閱 附 註六 (十 )「 子公 司 」 及附 表 六。

(五 )外 幣

編 製 合 併 公 司 之 各 個 體 財 務 報 表 時 , 以 個 體 功 能 性 貨 幣 以 外 之 貨 幣 交 易 者 , 係 以 交 易 日 匯 率 換 算 認 列 , 於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 外 幣 貨 幣 性 項 目 以 該 日 即 期 匯 率 重 新 換 算 , 兌 換 差 額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為 損 益 。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係 以 決 定 公 允 價 值 當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 所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列 為 當 年 度 損 益 , 惟 屬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者 , 其 產 生 之 兌 換 差 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以 歷 史 成 本 衡 量 之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係 以 交 易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 不 再 重新 換 算。

於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 合 併 公 司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以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匯 率 換 算 為 新 台 幣 。 除 匯 率 於 當 期 劇 烈 波 動 者 以 交 易 當 日 匯 率 換 算 外 , 其 餘 收 益 及 費 損 項 目 係 以 當 期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所 產生 之 兌換 差額 認 列為 其 他綜 合損 益 。

在 處 分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並 構 成 對 該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喪 失 控 制 、 聯 合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響 時 , 所 有 與 該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相 關 可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業 主之 權 益將 重 分類 為損 益 。

在 部 分 處 分 包 含 於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子 公 司 未 構 成 對 該 子 公 司 喪 失 控 制 時 , 係 按 比 例 將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計 兌 換 差 額 重 新 歸 屬 予 該 子 公 司 之 非 控 制 權 益 , 而 不 認 列 為 損 益 。 在 其 他 任 何 部 分 處 分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情 況 下 ,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計 兌 換 差 額 則 按處 分 比例 重 分類 至損 益 。

(六 )約當 現 金

約 當 現 金 係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 且 價 值 變 動 甚 小 之 短 期 並 具高 度 流動 性 之投 資。

(七 )金融 工 具

所 有 慣 例 交 易 金 融 資 產 之 認 列 與 除 列 , 採 交 易 日 會 計 處 理 。 慣 例 交 易 係 指 金 融 資 產 之 購 買 或 出 售 , 其 交 付 期 間 係 因 法 規 或 市 場 慣 例所 訂 之期 間 內者 。

原 始 認 列 金 融 資 產 與 金 融 負 債 時 , 若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非 屬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直 接 可 歸 屬 於 取 得

或 發 行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之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直 接 可 歸 屬 於 取 得 或 發 行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之 交 易 成 本 , 則立 即 認列 為 損益 。

金融 資 產

金 融 資 產 之 慣 例 交 易 係 採 交 易 日 會 計 認 列 及 除 列 。 慣 列 交 易 係 指 金 融 資 產 之 購 買 或 出 售 , 其 交 付 期 間 係 在 因 法 規 或 市 場 慣 例 所 訂 之期 間 內者 。

  1. 金融 資 產之 種 類

金 融 資 產 係 分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持 有 到 期 日 投 資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與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四 類 。 該 分 類 係 於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時 視 其 性 質 及 目 的 而 決 定 。 合 併 公 司 所 持 有 之金 融 資產 種 類為 如下 :

(1)透過 損 益公 允 價值 衡量 之 金融 資 產

透 過 損 益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包 括 持 有 交 易 及 指 定 為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若符 合 下列 條 件之 一者 , 金融 資 產係 分類 為 持有 供 交易 : A.其取 得 之主 要 目的 為短 期 內出 售 ;

  • B.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即 屬 合 併 管 理 之 可 辨 認 金 融 工 具 組 合 之 一 部 分, 且 有近 期 該組 合為 短 期獲 利 之操 作型 態 之證 據 ;或
  • C.屬 衍 生 工 具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或 被 指 定 且 有 效 之 避 險 工 具 之 衍 生工 具 除外 )。

此 外 , 對 於 包 含 一 個 或 多 個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之 合 約 可 指 定 整體 混 合(結合 )合 約為 透 過損 益 按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金融 資產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其 再 衡 量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 該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不 包 含 該 金 融 資 產 所 產 生 之 任 何 股 利 或 利 息 (包 括 於 投 資 當 年 度 收 到 者 )。 公 允 價 值 之 決 定 方 式 請 參 閱 附 註 十 二 (三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若 屬 於 活 絡 市 場 無 市 場 報 價 且 其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 及 與 此 種 無 報 價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須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後 續係 以 成本 減 除減 損 損失 後 之金 額衡 量,並 單 獨列 為「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 該 等 金 融 資 產 於 後 續 能 可 靠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時 ,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再 衡 量 ,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公 允 價 值 間 之 差 額認 列 於損 益 。

(2)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被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 或 未 被 分 類 為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投 資 或 透 過 損 益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資 產 。

合 併 公 司 持 有 上 市 (櫃 )公 司 股 票 及 基 金 係 於 活 絡 市 場 交 易 而 分 類 為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並 於 每 一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以 公 允 價值 表 達。 公 允價 值之 決 定方 式 請參 閱附 註 十二 (三 )。

備 供 出 售 貨 幣 性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中 屬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與 以 有 效 利 息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收 入 , 以 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股 利 ,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 其 餘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於 投 資 處 分 或 確 定 減 損 時 重 分 類 為 損 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股 利 於 合 併 公 司 收 款 之 權 利 確 立 時 認 列。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若 屬 於 活 絡 市 場 無 市 場 報 價 且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 及 與 此 種 無 報 價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須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 , 後 續 係 以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並 單 獨 列 為 「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 該 等 金 融 資 產 於 後 續 能 可 靠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時 , 係 按 公 允 價值 再 衡量 , 其帳 面金 額 與公 允 價值 間之 差 額認 列 於損 益。

(3)放款 及 應收 款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係 指 於 活 絡 市 場 無 報 價 , 且 具 固 定 或 可 決 定 付 款 金 額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主 要 包 括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應 收 票 據 及 帳 款 、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及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 係 採 用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額 衡 量, 惟 應收 帳款 之 利息 認 列不 具重 大 性之 情 況除 外。

  1. 金融 資 產之 減 損

除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外 , 合 併 公 司 係 於 每 一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評 估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是 否 有 減 損 客 觀 證 據 ,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 因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之 單 一 或 多 項 事 項 , 致 使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受 損 失 者 , 該 金 融 資 產 即 已 發 生減 損 。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如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 該 資 產 經 個 別 評 估 未 有 減 損 後 , 另 再 組 合 基 礎 評 估 減 損 。 應 收 款 組 合 之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可 能 包 含 合 併 公 司 過 去 收 款 經 驗 、 該 組 合 超 過 平 均 授 信 期 間 之 延 遲 付 款 增 加 情 況 , 以 及 與 應 收 款 拖 欠 有 關 之 經 濟 情 勢變 化 與其 他 。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係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之 差 額。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於 後 續 期 間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減 少 , 且 該 減 少 客 觀 地 與 認 列 減 損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相 連 結 , 則 先 前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直 接 或 藉 由 調 整 備 抵 帳 戶 予 以 迴 轉 認 列 於 損 益 , 惟 該 迴 轉 不 得 使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超 過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情 況 下 於 迴 轉 日應 有 之攤 銷 後成 本。

當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低 於 成 本 且 發 生 顯 著 或 永 久 性下 跌 時, 將 被認 為是 一 項客 觀 減損 證據 。

其他 金 融資 產 之客 觀減 損 證據 可 能包 含:

(1)發行 人 或債 務 人之 重大 財 務困 難 ;

(2)違約 , 例如 利 息或 本金 支 付之 延 滯或 不償 付 ;

(3)債務 人 將進 入 破產 或其 他 財務 重 整之 可能 性 大增 ; 或

(4)由於 財 務困 難 而使 金融 資 產之 活 絡市 場消 失 。

當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發 生 減 損 時 , 原 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之 累 計損 失 金額 將重 分 類至 損 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已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透 過 損 益 迴 轉 。 任 何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公 允 價 值 回 升 金 額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備 供 出 售 債 務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若 於 後 續 期 間 增 加 , 而 該 增 加 能 客 觀 地 連 結 至 減 損 損 失 認 列 於 損 益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 則 減 損損 失 予以 迴 轉並 認列 於 損益 。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係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類 似 金 融 資 產 之 現 時 市 場 報 酬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之 差 額。 此 種減 損損 失 於後 續 期間 不得 迴 轉。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係 直 接 自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中 扣 除 , 惟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係 籍 由 備 抵 帳 戶 調 降 其 帳 面 金 額 。 當 判 斷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無 法 收 回 時 , 係 沖 銷 備 抵 帳 戶 。 原 先 已 沖 銷 而 後 續 收 回 之 款 項 則 貸 記 備 抵 帳 戶 。 備 抵 帳 戶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認 列 於 損益 。

  1. 金融 資 產之 除 列

合 併 公 司 僅 於 對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 或 已 移 轉 金 融 資 產 且 該 資 產 所 有 權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及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其他 企 業時 , 始將 金融 資 產除 列 。

於 一 金 融 資 產 整 體 除 列 時 ,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所 收 取 對 價 加 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任 何 累 計 利 益 或 損 失 之 總 和 間 之 差 額 係 認 列於 損 益。

權益 工 具

權 益 工 具 係 指 表 彰 合 併 公 司 於 資 產 減 除 所 有 負 債 後 剩 餘 權 益 之 任 何 合 約 。 合 併 公 司 發 行 之 權 益 工 具 係 以 取 得 之 價 款 扣 除 直 接 發 行 成本 後 之金 額 認列 。

再 取 回 本 公 司 本 身 之 權 益 工 具 係 於 權 益 項 下 認 列 與 減 除 。 購 買、 出 售、 發 行或 註銷 本 公司 本 身之 權益 工 具不 認 列於 損益 。

金融 負 債

  1. 後續 衡 量:

除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下 , 所 有 金 融 負 債 係 以有 效 利息 法 按攤 銷後 成 本衡 量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包 含 持 有 供 交 易 及 指 定 為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

若符 合 下列 條 件之 一者 , 金融 負 債係 分類 為 持有 供 交易 :

(1)其發 生 之主 要 目的 為短 期 內再 買 回;

  • (2)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即 屬 合 併 管 理 之 可 辨 認 金 融 工 具 組 合 之 一 部 分 , 且有 近 期該 組 合為 短期 獲 利之 操 作型 態之 證 據; 或
  • (3)屬 衍 生 工 具 ,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及 被 指 定 且 有 效 之 避 險 工 具 之 衍 生 工具 除 外。

  • 金融 負 債之 除 列

合併 公 司僅 於 義務 解除、取 消或 到 期時,始將 金 融負 債 除列。 除列 金 融負 債 時,其 帳面 金 額與 所 支付 對價 間 之差 額 認列 為損 益。

(八 )存貨 - 製造 業

存 貨 包 括 原 料 、 物 料 、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 存 貨 係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衡 量 , 比 較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時 除 同 類 別 存 貨 外 係 以 個 別 項 目 為 基 礎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需 投 入 之 估 計 成 本 及 完 成 出 售 所 需 之 估 計 成 本 後 之 餘 額 。 存 貨 成本 之 計算 係 採加 權平 均 法。

(九 )存貨 - 建設 業

存 貨 包 括 待 售 房 地 、 在 建 房 地 及 預 付 土 地 款 等 , 係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入 帳 基 礎 , 依 全 部 完 工 法 認 列 工 程 損 益 。 預 付 土 地 款 於 取 得 所 有 權 後 轉 列 營 建 用 地 , 積 極 開 發 時 再 予 轉 列 在 建 房 地 , 並 於 積 極 開 發 或建 造 工作 時 起至 完工 期 間, 將 有關 之利 息 資本 化 。

(十 )投資 關 聯企 業

關 聯 企 業 係 指 合 併 公 司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 但 非 屬 子 公 司 或 合 資 權 益 之 企 業 。 重 大 影 響 係 指 參 與 被 投 資 公 司 財 務 及 營 運 政 策 決 策 之 權 力 , 但 非 控 制 或 聯 合 控 制 該 等 政 策 。 合 併 公 司 採 用 權 益 法 處 理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投 資 。 權 益 法 下 ,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原 始 依 成 本 認 列 , 取 得 日 後 帳 面 金 額 係 隨 合 併 公 司 所 享 有 之 關 聯 企 業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 與 利 潤 分 配 而 增 減 。 此 外 , 針 對 關 聯 企 業 權 益 之 變 動 係 按 持 股 比 例認 列 。

關 聯 企 業 發 行 新 股 時 , 合 併 公 司 若 未 按 持 股 比 例 認 購 , 致 使 持 股 比 例 發 生 變 動 , 並 因 而 使 投 資 之 股 權 淨 值 發 生 增 減 時 , 其 增 減 數 調 整 資 本 公 積 及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惟 若 未 按 持 股 比 例 認 購 或 取 得 致 使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所 有 權 權 益 減 少 者 ,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中 所 認 列 與 該 關 聯 企 業 有 關 之 金 額 按 減 少 比 例 重 分 類 , 其 會 計 處 理 之 基 礎 係 與 關 聯 企 業 若 直 接 處 分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所 必 須 遵 循 之 基 礎 相 同 ; 前 項 調 整 如 應 借 記 資 本 公 積 , 而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所 產 生 之 資 本 公 積 餘 額不 足 時, 其 差額 借記 保 留盈 餘 。

當 合 併 公 司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損 失 份 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在 該 關 聯 企 業 之權 益 時,即停 止 認列 進 一步 之 損失。合 併公 司 僅於 發 生 法 定 義 務 、 推定 義 務或 已 代關 聯企 業 支付 款 項之 範圍 內,認 列 額外 損 失及 負 債。

取 得 成 本 超 過 合 併 公 司 於 取 得 日 所 享 有 關 聯 企 業 可 辨 認 資 產 及 負 債 淨 公 允 價 值 份 額 之 數 額 列 為 商 譽 , 該 商 譽 係 包 含 於 該 投 資 之 帳 面 金 額 且 不 得 攤 銷 ; 合 併 公 司 於 取 得 日 所 享 有 關 聯 企 業 可 辨 認 資 產 及負 債 淨公 允 價值 份額 超 過取 得 成本 之數 額 列為 當 期收 益。

合併 公 司係 採 用國 際會 計 準則 第 39 號「金 融工 具:認 列 與 衡量 」 之 規 定 , 以 決 定 對 關 聯 企 業 是 否 認 列 額 外 之 減 損 損 失 。 於 評 估 減 損 時 , 係 將 投 資 之 整 體 帳 面 金 額 (含 商 譽 )視 為 單 一 資 產 , 依 國 際 會 計 準則 第 36 號「 資 產 減損 」之規 定,比 較可 回 收金 額 與帳 面金 額,進 行 減 損 測 試 , 所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亦 屬 於 投 資 帳 面 金 額 之 一 部 分 。 減 損 損 失 之 任 何 迴 轉 , 於 該 投 資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後 續 增 加 之 範 圍 內 , 係 依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36 號 「 資產 減 損」 之 規定 認 列。

合 併 公 司 自 喪 失 對 關 聯 企 業 重 大 影 響 之 日 起 停 止 採 用 權 益 法 , 並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其 對 原 關 聯 企 業 所 剩 餘 之 投 資 , 剩 餘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及 任 何 處 分 價 款 與 喪 失 重 大 影 響 當 日 之 投 資 帳 面 金 額 之 差 額 , 列 入 當 期 損 益 。 此 外 ,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中 所 認 列 與 該 關 聯 企 業 有 關

之 所 有 金 額 , 其 會 計 處 理 之 基 礎 係 與 關 聯 企 業 若 直 接 處 分 相 關 資 產 或負 債 所必 須 遵循 之基 礎 相同 。

合 併 公 司 與 關 聯 企 業 間 之 逆 流 、 順 流 及 側 流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損 益 , 僅 在 與 合 併 公 司 對 關 聯 企 業 權 益 無 關 之 範 圍 內 , 認 列 於 合 併 財 務報 告 。

(十 一)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用 於 商 品 或 勞 務 之 生 產 或 提 供 、 出 租 予 他 人 或 供 管 理 目 的 而 持 有 且 預 期 使 用 超 過 一 期 之 有 形 項 目 , 於 符 合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以 及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之 條 件 時 , 以 成 本 衡 量 認 列 , 後 續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損 失 後 之金 額 衡量 。

自有 土 地不 提 列折 舊。

合 併 公 司 採 直 線 基 礎 提 列 折 舊 , 即 於 資 產 預 計 耐 用 年 限 內 平 均 分 攤 資 產 成 本 減 除 殘 值 後 之 餘 額 , 並 且 至 少 於 每 一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 殘 值 及 折 舊 方 法 進 行 檢 視 。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之 影 響 係 依 據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8 號 「 會計 政 策、 會計 估 計變 動 及錯 誤」 以 推延 方式 處 理。

於 處 分 或 預 期 無 法 由 使 用 或 處 分 產 生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時 , 將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除 列 。 除 列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所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金 額 , 係 淨 處 分 價 款 與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間 之 差 額 , 並 且 認 列 於 當 期損 益 。

(十 二)投資 性 不動 產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係 為 賺 取 租 金 或 資 本 增 值 或 兩 者 兼 具 而 持 有 之 不 動 產 。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亦 包 括 目 前 尚 未 決 定 未 來 用 途 所 持 有 之 土 地 , 故將 其 視為 獲 取資 本增 值 所持 有 。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原 始 以 成 本 衡 量 , 後 續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減 損 損失 後 之金 額衡 量 。

合 併 公 司 採 直 線 基 礎 提 列 折 舊 , 即 於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預 計 耐 用 年 限內 平 均分 攤 資產 成本 減 除殘 值 後之 餘額 。

於 處 分 或 永 久 不 再 使 用 且 預 期 無 法 由 處 分 產 生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時 將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除 列 。 除 列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所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金 額 , 係 淨 處 分 價 款 與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間 之 差 額 , 並 且 認 列 於 當 期 損 益。

(十 三)商 譽

企 業 合 併 所 取 得 之 商 譽 係 依 收 購 日 所 認 列 之 商 譽 金 額 作 為 成 本, 後 續以 成 本減 除累 計 減損 損 失後 之金 額 衡量 。

為 減 損 測 試 之 目 的 , 商 譽 分 攤 至 合 併 公 司 預 期 會 因 該 合 併 綜 效 而受 益 之各 現 金產 生單 位 或現 金 產生 單位 群 組。

受 攤 商 譽 之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每 年 及 有 跡 象 顯 示 該 單 位 可 能 已 減 損 時 藉 由 包 含 商 譽 之 該 單 位 帳 面 金 額 與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比 較 , 進 行 該 單 位 之 減 損 測 試 。 若 分 攤 至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群 組 之 商 譽 係 當 年 度 企 業 合 併 所 取 得 , 則 該 單 位 或 單 位 群 組 應 於 當 年 度 結 束 前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 若 受 攤 商 譽 之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其 帳 面 金 額 , 減 損 損 失 係 先 減 少 該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受 攤 商 譽 之 帳 面 金 額 , 次 就 該 單 位 內 其 他 各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之 比 例 減 少 各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 任 何 減 損 損 失 直 接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失 。 商 譽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於 後 續 期間 迴 轉。

處 分 受 攤 商 譽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內 之 某 一 營 運 時 , 與 該 被 處 分 營 運 有 關 之 商 譽 金 額 係 包 含 於 營 運 之 帳 面 金 額 以 決 定 處 分 損 益 , 並 且 以 該 被 處 分 之 營 運 及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內 保 留 部 分 之 相 對 價 值 為 基 礎 予 以 衡量 。

(十 四)有形 及 無形 資 產(商 譽除 外)之 減損

合 併 公 司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評 估 是 否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有 形 及 無 形 資 產 (商 譽 除 外 )可 能 已 減 損 。 若 有 任 一 減 損 跡 象 存 在 , 則 估 計 該 資 產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 倘 無 法 估 計 個 別 資 產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 合 併 公 司 估 計 該 資 產 所 屬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 若 共 用 資 產 可 依 合 理 一 致 之 基 礎 分 攤 至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時 , 則 分 攤 至 個 別 之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 反 之 , 則 分 攤 至 可 依 合 理 一 致 之 基 礎 分 攤 之 最 小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群組 。

針 對 非 確 定 耐 用 年 限 及 尚 未 可 供 使 用 之 無 形 資 產 , 至 少 每 年 及 有減 損 跡象 時 進行 減損 測 試, 或 於有 減損 跡 象時 進 行減 損測 試 。

可 回 收 金 額 為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與 其 使 用 價 值 之 較 高 者 。 評 估 使 用 價 值 時 , 係 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以 稅 前 折 現 率 加 以 折 現 , 該 折 現 率 係 反 映 現 時 市 場 對 貨 幣 時 間 價 值 及 尚 未 用 以 調 整 未 來 現 金 流 量估 計 數之 資 產特 定風 險 之評 估 。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若 低 於 其 帳 面 金 額 時 , 將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調 減 至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 減 損 損 失立 即 認列 於 當年 度損 失 。

當 減 損 損 失 於 後 續 迴 轉 時 ,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調 增 至 修 訂 後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 惟 增 加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若 未 於 以 前 年 度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時 所 決 定 之 帳 面 金 額。 減 損損 失 之迴 轉係 認 列於 損 益。

(十 五)收入 認 列

收 入 係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並 扣 除 估 計 之 客 戶 退 貨 、 折 扣 及 其 他 類 似 之 折 讓 。 銷 貨 退 回 係 依 據 以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攸 關因 素 合理 估 計未 來之 退 貨金 額 提列 。

  1. 商品 之 銷售

銷售 商 品係 於 下列 條件 完 全滿 足 時認 列收 入:(1)合 併公 司 已 將商 品 所有 權 之重 大風 險 及報 酬 移轉 予買 方;(2)合 併公 司對 於 已 經出 售 之商 品 既不 持續 參 與管 理,亦 未維 持 有效 控 制;(3)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 (4)與 交 易 有 關 之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及 (5)與交 易 有 關之 已 發生 或 將發 生之 成 本能 可 靠衡 量。

具 體 而 言 , 銷 售 商 品 收 入 係 於 商 品 交 付 且 法 定 所 有 權 移 轉 時 認列 。

  1. 銷售 房 地

興 建 中 不 動 產 已 與 買 受 人 簽 訂 不 動 產 銷 售 合 約 之 在 建 房 地 依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解 釋 第 十 五 號 「 不 動 產 建 造 之 協 議 」 之 規 定 , 係 依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十 八號「 收 入 」對商 品 銷售 之 規範 認 列銷 貨收 入, 於完 成 過戶 及 實際 交屋 時 結轉 成 本並 認列 損 益。

  1. 股利 收 入及 利 息收 入

投 資 所 產 生 之 股 利 收 入 係 於 股 東 收 款 之 權 利 確 立 時 認 列 , 惟 前 提 係 與 交 易 有 關 之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 且 收 入 金 額能 可 靠衡 量 。

金 融 資 產 之 利 息 收 入 係 於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 且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認 列 。 利 息 收 入 係 依 時 間 之 經 過 按 流 通 在外 本 金與 所 適用 之有 效 利率 採 應計 基礎 認 列。

(十 六)借款 成 本

直接 可 歸屬 於 取得、建 造 或生 產 符合 要件 之 資產 (即 必 須 經一 段 相當 長 期間 始 達到 預定 使 用或 出 售狀 態之 資 產)之借 款 成 本,係 作為 該 資 產 成 本 之 一 部 分 , 直 到 該 資 產 達 到 預 定 使 用 或 出 售 狀 態 之 幾 乎 所有 必 要活 動 已完 成為 止 。

特 定 借 款 如 於 符 合 要 件 之 資 本 支 出 發 生 前 進 行 暫 時 投 資 而 賺 取 之投 資 收入 , 係自 符合 資 本化 條 件之 借款 成 本中 減 除。

除上 述 外, 所 有其 他借 款 成本 係 於發 生當 期 認列 為 損益 。

(十 七)員工 福 利

1.短期 員 工福 利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相 關 負 債 係 以 換 取 員 工 服 務 而 預 期 支 付 之 非 折 現金 額 衡量 。

2.退職 後 福利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計 畫 之 退 休 金 係 於 員 工 提 供 服 務 期 間 將 應 提 撥 之退 休 金數 額 認列 為費 用 。

確定 福 利退 休 計畫 之確 定 福利 成 本(含 服務 成 本、淨利 息 及 再 衡 量 數 )係 採 預 計 單 位 福 利 法 精 算 。 服 務 成 本 及 淨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資 產 )淨 利 息 於 發 生 時 、 計 畫 修 正 或 縮 減 時 認 列 為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 再 衡 量 數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並 列 入 保 留 盈 餘 , 後 續期 間 不重 分 類至 損益 。

淨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資 產 )係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計 畫 之 提 撥 短 絀 (剩 餘 )。淨 確定 福 利資 產不 得 超過 從 該計 畫退 還 提撥 金 或可 減少 未 來 提撥 金 之現 值 。

期 中 期 間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係 採 用 前 一 年 度 結 束 日 依 精 算 決 定 之 退 休 金 成 本 率 , 以 年 初 至 當 期 末 為 基 礎 計 算 , 並 針 對 本 期 之 重 大 市 場 波 動 , 及 重 大 計 畫 修 正 、 清 償 或 其 他 重 大 一 次 性 事 項 加 以 調 整。

3.其他 長 期員 工 福利

其 他 長 期 員 工 福 利 與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計 畫 之 會 計 處 理 相 同 , 惟 相關 再 衡量 數 係認 列於 損 益。

4.離職 福 利

合 併 公 司 於 不 再 能 撤 銷 離 職 福 利 之 要 約 或 認 列 相 關 重 組 成 本 時 (孰早 者)認 列離 職福 利 負債 。

(十 八)所得 稅

所得 稅 費用 係 當期 應付 所 得稅 及 遞延 所得 稅 之總 和 。

  1. 當期 所 得稅

當 期 應 付 所 得 稅 係 以 當 年 度 課 稅 所 得 為 基 礎 。 因 部 份 收 益 及 費 損 係 其 他 年 度 之 應 課 稅 或 可 減 除 項 目 , 或 依 相 關 稅 法 非 屬 應 課 稅 或 可 減 除 項 目 , 致 課 稅 所 得 不 同 於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所 報 導 之 淨 利 。 本 公 司 當 期 所 得 稅 相 關 負 債 係 按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質 性 立法 之 稅率 計算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計 算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加 徵 百 分 之 十 所 得 稅 列 為 股東 會 決議 年 度之 所得 稅 費用 。

以前 年 度應 付 所得 稅之 調 整, 列 入當 期所 得 稅。

  1. 遞延 所 得稅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依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帳 載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與 計 算課 稅 所得 之 課稅 基礎 二 者所 產 生之 暫時 性 差異 予 以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一 般 係 就 所 有 未 來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予 以 認 列 , 而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則 於 未 來 很 有 可 能 有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 虧 損 扣 抵 或 研 究 發 展 等 支 出 所 產 生 之 所 得 稅 抵 減 使 用時 認 列。

與 投 資 子 公 司 、 關 聯 企 業 及 聯 合 相 關 之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皆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惟 合 併 公 司 若 可 控 制 暫 時 性 差 異 迴 轉 之 時

點 , 且 該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除 外 。 與 此 類 投 資 及 權 益 有 關 之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所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僅 於 其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課 稅 所 得 用 以 實 現 暫 時 性 差 異 之 利 益 , 且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預 期 將 迴 轉 的 範 圍 內 , 予 以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資 產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予 以 重 新 檢 視 , 並 針 對 已 不 再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之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其 回 收 所 有 或 部 分 資 產 者 , 調 減 帳 面 金 額 。 原 未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者 , 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予 以 重 新 檢 視 , 並 在 未 來 很 有 可 能 產 生 課 稅 所得 以 供其 回 收所 有或 部 分資 產 者, 調增 帳 面金 額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係 以 預 期 負 債 清 償 或 資 產 現 實 當 期 之 稅 率 衡 量 , 該 稅 率 係 以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及 稅 法 為 基 礎 。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及 資 產 之 衡 量 係 反 映 企 業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預 期 回 收 或 清 償 其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之 方 式 所 產 生 之租 稅 後果 。

  1. 本年 度 之當 期 及遞 延所 得 稅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 惟 與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計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相 關 之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分 別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計 入 權 益 。 若 當 期 所 得 稅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自 企 業合 併 所產 生 ,其 所得 稅 影響 數 納入 企業 合 併之 會 計處 理。

五、 重大 會 計判 斷 、估 計及 假 設不 確 定性 之主 要 來源

合 併 公 司 於 採 用 附 註 四 所 述 之 會 計 政 策 時 , 對 於 不 易 自 其 他 來 源 取 得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之 相 關 資 訊 , 管 理 階 層 必 須 作 出 相 關 之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係 基 於 歷 史 經 驗 及 其 他 視 為 攸 關 之 因素 。 實際 結 果可 能與 估 計有 所 不同 。

估 計 與 基 本 假 設 係 持 續 予 以 檢 視 。 若 估 計 之 修 正 僅 影 響 當 期 , 則 於 會 計 估 計 修 正 當 期 認 列 。 若 會 計 估 計 之 修 正 同 時 影 響 當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則 於估 計 修正 當期 及 未來 期 間認 列。

(一 )企業 於 採用 會 計政 策時 所 作之 重 大判 斷

在 採 用 合 併 公 司 會 計 政 策 以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之 過 程 中 , 管 理 階 層 須進 行 若干 重 大之 判斷 。 其中 包 含:

投資 性 不動 產 :

合 併 公 司 持 有 不 動 產 之 目 的 主 要 供 自 用 , 部 分 係 為 賺 取 租 金 或 資本 增 值。各部 份 若可 單 獨出 售,則 分別 以 投資 性 不動 產 及 不 動 產 、 廠房 及 設備 處 理。

(二 )估計 不 確定 性 之主 要來 源

以 下 係 有 關 未 來 所 作 主 要 假 設 及 估 計 不 確 定 性 之 其 他 主 要 來 源 資 訊 , 該 等 假 設 及 不 確 定 性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 下 一 財 務年 度 重大 調 整之 重大 風 險。

1.有形 資 產及 無 形資 產(商譽 除 外)減損 評估

資 產 減 損 評 估 過 程 中 , 合 併 公 司 需 依 賴 主 觀 判 斷 並 依 據 資 產 使 用 模 式 , 決 定 特 定 資 產 群 組 之 獨 立 現 金 流 量 資 產 耐 用 年 數 及 未 來 可 能 產 生 之 收 益 與 費 損 , 任 何 由 於 經 濟 狀 況 之 變 遷 或 公 司 策 略 所帶 來 的估 計 改變 均可 能 在未 來 造成 重大 減 損。

2.所得 稅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可 實 現 性 主 要 視 未 來 能 否 有 足 夠 之 獲 利 或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而 定 。 涉 及 管 理 階 層 之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及 估 計 , 包 含 預 期 未 來 銷 貨 收 入 成 長 及 利 潤 率 、 免 稅 期 間 、 可 使 用 之 所 得 稅 抵 減 等 假 設 。 任 何 關 於 全 球 經 濟 環 境 、 產 業 環 境 的 變 遷 及 法 令 的改 變 ,均 可 能引 起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之重 大 調整 。

3.應收 帳 款之 估 計減 損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減 損 跡 象 時 , 合 併 公 司 會 考 量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估 計 。 減 損 損 失 之 金 額 係 以 該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及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的 差 異 衡 量 。 若未 來 實際 現 金流 量少 於 預期 , 可能 會產 生 重大 減 損損 失。

4.金融 資 產- 無 活絡 市場 之 未上 市(櫃 )公司 股 票公 允 價值 衡量

合 併 公 司 持 有 之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未 上 市 (櫃 )公 司 股 票 , 其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主 要 係 參 考 近 期 籌 資 活 動 、 同 類 型 公 司 評 價 、 公 司 技 術 發 展 情 形 、 市 場 狀 況 及 其 他 經 濟 指 標 所 做 估 計 。 任 何 判 斷 及 估 計 之 變 動 , 均 可 能 會 影 響 其 公 司 價 值 之 衡 量 , 有 關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之 說 明, 請 參閱 附註 十 二 (三 )。

六、 重要 會 計科 目 之說 明:

(一 )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104.12.31 103.12.31
庫存現金及週轉金 \$
490
\$
865
銀行存款 217,298 214,671
約當現金 234,256 151,399
\$
452,044
\$
366,935

銀行 存 款於 資 產負 債表 日 之市 場 利率 區間 如 下:

104.12.31 103.12.31
銀行存款 0.001%-0.80% 0.001%-1.00%
約當現金 0.25%-5.50% 0.95%-4.80%

截至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上 述銀 行 存款 及約 當 現 金 因 用 途 受 限 制 及 提 供 予 金 融 機 構 作 為 銀 行 借 款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事, 分 類為 其 他金 融資 產 分別 為 32,018 仟 元及 26,800 仟元 , 請參 閱附 註 六(七 )、 (八 )、 (十 五)及八 。

(二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104.12.31 103.12.31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國內上市(櫃)股票 \$
113,081
\$
128,751
基金 3,496 1,001
\$
116,577
\$
129,752

截至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上 述透 過 損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均 無 提供 擔 保等 用途 受 限制 之 情形 。

(三 )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104.12.31 103.12.31
國內上市(櫃)股票 \$
369,639
\$
33,822
國外公司債券 - 5,216
\$
369,639
\$
39,038
\$
57,639
\$
33,822
312,000 5,216
\$
369,639
\$
39,038

~ 29 ~

截至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合 併公 司 提供 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為 銀行 借款 質 押擔 保 之情 事,請參 閱 附 註六 (八 )、(十 五 ) 及八 。

(四 )無活 絡 市場 之 債券 投資

104.12.31 103.12.31
板信商業銀行次順位金融債券 \$
-
\$
10,000
陽信商業銀行次順位金融債券 10,000 10,000
板信商業銀行公司債 10,000 10,000
\$
20,000
\$
30,000


\$
20,000
\$
30,000

截至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合 併公 司 提供 無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券 投 資 為 銀 行 借 款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事 , 請 參 閱 附 註 六 (十 八 ) 及八 。

(五 )應收 票 據及 帳 款淨 額

104.12.31 103.12.31
應收票據 \$ 88,529
\$
81,531
減:備抵呆帳 ( 971) (
922)
小計 87,558 80,609
應收帳款 542,783 656,118
減:備抵呆帳 ( 88,496) (
84,541)
應收帳款-非關係人淨額 454,287 571,577
應收帳款-關係人 5,755 51,484
小計 460,042 623,061
\$ 547,600
\$
703,670

合併 公 司對 商 品銷 售之 平 均授 信 期間 為 30 天 至 120 天,備抵 呆 帳 係 參 考 帳 齡 分 析 、 歷 史 經 驗 及 客 戶 目 前 財 務 狀 況 分 析 , 以 估 計 無 法回 收 之金 額 。

於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之 應 收帳 款 餘額 中,除 應 收 A 公司、 B 公 司、 C 公 司及 關 聯企 業 為合 併公 司 之最 大 客戶,並 無 其他 客戶 之 應收 帳 款超 過應 收 帳款 合 計數 之 5%。

客戶簡稱 104.12.31 103.12.31 A公 司 \$ 63,324 \$ 78,489 B公 司 38,115 28,221 C公 司 71,103 72,294 關聯 企 業 13,447 51,484 \$ 185,989 \$ 230,488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除 已 提 列 減 損 者 , 其 餘 應 收 票 據 及 帳 款 金 額 於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之 帳 齡 分 析 請 參 閱 下 表 。 本 公 司 針 對 已 逾 期 但 未 提 列 減 損 之 應 收 帳 款 , 經 評 估 其 信 用 品 質 並 未 發 生 重 大 改 變 且 相 關 帳 款 仍 可 回 收 , 故 尚無 減 損疑 慮 。

應收 票 據及 帳 款淨 額之 帳 齡分 析 :

104.12.31 103.12.31
未逾期亦未減損 \$ 547,600 \$ 703,220
已逾期但未減損
90 天以內 - 418
91 天至
120 天
- 32
121 天以上 - -
\$ 547,600 \$ 703,670
121 天以上
已減損
\$ 20,581 \$ 1,233

應收 票 據及 帳 款備 抵呆 帳 之變 動 :

104 年度 103 年度
1 月 1 日 \$ 85,463
\$
82,899
加:本年度提列呆帳費用 21,282 -
加:本年度催收帳款轉回 514 -
減:本年度迴轉呆帳費用 -
(
1,382 )
減:轉列催收帳款 ( 21,238)
(
572 )
外幣換算差額 3,446 4,518
12 月 31 日 \$ 89,467
\$
85,463

其他 應 收款 備 抵呆 帳之 變 動:

104 年度 103 年度
1 月 1 日 \$
234,245
\$
146,390
加:本年度提列呆帳費用 172,975 -
本年度提列其他損失 - 83,081
外幣換算差額 3,640 4,774
12 月 31 日 \$
410,860
\$
234,245

截至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上 述應 收 票據 因用 途 受 限 制 及 提 供 予 金 融 機 構 作 為 銀 行 借 款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事 , 分 類 為 其 他金 融 資產 分 別為 0 元及 1,424 仟 元 ,請 參 閱附 註 六(八 )、 (十 五) 及八 。

(六 )存貨 - 製造 業

104.12.31 103.12.31


\$ 277,763 \$ 382,932


16,796 15,574


64,699 82,176



13,362 -


310,504 495,592

8,242 4,369

214 15,873

691,580 996,516
減:備抵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 11,076) ( 13,873)
\$ 680,504 \$ 982,643



1.存貨 相 關損 失(利 益 )之 明細 如 下:
104 年度 103 年度
存貨淨變現價值跌價損失(回升利益) \$
(
3,079) \$ 11,315
存貨盤(盈)虧 285 281
閒置產能損失(回升利益) (
1,559)
-
\$
(
4,353) \$ 11,596
  • 2.合 併 公 司 之 存 貨 主 要 係 鋼 材 、 營 建 用 地 及 在 建 土 地 等 , 其 淨 變 現 價 值 均 受 市 場 價 格 影 響 , 其 成 本 沖 減 至 淨 變 現 價 值 之 金 額 應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費 用 。 因 其 淨 變 現 價 值 增 加 而 迴 轉 之 金 額 , 應 於 迴 轉 發生 之 當期 減 少認 列為 費 用之 金 額。
  • 3.截至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上 述存 貨 均無 提供 為 擔 保等 用 途受 限 制情 形。
  • (七 )存貨 建設 業
工地名稱 104.12.31 103.12.31
待售土地-五股五股段 \$
1,161
\$
1,161
在建土地-五股登林段(Big Apartment) 205,483 179,703
營建用地-三重段 - 28,352
營建用地-七堵溪頭段 299,704 171,867
容積款 - 24,688
\$
506,348
\$
405,771
  • 1.本 公 司 於 民 國 97年 3月 7日 向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簽 約 購 買 板 橋 國 光 段 800地號 共 計110筆 土地 預 計興 建 國民 住宅,總 價 款計 1,822,160仟 元 。 截 至 民 國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本 公 司 依 約 支 付 金 額 89,110仟 元 , 帳 列 「 預 付 款 項 」 項 下 , 惟 因 本 公 司 查 證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將 買 賣 標 的 部 份 土 地 贈 與 及 出 售 等 不 利 益 處 分 之 行 為 , 故 提 出 假 扣 押 及 假 處 分 申 請 , 惟 本 案 分 別 於 民 國 104年 12月 3日 及 3月 11日 暨 101 年 12月 21日 經 最 高 法 院 、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及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駁 回 美 亞 公 司 請 求 撤 銷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之 贈 與 行 為 及 代 位 請 求 亞 昕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塗 銷 系 爭 重 劃 區 土 地 所 有 權 登 記 , 請 參 閱 附 註 九。
  • 2.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4月 16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出 售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舊 宗 段 103-1地 號餘 屋 之 一樓 及 二樓 土 地產 權,並與 龍 都建 設 股份 有 限 公司 簽 訂土 地 買賣 契約 書,土 地 總價 款計 279,000仟 元,該土 地 已 於 民 國 103年 6月 23日 辦 理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認 列 處 分 利 益 淨 額 為 156,518仟 元。 該 價 款已 於 民國 103年 8月 6日全 數 收足 完 畢 。
    1.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4月 16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向 非 關 係 人 購 置 新 北 市 五股 區 登林 段765、766及 787地 號 暨五 股區 五 股段 418及 970地 號等 5筆 土 地 , 總 價 款 計 205,216仟 元 , 該 款 項 已 於 民 國 103年 5月 15日 止 , 全 數 支 付 並 過 戶 完 畢 , 並 於 民 國 1 03年 6月 30日 與 點 石 開 發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合 建 契 約 書 , 按 合 建 分 售 方 式 興 建 國 民 住

宅 ,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8月 26日 以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登 林 段 765及 766 地 號 暨 五 股 區 五 股 段 418及 970號 相 關 成 本 計 24,688仟 元 , 捐 贈 予 新 北 市 政 府 作 為 申 請 容 積 移 轉 權 利 , 該 建 案 之 建 照 執 照 已 於 民 國 104年 1月 6日核 發,故上 述 相關 申 請容 積款 移 轉權 利 成本 轉列「 在 建土 地 -五 股 登林 段(Big Apartment)」項 下 。

  • 4.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3月 24日 起 向 非 關 係 人 購 置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仁 義 段 368、 371地 號 暨 三 重 區 仁 愛 段 177及 1562等 四 筆 地 號 之 道 路 用 地 作 為 容 積 移 轉 使 用 之 相 關 成 本 計 28,352仟 元 , 並 於 民 國 103 年 6月 24日 與 嘉 泉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 嘉 泉 建 設 」 )簽 訂房 屋 合作 契 約書,本公 司 提供 該 土地 予嘉 泉 建設 作 為申 請容 積 移 轉 之 用 , 並 以 容 積 移 轉 之 權 利 參 與 合 建 分 屋 方 式 興 建 國 民 住 宅 , 預 計 取 得 房 屋 坪 數 約 為 115坪 ,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6月 24日 將土 地 過戶 至 嘉泉 建設 名 下,且 取得 嘉 泉建 設 開立 之 本票 56,704 仟元 做 為擔 保。嗣 後雙 方 同意 變 更合 作方 式,於 民國 104年 5月 12 日簽 訂 補充 協 議書,由嘉 泉 建 設出 資 購買 上 述四 筆 道路 用地,合 約價 計 新台 幣30,000仟 元,並 於 同 日收 取第 一 期 款 10, 000仟 元 , 餘款 20,000仟 元因 收款 情 形不 如 預期,故 就 餘 款 提 列 備 抵 呆 帳 , 並轉 列「 催 收款 」項 下,且 委 請 律 師 處 理 與 本 案 相 關 訴 訟 事 宜 , 請參 閱 附註 六(五 )。
  • 5.本 公 司 分 別 於 民 國 103年 8月 26日 及 104年 2月 4日 經 由 董 事 會 決 議 由 合 併 子 公 司 以 合 計 不 超 過 2,500 坪 及 每 坪 上 限 18 萬 元 內 之 條 件 , 購 買 基 隆 市 七 堵 區 溪 頭 段 土 地 ; 合 併 子 公 司 於 民 國 1 03年 8月 起陸 續 向非 關 係人 購置 七 堵區 溪 頭段 464地 號 等四 十 九筆 土地,截 至 民 國 104年 12月 31日 止 , 總 簽 約 價 款 計 296,749仟 元 , 已 支 付 金 額計 289,131仟 元。另為 符 合參 與 投資 興建 七 堵區 案 之相 關法 令 條 件,合併 子 公司 於 民國 103年 7月 10日 以1,353仟 元向 本 公 司購 置 新 北市 五 股區 五 股段 418-1地 號之 土 地,該款 項 已全 數 支付 並過 戶 完 畢 , 並 於 民 國 103年 11月 11日 及 7月 25日 與 關 係 人 蘇 旺 泉 簽 訂 土 地 交 換 協 議 書 , 共 計 以 該 地 段 1.9157平 方 公 尺 土 地 及 基 隆 市 七 堵 區 溪 頭 段 468-2地 號 持 分 之 0.0109平 方 公 尺 土 地 交 換 七 堵 區 溪 頭 段 464地號 等 二十 五 筆 地號 持 分之 3.8424平方 公 尺土 地,合 計相 關 成 本計 192仟 元。為 加 速該 投 資案 開 發進 度,合 併子 公 司與 其他 關 係 人德 安 開發 股 份有 限公 司,於 民國 104年度 11月 24日 共同 向台 灣 基 隆地 方 法院 提 起民 事起 訴 狀, 請 參閱 附註 九(八 )。

  • 6.本 公 司 為 營 建 個 案 及 工 程 順 利 興 建 及 交 屋 , 就 五 股 登 林 段 (Big Apartment)建 案 與 銀 行 簽 定 信 託 契 約 , 委 其 辦 理 預 售 承 購 戶 繳 納 款 項 之 資 金 管 理 等 事 項 , 信 託 期 間 依 約 至 該 建 案 完 工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並 辦 妥 建 物 第 一 次 所 有 權 登 記 止 , 並 將 該 建 案 之 預 收 土 地 款 項 辦理 信 託登 記 ,帳 列於 「 其他 流 動資 產- 其 他金 融 資產 」項 下 。

  • 7.截 至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上 述 存 貨 均 無 提 供 為 擔 保 等 用途 受 限制 情 形。
  • (八 )其他 流 動資 產
104.12.31 103.12.31
其他金融資產 \$ 429,693 \$ 499,800


10 10
\$ 429,703 \$ 499,810

截至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合 併公 司 提供 金融 資 產 為 銀 行 借 款 質 押 擔 保 及 營 建 案 預 售 承 購 戶 信 託 款 項 之 情 事 , 請 參 閱附 註 八。

(九 )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融 資產

104.12.31 103.12.31
被投資公司

投資成本
金額

比例(%)
金額

比例(%)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17
\$
17
0.06 \$
17
0.06
鋼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9,434 39,434 2.55 39,434 2.55
Chung Mao Trading Corporation
(BVI)
764 764 2.50 764 2.50
銀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890 - - 1,890 2.66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4,424 14,424 1.27 14,424 1.27
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797 84,797 9.78 84,797 9.78
Genesis Capital Holdings 34,060 34,060 4.51 34,060 4.51
Limited (BVI)
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42,700 42,700 9.00 42,700 9.00
嘉瑞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64,329 364,329 10.65 364,329 10.65
台灣領航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86,000 286,000 14.06 166,000 10.00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 美金1,750萬元 578,655 13.46 - -

1,445,180 748,415
累計減損-以成本法衡量之 ( 662,099 ) ( 174,137 )
金融資產-非流動

\$
783,081
\$
574,278
  • 1.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4年 9月 24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 以 每 股 新 台 幣 2 0元 向 非 關 係 人 購 買 台 灣 領 航 資 產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權 6,000 仟股,計 新 台 幣120,000仟 元,該 投資 款於 民 國104年 10月 1日 支付 完畢 並 於同 日 完成 產權 移 轉過 戶 手續 。
  • 2.本 公 司 所 持 銀 星 國 際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決 議 通 過 辦 理 清 算 解 散」,於 民 國104年 1月 27日 召開 股 東臨 時會 通 過清 算 程序,本 公 司 可 分 配 之 清 算 股 款 計 新 台 幣 394仟 元 , 認 列 處 分 投 資 利 益 116仟 元, 該 價款 已 於民 國104年 3月 31日全 數收 足 完畢 。
  • 3.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10月 31日 與 非 關 係 人 億 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出售 所 持和 全 國際 股份 有 限公 司2,000仟股 契 約,合約 出 售價 款 為 新 台 幣 20,800仟 元 , 並 於 同 日 完 成 產 權 移 轉 過 戶 手 續 , 且 認 列 處 分 投 資 利 益 738仟 元 , 該 價 款 已 於 民 國 103年 11月 3日 全 數 收 足 完 畢。
  • 4.合併 公 司依 財 團法 人中 華 民國 會 計研 究發 展 基金 會( 102)基 秘 字 第 323號 函 之規 定,因本 公 司之 合 併子 公司 香 港美 麗 信發 展有 限 公 司 於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以 美 金 17,500 仟 元 參 與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BVI)現 金 增 資 , 與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BVI)、重 慶恆 陽 房地 產 開發 有限 公 司及 Rising Su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Consulting LLC.共 同 簽 訂 「 股 權 投 資 協 議 書」,並 於同 時 間香 港美 麗 信發 展 有限 公司 與 重慶 恒 陽房 地產 開 發 有限 公 司簽 訂 坐落 於重 慶 市主 城 區西 永組 團U標 準分 區 之「酒 店商 品房 預 購合 約 」情 事, 故 將原 始 認列 參與 OASIS EDEN PROPERTIE S LIMITED(BVI)現 金 增 資 價 款 全 數 列 為 預 購 酒 店 商 品 房 之 預 付 款 項 。 惟 基 於 中 國 大 陸 房 地 產 市 況 及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BVI)財 務 狀 況 急 速 惡 化 , 經 合 併 公 司 評 估 資 產 有 減 損 跡 象 , 導 致 因 預 購 酒 店 商 品 房 轉 列 預 付 款 項 之 理 由 暫 時 消 滅 , 故 依 股 權 投 資 性 質 轉 列 至 「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項 下 , 並 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號 規 定 提 列 減 損 損 失 , 累 計 已 提 列 減 損 損 失 美 金 1,470萬 元 ,請 參 閱 附註 九(六 )。
  • 5.合 併 公 司 所 持 有 之 上 述 未 上 市 (櫃 )股 票 投 資 ,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係 按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衡 量 , 因 其 公 允 價 值 合 理 估 計 數 之 區 間 重 大 且 無 法 合 理 評 估 各 種 估 計 之 機 率 , 致 本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認 為 其 公 允 價值 無 法可 靠 衡量 。

6.合 併 公 司 於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度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分 別 為 472,552 仟元 及 3,848仟 元 。

(十 )子公 司

1.列入 合 併財 務 報告 之子 公 司

本合 併 財務 報 告編 製主 體 如下 :

所持股權百分比

103.12.31
490,451
207,276
697,727
-

2.合 併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所 有 權 權 益 及 表 決 權 百 分 比如 下 :

104.12.31 103.12.31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5.84%
廣太精密製造(泰國)有限公司 45.01% 45.01%

註:本 公司 採 用權 益 法投 資 之 協益 電 子股 份 有限 公 司 (以 下簡 稱「協 益電 子 」), 原 由 本 公 司 及 合 併 子 公 司 共 取 得 三 席 董 事 席 次 , 且 由 本 公 司 總 經 理 擔 任 該 公 司 之 董 事 長 , 故 對 協 益 電 子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 並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投 資 損 益 。 惟 協益 電 子於 民 國 104 年 6 月 補 選 3 席 獨立 董 事 ,又 於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董 事會 推 舉新 任董 事 長,致 本公 司 法派董 事 未 達協 益 電子 三 分之 一 董 事 席 次 , 且 本 公 司 總 經 理 亦 未 擔 任 董 事 長 職 位 , 故 本 公 司 對 協 益 電 子 喪 失 重 大 影響 力 事項,自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起由「 採 用 權益 法 之投 資」重 分 類 至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非 流 動 」 項 下 , 並 認 列 「 處 分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損 失」 61,367 仟 元, 其 財 務資 訊 將不 再 予以 揭 露 。

上 述 關 聯 企 業 業 務 性 質 及 主 要 營 業 場 所 之 資 訊 , 請 參 閱 附 表 六。

3.採 用 權 益 法 之 上 市 ( 櫃 ) 公 司 股 權 投 資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依 股 票 收 盤價 計 算之 市 價資 訊如 下 :

104.12.31 103.12.31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493,015

4.具重 大 性之 關 聯企 業彙 整 性財 務 資訊 如下 :

協益 電 子股 份 有限 公司

104.12.31 103.12.31
流動資產 \$
-
\$
3,953,298
非流動資產 - 5,990,318
流動負債 - ( 3,812,180)
非流動負債 - ( 501,424)
權益 \$
-
\$
5,630,012
合併公司享有之權益 \$
-
\$
490,451
104 年度(註) 103 年度
本期營業收入 \$ 5,330,742 \$ 10,053,205
本期淨利 \$ 206,345 \$ 1,481,481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125,955) 280,49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80,390 \$ 1,761,971

註:因本公司對協益電子喪失重大影響力,故相關財務資訊僅揭露民國104年 1月至6 月。

104 年度 103 年度
合併公司享有之份額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 \$ 13,052
\$
89,216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6,517) 18,739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6,535
\$
107,955

5.個別 不 重大 之 關聯 企業 彙 總資 訊 :

104 年度 103 年度
合併公司享有之份額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損) \$ 18,277
\$
18,533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11,654) 10,265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6,623
\$
28,798

6.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12月 31日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關 聯 企 業 之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 , 均 係 按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之 財 務 報 告 計 算 , 惟 協 益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係 依 其 所 委 任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之 財 務 報 告 評 價 而 得。

7.截 至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合 併 公 司 提 供 採 權 益 法 之 長 期股 權 投資 作 為短 期借 款 質押 擔 保之 情事 , 請參 閱 附註 八。

(十 二)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104年度
期初餘額 增加 處分 重分類 外 幣 兌 換
差額之影響
期末餘額
成本:
土地 \$ 557,911 \$ - \$ - \$ - \$ -
\$
557,911
房屋及建築物 260,658 963 4,780 - ( 218) 256,623
機器設備 1,438,080 21,377 32,495 - ( 662) 1,426,300
運輸設備 76,086 2,530 14,201 - ( 13) 64,402
其他設備 106,152 3,120 4,573 - ( 84) 104,615
小計 2,438,887 \$ 27,990 \$ 56,049 \$ - \$( 977) 2,409,851
累積折舊:
房屋及建築物 188,397 \$ 7,312 \$ 4,768 \$ - \$( 14) 190,927
機器設備 1,067,750 60,782 30,240 - ( 21) 1,098,271
運輸設備 64,313 2,686 12,776 - ( 3) 54,220
其他設備 79,593 6,359 4,527 - 7 81,432
小計 1,400,053 \$ 77,139 \$ 52,311 \$ - \$( 31) 1,424,850
淨額 \$ 1,038,834 \$ 985,001
103年度
期初餘額 增加 處分 重分類 外 幣 兌 換
差額之影響
期末餘額
成本:
土地 \$
557,911
\$ - \$ - \$ - \$ - \$ 557,911
房屋及建築物 256,666 1,937 - - 2,055 260,658
機器設備 1,411,409 39,745 10,766 ( 8,572) 6,264 1,438,080
運輸設備 76,208 642 888 - 124 76,086
其他設備 103,635 3,162 2,188 ( 54) 1,597 106,152
小計 2,405,829 \$ 45,486 \$ 13,842 \$( 8,626) \$ 10,040 2,438,887
累積折舊:
房屋及建築物 179,182 \$ 8,934 \$ - \$ - \$ 281 188,397
機器設備 996,288 79,734 9,637 - 1,365 1,067,750
運輸設備 62,303 2,786 843 - 67 64,313
其他設備 75,513 5,614 2,159 - 625 79,593
小計 1,313,286 \$ 97,068 \$ 12,639 \$ - \$ 2,338 1,400,053
淨額 \$ 1,092,543 \$ 1,038,834

1.合 併 公 司 之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直 線 基 礎 按 下 列 耐 用 年 數 計 提折 舊 :

建築物

房屋設備 10 至 46 年
房屋及附屬設備 3 至 10 年
機器設備 3 至 15 年
運輸設備 2 至 15 年
其他設備 3 至 20 年
  • 2.合 併 公 司 於 民 國 101年 1月 1日 選 擇 按 中 華 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辦理 土 地重 估 之重 估價 值 作為 認 定成 本。
  • 3.截 至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合 併 公 司 提 供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設 備 為保 證 或抵 押情 事 ,請 參 閱附 註八 。

(十 三)投資 性 不動 產

1.本公 司 投資 性 不動 產列 示 如下 :

104年度
期初餘額 增加 處分 重分類 期末餘額
成本:
土地 \$
82,543
\$
-
\$
-
\$
-
\$
82,543
建築物 104,833 - - - 104,833
小計 187,376 \$
-
\$
-
\$
-
187,376
累積折舊:
建築物 19,355 \$
2,928
\$
-
\$
-
22,283
淨額 \$
168,021
\$
165,093
103年度
期初餘額 增加 處分 重分類 期末餘額
成本:
土地 \$
82,543
\$
-
\$
-
\$
-
\$
82,543
建築物 104,833 - - - 104,833
小計 187,376 \$
-
\$
-
\$
-
187,376
累積折舊:
建築物 16,426 \$
2,929
\$
-
\$
-
19,355
淨額 \$
170,950
\$
168,021

2.本 公 司 於 民 國 97年 4月 8日 按 第 三 次 拍 賣 時 最 低 價 格 820,600仟 元 向 台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購 入 華 隆 經 貿 廣 場 大 樓 供 出 租 出 售 業 務 , 另 支付 契 稅等 成 本11,136仟元,共 計 831,736仟元,該 款 項 已 於民 國 97年 4月 9日 全 數支 付完 畢。另 本公 司 董事 會 於民 國101年 6月 5日 經 董事 會 議決 議 擬委 託銷 售 華隆 經 貿廣 場大 樓 餘屋 。

3.投資 性 不動 產 之租 金收 入 及直 接 營運 費用 :

104 年度 103 年度
投資性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 10,736
\$
10,578
產生租金收入之投資性不動產之
直接營運費用 ( 2,928)
(
2,929)
\$ 7,808
\$
7,649
  • 4.本公 司 之投 資 性不 動產 係 以直 線 基礎 按35年 限計 提 折舊 。
  • 5.本 公 司 持 有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於 民 國 104年 及 102年 12月 31日 之 公 允 價 值 分 別 為 279,690仟 元 及 242,421仟 元 , 係 依 獨 立 評 價 專 家 之 評 價結 果。民 國103年 12月 31日評 價 係參 考類 似 不動 產 交易 價格 之 市 場證 據(比 較法 )及 收益 法 進行,與 民 國102年 12月 31日 基 本假 設 並 無重 大 變動 。
  • 6.截 至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本 公 司 提 供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為 保證 或 抵押 情 事, 請參 閱 註八 。
  • (十 四)其他 非 流動 資 產
104.12.31 103.12.31
履約保證金 \$
1,884
\$
174,504
上訴保證金 88,200 88,200
預付設備款 19,733 3,402
長期預付租金 14,566 15,104
其他預付款 - 555,065

31,511 39,322
\$
155,894
\$
875,597

1.合併 公 司依 財 團法 人中 華 民國 會 計研 究發 展 基金 會( 102)基 秘 字 第 323 號 函 之 規 定 , 將 原 始 認 列 參 與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BVI)現 金 增 資 價 款 全 數 列 為 預 購 酒 店 商 品 房 之 預 付 款 項 。 惟 因 預 購 酒 店 商 品 房 轉 列 預 付 款 項 之 理 由 暫 時 消 滅 , 故 依 股 權 投 資 性 質 轉 列 至 「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項 下 , 請 參 閱 附 註 六 (九 )。

2.截至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上 述存 出 保證 金帳 面 金 額包 含 之累 計 減損 損失 金 額均 為 美 金 2,916 仟 元 。

(十 五)短期 借 款

104.12.31 103.12.31
擔保借款
銀行借款 \$ 764,995 \$ 803,007
無擔保借款
信用額度借款 385,534 164,253
信用狀購料借款 238,975 218,447
624,509 382,700
\$ 1,389,504 \$ 1,185,707
利率區間 1.36%~5.00% 1.475%~3.00%
未動支額度 \$ 2,537,331 \$ 3,007,582
擔保借款情形 附註八 附註八
(十 六)應付 短 期票 券
104.12.31 103.12.31
應付商業本票 \$ 300,000 \$ 250,000
減:應付短期票券折價 ( 165) ( 223)
\$ 299,835 \$ 249,777
截至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尚 未到 期 之應 付短 期
票券 如 下:
擔 保 品
保證/承兌機構 票面金額 折價金額 帳面金額 利率區間 擔保品名稱 帳面金額
104.12.31
安泰信義 \$
100,000
\$
22
\$
99,978
0.662% - \$
-
兆豐敦化 100,000 36 99,964 0.65% - -
大眾敦化 50,000 34 49,966 0.66% - -
盤谷銀行 50,000 73 49,927 0.65% - -
\$
300,000
\$
165
\$
299,835
\$
-
103.12.31
安泰信義
\$
100,000
\$ 42 \$
99,958
0.76% - \$
-
台灣工銀 50,000 34 49,966 0.85% - -
兆豐票券 50,000 78 49,922 1.30% - -
大眾敦化 50,000 69 49,931 0.70% - -
\$
250,000
\$ 223 \$
249,777
\$
-
\$ 57,982 \$ 45,718
應付費用 94,785 109,412
其他應付款 14,744 34,540
\$ 167,511 \$ 189,670
(十 八)長期 借 款
擔保借款
銀行借款 \$ 9,000 \$ 12,326
- ( 3,326)
\$ 9,000 \$ 9,000
利率區間 2.42%
質押
(十 七)其他 應 付款
應付賠償款(含利息)
減:一年內到期部份
擔保借款情形
104.12.31
104.12.31
103.12.31
103.12.31
2.50%~3.70%
質押、關係企業擔保

(十 九)退職 後 福利 計 劃

1.確定 提 撥計 畫

合併 公 司中 之 本公 司及 國 內子 公 司所 適用「勞 工 退休 金 條 例」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 係 屬 政 府 管 理 之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計 畫 , 依 員 工 每 月 薪資 6%提撥 退 休金 至勞 工 保險 局 之個 人專 戶。合 併公 司 於 民國 104 年 及 103年 度 依 照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中 明 定 比 例 應 提 撥 之 金 額 已 於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認 列 費 用 總 額 分 別 為 7,480仟 元 及 7,790仟 元 。 截 至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尚 未 支 付 予 計 畫 之 已 到 期 提 撥 金 額 分 別 為 1,223仟 元 及 1,335仟 元 。 該 等 金 額 均 已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支 付 。

2.確定 福 利計 畫

合 併 公 司 中 之 本 公 司 所 適 用 我 國 「 勞 動 基 準 法 」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 係 屬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計 畫 。 員 工 退 休 金 之 支 付 , 係 根 據 服 務 年 資 及 核 准 退 休 日 前 六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 本 公 司 按 員 工 每 月 薪 資 總 額 4%提 撥 員 工 退 休 基 金 , 交 由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以 該 委 員 會 名 義 存 入 台 灣 銀 行 之 專 戶 。 年 度 終 了 前 , 若 估 算 專 戶 餘 額 不足 給 付次 一 年度 內預 估 達到 退 休條 件之 勞 工,次年 度3月底 前 將 一 次 提 撥 其 差 額 。 該 專 戶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擬 訂 之 機 關 管 理 , 故 本 公司 無 權參 與 退休 基金 之 運用 。

(1)有關 確 定福 利 計畫 所認 列 之退 休 金費 用列 示 如下 :

104 年度 103 年度
當期服務成本 \$ 5,220 \$ 6,002
淨利息成本 2,804 2,681
計畫資產預期報酬 8,024 8,683
再衡量數
計畫資產報酬(除包含於淨利息 ( 122) ( 237)
之金額外)
精算損失(利益)-財務假設變 241 ( 2,974)
精算損失(利益)-經驗調整 8,760 ( 949)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8,879 ( 4,160)
合計 \$ 16,903 \$ 4,523
上開退休 金費用係列入下列項目:
104 年度 103 年度
營業成本 \$ 6,226 \$ 6,778
推銷費用 635 678
管理費用 1,163 1,227
\$ 8,024 \$ 8,683

(2)本 公 司 因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所 產 生 之 義 務 列 入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金 額列 示 如下 :

104.12.31 103.12.31
確定福利義務之現值 \$
(
195,266)\$
(
198,312)
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27,626 20,686
應計退休金負債 \$
(
167,640)\$
(
177,626)

(3)確定 福 利義 務 現值 之變 動 如下 :

104 年度 103 年度
期初餘額 \$ 198,312 \$ 206,713
當期服務成本 5,220 6,002
利息成本 3,173 2,786
再衡量數
精算損失(利益)-財務假設變動 241 ( 2,974)
精算損失(利益)-經驗調整 8,760 ( 949)
福利支付數-由計畫資產支出 ( 20,440) ( 13,266)
期末餘額 \$ 195,266 \$ 198,312

(4)計畫 資 產公 允 價值 之變 動 如下 :

104 年度 103 年度
期初餘額 \$ 20,686 \$ 11,223
利息收入 369 105
雇主提撥數 26,889 22,387
再衡量數
計畫資產報酬(除包含於淨利息 122 237
之金額外)
福利支付數-由計畫資產支出 ( 20,440) ( 13,266)
期末餘額 \$ 27,626 \$ 20,686

(5)本集 團 因「 勞 動基 準法 」 之退 休 金制 度暴 露 於下 列 風險 :

A.投 資 風險

勞 動 部 勞 動 基 金 運 用 局 透 過 自 行 運 用 及 委 託 經 營 方 式 , 將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分 別 投 資 於 國 內 (外 )權 益 證 券 與 債 務 證 券 及 銀 行 存 款 等 標 的 , 惟 本 集 團 之 計 劃 資 產 得 分 配 金 額 係 以 不 低 於當 地 銀 行 2 年定 期存 款 利率 計 算而 得之 收 益。

B.利 率 風險

政 府 公 債 之 利 率 下 降 將 使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增 加 , 惟 計 劃 資 產 之 債 務 投 資 報 酬 亦 會 隨 之 增 加 , 兩 者 對 淨 確 定 福 利 負 債之 影 響具 有 部分 抵銷 之 效果 。

C.薪 資 風險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之 計 算 係 參 考 計 劃 成 員 之 未 來 薪 資 。 因此 計 劃成 員 薪資 之增 加 將使 確 定福 利義 務 現值 增 加。

(6)本 集 團 之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係 由 合 格 精 算 師 進 行 精 算 。 衡 量 日 之重 大 假設 列 示如 下:


104.12.31 103.12.31
折現率 1.58% 1.60%
未來薪資增加率 1.00% 1.00%
確定福利義務平均到期期間 1 1

若 重 大 精 算 假 設 分 別 發 生 合 理 可 能 之 變 動 , 在 所 有 其 他 假 設 維 持 不 變 之 情 況 下 , 將 使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增 加 (減 少 )之 金 額如 下 :

對確定福利義務之影響
104.12.31 103.12.31
折現率
增加0.5% \$
(
5,347)\$
(
5,890)
減少0.5% \$ 5,597
\$
6,180
未來薪資增加率
增加0.5% \$ 4,649
\$
5,186
減少0.5% \$
(
4,496)\$
(
5,003)

由 於 精 算 假 設 可 能 彼 此 相 關 , 僅 單 一 假 設 變 動 之 可 能 性 不 大 , 故 上 述 敏 感 度 分 析 可 能 無 法 反 映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現 值 實 際 變 動情 形 。

合併 公 司預 期 於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 後 一年 內 對確 定 福利 計 畫提 撥 為 6,700 仟元 。

(二 十)權 益

1.普通 股 股本

104.12.31 103.12.31
額定股數(仟股) 320,000 320,000
額定股本 \$
3,200,000
\$
3,200,000
已發行且已收足股款之股數(仟股) 253,126 259,126
已發行股本 \$
2,531,261
\$
2,591,261
2.資本 公 積
104.12.31 103.12.31
轉換公司債轉換溢價 \$
264,678
\$
270,964
庫藏股票交易 20,333 35,120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股權
淨值之變動數 6,828 6,828
轉換公司債應付利息補償金 6,075 6,075
\$
297,914
\$
318,987

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 年 度 決 算 如 有 盈 餘 時 , 除 彌 補 歷 年 理 積 虧 損 外 , 另 依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 包 括 以 超 過 面 額 發 行 普 通 股 、 因 合 併 而 發 行 股 票 之 股 本 溢 價 、 公 司 債 轉 換 溢 價 及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等 )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部 分 得 用 以 彌 補 虧 損 , 亦 得 於 公 司 無 虧 損 時 , 用 以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或 撥 充 股 本 , 惟 撥 充 股 本 時 每 年以 實 收股 本 之一 定比 率 為限 。

因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員 工 認 股 權 及 認 股 權 產 生 之 資 本 公 積, 不 得作 為 任何 用途 。

3.保留 盈 餘及 股 利政 策

依據 本 公司 章 程規 定,年 度 如有 獲 利應 提 撥 1%至 5%為 員 工 酬 勞 , 由 董 事 會 決 議 以 股 票 或 現 金 分 派 發 放 , 其 發 放 對 象 包 含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之 從 屬 公 司 員 工 ; 本 公 司 得 以 上 開 獲 利 數 額 , 由 董 事 會 決議 提 撥不 高 於 3%為董 事 酬勞,僅 得 以現 金 為之。員 工 酬勞 及 董 事 酬 勞 分 派 案 應 提 股 東 會 報 告 。 但 公 司 尚 有 累 積 虧 損 時 , 應 預 先 保留 彌 補數 額 ,再 依前 項 比例 提 撥員 工酬 勞 及董 事 酬勞 。

年 度 總 決 算 如 有 盈 餘 應 先 依 法 提 繳 稅 款 , 彌 補 累 積 虧 損 後 , 再 提 10%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其 餘 再 依 法 令 規 定 提 列 或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其 剩 餘 部 分 由 董 事 會 擬 具 盈 餘 分 配 案 , 提 請 股 東 會 決 議 分派 之 。

上述 盈 餘分 配 案應 於翌 年 召開 股 東常 會時 予 以決 議 承認 。

依民 國 104 年 5 月 公司 法 之修 正 ,股 息及 紅 利之 分 派限 於股 東,員 工非 屬 盈餘 分派 之 對象。配 合 上述 法 規,本 公司 預計 於 105 年 之 股 東 常 會 配 合 上 述 法 規 修 正 公 司 章 程 。 員 工 及 董 事 酬 勞 估 列 基礎 及 實際 配 發情 形, 請 參閱 附 註六 (二十 二)。

本 公 司 於 分 配 盈 餘 時 , 必 須 依 法 令 規 定 就 其 他 股 東 權 益 減 項 淨 額 ( 如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及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失 等 累 積 餘 額 )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後 方 得 以 分 配 , 嗣後 其 他權 益 減項 數額 迴 轉時,得 就迴 轉金 額 列入 可 供分 配盈 餘。

本 公 司 分 別 於 民 國 104年 6月 12日 及 103年 6月 19日 股 東 會 通 過 之民 國103年度 及102年 度股 利 分配 案 如 下:

103 年度 102 年度 103 年度 102 年度
法定盈餘公積提列 \$ 23,973 \$ 17,801
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迴轉) - ( 46,269 )
普通股現金股利 207,301 131,267 \$
0.80
\$
0.51
董監事酬勞 6,473 6,194
員工現金紅利 10,788 10,324

上述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度 股 利分 配 案 情形,本公 司 股東 會 決議 與 董事 會 通過 之擬 議 股利 分 配案 相符 。

本公 司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董事 會 通 過之 民 國 104 年 度 虧 損撥 補 案如 下 :

104 年度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 38,741)

董事 會 決議 有 關 民 國 104 年 度之 虧 損 撥補 案 尚待 預 計 於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召開 股 東會 決 議。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及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等 相關 訊 息可 自 公開 資訊 觀 測站 查 詢。

本 公 司 分 配 屬 於 87年 度 (含 )以 後 未 分 配 盈 餘 時 , 除 屬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内 居 住 者 之 股 東 外 , 其 餘 股 東 可 獲 配 按 股 利 分 配 日 之 稅 額 扣抵 比 率計 算 之股 東可 扣 抵稅 額 。

4.首次 採 用IFRSs應 提 列之 特 別盈 餘 公積

本公 司 首次 採 用IFRSs所 應 提列 之 特別 盈餘 公 積如 下 :

104.12.31 103.12.31
特別盈餘公積 \$
102,504
\$ 102,504

本 公 司 依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1010012865 號 函 、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1010047490號 函及「採 用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IFRSs)後,提 列特 別 盈 餘 公 積 之 適 用 疑 義 問 答 」 規 定 提 列 及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嗣 後 其 他 股 東 權 益 減 項 餘 額 有 迴 轉 時 , 得 就 迴 轉 部 分 分 派 盈 餘 規 定 提列 及 迴轉 特 別盈 餘公 積

5.庫藏 股

104 年度

收回原因 期初股數 本期增加 本期註銷 期末股數
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12,450,000 (6,000,000
)
6,450,000
103 年度
收回原因 期初股數 本期增加 本期註銷 期末股數
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407,000 (3,407,000
)
  • (1)本公 司 於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第八 次 )經董 事 會決 議 買 回庫 藏 股 , 以 供 維 護 本 公 司 信 用 及 股 東 權 益 。 本 公 司 自 公 開 市 場 買 回 普通 股 股數 為 3,000 仟 股,買回 金 額 為 40,984 仟元,買 回庫 藏 股計 畫 已執 行 完畢。上述 庫 藏股 於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依 據 公 司法 規 定註 銷,該 項 減資 案 於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辦 妥 變 更登 記完 成 。
  • (2)本公 司 於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第 九 次 )經 董事 會 決議 買 回 庫藏 股 , 以 供 維 護 本 公 司 信 用 及 股 東 權 益 。 本 公 司 自 公 開 市 場 買 回 普通 股 股數 為 407 仟股 , 買回 金 額為 5,567 仟 元 ,買 回 庫藏 股 計畫 已 執行 完 畢。 上述 庫 藏股 於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依 據公 司法 規 定註 銷 ,該 項減 資 案於 民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辦 妥 變更 登 記完 成 。

  • (3)本公 司 分別 於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第十 次)及 104 年 8 月 12 日 (第 十 一 次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買 回 庫 藏 股 , 以 供 維 護 本 公 司 信 用 及 股 東 權 益 。 本 公 司 自 公 開 市 場 買 回 普 通 股 股 數 為 6,000 仟 股,買回 金 額為 81,074 仟 元,買 回 庫 藏 股 計 畫 均 已 執 行 完 畢 。 上述 庫 藏股 於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依 據 公司 法 規定 註 銷,該 項 減資 案 於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辦妥 變更 登 記完 成 。

  • (4)本公 司 於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第十 二次 )及 104 年 11 月 13 日 (第 十 三 次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買 回 庫 藏 股 , 以 供 維 護 本 公 司 信 用 及 股東 權 益。 本 公司 自公 開 市場 買 回普 通股 股 數為 6,000 仟股 , 買回 金 額 為 78,189 仟元,買 回庫 藏 股 計畫 已 執行 完 畢。上述 庫 藏股 於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依據 公 司 法規 定 註銷,該 項 減 資案 於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辦 妥變 更 登記 完 成。
  • (5)本公 司 於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四次 )經 董 事會 決 議 買回 庫藏 股,以 供 維護 本公 司 信用 及 股東 權益。截 至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公 司 自公 開 市場 買 回普 通股 股 數 為 450 仟 股,買 回金 額 為 5,572 仟 元。
  • 6.其他 權 益項 目
104年度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 表 換 算 之

期初餘額 \$ 55,606 \$
(
60,324)\$ ( 4,718)
換算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所產生之兌換差額 4,236 - 4,236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評價損益之淨變動 - ( 160,186) ( 160,186)
採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
合資之份額 ( 30,528) ( 1,464) ( 31,992)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份
相關之所得稅 1,261 - 1,261
期末餘額 \$ 30,575 \$
(
221,974)\$ ( 191,399)
103年度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報 表 換 算 之

期初餘額 \$
(
11,539)\$ 9,881 \$
(
1,658)
換算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所產生之兌換差額 47,699 - 47,699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評價損益之淨變動 - ( 65,521) ( 65,521)
採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
合資之份額 29,111 ( 4,684) 24,427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份
相關之所得稅 ( 9,665) - ( 9,665)
期末餘額 \$ 55,606 \$
(
60,324)\$ ( 4,718)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係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按 公 允 價 值衡 量 所產 生 之累 計利 益 及損 失 。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係 按 權 益 法 認 列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指 定 為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所 產 生 之 累 計 利 益 及 損失 。

7.非控 制 權益

104 年度 103 年度
期初餘額 \$ 289,089 \$
232,568
歸屬予非控制權益之份額:
本年度淨利(損) ( 116,770
)
27,250
換算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所產生
之兌換差額 1,267 15,173
非控制權益增加(減少) - 14,098
期末餘額 \$ 173,586 \$
289,089

(二 十一 )營業 收 入

104 年度 103 年度
銷貨收入 \$
4,398,746
\$
5,357,872
其他收入 37,298 320,819
\$
4,436,044
\$
5,678,691

對各 主 要產 品 收入 之分 析 ,請 參 閱附 註十 四(三 )。

(二 十二 )繼續 營 業單 位 淨利

1.本年 度 淨利 係 包含 以下 項 目:

104年度 103年度


成 本 者




屬 於 營 業
成 本 者




員工福利費用
薪資費用 \$ 181,060 \$ 72,607 \$ 253,667 \$ 185,764 \$ 69,589 \$ 255,353
勞健保費用 16,075 4,517 20,592 16,361 4,816 21,177
退休金費用 11,834 3,671 15,505 12,681 3,834 16,515
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3,229 17,795 21,024 6,370 38,303 44,673

\$ 212,198 \$ 98,590 \$ 310,788 \$ 221,176 \$ 116,542 \$ 337,718
折舊費用 \$ 73,918 \$ 6,150 \$ 80,068 \$ 94,205 \$ 5,792 \$ 99,997
攤銷費用 \$ 12,429 \$ 1,498 \$ 13,927 \$ 10,394 \$ 1,996 \$ 12,390

合 併 公 司 於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12月 31日 之 員 工 人 數 分 別 為 432人及 452人 。

  • (1)依 104 年 5 月 公司 法修 訂 後之 規 定,公司 應 以當 年 度獲 利狀 況 之 定額 或 比率,分 派 員工 酬 勞。本公 司 已於 民 國 105 年 1 月經 董 事 會通 過 章程 修 正議 案,依修 正 後章 程 規定,本 公 司依 當 年度 獲 利 狀況 扣 除累 積 虧損 後,如 尚 有餘 額,應 提 撥 1%至 5%為 員 工 酬 勞 , 不高 於 3%數 額 為董 事酬 勞 。此 章 程修 正案 將 提 105 年股 東會 決 議。
  • (2)本公 司 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度 員工 酬 勞估 列 金額 分 別 為 0 元及 10,788 仟 元;董 監 酬勞 估 列金 額 分別 為 0 元 及 6,473 仟 元,估 列 情形 說 明如 下 ︰

民 國 104 年 度 :

係依 該 年度 之 獲利 情況,分 別 依前 述 比率 估 列,估列 金 額若 有 變 動, 則 依會 計 估計 變動 處 理, 於 次一 年度 調 整入 帳 。

民 國 103 年 度 :

依公 司 章程 規 定成 數、過 去經 驗 及考 量未 來 營運 狀 況可 能發 放 之 金額 為 基礎,於 扣 除 10%法定 公 積後 分 別按 稅 後淨 利 不少 於 1%及 3%計 算。經 股東 會 決議 之 民 國 103 年 度員 工 紅利 及 董監 酬勞 與 民 國 103 年度 財 務報 告認 列 之金 額 一致 。

上 述 有 關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資 訊 , 請 至台 灣 證券 交 易所 「公 開 資訊 觀 測站 」查 詢 。

2.其他 收 入

104 年度 103 年度
利息收入
銀行存款 \$
9,291
\$
5,368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1,018 1,020
其他 106 81
10,415 6,469
租金收入 10,943 11,473
股利收入 67,969 21,536

17,651 18,796
\$
106,978
\$
58,274

3.其他 利 益及 損 失淨 額

104 年度 103 年度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 66
\$
(
1,046)
處分投資利益(損失) 425 1,976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損失)利益 ( 61,367) -
淨外幣兌換利益(損失) ( 1,413) (
779)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淨損失 ( 27,265) 11,232
減損損失 ( 472,552) (
3,848)
其他損失 ( 10,266) (
129,283)
\$
(
572,372)\$ (
121,748)
4.財務 成 本
104 年度 103 年度
借款利息 \$ 29,524
\$
31,778
其他利息費用 2,693 2,035
減:符合要件之資產資本化金額 ( 107) (
190)
\$ 32,110
\$
33,623

(二 十三 )繼續 營 業單 位 所得 稅

1.認列 於 損益 之 所得 稅

104 年度 103 年度
當年度應負擔所得稅 \$ 30,991
\$
43,261
以前年度之調整 ( 56) -
與暫時性差異產生及迴轉有關之
遞延所得稅費用 17,016 11,821
本期認列於損益之所得稅費用 \$ 47,951
\$
55,082
2.認列 於 其他 綜 合損 益之 所 得稅
104 年度 103 年度
遞延所得稅費用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 \$
(
1,261)\$ 9,665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所得稅 \$
(
1,261)\$ 9,665
3.稅前 淨 利(損 )所得 稅費 用 調節
104 年度 103 年度
稅前淨利(損) \$
(
439,254)\$ 322,061
依稅前淨利(損)計算之所得稅費用 \$
(
47,583)\$ 69,856
以前年度所得稅調整 ( 56) -
永久性差異 78,538
(
4,541)
暫時性差異: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回升利益) 433
(
1,858)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 17,333 11,516
其他 ( 750) 2,162
未分配盈餘加徵10%所得稅 36 2,984
其他 -
(
25,037)
本期認列於損益之所得稅費用 \$ 47,951
\$
55,082

4.遞延 所 得稅 資 產及 負債

104年度
期初餘額 認列於損益 認列於其他
綜合損益
期末餘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
暫時性差異
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
益所得稅影響數
\$
15,839
\$
(
15,839)\$ - \$
-
未實現存貨跌價及
呆滯損失
2,291 ( 433) - 1,858
淨確定福利負債 13,926 ( 3,226) - 10,700
其他 236 4,018 - 4,254
\$
32,292
\$
(
15,480)\$ - \$
16,812
遞延所得稅負債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62,405
\$ - \$ - \$
162,405
國外營運機構兌換差額 24,037 - ( 1,261) 22,776
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 - 1,494 - 1,494
益所得稅影響數
其他 - 42 - 42
\$
186,442
\$ 1,536 \$
(
1,261)\$ 186,717
103年度
期初餘額 認列於損益 認列於其他
綜合損益
期末餘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
暫時性差異
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
益所得稅影響數
\$
27,355
\$
(
11,516)\$ - \$
15,839
未實現存貨跌價及
呆滯損失
433 1,858 - 2,291
淨確定福利負債 16,261 ( 2,335) - 13,926
其他 64 172 - 236
\$
44,113
\$
(
11,821)\$ - \$
32,292
遞延所得稅負債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62,405
\$ - \$ - \$
162,405
國外營運機構兌換差額 14,372 - 9,665 24,037
\$
176,777
\$ - \$ 9,665 \$
186,442

5.兩稅 合 一相 關 資訊

104.12.31 103.12.31
(1)未分配盈餘
民國86年及其以前年度 \$ - \$
-
民國87年及其以後年度 38,741 649,329
\$ 38,741 \$
649,329
(2)股東可扣抵帳戶餘額 \$ 69,527 \$
65,297

本 公 司 民 國 104年 度 預 計 及 103年 度 實 際 盈 餘 分 配 之 稅 額 扣 抵 比率 分 別約 為0%及 13.57%。

本 公 司 得 分 配 予 股 東 之 可 扣 抵 稅 額 , 應 以 股 利 盈 餘 分 配 日 之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之 餘 額 為 計 算 基 礎 , 因 是 預 計 盈 餘 分 配 之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可 能 會 因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預 計 可 能 產 生 之 各 項 可 扣 抵 稅額 與 實際 不 同而 須調 整。但依 新 修 正之 所 得稅 法 第66條之 6,屬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股 東 其 可 扣 抵 稅 額 比 率 予 以 減 半 , 並 自 民國 104年 1月 1日 起 分配 盈 餘時 開 始適 用。

6.所得 稅 核定 情 形

截至 民 國104年 12月 31日 止,本 公司 營 利 事業 所 得稅 結 算申 報 業經 稅 捐稽 徵 機關 核定 至 民國 102年 度 。

(二 十四 )每股 盈 餘

104年度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加權平均流通
股東之本期淨損 每股盈餘(元)
稅前 稅後 (仟股) 稅前 稅後
基本每股虧損 \$
(324,897)\$
(370,435) 255,301 \$
( 1.27)\$
( 1.45)
103年度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加權平均流通
股東之本期淨利 在外股數 每股盈餘(元)
稅前 稅後 (仟股) 稅前 稅後
基本每股盈餘 \$
289,233
\$
239,729
260,155 \$
1.11
\$
0.92

七、 關係 人 交易

(一 )營業 交 易

民國 104 年及 103 年度 合 併公 司 與非 合併 公 司之 關 係人 進行 下 列之 營 業交 易 :

1.銷貨 收 入

104年度 103年度
關聯企業 \$
65,674
\$ 154,172
合 併 公 司 銷 售 予 上 開 關 係 人 之 交 易 條 件 按 雙 方 協 議 之 條 件 辦
理。

2.進 貨

104年度 103年度
關聯企業 \$ - \$
6,374

合 併 公 司 向 關 係 人 進 貨 之 價 格 及 付 款 條 件 , 依 實 質 交 易 條 件 比較 , 與一 般 客戶 並無 顯 著差 異 。

3.應收 帳 款

104.12.31 103.12.31
關聯企業 \$
5,755
\$
51,484
4.租賃 收 入
104年度 103年度
其他關係人 \$
175
\$
187
5.其他 應 收款
104.12.31 103.12.31
關聯企業 \$
-
\$
1,758
6.其他 應 付款
104.12.31 103.12.31
其他關係人 \$
2,303
\$
2,210
7.其

(1)本 公 司 民 國 104年 度 銷 售 運 輸 設 備 與 其 他 關 係 人 , 出 售 價 款 (未 稅 )為新 台 幣269仟 元,並 認 列處 分 設 備利 益269仟元,該 款項 已 於民 國104年 11月 30全數 收 足完 畢 。

  • (2)合 併 子 公 司 民 國 103年 度 為 投 資 興 建 七 堵 溪 頭 段 建 案 以 五 股 五 股段 部 份土 地 向其 他關 係 人交 換 土地,相關 成 本計 192仟 元,帳 列「 存 貨- 建 設業 」項 下 。
  • (二 )對主 要 管理 階 層之 獎酬
104年度 103年度
薪資及其他短期福利 \$
15,368
\$
22,233
退職後福利 182 178
\$
15,550
\$
22,411

上 述 有 關 董 事 及 管 理 階 層 薪 酬 之 詳 細 資 訊 可 參 閱 股 東 會 年 報 內容。民 國103年 度 之薪 酬 資訊 包 含於 民國 104年 度發 放 之 員工 紅 利 及董 事 酬勞 , 相關 資訊 請 參閱 附 註六 (二十 二)。

董 事 及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之 薪 酬 係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依 照 個 人 績 效及 市 場趨 勢 決定 。

八、 抵 (質 )押之 資 產

合併 公 司民 國 104 年 及 103 年 12 月 31 日提 供 資產 予 金 融機 構 作 為 長 短 期 借 款 抵 (質 )押 之 擔 保 及 營 建 案 預 售 承 購 戶 信 託 款 項 之 情 事 , 其帳 面 價值 明 細如 下:

104.12.31 103.12.31
其他金融資產-銀行存款 \$
28,502
\$
26,800
其他金融資產-信託存款 3,517 -
其他金融資產-應收票據 - 1,424
其他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397,674 471,576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 63,922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596,997 602,477
投資性不動產 165,093 168,021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 10,000 10,000
\$
1,201,783
\$
1,344,220
  • 九、 重大 或 有負 債 及未 認列 之 合約 承 諾
  • (一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98年 12月 29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向 廣 州 美 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購 買 持 有 越 南 美 亞 責 任 有 限 公 司 全 數 股 權 契 約 , 合 約 出 售 價 款 為 美 金 2,100仟 元 , 截 至 民 國 104年 12月 31日 止 , 尚 未 支 付 價 款 及 完 成法 定 股權 移 轉程 序。
  • (二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97年 3月 7日 向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簽 約 購 買 板 橋 國 光 段 800 地 號 共 計 110筆 土 地 預 計 興 建 國 民 住 宅 , 總 價 款 計 1,822,160仟 元 。 截 至 民 國 104年 12月 31日 暨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本 公 司 已 依 約 支 付 金 額均 為89,110仟元,尚 未支 付 金額 均 為1,733,050仟 元。因本 公 司查 證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將 買 賣 標 的 部 份 土 地 贈 與 及 出 售 等 不 利 益 處 分 之 行 為,為 防簡 慶 輝等 四人 脫 產以 圖 逃避 債務,本 公 司 提出 假扣 押 聲 請 , 民 國 100年 1月 18日 經 台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裁 准 執 行 假 扣 押 在 案 , 並 以 70,000仟 元 之 商 業 銀 行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 為 相 對 人 提 供 擔 保 , 另;本公 司 為撤 銷 有害 債 權之 贈 與行 為,於民 國99年 12月 3日向 台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假 處 分 聲 請 , 且 於 民 國 99年 12月 30日 業 經 台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裁 定 假 處 分 在 案 , 並 以 18,200仟 元 之 商 業 銀 行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 為 簡 嘉 成 等 相 對 人 提 供 擔 保 。 本 公 司 因 板 橋 國 光 段 案 中 系 爭 土 地 買 賣 契 約 書 簽 訂 後 簡 慶 輝 等 人 將 部 分 土 地 贈 予 後 又 另 行 出 賣 予 亞 昕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並 辦 理 移 轉 所 有 權 登 記 在 案 , 實已 嚴 重違 反 系爭 買賣 契 約之 約 定, 並害 及 本公 司 之債 權。

    • 1.故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0年 7月 4日 向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起 訴 亞 昕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簡 慶 輝 等 12人 請 求 撤 銷 有 害 債 權 之 贈 與 、 買 賣 與 移 轉 所 有 權 登 記 行 為 及 損 害 賠 償 訴 訟 案 件 , 請 求 簡 慶 輝 等 人 與亞 昕 公司 應 共同 連帶 賠 償210,000仟 元整,簡 慶 輝等 15人於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請 求 本 公 司 應 於 簡 慶 輝 等 15 人 共 同 給 付 新 台 幣 89,110仟 元 之 同 時 , 將 系 爭 土 地 所 示 之 最 高 限 額 抵 押 權 登 記 塗 銷 及 依 法 提 起 反 訴 。 該 案 由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100年 度 重 訴 字 第 721 號 進 行 審 理 , 並 於 民 國 101年 12月 21日 經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101年 度 重 訴 更 一 字 第 7號 民 事 判 決 駁 回 本 公 司 請 求 撤 銷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之 贈 與 行 為 及 代 位 請 求 亞 昕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塗 銷 系 爭 重 劃 區 土 地 所 有 權 登 記 , 同 時 亦 駁 回 簡 慶 輝 等 15人 請 求 將 系 爭 土 地 所 示之 最 高限 額 抵押 權登 記 塗銷 。
  • 2.本 公 司 因 不 服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一 審 民 事 判 決 , 於 民 國 1 02年 1月 14日 向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提 起 上 訴 後 , 於 民 國 104年 3月 11日 經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102年 度 重 上 字 第 97號 判 決 駁 回 本 公 司 本 訴 之 上 訴 及 追 加 之 訴 , 本 公 司 應 於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共 同 給 付 89,110仟 元 及 自 民 國 99 年 12月 1日 起至 清 償 日止,按 週 年 利率 5%計 算之 利 息同 時,將抵 押 權登 記 塗銷,本 公 司並 應 負擔 第 一、二審 反 訴訴 訟 費用 (含擴 張 之 訴部 分)十 分之 九 , 第二 審 本訴 訴 訟費 用由 本 公司 負 擔。

  • 3.本公 司 因不 服 台灣 高等 法 院二 審 民事 判決,業 已 於民 國104年 4月 7 日提 起 上訴 至 最高 法院 後,並 於民 國104年 12月 3日經 最 高 法院 104 年 度 台 上 字 字 第 2319 號 判 決 有 關 於 「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共 同 給 付 89,110仟 元 本 息 同 時 , 將 抵 押 權 登 記 塗 銷 , 及 該 訴 訟 費 用 部 分 廢 棄 」 發 回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 並 駁 回 其 他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部 份 。 本 公 司 仍持 續 委任 律 師協 助處 理 該訴 訟 案。

另 因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自 民 國 97年 10月 間 起 , 以 假 贈 與 方 式 移 轉 登 記予 簡 嘉成 等10人,簡 嘉 成等 10人再 於「 受 贈」土地 後2年內,陸續 將 「 受 贈 」 土 地 轉 賣 他 人 , 顯 屬 假 買 賣 而 涉 刑 法 使 公 務 員 登 載 不 實 罪 嫌 , 本 公 司 與 同 受 害 之 正 道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民 國 1 04年 1月 29 日 共 同 向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遞 交 刑 事 告 訴 狀 , 現 由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查 署 檢察 官 偵查 中 。

(三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Mayer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以 下 簡 稱 Mayer Corp. (BVI))於 民 國 98年 6月 19日 將 所 持 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 ( 以 下 簡 稱 Mayer Holdings (Cayman))二 億 股 股 票 「 系 爭 股 票 」 交 付 匯 萃 財 經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匯 萃 公 司 )保 存 管 理 並 簽 署 「 股 票 託 管 委 託 書 」, 並 載 明 匯 萃 公司 進 行任 何 處分 Mayer Holdings (Cayman)股 票 之行 為 , 皆必 須 經 由 Mayer Corp. (BVI)書 面 指 令 , 並 且 所 有 售 股 收 益 支 票 皆 須 寫 上 Mayer Corp. (BVI)之 名 稱 ; 惟 在 本 公 司 及 Mayer Corp. (BVI)均 完 全 不 知 悉 、 未 給 予 任 何 書 面 指 示 處 分 系 爭 股 票 、 不 曾 就 系 爭 股 票 締 結 任 何 買 賣 契 約 、 未 收 受 任 何 買 賣 價 金 情 況 下 , Mayer Holdings (Cayman) 於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接 獲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Computershare) 通知 , 表示 有Aspial Investment Ltd 及 Bumper East Limited兩 間 公 司 申 請 將 系 爭 股 票 過 戶 到 其 名 下 , 經 諮 詢 律 師 之法 律 意見 後 , Mayer Corp. (BVI)業 於民 國101年 3月 13日以 匯 萃公 司、 陳 維端 、 Aspial Investment Ltd 及 Bumper East Limited等 相 關 連 人 士 為 被 告 ,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 等 法 院 提 出 申 索 陳 述 書 ( Statement of Claim), 請求 被 告等 返還 系 爭股 票 、就 其違 反 股票 託 管 委 託 書 之 約 定 、 未 盡 注 意 義 務 等 對 原 告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以 及 其他 請 求; 另 Aspial Investment Ltd 及 Bumper East Limited自 認 為 系 爭 股 票 之 合 法 買 受 人 , 於 民 國 101年 3月 15日 提 出 申 索 陳 述 書 ( Statement of Claim), 請求 法 院宣 告Aspial Investment Ltd 及 Bumper East Limited為 系爭 股 票之 所 有 權人,請 求Mayer Corp. (BVI) 負損 害 賠償 責 任, 相關 之 判決 情 形如 下:

  • 1.香港 高 等法 院 分別 於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一 審及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二 審 均判 決 如 下:
  • (1)駁 回 Mayer Cor.對 匯 萃 公 司 、 陳 維 端 、 林 前 進 、 Bumper East Limited 及 Aspial Investment Limited 之 申 索。
  • (2)宣告 Bumper East Limited 及 Aspial Investment Limited 各 自 有 權 登 記 為 分 別 代 表 Mayer Holdings (Cayman)一 億 股 之 股 票之 所 有人 。
  • (3) Mayer Cor.(BVI)應 支付 匯 萃公 司、陳維 端、林 前 進、Bumper East Limited 及 Aspial Investment Limited 律 師 費用 。
  • 2.香港 終 審法 院 於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駁回 Mayer Cor.(BVI)之 上 訴 案, 致 Mayer Corp. (BVI)喪 失 Mayer Holdings (Cayman)所有 權 , 並 做 出 暫 准 訴 訟 費 用 命 令 (Order nisi), 訴 訟 費 用 仍 需 待 法 院 裁 定。 另 Aspial Investment Ltd 及 Bumper East Limited 業已 於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登 記 為 Mayer Holdings (Cayman)之 股東 。
  • 3.截至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止 , Mayer Corp. (BVI)因 上 述 案件 累 計認 列 之律 師 費用 為美 金 3,027 仟元 及部 份 被告 賠 償費 用為 美 金 2,377 仟元,惟 依裁 定結 果 最終 可 能賠 償之 金 額尚 無 法預 期及 合 理 估計 。

  • 4.第三 被 告人 林 前進 於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及 8 月 21 日 向香 港 第 一 審 法 院 提 出 請 求 香 港 法 院 命 令 本 公 司 加 入 該 等 案 件 之 被 告 , 並 應 與 原 告 Mayer Cor.(BVI)針 對 該 等 案 件 所 生 之 所 有 訴 訟 費 用 負 連帶 賠 償責 任,亦 同時 請 求香 港 第一 審法 院 命 令 Mayer Cor.(BVI) 提出 其 訴訟 費 用資 金來 源 之相 關 資料。原 告 Mayer Cor.(BVI)已 在 香港 律 師之 協 助下 ,於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向 香 港第 一 審法 院 提出 異 議。香 港第 一審 法 院於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開 庭 審理,當 庭 註 銷 有 關 第 三 被 告 人 林 前 進 請 求 Mayer Cor.(BVI)提 出 訴 訟 費 用 資 金 來 源 , 並 命 令 第 三 被 告 人 林 前 進 應 負 擔 與 該 請 求 相 關 之 費 用 。 惟 本 公 司 是 否 成 為 該 案 件 之 被 告 人 , 尚 待 香 港 第 一 審 法 院 裁 決, 目 前尚 未 訂定 審理 庭 期。

  • 5.本公 司 將前 述 「系 爭股 票 」委 由 Mayer Corp. (BVI)賴 姓 負 責人 代 為 處 理 保 管 、 處 分 等 管 理 事 由 , 賴 姓 負 責 人 未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或 授 權 , 擅 將 前 開 股 份 處 分 (出 售 )予 第 三 人 , 致 使 本 公 司 無 從 返 還 該 等股 份 予 Mayer Corp. (BVI),賴 姓 負 責人 所 為顯 已 涉犯 刑法 背 信 罪嫌,爰 依 法於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向台 灣 台北 地 方法 院對 賴 姓 負責 人 提起 刑 事自 訴在 案 ,經 台 灣台 北地 方 法 院 103 年 度自 字 第 76 號刑 事 判決 駁 回 本公 司 自訴 案 件, 本公 司 已於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提起 上 訴理 由 請求 撤 銷原 審 判決 ,惟 該 案於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遭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判 決 上 訴 駁 回 定 讞 , 本 公 司 無 法 信 服 其 判 決,故 於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董 事 會 決議 通 過,改 向地 檢署 提 出 刑 事 告 發 , 繼 續 追 索 賴 姓 負 責 人 之 法 律 責 任 , 以 維 護 本 公 司 及 全 體 股 東 之 權 益 。 台 灣 台 北 地 檢 署 通 知 , 本 案 業 指 定 期 限 命 台 北 市 調 查 處 調 查 , 本 公 司 將 依 檢 查 官 提 起 刑 事 訴 訟 時 附 帶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 6.Mayer Corp. (BVI)於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 向香 港 高等 法院 提 出申 索 陳述 書 聲明 ,香 港 高等 法 院原 判 決 Mayer Corp. (BVI)持 有 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二 億 股 股 票 所 有 權 之 判 決 無 效, 估 計訴 訟 之首 次案 件 管理 會 議將 於民 國 105 年 4 月 進行 。

(四 )本 公 司 與 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 合 資 之 子 公 司 Glory World Development Limited (BVI), 於 民 國 99年 9月 15日 經 由 其 子 公司 Elternal Galaxy Limited (BVI), 與 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Company (汶 萊 )(越 南 礦 產 控 股 公 司 )簽 署 獨 家 供 應 合 約 , 該 契 約 自 簽 約 日 起 生 效 , 有 效 期 間 為 三 年 , 於 該 契 約 期 間 , 供 應 方 應 依 照 買 方提 供 之訂 單,供 應並 交 付買 方 至少 160萬 乾 公噸 (±10%)之鐵 礦,並 於該 契 約簽 署 且相 關條 件 均成 就 時,支付 美 金1,000萬 元 保證 金( 以 下稱「 第 一期 保 證 金」)予供 應 方;如 顧客 向 買方 所 購買 且已 支 付之 鐵 礦 數 量 達 到 每 月 30,000乾 公 噸 , 買 方 應 支 付 美 金 500萬 元 保 證 金 ( 以 下 稱 「 第 二 期 保 證 金 」); 如 顧 客 向 買 方 所 購 買 且 已 支 付 之 鐵 礦 總 數 量 達 到 125,000乾 公 噸 且 相 關 條 件 均 成 就 時 , 買 方 應 支 付 美 金 500萬元 保 證金( 以 下稱「 第 三期 保 證 金」)。買 方 有權 就 供應 方 依本 契 約 供 應 予 買 方 鐵 礦 之 價 款 中 按 每 乾 公 噸 保 留 美 金 20元 , 用 以 抵 付 第 一 期 保 證 金 、 第 二 期 保 證 金 及 第 三 期 保 證 金 , 直 至 所 有 保 證 金 完 全 抵 付 完 畢 為 止 , 第 一 期 履 約 保 證 金 於 民 國 99年 10月 15日 支 付 完 畢, 惟 考量 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Company (汶萊 )礦 產實 際 供 應 情 形 , 故 子 公 司 Elternal Galaxy Limited (BVI)於 民 國 100年 12 月 3日 與 該 公 司 簽 署 補 充 契 約 取 消 支 付 第 二 期 保 證 金 及 第 三 期 保 證 金等 款 項,有 關 原 民國 99年 9月 15日 子 公司 Elternal Galaxy Limited (BVI)與 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Company (汶 萊 )簽 署 為 期 三 年 之獨 家 供應 合 約已 到期,雙 方 已於 民 國103年 3月 7日 簽 署 完成,有 效 期 間 延 長 至 民 國 105 年 9 月 15 日 並 得 再 延 長 3 年 , 其 中 除 增 訂 (1) 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Company (汶 萊 )應 保 證 每 月 供 貨 量 8仟 乾公 噸,及 (2)自民 國103年 7月 1日 起,每季 供 貨量 如 少於 2萬乾 公 噸 時 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Company (汶 萊)應 按實 際 供 貨量 差 額 每噸 退 還美 金20元 等條 款 外並 無 重大 變動 。

子 公 司 Elternal Galaxy Limited (BVI) 經 檢 視 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Company (汶 萊)實 際供 貨 量均 未 符合 獨家 供 應合 約 主 要 條 件 , 故 於 民 國 104年 4月 9日 委 任 香 港 律 師 行 正 式 發 出 律 師 函, 要 求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Company (汶 萊)於 文 到後 90日 內 立 即 改 善 以 符 合 合 約 之 供 貨 情 形 , 惟 對 方 提 議 以 採 礦 權 、 選 礦 場

場 地 及 相 關 生 產 設 備 等 抵 償 剩 餘 保 證 金 款 項 , 故 子 公 司 Elternal Galaxy Limited (BVI) 已 委 任 律 師 及 專 業 估 值 公 司 對 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Company (汶 萊)之 採礦 權 、選 礦 場場 地、 生 產及 運 輸 設 備 、 存 貨 等 資 產 進 行 評 估 , 並 由 子 公 司 Elternal Galaxy Limited (BVI)與 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Company (汶 萊 )暨 其 採 礦 合 作 方 Phu Duc Mining Joint Stock Company(越 南 )之 股 東 協 議簽 署 合作 意 向書 ,以 抵 付子 公 司Elternal Galaxy Limited (BVI) 尚未 抵 扣之 第 一期 保證 金 餘額 美 金834萬元,並 解除 上 述 獨家 供 應合 約。

截 至 民 國 104年 12月 31日 止 , 考 量 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Company (汶 萊 )未 依 民 國 103年 3月 7日 簽 署 之 增 訂 條 款 退 還 民 國 104 年 每 季 供 貨 量 少 於 2萬 乾 公 噸 應 按 實 際 供 貨 量 差 額 每 噸 退 還 美 金 20 元 之 保 證 金 情 形 , 暨 評 估 上 述 合 作 意 向 書 之 價 值 尚 無 法 合 理 估 計 , 故 基 於 保 守 原 則 就 帳 列 「 存 出 保 證 金 」 全 數 轉 列 至 「 其 他 應 收 款 」 項 下 , 並 全 數 提 列 備 抵 呆 帳 , 累 計 已 提 列 之 備 抵 呆 帳 計 美 金 542萬 元 。 合 併 公 司 除 待 確 認 各 項 資 產 (或 權 利 )價 值 及 是 否 可 以 將 其 合 法 抵押 或 轉讓 , 仍不 排除 終 止合 約 並採 取法 律 行動 以 維謢 公司 權 益。

(五 )本 公 司 與 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 合 資 之 子 公 司 Glory World Development Limited (BVI), 於 民 國 99年 9月 27日 經 由 其 子 公 司 Sinowise Development Limited (BVI) , 與 Dynamic Natural Resources Pte. Ltd.(新加 坡)簽 署獨 家供 應 合約 , 該契 約自 簽 約日 起 生 效 , 有 效 期 間 五 年 , 於 該 契 約 期 間 , 供 應 方 應 依 照 買 方 提 供 之 訂單,供 應 並交 付 買方 至 少1,000萬 公 噸(±10%)之 動 力煤,並 於該 契 約簽 署 且相 關 條件 成就 時,買方 應 將 美金 400萬 元之 保 證 金存 入 專款 帳 戶 內 , 期 間 為 本 契 約 期 間 , 且 於 該 契 約 期 間 , 於 專 款 帳 戶 內 維 持 雙 方 以 書 面 合 意 之 金 額 , 該 履 約 保 證 金 於 民 國 99年 10月 5日 支 付 完 畢 , 惟 鑑 於 近 來 全 球 與 地 區 性 對 於 煤 礦 需 求 之 變 化 , 故 Sinowise Development Limited (BVI)於 民國 101年 3月 25日 與該 公 司 簽署 終 止 協 議 , 有 關 截 至 該 日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 預 付 款 項 暨 分 攤 損 失 金 額 等 款 項,自民 國101年 1月 1日起 按 年利 率5%加計 利 息分 期 償還,計 總金 額 為美 金698萬元,惟 僅收 足 美金 130萬 元,故 基於 保 守原 則 已 提列 100%

備 抵 呆 帳 。 Sinowise Development Limited (BVI)委 請 律 師 並 重 新 議定 求 償金 額 為美 金5,256仟 元,分 別 於民 國102年 5月 29日及 104年 6 月 30日 向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提 交 申 訴 陳 訴 書 , 目 前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尚 未 做 出是 否 具有 司 法管 轄權 之 裁定 。

(六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香 港 美 麗 信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於 民 國 100年 2月 10日 以 美 金 17,500仟 元 參與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現 金增 資, 並 與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BVI)、 重 慶 恆 陽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司 及Rising Su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Consulting LLC.共 同 簽訂 「 投資 協 議書 」,約 定 由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BVI) 退 還 美 金 45,150仟 元 (含 本 金 17,500仟 元 及 稅 後 利 潤 27,650仟 元 )予 香港 美 麗信 發 展有 限公 司,並由 Rising Su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Consulting LLC.提 供連 帶 保證 , 供其 執行 同 時間 香 港美 麗信 發 展有 限 公 司 與 重 慶 恒 陽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坐 落 於 重 慶 市 主 城 區 西 永 組 團 U標 準 分 區 之 酒 店 商 品 房 原 預 購 合 約 預 計 價 款 人 民 幣 299,484 仟元,約 計 新台 幣1,323,719仟 元,截 至目 前 已取 得 建設 及工 程 規劃 許可 證,並 積 極投 入興 建 工程,其 主 結構 體 已於 民 國103年 6月 封 頂 , 原預 計 交付 期 間為 民國 104年 下半 年 度 。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BVI)於 民 國 102年 6月 28日 召 開 股 東 會 並 決 議 於 民 國 103年 6月 底 之 前 按 上 述 金 額 以 執 行 庫 藏 股 方 式 買 回 香 港 美 麗 信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所 持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BVI)之 普 通 股 , 惟 該 公 司 於 民 國 104年 6月 22日 股 東 會 決 議 延後 至 民國 105年 6月底 前 實施 , 實際 執行 情 形尚 待 雙方 協商 確 認。

惟 基 於 中 國 大 陸 房 地 產 市 況 及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BVI) 財 務 狀 況 急 速 惡 化 , 經 合 併 公 司 評 估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BVI)以庫 藏 股買 回香 港 美麗 信 發展 有限 公 司所 持 之 該 公 司 普 通 股 乙 案 短 期 間 內 尚 難 執 行 , 導 致 因 預 購 酒 店 商 品 房 轉 列 預 付 款 項 之 理 由 暫 時 消 滅 , 故 依 股 權 投 資 性 質 轉 列 至 「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項 下 , 並 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號 規 定 提 列 減 損 損 失 。 截 至 民 國 104年 12月 31日 止 , 累 計 已 提 列 減 損 損 失 美 金 1,470萬 元 。 合 併 公 司 已 委 請 律 師 研 議 並 不 排 除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以 維 謢 公 司 權 益。

(七 )本 公 司 業 務 部 簡 員 、 施 姓 主 管 及 吳 員 涉 嫌 利 用 職 務 之 便 挪 用 公 司 貨 款 , 本 公 司 對 該 相 關 人 員 提 出 背 信 及 侵 占 罪 刑 事 告 訴 。 並 分 別 於 民 國 103年 4月 1日、4月 23日 及5月 16日 向 台灣 新 北地 方 法院 檢察 署 提出 補 充 告 訴 理 由 狀 , 並 追 加 配 合 犯 罪 之 廠 商 負 責 人 等 六 人 為 共 同 被 告 , 本 案 目 前 係 由 台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進 行 偵 查 中 , 另 台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定 於 民 國 105年 3月 9日 就 本 案 召 開 偵 查 庭 尚 無 最 新 進 展 。 有 關 上 述 應 收 貨 款 遭 侵 占 挪 用 之 金 額 ,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度 提 列 其 他 損 失 金 額 分 別 為 83,081仟 元 及 65,525仟 元 , 並 轉 列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下 , 故 截 至 民 國 104年 12月 31日 止 , 累 計 估 列 損 失 金 額 為 148,606仟 元,惟 實 際金 額 可能 因 本公 司採 取 催收 行 動及 檢方 調 查後 有所 調 整。

另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7月 3日 接 獲 福 祐 有 限 公 司 及 八 鋼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事 起 訴 書 , 主 張 曾 預 付 貨 款 予 本 公 司 業 務 部 簡 員 , 惟 本 公 司 遲 未 交 付 貨 品 , 故 基 於 解 除 契 約 及 回 復 原 狀 請 求 , 分 別 向 本 公 司 請 求 返 還 新 台 幣 755仟 元 及 4,502仟 元 。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7月 17日 向 台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提 呈 民 事 答 辯 狀 , 主 張 福 祐 有 限 公 司 及 八 鋼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舉 訂 購 單 未 經 主 管 人 員 簽 核 , 對 本 公 司 不 生 拘 束 力 , 故 兩 造 間 並 未 成 立 渠 等 主 張 之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 本 案 目 前 由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以 104年 度 重 訴 字 第 681號 案 件 審 理 中 , 並 於 民 國 105年 3月 14日 進行 審理 庭 後, 尚 無最 新進 展 。

  • (八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美 控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與 其 他 關 係 人 德 安 開 發 股 份 有限 公 司,為加 速 基隆 市 七堵 區 溪頭 段建 案 開發 進 度,於民 國104年 11月 25日 共 同 向 台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起 訴 狀 , 請 求 將 與 其 他 非 關 係 人 共 有 之 基 隆 市 七 堵 區 溪 頭 段 503地 號 及 477地 號 土 地 為 原 物 分割 並 集中 分 配。
  • (九 )截 至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合 併 公 司 已 開 立 信 用 狀 尚 未 使 用餘 額 分別 44,248仟元 及 63,745仟元 。
  • (十 )截 至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合 併 公 司 為 銀 行 借 款 、 購 料 及 背 書 保 證 等 所 開 立 之 保 證 票 據 餘 額 分 別 為 4,866,500 仟 元 及 4,357,560仟元 。
  • (十 一)截 至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本 公 司 為 購 買 機 器 設 備 已 簽 約 未付 款 之金 額 分別 44,268仟 元 及4,606仟元 。

十、 重大 之 災害 損 失: 無。

  • 十一 、 重大 之 期後 事 項: 無。
  • 十二 、 其他 :
  • (一 )重分 類

民 國 104年 度 財 務 報 表 中 若 干 金 額 為 配 合 自 民 國 104年 起 開 始 適 用 業 經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 IASB) 發 布 且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2013年 版 IFRS、 IAS、 IFRIC及 SIC及相 關 證券 發行 人 財務 報 告編 製準 則 修 正 規 定 之 表 達 方 式 已 作 適 當 重 分 類 , 該 重 分 類 對 財 務 報 表 之 表 達 無 重 大影 響 。

(二 )資本 風 險管 理

由 於 合 併 公 司 須 維 持 大 量 資 本 , 以 支 應 擴 建 及 提 升 廠 房 及 設 備 所 需 。 因 此 本 公 司 之 資 本 管 理 係 以 確 保 具 有 必 要 之 財 務 資 源 及 營 運 計 畫 , 以 支 應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所 需 之 營 運 資 金 、 資 本 支 出 、 研 究 發 展 費用 、 債務 償 還及 股利 支 出等 需 求。

合 併 公 司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每 季 重 新 檢 視 集 團 資 本 結 構 , 其 檢 視 內 容 包 括 考 量 各 類 資 本 之 成 本 及 相 關 風 險 。 合 併 公 司 依 據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之 建 議 , 將 藉 由 支 付 股 利 、 發 行 新 股 、 買 回 股 份 及 發 行 新 債 或 償 付舊 債 等方 式 平衡 其整 體 資本 結 構。

(三 )金融 工 具

1.金融 工 具之 種 類

104.12.31 103.12.31
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116,577
\$
129,752
放款及應收款(註1) 1,061,458 1,162,064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註2) 1,550,394 1,084,892
金融負債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註3) 2,241,391 2,293,730

註1:餘額係包含現金及約當現金、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收票據、應收帳款 及其他應收款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放款及應收款。

註2:餘額係包含分類為備供出售及以成本衡量金融資產餘額。

  • 註3:餘額係包含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及 長期借款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 2.金融 工 具之 公 允價 值

(1)以攤 銷 後成 本 衡量 金融 工 具之 公 允價 值

合 併 公 司 認 為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於 合併 財 務報 告 中之 帳面 金 額趨 近 公允 價值 :

104.12.31 103.12.31
帳 面 價 值
公 允 價 值
帳 面 價 值
公 允 價 值
金融資產
放款及應收款 \$
1,061,458
\$
1,061,458
\$
1,162,064
\$
1,162,064
金融負債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
2,241,391
\$
2,241,391
\$
2,293,730
\$
2,293,730
(2)認列 於 合併 資 產負 債表 之 公允 價 值衡 量
下 表 係 提 供 原 始 認 列 後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的 相 關
分析 , 並以 公 允價 值之 可 觀察 程 度分 為第 一 至第 三 等級
  • A.第 一 等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係 指 以 來 自 活 絡 市 場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之公 開 報價 (未 經 調 整)。
  • B.第 二 等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係 指 除 第 一 等 級 之 公 開 報 價 外 , 以 屬 於 該 資 產 或 負 債 直 接 (亦 即 價 格 )或 間 接 (亦 即 由 價 格 推 導 而 得 )可觀 察 之輸 入 值 推導 公 允價 值 。
  • C.第 三 等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係 指 評 價 技 術 係 非 以 可 觀 察 市 場 資 料 為 基 礎 之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輸 入 值 (不 可 觀 察 之 輸 入 值 )推 導 公 允 價值 。
104.12.31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上市(櫃)公司股票 \$
113,081
\$
-
\$
-
\$ 113,081
基 金 3,496 - - 3,496
\$
116,577
\$
-
\$
-
\$ 116,577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上市(櫃)公司股票 \$
767,313
\$
-
\$
-
\$ 767,313
103.12.31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上市(櫃)公司股票 \$
128,751
\$ - \$ - \$ 128,751
基 金 1,001 - - 1,001
\$
129,752
\$ - \$ - \$ 129,75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上市(櫃)公司股票 \$
505,398
\$ - \$ - \$ 505,398
國外公司債券 5,216 - - 5,216
\$
510,614
\$ - \$ - \$ 510,614

本年 度 無第 一 級與 第二 級 公允 價 值衡 量間 移 轉之 情 形。 (3)衡量 公 允價 值 所採 用之 評 價技 術 及假 設

合 併 公 司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公 允 價 值 之 決 定 , 係 使 用 下 列方 法 及假 設 為之 :

具 標 準 條 款 與 條 件 並 於 活 絡 市 場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其 公 允 價 值 係 分 別 參 照 市 場 報 價 決 定 ( 包 括 掛 牌 買 賣 之 公 司債 、 政府 機 構債 券、 上 市( 櫃 )公 司股 票 及政 府 公債 )。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未 上 市 ( 櫃 ) 公 司 股 票 係 以 市 場 法 估 計 公 允 價 值 , 其 判 定 係 參 考 近 期 籌 資 活 動 、 同 類 型 公 司 評 價 、 公 司 技 術發 展 情形 、 市場 狀況 及 其他 經 濟指 標等 。

3.財務 風 險管 理 目的 與政 策

合 併 公 司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 係 為 管 理 與 營 運 活 動 相 關 之 匯 率風 險、利 率 風險、信用 風 險及 流 動風 險。為 降低 相 關財 務 風 險 , 本 公 司 致 力 於 辨 認 、 評 估 並 規 避 市 場 之 不 確 定 性 , 以 降 低 市 場 變 動對 公 司財 務 績效 之潛 在 不利 影 響。

合 併 公 司 之 重 要 財 務 活 動 , 係 經 董 事 會 依 相 關 規 範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進 行 覆 核 。 於 財 務 計 劃 執 行 期 間 , 本 公 司 必 須 恪 遵 關 於 整 體財 務 風險 管 理及 權責 劃 分之 相 關財 務操 作 程式 。

(1)市場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之 市 場 風 險 係 金 融 工 具 因 市 場 價 格 變 動 , 導 致 其

公 允 價 值 或 現 金 流 量 波 動 之 風 險 , 市 場 風 險 主 要 包 括 匯 率 風 險、 利 率風 險 及其 他價 格 風險 。

A.外幣 匯 率風 險

合 併 公 司 營 運 活 動 及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淨 投 資 主 要 係 以 外 幣 進 行 交 易 , 因 此 產 生 外 幣 匯 率 風 險 。 合 併 公 司 之 應 收 外 幣 款 項 與 應 付 外 幣 款 項 之 部 份 貨 幣 相 同 , 此 時 , 若 干 部 位 會 產 生 自 然 避 險 效 果 ; 另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淨 投 資 係 為 策 略 性 投 資 , 故 合併 公 司並 未 對其 進行 避 險。

本 公 司 具 重 大 影 響 之 外 幣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資 訊 計 算 有 關 外幣 匯 率風 險 之敏 感性 分 析如 下 :

單位:各外幣仟元

(外幣:功能性貨幣) 影響損益
外幣 匯率 變動幅度 (新台幣)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442
33.066 1% \$
146
美金:越盾 1,830 22,736.6 1% 620
貨幣性項目
美金:港幣 759 7.7507 1% 59

104.12.31

單位:各外幣仟元

103.12.31
(外幣:功能性貨幣) 影響損益
外幣 匯率 變動幅度 (新台幣)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647 31.718 1% \$ 205
歐元:新台幣 305 38.550 1% 117
美金:越盾 1,765 21,679.3 1% 574
貨幣性項目
美金:越盾 185 21,679.3 1% 60

B.利率 風 險

利 率 風 險 係 指 由 於 市 場 利 率 之 變 動 所 造 成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之 風 險 。 本 公 司 之 利 率 風 險 , 主 要 係 來 自 於 固 定 收 益投 資 與固 定 利率 借款 。

有 關 利 率 風 險 之 敏 感 度 分 析 , 係 以 財 務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固 定 收 益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為 計 算 基 礎 , 並 假 設 持 有 一 個 季 度 。 假 若 利 率 上 升 /下 降 1碼 ,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度之 淨 利將 分 別減 少/增加 585仟 元及 518仟 元 。

C.其他 價 格風 險

合 併 公 司 權 益 工 具 之 價 格 風 險 , 主 要 係 來 自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或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所 有 重 大 權 益工 具 投資 皆 須經 本公 司 董事 會 核准 後始 得 為之 。

有 關 權 益 工 具 價 格 風 險 之 敏 感 性 分 析 , 係 以 財 務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為 計 算 基 礎 。 假 若 權 益 工 具 價 格 上 升 /下 降 五 個 百 分 點 ( 5%), 合 併 公 司 於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度 之淨 利 將分 別 增加 /減少 5,844仟元 及6,500仟元,其 他綜 合 損 益將 分 別增 加/減 少 38,127仟元 及25,624仟 元。

(2)信用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係 指 交 易 對 方 違 反 合 約 義 務 並 對 合 併 公 司 造 成 財 務 損 失 之 風 險 。 合 併 公 司 之 信 用 風 險 , 主 要 係 來 自 於 營 運 活 動 產 生 之 應 收 款 項 , 及 投 資 活 動 產 生 之 銀 行 存 款 、 固 定 收 益 投 資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營 運 相 關 信 用 風 險 與 財 務 信 用 風 險 係 分 別 管 理。

A.營運 相 關信 用 風險

為 維 持 應 收 帳 款 的 品 質 , 合 併 公 司 已 建 立 營 運 相 關 信 用 風險 管 理之 程 序。

個 別 客 戶 的 風 險 評 估 係 考 量 包 括 該 客 戶 之 財 務 狀 況 、 信 評 機 構 評 等 、 合 併 公 司 內 部 信 用 評 等 、 歷 史 交 易 記 錄 及 目 前 經 濟 狀 況 等 多 項 可 能 影 響 客 戶 付 款 能 力 之 因 素 。 合 併 公 司 亦 會 在 適 當 時 機 使 用 某 些 信 用 增 強 工 具 , 如 預 付 貨 款 及 信 用 保 險等 , 以降 低 特定 客戶 的 信用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之 客 戶 群 廣 大 且 相 互 無 關 聯 , 故 信 用 風 險 之 集 中 度 有 限 。 截 至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應 收 帳 款 前 十 大 客 戶 之 總 額 佔 合 併 公 司 應 收 帳 款 總 額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47% 及 50%。

B.財務 信 用風 險

銀 行 存 款 、 固 定 收 益 投 資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之 信 用 風 險 , 係 由 合 併 公 司 財 務 部 門 衡 量 並 監 控 。 由 於 合 併 公 司 之 交 易 對 象 及 履 約 他 方 均 係 信 用 良 好 之 銀 行 及 具 投 資 等 級 及 以 上 之 金 融機 構 ,無 重 大之 履約 疑 慮, 故 無重 大之 信 用風 險 。

(3)流動 性 風險 管 理

合 併 公 司 管 理 流 動 性 風 險 之 目 標 , 係 為 維 持 營 運 所 需 之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高 流 動 性 之 有 價 證 券 及 足 夠 的 銀 行 融 資 額 度 等, 以 確保 合 併公 司具 有 充足 的 財務 彈性 。

下 表 係 按 到 期 日 及 未 折 現 之 到 期 金 額 彙 總 列 示 合 併 公 司 已 約定 還 款期 間 之金 融負 債 分析

104.12.31
短於一年 二至三年 四至五年 五年以上 合計
非衍生金融負債
短期借款 \$
1,389,504
\$
-
\$
-
\$
-
\$
1,389,504
應付短期票券 299,835 - - - 299,835
應付票據及款項(含關係人) 373,238 - - - 373,238
其他應付款(含關係人) 169,814 - - - 169,814
長期借款 - 9,000 - - 9,000
\$
2,232,391
\$
9,000
\$
-
\$
-
\$
2,241,391
103.12.31
短於一年 二至三年 四至五年 五年以上 合計
非衍生金融負債
短期借款 \$
1,185,707
\$
-
\$
-
\$
-
\$
1,185,707
應付短期票券 249,777 - - - 249,777
應付票據及款項(含關係人) 654,040 - - - 654,040
其他應付款(含關係人) 191,880 - - - 191,880
長期借款 3,326 9,000 - - 12,326
\$
2,284,730
\$
9,000
\$
-
\$
-
\$
2,293,730

十三 、 附註 揭 露事 項 :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 母 子 公 司 間 重 大 交 易 及 其 餘 額 業 已 全 數 銷 除。

  • (一 )重大 交 易事 項 相關 資訊
  • 1.資金 貸 與他 人 :請 參閱 附 表一 。
  • 2.為他 人 背書 保 證: 請參 閱 附表 二 。
  • 3.期末 持 有有 價 證券 :請 參 閱附 表 三。
  • 4.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20﹪ 以 上: 無 。
  • 5.取得 不 動產 之 金額 達新 台 幣三 億 元或 實收 資 本額 20﹪以 上: 請 參 閱附 表 四。
  • 6.處分 不 動產 之 金額 達新 台 幣三 億 元或 實收 資 本 額 20﹪ 以 上: 無 。
  • 7.與關 係 人進 、 銷貨 交易 金 額達 新 台幣 一億 元 或實 收 資本 額 20﹪ 以 上: 無 。
  • 8.應收 關 係人 款 項達 新台 幣 一億 元 或實 收資 本 額 20﹪ 以 上 :無 。
  • 9.從事 衍 生性 商 品交 易者 : 無。
  • 10.母子 公 司間 業 務關 係及 重 要交 易 往來 情形 : 請參 閱 附表 五。

(二 )轉投 資 事業 相 關資 訊: 請 參閱 附 表六 。

  • (三 )大陸 投 資資 訊
  • 1.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 實 收 資 本 額 、 投 資 方 式 、 資 金 匯 出 入 情 形 、 持 股 比 例 、 投 資 損 益 、 期 末 投 資 帳 面 價 值 、 已 匯回 投 資收 益 及赴 大陸 地 區投 資 限額 :無 。
  • 2.與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所 發 生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無 。
  • 十四 、 營運 部 門資 訊
  • (一 )營運 部 門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用 以 分 配 資 源 及 評 量 部 門 績 效 之 資 訊 , 著 重 於 每 一 交 付 或 提 供 之 產 品 或 勞 務 之 種 類 。 依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八 號 「營 運 部門 」之 規 定, 合 併公 司之 應 報導 部 門如 下:

(二 )部門 收 入與 營 運結 果

合併 公 司部 門 收入 與營 運 結果 之 資訊 如下 :
------------------------------ ---
104年度
收入 鋼 鐵 部 門

投 資 部 門
投 資 部 門 礦 產 貿 易
其 他 部 門 部門間沖銷 合
來自外部客戶收入 \$ 4,398,746 \$ 30,000 \$ 7,298 \$ - \$ - \$ - \$ 4,436,044
部門間收入 7,154 - - - - ( 7,154 ) -
\$ 4,405,900 \$ 30,000 \$ 7,298 \$ - \$ - \$ ( 7,154 ) \$ 4,436,044
營業損益 \$ 242,850 \$ ( 33,451) \$ 3,296 \$ ( 184,541 ) \$ ( 3,703 ) \$ 2,470 \$ 26,921
採權益法認列關聯企
業及合資淨益之份額 \$ 254,017 \$ - \$ - \$ - \$ 184,823 \$ ( 407,511) \$ 31,329
所得稅費用 \$ 46,786 \$ - \$ 1,165 \$ - \$ - \$ - \$ 47,951
并公司部門收入與營運結果之資訊如下
-- -- -------------------
103年度
收入 鋼 鐵 部 門

投 資 部 門
投 資 部 門 礦 產 貿 易
其 他 部 門 部門間沖銷 合
來自外部客戶收入 \$
5,357,872
\$ 279,000 \$ 28,705 \$ 13,114 \$ - \$ - \$
5,678,691
部門間收入 18,796 1,353 - - - (
20,149)
-
\$
5,376,668
\$ 280,353 \$ 28,705 \$ 13,114 \$ - \$ (
20,149) \$
5,678,691
營業損益 \$
198,851
\$ 150,748 \$ 11,391 \$ ( 1,993 ) \$ ( 25,397 ) \$ 389 \$
333,989
採權益法認列關聯企
業及合資淨益之份額 \$
92,179
\$ - \$ - \$ - \$ - \$ (
7,010) \$
85,169
所得稅費用 \$
53,521
\$ - \$ 1,561 \$ - \$ - \$ - \$
55,082

(三 )主要 產 品及 勞 務之 收入

合併 公 司之 主 要產 品及 勞 務收 入 分析 如下 :

104年度 103年度
\$
4,398,746
\$
5,357,872
不動產投資 30,000 279,000
7,298 28,705
礦 產 貿 易 - 13,114
\$
4,436,044
\$
5,678,691

(四 )地區 別 資訊

來自外部客戶之收入 104年度 103年度

\$
3,727,226
\$
5,020,260

516,468 645,317

192,350 13,114
\$
4,436,044
\$
5,678,691
非 流 動 資 產 104.12.31 103.12.31

\$
2,424,129
\$
2,546,964
英屬維京群島 92,743 727,068

136,245 149,190


585 953
\$
2,653,702
\$
3,424,175

(五 )主要 客 戶資 訊

合 併 公 司 民 國 104年 及 103年 度 銷 貨 金 額 佔 損 益 表 上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10% 以上 重 要客 戶明 細 如下 :

104 年度 103 年度
客戶名稱 銷貨金額 佔銷貨淨額% 銷貨金額 佔銷貨淨額%
A 公司 \$ 816,633 18.41 \$ 905,922 15.95
(六 )部門 資 產與 負 債


104.12.31 103.12.31

\$ 4,468,563 \$ 4,944,294
營建及租賃 779,066 669,647

286,623 868,174
礦 產 貿 易 18,651 200,771

9,061 3,342
合併資產總額 \$ 5,561,964 \$ 6,686,228


104.12.31 103.12.31

\$ 2,532,519 \$ 2,607,920
營建及租賃 35,807 -

1,242 48,180
礦 產 貿 易 5,534 4,691

65,306 50,248
合併負債總額 \$ 2,640,408 \$ 2,711,039

美 亞 鋼 管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合 併 子 公 司

資金 與他

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表一












(
1


























(
)
2













































) (
)
4
(
)
5
0


(
)


Co
ion
Ma
t
y
er
rp
or
a




\$
4,
9
6
9
\$
4,
9
6
0
\$
4,
9
3
6
- 3
-





- - - \$
2
4,
9
7
7
7
\$
1,
0
9
9,
1
8
8

lop
De
t
ve
me
n






ion
l
In
te
t
rn
a
a
im
i
d
L
te

1:編號欄之填寫方法如下:

1.發行人填0。

2.被投資公司按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 開始依序編號。

2:經董事會通過仍有效之資金貸與他人額度。

3:為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者。

4: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融通限額以不超過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5:本公司資金融通最高限額以不超過最近財務報告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美 亞 鋼 管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合 併 子 公 司

爲他 背書

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表二


(

)
1






















(






一企






(
)
3

)
2




























































(
)
4































0 (
)














2

\$
2,
4
9
0
7
7,
7
\$
6
3,
1
1
0
\$
-
\$
-
\$
-
- \$
2,
4
9
0
7
7,
7
0
(
)






(
)

貿






2
2,
7
4
7,
9
7
0
1
6
5,
7
3
1
1
6
5,
7
3
1
- - 6.
0
3
%
2,
7
4
7,
9
7
0

1:編號欄之填寫方法如下:

1.發行人填0。

2.被投資公司按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 開始依序編號。

2:背書保證者與被背書保證對象之關係有下列七種:

1.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2.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3.母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4.對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母公司。

5.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公司。

6.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其背書保證之公司。

3: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以不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為限。

4:本公司背書保證最高限額以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一百為限。

美 亞 鋼 管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合 併 子 公 司

期末 有有 證券 情形

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表三


價證






公司

價證
券種
類及
名稱



公司
之關
帳列
科目
股數
/單位
比率
(
%)
帳面
金額

(註
1)

美亞

廠股
份有
公司

正道
工業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平
價值


列入

益之
金融

910
602
,
13,
295
0.
74
13,
295
三陽
工業
有限
股份
公司
688
000
,
15,
136
0.
08
15,
136
基亞
生物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230
000
,
19,
665
0.
17
19,
665
中國
學工


發股
份有
公司
石油

1,
100
000
,
8,
723
0.
05
8,
723

有限

光電
股份
公司
1,
800
000
,
17,
514
0.
02
17,
514
樂陞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59
648
,
33,
123
0.
28
33,
123



業銀
600
952
,
5,
625
0.
02
5,
624

南永
網精


物聯

200
000
,
1,
752
- 1,
752
兆豐


中國

經濟
平衡

200
000
,
1,
744
- 1,
744
國票
金融
有限
控股
股份
公司
備供


金融

產-
流動
48,
837
607
,
375
561
,
1.
77
375
561
,


43,
100

有限
志信
國際
股份
公司
6,
831
409
,
53,
353
3.
89
53,
353


5,
200

協益

子股
份有
公司
備供


金融

產-

流動
7,
800
000
,
312
000
,
6.
06
312
000
,

灣證
有限
交所
股份
公司



之金
融資


法衡
366
461
,
17 0.
06
29,
567

發股
份有

聯國




公司
1,
250
000
,
35,
132
2.
55
47,
694




4,
302

Chu
Mao
Tr
adi
Cor
ati
ng
ng
por
on
50,
050
764 2.
50
3,
329

發股
份有
安開

公司
1,
933
104
,
14,
424
1.
27
19,
860
有限
鉅新
科技
股份
公司
4,
888
672
,
- 9.
78
(
)
15,
247




84,
797

Gen
esi
s C
ita
l H
old
ing
s L
imi
ted
ap
3,
151
- 4.
51
(註
2)




34,
060




有限
渡假

股份
公司
4,
050
000
,
19,
895
9.
00
19,
895



22,
805




發股
份有




公司
6,
800
000
,
199
082
,
6.
07
222
526
,




9,
059


灣領

產投

股份
有限
公司
18,
000
000
,
270
810
,
14.
06
225
848
,




15,
190

陽信

業銀
金融



次順
1 10,
000
- 10,
000

業銀

板信

公司
100 10,
000
- 10,
000

單位

100
美控

發股
份有
公司





發股
份有
公司
融資



法衡

之金
5,
129
540
,
150
213
,
4.
58
167
902
,




5,
975

國票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備供


金融

產-
流動
3,
432
789
,
26,
398
0.
12
26,
398


3,
332


麗信

有限

公司
Oas
is
Ede
ies
Li
mit
ed
n P
ert
rop



之金
融資


法衡
1,
750
92,
743
13.
46
92,
743




金1
470萬


,

1:無公開市價者,依股權淨值填寫。

2:截至民國 105 3 25 日止,尚未取具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

3:投資子公司及關聯企業相關資訊,請詳附表六。

美 亞 鋼 管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合 併 子 公 司 取得 動產 金額 達新 幣三 元或 實收 本額 分之 二十 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表四

























(
)













































使








(
)















8
0
0




1
1
0


9
7.
3.
7
\$
1,
8
2
2,
1
6
0
\$
8
9,
1
1
0

、簡





、簡

















1,
9
3
5,
0
9
8



1,
8
6
2,
5
4
0









註:截至民國104 12 31 日止之價款交付情形。

美 亞 鋼 管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合 併 子 公 司 母子 司間 務關 係及 要交 往來 情形 金額 民國 ○四 一月 一日 十二 三十 一日

附表








(
)
1
















(
)
2


















(
)
3
0

(
)






貿

(
)





1
\$
7,
1
5
4
4
0.
1
6
0

(
)






貿

(
)





1


6
5
9
5
0.
0
1
0

(
)






貿

(
)





1



1 6
-
0

(
)






貿

(
)





1



1 6
-
0

(
)







(
)




1


1
1
4
5
-
0

(
)














1


4
8
5
-
0

(
)














1



1 6
-
0

(
)





Ma
Co
ion
De
lop
In
ion
l
L
im
i
d
t
t
te
t
te
y
er
rp
or
a
ve
me
n
rn
a
a
1



4,
9
6
0
7
0.
0
9
1 Gr
Ca
i
l
De
lop
L
im
i
d
ta
t
te
ac
e
p
ve
me
n
E
l
l
Ga
lax
L
im
i
d
te
te
rn
a
y
2


1,
6
4
8
5
0.
0
4

1:母公司及子公司相互間之業務往來資訊應分別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1.母公司填0。

2.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 開始依序編號。

  • 2:與交易人之關係有以下三種,標示種類即可:
  • 1.母公司對子公司。
  • 2.子公司對子公司。
  • 3.子公司對母公司。
  • 3:交易往來金額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比率之計算,若屬資產負債科目者,以期末餘額佔合併總資產之方式計算;若屬損益科目者,以期中累積金額佔合併總 營收之方式計算。
  • 4:本公司依接單情形,向美亞國際貿易(股)公司進貨,並按預計轉撥計價政策訂定轉撥價格;授信期間與一般廠商比較,尚無顯著差異。
  • 5:係辦公室分租收入及代墊費用等。
  • 6:係背書保證之手續費收入。
  • 7:係因資金貸與所產生之債權債務。

美 亞 鋼 管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合 併 子 公 司

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表

原始

金額




被投
公司
公司


公司
名稱

被投
公司
名稱


地址

業項
主要

期期
去年

(
)
股數


帳面
金額

(

)

列 之投

(

)
美亞

份有

廠股

公司
May
Cor
ati
Dev
elo
nt
er
por
on
pme








控股
、各
類投
\$
390
881
,
\$
390
881
,
5,
550
100
.00
\$
-
\$
(
)
11,
660
\$
(
)
11,
660
子公
Int
ati
l L
imi
ted
ern
ona
(註
1)

責任

美亞
有限
公司





鋼板
加工
144
709
,
144
709
,
- 70.
15
328
990
,
79,
462
56,
962

公司

其他

制品
Glo
Wor
ld
Dev
elo
Lim
ite
d
nt
ry
pme






類投


259
121
,
259
121
,
8,
882
50.
21
7,
214
(
)
184
881
,
( )
92,
829
子公
美控
發股
份有


公司

資及

類投
不動
產開
455
449
,
415
449
,
442
000
,
100
.00
450
210
,
3,
127
3,
127

公司



麗信


有限
公司




類投
498
923
,
498
923
,
17,
100
90.
00
98,
821
(
)
469
422
,
( )
422
480
,
子公
美亞
貿

有限
國際
股份
公司



貿

類批
45,
000
45,
000
4,
500
00
75.
43,
148
(
1,
099
)
( 825
)
子公
協益

子股
份有
公司



膠面

造及

- 303
429
,
- - - - 13,
052
3

加工

太精



(
泰國
)
有限
公司
泰國


鋼板
加工

179
688
,
179
688
,
17,
350
45.
01
213
611
,
40,
607
18,
277

益法


其他


制品

被投
公司
Glo
ld
elo
Lim
ite
d
Wor
Dev
nt
ry
pme
Sin
owi
elo
Lim
ite
d
Dev
nt
se
pme





經營



屬及
其他
236
731
,
236
731
,
550
7,
100
.00
1,
848
(
204
)
2 間
接投

之孫


資源
貿
Elt
al
Gal
Li
mit
ed
ern
axy





經營

屬及
其他

291
617
,
291
617
,
9,
350
100
.00
11,
270
(
)
184
279
,
2 間
接投

之孫


資源
貿
Gra
Cap
ita
l D
lop
t L
imi
ted
ce
eve
men

摩亞
經營
屬及
其他


2,
099
2,
099
70 100
.00
1,
905
(
)
340
2 間
接投

之孫
資源
貿


美控

發股
份有
公司
協益

子股
份有
公司



膠面

造及

- 66,
260
- - - - - -

加工

1:轉列其他負債 62,027 仟元。

2:該被投資公司之損益業已包含於其投資公司,故不另行表達。

3:因喪失重大影響力,於民國 104 7 13 日轉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