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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ER PIPE Annual Report 2014

Nov 14, 2014

51948_rns_2014-11-14_474b109f-c0b1-4911-bb4f-a637adaa30ad.pdf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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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2020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一○三年及一○二年度

地 址: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三段 2 之 1 號 12 樓

電 話:(02)2509-1199

~ 1 ~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目 錄



一、封面 1
二、目錄 2
三、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聲明書 3
四、會計師查核報告 4
五、合併資產負債表 5
六、合併綜合損益表 6
七、合併權益變動表 7
八、合併現金流量表 8-9
九、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一)公司沿革 10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10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10-14
(四)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14-28
(五)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28-29
(六)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 29-60
(七)關係人交易 60-62
(八)抵(質)押之資產 62
(九)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62-68
(十)重大之災害損失 68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68
(十二)其他 68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68-69
1.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72-75
2.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76
3.大陸投資資訊 -
(十四)部門資訊 69-71

~ 2 ~

聲 明 書

本公 司 民國 一 ○三 年度( 自民 國 一○ 三 年一 月 一日 至 一○ 三年 十 二 月三 十 一日 止 )依「關 係企 業 合 併營 業報 告 書、關 係企 業合 併 財務 報 表 及關 係 報告 書 編製 準則 」應 納入 編 製關 係企 業 合併 財 務報 表之 公 司與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二 十 七 號 應 納 入 編 製 母 子 公司 合 併財 務 報告 之公 司 均相 同,且關 係企 業 合併 財 務報 表所 應 揭露 相 關資 訊 於前 揭 母子 公司 合 併財 務 報表 中均 已 揭露,爰 不再 另行 編 製關 係 企業 合 併財 務 報表 。

特此 聲 明

公司名稱: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黃春發

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 3 ~

103.12.31 102.12.31 103.12.31 102.12.31
代 碼

$\frac{0}{20}$ 金 額 $\%$ 代 碼 負債及權益 金 額 % 金 額 %
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註四及六) 351, 935
$\mathcal{S}$
5 $\$\$
251, 183
$\overline{4}$ 2100 短期借款(註六及八) 1, 185, 707
\$
18 1, 329, 303
$\mathcal{S}$
21
111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129, 752 2 90, 461 $\mathbf{1}$ 2110 應付短期票券(註六) 249, 777 4 99, 943 $\mathbf{2}$
一流動(註四及六) 2150 應付票據 492, 178 355, 034 6
11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流動(註四、六及八) 33, 822 531, 308 8 2170 應付帳款 161,862 $\mathbf{2}$ 104, 940 $\mathbf{2}$
1147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一流動(註四及六) 15,000 $\sim$ $\overline{\phantom{a}}$ 2200 其他應付款 189,670 3 137,073 $\mathbf{2}$
1150 應收票據淨額(註四、六及八) 80,609 164, 377 3 2220 其他應付款一關係人(註七) 2,210 2,750
1170 應收帳款淨額(註四、五及六) 571, 577 9 580, 994 9 2230 當期所得稅負債(註四及六) 18,755 $\overline{\phantom{a}}$ 33, 554 $\mathbf{1}$
1180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註四、五及七) 51, 484 17,780 $\overline{\phantom{m}}$ 2310 預收款項 177 417
1200 其他應收款淨額 31, 477 12, 157 $\overline{\phantom{m}}$ 2322 一年內到期長期借款(註六及八) 3,326 12, 253
1210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淨額(註七) 1,758 $\overline{\phantom{a}}$ 2399 其他流動負債 20,885 6,430
1310 存貨一製造業(註四及六) 982, 643 15 962, 760 16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2, 324, 547 34 2,081,697 34
1320 存貨一營建業(註四、六、七及八) 405, 771 6 100, 929 $\overline{2}$ 非流動負債:
1410 預付款項(註六) 106, 415 $\overline{2}$ 109,055 2 2540 長期借款(註六及八) 9,000 3,063
1470 其他流動資產(註六及八) 499, 810 7 92,601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註四及六) 186, 442 3 176, 777 3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3, 262, 053 49 2, 913, 605 46 2640 應計退休金負債(註四及六) 177,626 3 195, 490 3
非流動資產: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一其他 13, 424 $\sim$ 14,551 $\overline{\phantom{m}}$
1523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一非流動(註四及六) 5, 216 5,362 $\overline{\phantom{m}}$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386, 492 6 389, 881 6
1543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非流動 574, 278 9 598, 126 9 2XXX 負債總額 2, 711, 039 40 2, 471, 578 40
(註四、五及六)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1546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一非流動(註四及六) 30,000 20,000 $-$ 3100 股本(註六) 2, 591, 261 39 2, 625, 331 41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淨額(註四、六及八) 697.727 10 607, 867 10 3200 資本公積(註六) 318, 987 5 331, 468 5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註四、六及八) 1,038,834 16 1,092,543 17 保留盈餘(註六)
1760 投資性不動產(註四、五、六及八) 168,021 3 170, 950 3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28,737 10,936
1780 無形資產(註四) 2, 210 2.210 $\overline{\phantom{a}}$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102,504 $\mathbf{2}$ 148, 773 $\mathbf{2}$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註四及六) 32, 292 44, 113 3350 未分配盈餘 649, 329 10 508, 346 8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註六及九) 875, 597 13 872, 566 14 3300 保留盈餘合計 780, 570 12 668, 055 10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3, 424, 175 51 3, 413, 737 54 3400 其他權益(註六) 4,718 $\overline{\phantom{a}}$ 1,658 $\sim$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3,686,100 56 3,623,196 56
36XX 非控制權益(註六) 289,089 $\overline{4}$ 232, 568 4
3XXX 權益總額 3, 975, 189 60 3, 855, 764 60
1XXX

6, 686, 228
計 \$
100 6, 327, 342
$\mathcal{S}$
100




6, 686, 228
$\mathcal{E}$
100 6, 327, 342
\$
100

100千反 104千度


金 額 % 金 額 %
4000 營業收入淨額(註四、六、七及十四) \$ 5,678,691 100 \$ 5, 331, 072 100
5000 營業成本(註六) $5,029,774$ ) ( 89 ) $\left($ $4, 794, 407$ ) ( 90
5900 營業毛利 648, 917 11 536,665 10
5910 未實現銷貨(損)益 355
5950 營業毛利淨額 648, 562 11 536,665 10
營業費用(註六)
6100 推銷費用 123, 979 $\left($ $\overline{2}$ 103, 988 $)$ ( 2
6200 管理費用 190,594 $)$ ( 3 176, 370 $)$ ( $\mathbf{3}$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314, 573$ ) ( 5 $280, 358$ ) ( $\overline{5}$
6900 營業利益 333, 989 6 256, 307 5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註六) 58, 274 53,023 1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淨額(註六及十二) 121,748 $)$ ( $\overline{2}$ $68, 877$ ) (
(
1
7050 財務成本(註六) 33, 623 $)$ ( 1 $44, 297$ ) ( $\mathbf{1}$
706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淨額(註六) 85, 169 1 45, 483 1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1,928 $)$ ( $\mathbf{1}$ 14,668
7900 税前淨利 322, 061 $\overline{5}$ 241,639 5
7950 所得税費用(註四及六) 55,082 $)$ ( $\mathbf{1}$ $59,618$ ) ( $\mathbf{1}$
8000 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 266, 979 4 182,021 $\overline{4}$
其他綜合損益
83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註六) 62,872 1 27, 319
8325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 65, 521 ) 4,777 )
8360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利益(損失)(註四) 4,160 $5, 289$ )
83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24,320 6,818
8399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相關之所得稅 9,665 $3,546$ )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16, 166 1 20,525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83, 145 5 $\$$ 202, 546 $\overline{4}$
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 239, 729 $\overline{4}$ $\$\$ 178,012 4
8620 非控制權益 27, 250 4,009
$\frac{1}{2}$ 266, 979 4 $\$$ 182,021 $\overline{4}$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mathcal{L}$ 240, 722 4 $\$$ 192,076 $\overline{4}$
8720 非控制權益 42, 423 $\mathbf{1}$ 10,470
\$ 283, 145 $\mathbf 5$ $\$$ 202, 546 4

保留盈餘 其他權益
项目代號 项目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 特别盈餘公積 未分配盈餘 保留盈餘合計 固外营運機構財務報
表换算之兒換差額
備供出售金融商品
未實現 (損)益
其他權益項目
合計
庫藏股票 歸屬於母公司
業主之權益總計
非控制權益 權益總額
Al 民国102年1月1日餘額 $\frac{1}{2}$ , 655, 331 $\mathbf{s}$ 337.512 \$ 102,504 - \$ 444, 715 \$ $547, 219$ \$ $35,514$ ) \$ $14,658$ \$( $20,856$ ) \$ ( 34,602 3 § 3, 484, 604 \$ 252,697 \$. 3, 737, 301
BI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0,936 $10, 936$ )
B3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46.269 $46, 269$ )
B5 普通股現金股利 $51,065$ ) ( $51,065$ ) $51,065$ ) 51,065
C15 資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 $1,442$ ) $1,442$ ) 1,442
D1 民國102年度1月至12月淨利 178,012 178,012 178.012 4,009 182, 021
D3 民國102年度1月至12月其他綜合損益 $5.134$ ) ( 5,134 23, 975 4,777 19, 198 14,064 6.461 20,525
D5 民國102年度1月至12月綜合損益總額 172, 878 172,878 23, 975 4,777 19,198 192,076 10,470 202, 546
L3 庫藏股註銷 $30,000$ ) ( $4,602$ ) 34,602
01 非控制權益增減 $30, 599$ ) ( 30,599
T1 其他 $977$ ) ( 977) 977) 977
Z1 民國102年12月31日餘額 2, 625, 331 331, 468 10.936 148.773 508, 346 668, 055 $11,539$ ) 9.881 1,658 3, 623, 196 232, 568 3, 855, 764
B1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17,801 $17,801$ )
B5 普通股现金股利 $131, 267$ ) $131.267$ ) 131, 267 ) 131, 267
B17 特别盈餘公積迴轉 $\sqrt{2}$ 46, 269 46, 269
DI 民國103年度1月至12月淨利 239, 729 239, 729 239, 729 27, 250 266, 979
D 3 民國103年度1月至12月其他綜合損益 4.053 4,053 67, 145 $70, 205$ ) ( 3,060 993 15, 173 16, 166
D5 民國103年度1月至12月綜合損益總額 243.782 243, 782 67, 145 $70, 205$ ) 3,060 240, 722 42, 423 283, 145
LI 庫藏股買回 $46,551$ ) ( 46,551 46,551
L 3 庫藏股註銷 $34,070$ ) ( $12,481$ ) 46,551
01 非控制權益增減 14,098 14,098
ZI 民國103年12月31日餘額 2,591,261 - \$ 318, 987 28,737 - \$ $102, 504$ \$ 649, 329 780, 570 \$ $55,606$ \$( $60, 324$ $8$ ( $4,718$ ) \$ $\frac{4}{3}$ 3,686,100 289,089 3, 975, 189



103年度 102年度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A10000 本期税前淨利 \$ 322, 061 \$ 241,639
調整項目:
A20100 折舊費用 99, 997 95, 772
A20200 攤銷費用 12,390 9,563
A20400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損失(利益) $\left($ 11,232 $\rightarrow$ 2,206
A20900 利息費用 31,589 41,616
A21200 利息收入 ( 6,469 $\left( \right)$ $\left($ 7,268 $\rightarrow$
A21300 股利收入 ( 21,536 $\lambda$ $\left($ $19, 218$ )
A2230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失(利益)之份額 $\left($ 107, 749 $\mathcal{L}$ ( 57,656 $\rightarrow$
A22500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1,046 544
A23100 處分投資損失(利益) ( 1,239 $\rightarrow$ $\left($ $18,623$ )
A23200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損失(利益) $\left($ 55, 398 $\rightarrow$
A23500 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3,848 18, 169
A23700 非金融資產減損損失 38,583
A29900 其他項目 100, 911 65, 525
A20010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合計 101,556 113, 815
A3000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A31110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增加)減少 $\left($ 26,686 $\big)$ 96, 547
A31130 應收票據(增加)減少 83,768 $\left($ 75,075 )
A31150 應收帳款(增加)減少 9,417 52, 487
A31160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增加)減少 C 33, 704 $\rightarrow$ $\left($ 17,780 )
A31180 其他應收款(增加)減少 101,850 $\rightarrow$ 9,458
A31190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增加)減少 1,758 $\rightarrow$
A31200 存貨(增加)減少 324, 960 $\lambda$ 17,891
A31230 預付款項(增加)減少 2,640 $\left($ 5,327)
A31240 其他流動資產(增加)減少 19, 412 6,600
A3100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合計 373, 721 84,801
A32130 應付票據增加(減少) 137, 144 1,992
A32150 應付帳款增加(減少) 56, 922 50,878
A32180 其他應付款增加(減少) 52,654 33, 714
A32190 其他應付款-關係人增加(減少) $\left($ 540 ) 2,596
A32210 預收款項增加(減少) 240) $\left($ $2,906$ )
A32230 其他流動負債增加(減少) 14, 455 3,760
A32240 應計退休金負債增加(減少) 13,704 $\mathcal{L}$ $\left($ $1,799$ )
A32990 其他營業負債增加(減少) 892 $5, 174$ )
A3200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245, 799 83,061
A3000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及負債之淨變動合計 127, 922 167, 862
A20000 調整項目合計 26, 366 281, 677
A33000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流出) 295, 695 523, 316
A33100 收取之利息 5,919 7,300
A33200 收取之股利 49,616 50, 418
A33300 支付之利息 31,646 $\lambda$ $\left($ $42,596$ )
A33500 退還(支付)之所得稅 58,061 $13,044$ )
AAAA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261, 523 525, 394


103年度 102年度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B00400 處分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567
B00600 取得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 25,000 $\lambda$
B01400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減資退回股款 2,596
B01800 取得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left($ $35, 557$ ) 195,828 $\rightarrow$
B01900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574, 352
B02300 處分子公司 74,015
B02700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36,860 $\lambda$ $\left($ 29, 915
B02800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157 407
B03800 存出保證金減少 13, 269 10, 191
B07100 預付設備款增加 ( $5,708$ )
B07200 預付設備款減少 2,306
B07300 其他預付款項增加 47,860 $\mathcal{E}$ 28,309 )
B09900 其他投資活動 459 739
BBBB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54,504 328, 525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C00200 短期借款減少 $\left($ 143,596 $\big)$ $\left($ 706, 376 )
C00500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149, 834
C00600 應付短期票券減少 $\left($ 99,819 )
C01700 償還長期借款 2,990 $\lambda$ 11, 425 $\rightarrow$
C04500 發放現金股利 131, 267 $\rightarrow$ $52, 507$ )
C04900 庫藏股票買回成本 46,551 $\big)$
C05800 非控制權益變動 29, 271 24, 137 )
CCCC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流出) 145, 299 894, 264
DDDD 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影響 39,032 19,050
EEEE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100,752 $\left($ 21, 295
E00100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251, 183 272, 478
E00200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351, 935 \$ 251, 183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民國一○三年及一○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除 另 予註 明 者外 ,金 額 係以 新 台幣 仟元 為 單位 )

一、 公司 沿 革

美亞 鋼 管廠 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簡 稱 本公 司 ),係 於 民 國 48 年 9 月依 中 華 民 國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成 並 經 核 准 設 立 , 登 記 於 台 北 市 。 本 公 司 為 國 內 第 一 家 專 業 鋼 管 製 造 廠 , 主 要 業 務 為 專 門 生 產 及 銷 售 配 管 用 黑 鋼 管 、 鍍 鋅 鋼 管 , 並 獲 得 經 濟 部 中 央 標 準 局 頒 發 : 「 低 壓 有 縫 黑 鋼 管 、 低 壓 有 縫 鍍 鋅 鋼 管 、 一 般 結 構 用 碳 鋼 鋼 管 、 機 械 結 構 用 碳 鋼 鋼 管 及 電 線 用 鋼 管 」 正 字 標 記 證明 書。本公 司 自 民 國 92 年 度起 為 擴 展多 角 化經 營,故 成立 營 建部 門,並 購置 營 建土 地 以自 地自 建 或合 建 方式 興建 國 民住 宅 等。

本公 司 之股 票 於民 國 79 年 8 月經 財 政 部證 券 暨期 貨 管理 委員 會( 現 已 變 更 為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 核 准 公 開 發 行 在 案 , 於 民 國 82 年 2 月 4 日 核 准上 市 ,民 國 82 年 4 月 27 日 正式 掛 牌 交易 。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為 新 台 幣 。 由 於 本 公 司 係 於 台 灣 上 市 , 為 增 加 財 務報 告 之比 較 性及 一致 性 ,本 合 併財 務報 告 係以 新 台幣 表達 。

二、 通過 財 務報 告 之日 期及 程 序

本公 司 合併 財 務報 告於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經 董事 會 核 准並 通 過。

  • 三、 新發 布 及修 訂 準則 及解 釋 之適 用
  • (一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 金 管 會 」 ) 認 可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生 效 之 2013 年 版國 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之 影響

本公 司 及由 本 公司 所控 制 個體( 以 下 簡稱「 合 併公 司 」)未適 用 下 列業 經 國際 會 計準 則理 事 會( IASB)發 布之 國 際財 務 報導 準則( IFRS)、 國際 會 計準 則 ( IAS)、 解 釋( IFRIC) 及解 釋 公告 ( SIC) 。

依據 金 管 會 103 年 4 月 3 日金 管 證審 字 第 1030010325 號 令,上 市、 上櫃 及 興櫃 公 司應 自民 國 104 年 起全 面採 用 經金 管 會認 可並 發 布生 效 之 2013 年 版國 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 不包 含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工 具 」)編 製財 務報 告,相關 新 發 布、修 正 及修 訂 之 準則 及 解釋 彙 列 如下 :

IASB 發布之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修正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對國 2009年1月1日或
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修正(2009年)」 2010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之修正 「嵌入式衍生工具」 於2009年6月30
日以後結束之年
度期間生效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2010年7月1日或
(2010 年)」 2011年1月1日
「2009 -2011
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3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修正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之比較揭 2010年7月1日
露對首次採用者之有限度豁免」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修正 「嚴重高度通貨膨脹及首次採用者 2011年7月1日
固定日期之移除」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修正 「政府貸款」 2013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之修正 「揭露-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互抵」 2013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之修正 「揭露-金融資產之移轉」 2011年7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 「合併財務報表」 2013年1月1日
(投資個體於
2014年1月1日生
效)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 「聯合協議」 2013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 「對其他個體權益之揭露」 2013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1 「合併財務報表、聯合協議及對其他 2013年1月1日
號及第12號之修正 個體之權益之揭露:過渡指引」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2 「投資個體」 2014年1月1日
號之修正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號 「公允價值衡量」 2013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 「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之表達」 2012年7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 「遞延所得稅:標的資產之回收」 2012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 「員工福利」 2013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正 「單獨財務報表」 2013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 「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 2013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之修正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互抵」 2014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0號 「露天礦場於生產階段之剝除成本」 2013年1月1日

經評 估 除下 列 各項 外, 適 用 2013 年 版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將不 致對 合 併財 務 報告 造成 重 大變 動 :

1.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12號 「對 其 他個 體之 權 益之 揭 露」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12號 係 針 對 企 業 對 所 參 與 之 合 併 個 體 及未 合 併個 體 二者 之權 益 規定 應 揭露 內容。首次 適 用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12號 時,本 公司 之 年度 合 併財 務報 告 將提 供 較廣 泛之 揭 露。

  1.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13號 「公 允 價值 衡量 」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13號「公 允 價值 衡量 」提供 公 允價 值 衡 量指 引,該 準 則定 義公 允 價值、建立 衡量 公 允價 值 之架 構,並 規 定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揭露。此 外,該 準 則 規定 之 揭露 內 容較 現行 準 則更 為 廣泛,例 如,現行 準 則僅 要 求以 公允 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工 具 須按 公 允價 值 三層 級揭 露,依 照 國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13號「 公 允 價值 衡 量」規 定,適 用該 準 則之 所 有資 產及 負 債皆 須 提供 前述 揭 露。

國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 第13號 之衡 量 規定 係採 推 延適 用 。

  1.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1號 之修 正 「其 他 綜合 損益 項 目之 表 達」

依修 正 準則 之 規定,其他 綜 合損 益 項目 須按 性 質分 類 且分 組 為 (1)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及 (2)後 續 可 能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相 關所 得 稅亦 應相 同 基礎 分 組。適用 該 修正 規 定前,並 無 上 述分 組 之強 制 規定 。

不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之 項 目 預 計 將 包 含 確 定 福 利 計 劃 精 算 損 益、採 用權 益 法認 列 之關 聯 企業 及 合資 之精 算 損益 份 額及 其相 關 之稅 額。後 續 可能 重 分類 至 損益 之 項目 預計 將 包含 國 外營 運機 構 財務 報 表換 算 之兌 換差 額、備 供 出售 金融 資 產公 允 價值 變動、現 金 流 量 避 險 及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之 其 他 綜 合 損 益份 額 及其 相 關之 稅額 。

  1. 國際 會 計準 則 第19號之 修 正「 員 工福 利」

該 準 則 主 要 修 正 以 淨 確 定 福 利 負 債 (資 產 )乘 以 折 現 率 決 定 淨利 息,並 用 其取 代 準則 修 訂前 之 利息 成本 及 計畫 資 產之 預期 報

酬、刪 除精 算 損益 得採「 緩衝 區 法」或 發生 時 一次 列 入損 益之 會 計政 策 選擇,並 規 定精 算 損益 應 於發 生時 列 入其 他 綜合 損益,以 及前 期 服務 成 本應 於發 生 時認 列 為損 益,不 再於 符 合既 得 條件 前 之平 均 期間 內 按直 線法 分 攤認 列 為費 用。此 外該 修 訂同 時 增加 確 定福 利 計劃 之 揭露 。

經評 估 適 用 2013 年 版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對 合 併公 司 財務 報告 尚無 重 大影 響 。

(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已 發 布 但 尚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之 影 響

下表 彙 列國 際 會計 準則 理 事會 已 發布 但尚 未 納入 金 管會 認可 2013 年 國 際財 務 報 導準 則 之新 發 布、 修正 及 修訂 之 準則 及解 釋 :

IASB 發布之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生效日(註1)
「2010-2012
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4年7月1日或
交易於2014年7
月1日及以後
「2011-2013
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4年7月1日
「2012-2014
週期之年度改善」
2016年1月1日
(註2)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 「金融工具」 2018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及第7 「強制生效日及過渡揭露」 2018年1月1日
號之修正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及國 「投資者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 2016年1月1日
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 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註3)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之修 「聯合營運權益之取得」 2016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 「管制遞延帳戶」 2016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 「來自客戶合約之收入」 2017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6及38號之修 「可接受之折舊及攤銷方法之闡釋」 2016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6及41號之修 「農業:生產性植物」 2016年1月1日

~ 13 ~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IASB 發布之

生效日(註1)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 「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金」 2014年7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正 「單獨財務報表中之權益法」 2016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之修正 「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2014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修正 「衍生工具之合約更替及避險會計 2014年1月1日
之繼續」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1號 「公課」 2014年1月1日

註1:除另註明外,上述新訂準則及解釋係於各該日期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生效。

註2:除IFRS5之修正採推延適用外,其餘修正係適用於2016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

註3:推延適用於2016年1月1日以後開始之年度期間所發生之交易。

合 併 公 司 現 正 持 續 評 估 上 述 準 則 及 解 釋 對 合 併 公 司 財 務 狀 況 與 經營 結 果之 影 響, 相關 影 響待 評 估完 成時 予 以揭 露 。

四、 重大 會 計政 策 之彙 總說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彙 總 說 明 如 下 。 除 另 有 說 明者 外 ,下 列 會計 政策 已 一致 適 用於 本合 併 財務 報 告。

(一 )遵循 聲 明

本 公 司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照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以 下稱 「 編製 準 則 」 )編製 。

(二 )編製 基 礎

除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外 ,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歷 史 成 本 基 礎 編 製 , 歷 史 成 本 通 常 係 依 取 得 資 產 所 支 付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決 定。

(三 )資產 與 負債 區 分流 動與 非 流動 之 標準

流 動 資 產 包 括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持 有 及 預 期 於 一 年 內 變 現 或 耗 用 之 資 產 , 資 產 不 屬 於 流 動 資 產 者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包 括 為 交 易 目 的 而 發 生 及 預 期 須 於 未 來 一 年 內 清 償 之 負 債 , 負 債 不 屬 於 流 動 負 債者 為 非流 動 負債 。

(四)合併 基 礎

  1. 合併 報 告編 制 原則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包 含 本 公 司 及 由 本 公 司 所 控 制 個 體 ( 即 子 公 司 ) 之 財 務 報 告 。 控 制 係 指 本 公 司 可 主 導 某 一 個 體 之 財 務 及 營 運 政策 之 權力 , 以從 其相 關 營運 活 動中 獲取 利 益。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已 適 當 納 入 被 收 購 或 被 處 分 子 公 司 於 當 年 度 自收 購 生效 日 起或 至處 分 生效 日 止之 營運 損 益。

子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告 業 已 適 當 調 整 , 俾 使 其 會 計 政 策 與 本 公 司 所使 用 之會 計 政策 一致 。

本 公 司 合 併 個 體 間 之 重 大 交 易 、 餘 額 、 收 益 及 費 損 業 已 於 合 併時 全 數消 除 。

子 公 司 之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係 歸 屬 至 本 公 司 業 主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 即使 非 控制 權 益因 而成 為 虧損 餘 額。

當 對 子 公 司 所 有 權 權 益 之 變 動 未 導 致 本 公 司 喪 失 對 子 公 司 之 控 制 時 , 此 變 動 係 以 權 益 交 易 處 理 。 為 反 映 本 公 司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對 子 公 司 相 對 權 益 之 變 動 , 已 予 調 整 其 帳 面 金 額 。 非 控 制 權 益 之 調 整 數 與 所 支 付 或 收 取 對 價 公 允 價 值 間 之 差 額 , 係 直 接 認 列 於 權 益, 並 歸屬 於 本公 司業 主 。

當 合 併 公 司 喪 失 對 子 公 司 之 控 制 時 , 處 分 損 益 係 為 下 列 兩 者 之差 額:(1)所 收取 對價 之 公允 價 值與 對前 子 公司 之 剩餘 投資 按 喪 失控 制 日之 公 允價 值合 計 數, 以 及(2)前子 公 司之 資 產( 含商 譽) 與 負 債 及 非 控 制 權 益 按 喪 失 控 制 日 之 帳 面 金 額 合 計 數 。 合 併 公 司 對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中 所 認 列 與 該 子 公 司 有 關 之 所 有 金 額 , 其 會 計 處 理 係 與 合 併 公 司 直 接 處 分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所 必 須 遵 遁 之 基 礎 相 同即 依 據相 關 IFRSs 之 規 定重 分 類至 損 益或 直 接轉 列 保留 盈餘 。

對 前 子 公 司 剩 餘 投 資 係 按 喪 失 控 制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 之 規 定 原 始 認 列 金 融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或 作 為 原 始認 列 投資 關 聯企 業或 聯 合控 制 個體 之成 本 。

  1. 列入 合 併財 務 報告 之子 公 司

本合 併 財務 報 告編 製主 體 如下 :

所持股權百分比
投資公司名稱 子公司名稱 業務性質 103.12.31 102.12.31 說明
美亞鋼管廠(股) Mayer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控股公司及各類 100.00% 100.00%
公司 International Limited (BVI) 投資業務
越南美亞責任有限公司 加工銷售鋼管鋼板 70.15% 70.15%
及其他金屬制品
Glory World Development Ltd. 各類投資業務 50.21% 50.21%
(BVI)
美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各類投資及不動 100.00% 100.00%
(原名美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產開發業務
美麗信發展有限公司 各類投資業務 90.00% 90.00%
美亞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各類批發貿易 75.00% -
Glory World Sinowise Development Limited 經營有色金屬及 100.00% 100.00%
Development 其他礦物資源貿易
Limited (BVI) Elternal Galaxy Limited 經營有色金屬及 100.00% 100.00%
其他礦物資源貿易
Grace Capital Development 經營有色金屬及 100.00% 100.00%
Limited 其他礦物資源貿易

註: 本 公司 於 民國 103 年 5 月 13 日以 新台 幣 45,000 仟 元 參與 投 資設 立 美亞 國 際貿 易股 份 有限 公 司, 取 得 75%股 權 。

(五)外 幣

編 製 合 併 公 司 之 各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時 , 以 個 體 功 能 性 貨 幣 以 外 之 貨 幣 交 易 者 , 依 交 易 日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性 貨 幣 記 錄 。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 外 幣 貨 幣 性 項 目 以 收 盤 匯 率 換 算 。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外 幣 非 貨 幣 性 項 目 , 按 決 定 公 允 價 值 當 日 之 匯 率 換 算 。 以 歷 史 成 本 衡 量 之外 幣 非貨 幣 性項 目係 以 交易 日 之匯 率換 算 ,不 再 重新 換算 。

於 編 製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 合 併 公 司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以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匯 率 換 算 為 新 台 幣 。 除 匯 率 於 當 期 劇 烈 波 動 者 以 交 易 當 日 匯 率 換 算 外 , 其 餘 收 益 及 費 損 項 目 係 以 當 期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所 產生 之 兌換 差額 認 列為 其 他綜 合損 益 。

在 處 分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並 構 成 對 該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喪 失 控 制 、 聯 合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響 時 , 所 有 與 該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相 關 可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業 主之 權 益將 重 分類 為損 益 。

在 部 分 處 分 包 含 於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子 公 司 未 構 成 對 該 子 公 司 喪 失 控 制 時 , 係 按 比 例 將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計 兌 換 差 額 重 新 歸 屬 予 該 子 公 司 之 非 控 制 權 益 , 而 不 認 列 為 損 益 。 在 其 他 任 何 部 分 處 分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之 情 況 下 ,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累 計 兌 換 差 額 則 按處 分 比例 重 分類 至損 益 。

(六)約當 現 金

約 當 現 金 係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 且 價 值 變 動 甚 小 之 短 期 並 具高 度 流動 性 之投 資。

(七)金融 工 具

金 融 資 產 與 金 融 負 債 於 合 併 公 司 成 為 該 工 具 合 約 條 款 之 一 方 時 認列 於 合併 資 產負 債表 。

原 始 認 列 金 融 資 產 與 金 融 負 債 時 , 若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非 屬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者 ,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加 計 直 接 可 歸 屬 於 取 得 或 發 行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之 交 易 成 本 衡 量 。 直 接 可 歸 屬 於 取 得 或 發 行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之 交 易 成 本 , 則立 即 認列 為 損益 。

金融 資 產

金 融 資 產 之 慣 例 交 易 係 採 交 易 日 會 計 認 列 及 除 列 。 慣 列 交 易 係 指 金 融 資 產 之 購 買 或 出 售 , 其 交 付 期 間 係 在 因 法 規 或 市 場 慣 例 所 訂 之期 間 內者 。

  1. 金融 資 產之 種 類

金 融 資 產 係 分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持 有 到 期 日 投 資 、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與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四 類 。 該 分 類 係 於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時 視 其 性 質 及 目 的 而 決 定 。 合 併 公 司 所 持 有 之金 融 資產 種 類為 如下 :

(1)透過 損 益公 允 價值 衡量 之 金融 資 產

透 過 損 益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包 括 持 有 交 易 及 指 定 為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

若符 合 下列 條 件之 一者 , 金融 資 產係 分類 為 持有 供 交易 : A.其取 得 之主 要 目的 為短 期 內出 售 ;

B.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即 屬 合 併 管 理 之 可 辨 認 金 融 工 具 組 合 之 一 部 分, 且 有近 期 該組 合為 短 期獲 利 之操 作型 態 之證 據 ;或

C.屬 衍 生 工 具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或 被 指 定 且 有 效 之 避 險 工 具 之 衍 生工 具 除外 )。

此 外 , 對 於 包 含 一 個 或 多 個 嵌 入 式 衍 生 工 具 之 合 約 可 指 定 整體 混 合(結合 )合 約為 透 過損 益 按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金融 資產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其 再 衡 量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 該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不 包 含 該 金 融 資 產 所 產 生 之 任 何 股 利 或 利 息 (包 括 於 投 資 當 年 度 收 到 者 )。 公 允 價 值 之 決 定 方 式 請 參 閱 附 註 六 (二 十 四)。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若 屬 於 活 絡 市 場 無 市 場 報 價 且 其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 及 與 此 種 無 報 價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須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後 續係 以 成本 減 除減 損 損失 後 之金 額衡 量,並 單 獨列 為「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 該 等 金 融 資 產 於 後 續 能 可 靠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時 , 係 按 公 允 價 值 再 衡 量 ,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公 允 價 值 間 之 差 額認 列 於損 益 。

(2)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係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被 指 定 為 備 供 出 售 , 或 未 被 分 類 為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投 資 或 透 過 損 益 按 公允 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資 產 。

合 併 公 司 持 有 上 市 (櫃 )公 司 股 票 及 基 金 係 於 活 絡 市 場 交 易 而 分 類 為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並 於 每 一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以 公 允 價值 表 達。 公 允價 值之 決 定方 式 請參 閱附 註 六(二十 四)。

備 供 出 售 貨 幣 性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中 屬 外 幣 兌 換 損 益 與 以 有 效 利 息 法 計 算 之 利 息 收 入 , 以 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股 利 ,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 其 餘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於 投 資 處 分 或 確 定 減 損 時 重 分 類 為 損 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股 利 於 合 併 公 司 收 款 之 權 利 確 立 時 認 列。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若 屬 於 活 絡 市 場 無 市 場 報 價 且 公 允 價 值 無 法 可 靠 衡 量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 及 與 此 種 無 報 價 權 益 工 具 連 結 且 須 以 交 付 該 等 權 益 工 具 交 割 之 衍 生 工 具 , 後 續 係 以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並 單 獨 列 為 「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 該 等 金 融 資 產 於 後 續 能 可 靠 衡 量 公 允 價 值 時 , 係 按 公 允 價值 再 衡量 , 其帳 面金 額 與公 允 價值 間之 差 額認 列 於損 益。

(3)放款 及 應收 款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係 指 於 活 絡 市 場 無 報 價 , 且 具 固 定 或 可 決 定 付 款 金 額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主 要 包 括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應 收 票 據 及 帳 款 、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及 無 活 絡 市 場 債 券 投 資 , 係 採 用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惟 應收 帳 款之 利息 認 列不 具 重大 性之 情 況除 外 。

  1. 金融 資 產之 減 損

除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外 , 合 併 公 司 係 於 每 一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評 估 其 他 金 融 資 產 是 否 有 減 損 客 觀 證 據 ,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 因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之 單 一 或 多 項 事 項 , 致 使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受 損 失 者 , 該 金 融 資 產 即 已 發 生減 損 。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如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 該 資 產 經 個 別 評 估 未 有 減 損 後 , 另 再 組 合 基 礎 評 估 減 損 。 應 收 款 組 合 之 客 觀 減 損 證 據 可 能 包 含 合 併 公 司 過 去 收 款 經 驗 、 該 組 合 超 過 平 均 授 信 期 間 之 延 遲 付 款 增 加 情 況 , 以 及 與 應 收 款 拖 欠 有 關 之 經 濟 情 勢變 化 與其 他 。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係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之 差 額。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於 後 續 期 間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減 少 , 且 該 減 少 客 觀 地 與 認 列 減 損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相 連 結 , 則 先 前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直 接 或 藉 由 調 整 備 抵 帳 戶 予 以 迴 轉 認 列 於 損 益 , 惟 該 迴 轉 不 得 使 金 融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超 過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情 況 下 於 迴 轉 日應 有 之攤 銷 後成 本。

當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低 於 成 本 且 發 生 顯 著 或 永 久 性下 跌 時, 將 被認 為是 一 項客 觀 減損 證據 。

其他 金 融資 產 之客 觀減 損 證據 可 能包 含:

(1)發行 人 或債 務 人之 重大 財 務困 難 ;

(2)違約 , 例如 利 息或 本金 支 付之 延 滯或 不償 付 ;

(3)債務 人 將進 入 破產 或其 他 財務 重 整之 可能 性 大增 ; 或

(4)由於 財 務困 難 而使 金融 資 產之 活 絡市 場消 失 。

當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發 生 減 損 時 , 原 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之 累 計損 失 金額 將重 分 類至 損 益。

備 供 出 售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已 認 列 於 損 益 之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透 過 損 益 迴 轉 。 任 何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後 之 公 允 價 值 回 升 金 額 係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備 供 出 售 債 務 工 具 之 公 允 價 值 若 於 後 續 期 間 增 加 , 而 該 增 加 能 客 觀 地 連 結 至 減 損 損 失 認 列 於 損 益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 則 減 損損 失 予以 迴 轉並 認列 於 損益 。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係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類 似 金 融 資 產 之 現 時 市 場 報 酬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之 差 額。 此 種減 損損 失 於後 續 期間 不得 迴 轉。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之 減 損 損 失 係 直 接 自 金 融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中 扣 除 , 惟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係 籍 由 備 抵 帳 戶 調 降 其 帳 面 金 額 。 當 判 斷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無 法 收 回 時 , 係 沖 銷 備 抵 帳 戶 。 原 先 已 沖 銷 而 後 續 收 回 之 款 項 則 貸 記 備 抵 帳 戶 。 備 抵 帳 戶 帳 面 金 額 之 變 動 認 列 於 損益 。

  1. 金融 資 產之 除 列

合 併 公 司 僅 於 對 來 自 金 融 資 產 現 金 流 量 之 合 約 權 利 失 效 , 或 已 移 轉 金 融 資 產 且 該 資 產 所 有 權 之 幾 乎 所 有 風 險 及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其他 企 業時 , 始將 金融 資 產除 列 。

於 一 金 融 資 產 整 體 除 列 時 , 其 帳 面 金 額 與 所 收 取 對 價 加 計 已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之 任 何 累 計 利 益 或 損 失 之 總 和 間 之 差 額 係 認 列於 損 益。

權益 工 具

權 益 工 具 係 指 表 彰 合 併 公 司 於 資 產 減 除 所 有 負 債 後 剩 餘 權 益 之 任 何 合 約 。 合 併 公 司 發 行 之 權 益 工 具 係 以 取 得 之 價 款 扣 除 直 接 發 行 成本 後 之金 額 認列 。

再 取 回 本 公 司 本 身 之 權 益 工 具 係 於 權 益 項 下 認 列 與 減 除 。 購 買、 出 售、 發 行或 註銷 本 公司 本 身之 權益 工 具不 認 列於 損益 。

金融 負 債

  1. 後續 衡 量:

除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下 , 所 有 金 融 負 債 係 以有 效 利息 法 按攤 銷後 成 本衡 量 :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包 含 持 有 供 交 易 及 指 定 為透 過 損益 按 公允 價值 衡 量。

若符 合 下列 條 件之 一者 , 金融 負 債係 分類 為 持有 供 交易 : (1)其發 生 之主 要 目的 為短 期 內再 買 回;

  • (2)於 原 始 認 列 時 即 屬 合 併 管 理 之 可 辨 認 金 融 工 具 組 合 之 一 部 分 , 且有 近 期該 組 合為 短期 獲 利之 操 作型 態之 證 據; 或
  • (3)屬 衍 生 工 具 ,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及 被 指 定 且 有 效 之 避 險 工 具 之 衍 生 工具 除 外。

  • 金融 負 債之 除 列

合併 公 司僅 於 義務 解除、取 消或 到 期時,始將 金 融負 債 除列。 除列 金 融負 債 時,其 帳面 金 額與 所 支付 對價 間 之差 額 認列 為損 益。

(八)存貨 - 製造 業

存 貨 包 括 原 料 、 物 料 、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 存 貨 係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衡 量 , 比 較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時 除 同 類 別 存 貨 外 係 以 個 別 項 目 為 基 礎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需 投 入 之 估 計 成 本 及 完 成 出 售 所 需 之 估 計 成 本 後 之 餘 額 。 存 貨 成本 之 計算 係 採加 權平 均 法。

(九)存貨 - 建設 業

存 貨 包 括 待 售 房 地 、 在 建 房 地 及 預 付 土 地 款 等 , 係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入 帳 基 礎 , 依 全 部 完 工 法 認 列 工 程 損 益 。 預 付 土 地 款 於 取 得 所 有 權 後 轉 列 營 建 用 地 , 積 極 開 發 時 再 予 轉 列 在 建 房 地 , 並 於 積 極 開 發 或建 造 工作 時 起至 完工 期 間, 將 有關 之利 息 資本 化 。

(十 )投資 關 聯企 業

關 聯 企 業 係 指 合 併 公 司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 但 非 屬 子 公 司 或 合 資 權 益 之 企 業 。 重 大 影 響 係 指 參 與 被 投 資 公 司 財 務 及 營 運 政 策 決 策 之 權 力 , 但 非 控 制 或 聯 合 控 制 該 等 政 策 。 合 併 公 司 採 用 權 益 法 處 理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投 資 。 權 益 法 下 ,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原 始 依 成 本 認 列 , 取 得 日 後 帳 面 金 額 係 隨 合 併 公 司 所 享 有 之 關 聯 企 業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 與 利 潤 分 配 而 增 減 。 此 外 , 針 對 關 聯 企 業 權 益 之 變 動 係 按 持 股 比 例認 列 。

關 聯 企 業 發 行 新 股 時 , 合 併 公 司 若 未 按 持 股 比 例 認 購 , 致 使 持 股 比 例 發 生 變 動 , 並 因 而 使 投 資 之 股 權 淨 值 發 生 增 減 時 , 其 增 減 數 調 整 資 本 公 積 及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惟 若 未 按 持 股 比 例 認 購 或 取 得 致 使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所 有 權 權 益 減 少 者 ,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中 所 認 列 與 該 關 聯 企 業 有 關 之 金 額 按 減 少 比 例 重 分 類 , 其 會 計 處 理 之 基 礎 係 與 關 聯 企 業 若 直 接 處 分 相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所 必 須 遵 循 之 基 礎 相 同 ; 前 項 調 整 如 應 借 記 資 本 公 積 , 而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所 產 生 之 資 本 公 積 餘 額不 足 時, 其 差額 借記 保 留盈 餘 。

當 合 併 公 司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損 失 份 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在 該 關 聯 企 業 之權 益 時,即停 止 認列 進 一步 之 損失。合 併公 司 僅於 發 生 法 定 義 務 、 推定 義 務或 已 代關 聯企 業 支付 款 項之 範圍 內,認 列 額外 損 失及 負 債。

取 得 成 本 超 過 合 併 公 司 於 取 得 日 所 享 有 關 聯 企 業 可 辨 認 資 產 及 負 債 淨 公 允 價 值 份 額 之 數 額 列 為 商 譽 , 該 商 譽 係 包 含 於 該 投 資 之 帳 面 金 額 且 不 得 攤 銷 ; 合 併 公 司 於 取 得 日 所 享 有 關 聯 企 業 可 辨 認 資 產 及負 債 淨公 允 價值 份額 超 過取 得 成本 之數 額 列為 當 期收 益。

合併 公 司係 採 用國 際會 計 準則 第 39 號「金 融工 具:認 列 與 衡量 」 之 規 定 , 以 決 定 對 關 聯 企 業 是 否 認 列 額 外 之 減 損 損 失 。 於 評 估 減 損 時 , 係 將 投 資 之 整 體 帳 面 金 額 (含 商 譽 )視 為 單 一 資 產 , 依 國 際 會 計 準則 第 36 號「 資 產 減損 」之規 定,比 較可 回 收金 額 與帳 面金 額,進 行 減 損 測 試 , 所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亦 屬 於 投 資 帳 面 金 額 之 一 部 分 。 減 損 損 失 之 任 何 迴 轉 , 於 該 投 資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後 續 增 加 之 範 圍 內 , 係 依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36 號 「 資產 減 損」 之 規定 認 列。

合 併 公 司 自 喪 失 對 關 聯 企 業 重 大 影 響 之 日 起 停 止 採 用 權 益 法 , 並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其 對 原 關 聯 企 業 所 剩 餘 之 投 資 , 剩 餘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及 任 何 處 分 價 款 與 喪 失 重 大 影 響 當 日 之 投 資 帳 面 金 額 之 差 額 , 列 入 當 期 損 益 。 此 外 ,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中 所 認 列 與 該 關 聯 企 業 有 關 之 所 有 金 額 , 其 會 計 處 理 之 基 礎 係 與 關 聯 企 業 若 直 接 處 分 相 關 資 產 或負 債 所必 須 遵循 之基 礎 相同 。

合 併 公 司 與 關 聯 企 業 間 之 逆 流 、 順 流 及 側 流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損 益 , 僅 在 與 合 併 公 司 對 關 聯 企 業 權 益 無 關 之 範 圍 內 , 認 列 於 合 併 財 務報 告 。

(十 一)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用 於 商 品 或 勞 務 之 生 產 或 提 供 、 出 租 予 他 人 或 供 管 理 目 的 而 持 有 且 預 期 使 用 超 過 一 期 之 有 形 項 目 , 於 符 合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以 及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之 條 件 時 , 以 成 本 衡 量 認 列 , 後 續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損 失 後 之金 額 衡量 。

自有 土 地不 提 列折 舊。

合 併 公 司 採 直 線 基 礎 提 列 折 舊 , 即 於 資 產 預 計 耐 用 年 限 內 平 均 分 攤 資 產 成 本 減 除 殘 值 後 之 餘 額 , 並 且 至 少 於 每 一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 殘 值 及 折 舊 方 法 進 行 檢 視 。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之 影 響 係 依 據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8 號 「 會計 政 策、 會計 估 計變 動 及錯 誤」 以 推延 方式 處 理。

於 處 分 或 預 期 無 法 由 使 用 或 處 分 產 生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時 , 將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除 列 。 除 列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所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金 額 , 係 淨 處 分 價 款 與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間 之 差 額 , 並 且 認 列 於 當 期損 益 。

(十 二)投資 性 不動 產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係 為 賺 取 租 金 或 資 本 增 值 或 兩 者 兼 具 而 持 有 之 不 動 產 。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亦 包 括 目 前 尚 未 決 定 未 來 用 途 所 持 有 之 土 地 , 故將 其 視為 獲 取資 本增 值 所持 有 。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原 始 以 成 本 衡 量 , 後 續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減 損 損失 後 之金 額衡 量 。

合 併 公 司 採 直 線 基 礎 提 列 折 舊 , 即 於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預 計 耐 用 年 限內 平 均分 攤 資產 成本 減 除殘 值 後之 餘額 ,

於 處 分 或 永 久 不 再 使 用 且 預 期 無 法 由 處 分 產 生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時 將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除 列 。 除 列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所 產 生 之 利 益 或 損 失 金 額 , 係 淨 處 分 價 款 與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間 之 差 額 , 並 且 認 列 於 當 期 損 益。

(十 三)商 譽

企 業 合 併 所 取 得 之 商 譽 係 依 收 購 日 所 認 列 之 商 譽 金 額 作 為 成 本, 後 續以 成 本減 除累 計 減損 損 失後 之金 額 衡量 。

為 減 損 測 試 之 目 的 , 商 譽 分 攤 至 合 併 公 司 預 期 會 因 該 合 併 綜 效 而受 益 之各 現 金產 生單 位 或現 金 產生 單位 群 組。

受 攤 商 譽 之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每 年 及 有 跡 象 顯 示 該 單 位 可 能 已 減 損 時 藉 由 包 含 商 譽 之 該 單 位 帳 面 金 額 與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之 比 較 , 進 行 該 單 位 之 減 損 測 試 。 若 分 攤 至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群 組 之 商 譽 係 當 年 度 企 業 合 併 所 取 得 , 則 該 單 位 或 單 位 群 組 應 於 當 年 度 結 束 前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 若 受 攤 商 譽 之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其 帳 面 金 額 , 減 損 損 失 係 先 減 少 該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受 攤 商 譽 之 帳 面 金 額 , 次 就 該 單 位 內 其 他 各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之 比 例 減 少 各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 任 何 減 損 損 失 直 接 認 列 為 當 期 損 失 。 商 譽 減 損 損 失 不 得 於 後 續 期間 迴 轉。

處 分 受 攤 商 譽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內 之 某 一 營 運 時 , 與 該 被 處 分 營 運 有 關 之 商 譽 金 額 係 包 含 於 營 運 之 帳 面 金 額 以 決 定 處 分 損 益 , 並 且 以 該 被 處 分 之 營 運 及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內 保 留 部 分 之 相 對 價 值 為 基 礎 予 以 衡量 。

(十 四)有形 及 無形 資 產(商 譽除 外)之 減損

合 併 公 司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評 估 是 否 有 任 何 跡 象 顯 示 有 形 及 無 形 資 產 (商 譽 除 外 )可 能 已 減 損 。 若 有 任 一 減 損 跡 象 存 在 , 則 估 計 該 資 產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 倘 無 法 估 計 個 別 資 產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 合 併 公 司 估 計 該 資 產 所 屬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 若 共 用 資 產 可 依 合 理 一 致 之 基 礎 分 攤 至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時 , 則 分 攤 至 個 別 之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 反 之 , 則 分 攤 至 可 依 合 理 一 致 之 基 礎 分 攤 之 最 小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群組 。

針 對 非 確 定 耐 用 年 限 及 尚 未 可 供 使 用 之 無 形 資 產 , 至 少 每 年 進 行減 損 測試 , 或於 有減 損 跡象 時 進行 減損 測 試。

可 回 收 金 額 為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與 其 使 用 價 值 之 較 高 者 。 評 估 使 用 價 值 時 , 係 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以 稅 前 折 現 率 加 以 折 現 , 該 折 現 率 係 反 映 現 時 市 場 對 貨 幣 時 間 價 值 及 尚 未 用 以 調 整 未 來 現 金 流 量估 計 數之 資 產特 定風 險 之評 估 。

個 別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若 低 於 其 帳 面 金 額 時 , 將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調 減 至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 減 損 損 失立 即 認列 於 當年 度損 失 。

當 減 損 損 失 於 後 續 迴 轉 時 ,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之 帳 面 金 額 調 增 至 修 訂 後 之 可 回 收 金 額 , 惟 增 加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資 產 或 現 金 產 生 單 位 若 未 於 以 前 年 度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時 所 決 定 之 帳 面 金 額。 減 損損 失 之迴 轉係 認 列於 損 益。

(十 五)收入 認 列

收 入 係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並 扣 除 估 計 之 客 戶 退 貨 、 折 扣 及 其 他 類 似 之 折 讓 。 銷 貨 退 回 係 依 據 以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攸 關因 素 合理 估 計未 來之 退 貨金 額 提列 。

  1. 商品 之 銷售

銷售 商 品係 於 下列 條件 完 全滿 足 時認 列收 入:(1)合 併公 司 已 將商 品 所有 權 之重 大風 險 及報 酬 移轉 予買 方;(2)合 併公 司對 於 已 經出 售 之商 品 既不 持續 參 與管 理,亦 未維 持 有效 控 制;(3)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 (4)與 交 易 有 關 之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及 (5)與交 易 有 關之 已 發生 或 將發 生之 成 本能 可 靠衡 量。

具 體 而 言 , 銷 售 商 品 收 入 係 於 商 品 交 付 且 法 定 所 有 權 移 轉 時 認列 。

  1. 股利 收 入及 利 息收 入

投 資 所 產 生 之 股 利 收 入 係 於 股 東 收 款 之 權 利 確 立 時 認 列 , 惟 前 提 係 與 交 易 有 關 之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 且 收 入 金 額能 可 靠衡 量 。

金 融 資 產 之 利 息 收 入 係 於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合 併 公 司 , 且 收 入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認 列 。 利 息 收 入 係 依 時 間 之 經 過 按 流 通 在外 本 金與 所 適用 之有 效 利率 採 應計 基礎 認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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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借款 成 本

直接 可 歸屬 於 取得、建 造 或生 產 符合 要件 之 資產 (即 必 須 經一 段 相當 長 期間 始 達到 預定 使 用或 出 售狀 態之 資 產)之借 款 成 本,係 作為 該 資 產 成 本 之 一 部 分 , 直 到 該 資 產 達 到 預 定 使 用 或 出 售 狀 態 之 幾 乎 所有 必 要活 動 已完 成為 止 。

特 定 借 款 如 於 符 合 要 件 之 資 本 支 出 發 生 前 進 行 暫 時 投 資 而 賺 取 之投 資 收入 , 係自 符合 資 本化 條 件之 借款 成 本中 減 除。

除上 述 外, 所 有其 他借 款 成本 係 於發 生當 期 認列 為 損益 。 (十 七)退職 後 福利

屬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計 畫 之 退 休 金 , 係 於 員 工 提 供 服 務 之 期 間 , 將 應提 撥 之退 休 金數 額認 列 為當 期 費用 。

屬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計 畫 之 退 休 金 , 提 供 福 利 之 成 本 係 使 用 預 計 單 位 福 利 法 進 行 精 算 評 價 。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產 生 之 所 有 精 算 損 益 於 發 生 期 間 立 即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於 福 利 已 既 得 之 範 圍 內 立 即 認 列 , 非 屬 已 既 得 之 部 分 則 於 福 利 成 為 既 得 前 之 平 均 期 間 內, 以 直線 基 礎攤 銷。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係 代 表 確 定 福 利 義 務 之 現 值 、 調 整 未 認 列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 並 減 除 計 畫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後 之 金 額 。 任 何 依 此 方 式 計 算 所 產 生 之 資 產 , 不 得 超 過 累 積 未 認 列 前 期 服 務 成 本 , 加 上 該 計 畫 之 可得 退 還資 金 及可 減少 未 來提 撥 金之 現值 。

(十 八)稅 捐

所得 稅 費用 係 當期 應付 所 得稅 及 遞延 所得 稅 之總 和 。

  1. 當期 所 得稅

當 期 應 付 所 得 稅 係 以 當 年 度 課 稅 所 得 為 基 礎 。 因 部 份 收 益 及 費 損 係 其 他 年 度 之 應 課 稅 或 可 減 除 項 目 , 或 依 相 關 稅 法 非 屬 應 課 稅 或 可 減 除 項 目 , 致 課 稅 所 得 不 同 於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所 報 導 之 淨 利 。 本 公 司 當 期 所 得 稅 相 關 負 債 係 按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質 性 立法 之 稅率 計算 。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計 算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加 徵 百 分 之 十 所 得 稅 列 為 股東 會 決議 年 度之 所得 稅 費用 。

以前 年 度應 付 所得 稅之 調 整, 列 入當 期所 得 稅。 2. 遞延 所 得稅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依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帳 載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與 計 算課 稅 所得 之 課稅 基礎 二 者所 產 生之 暫時 性 差異 予 以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一 般 係 就 所 有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予 以 認 列 , 而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則 於 很 有 可 能 有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 虧 損 扣 抵 或 研 究 發 展 等 支 出 所 產 生 之 所 得 稅 抵 減 使 用 時 認 列 。 暫 時 性 差 異 若 係 由 商 譽 所 產 生 , 或 係 由 其 他 資 產 及 負 債 原 始 認 列 (不 包 括 企 業 合 併 )所 產 生 , 且 交 易 當 時 既 不 影 響 課 稅 所 得 亦 不影 響 會計 利 潤者 ,不 認 列為 遞 延所 得稅 資 產及 負 債。

與 投 資 子 公 司 、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權 益 相 關 之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皆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 惟 合 併 公 司 若 可 控 制 暫 時 性 差 異 迴 轉 之 時 點 , 且 該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除 外 。 與 此 類 投 資 及 權 益 有 關 之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所 產 生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 僅 於 其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課 稅 所 得 用 以 實 現 暫 時 性 差 異 之利 益 ,且 於 可預 見之 未 來預 期 將迴 轉的 範 圍內 , 予以 認列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予 以 重 新 檢 視 , 並 針 對 已 不 再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夠 之 課 稅 所 得 以 供 其 回 收 所 有 或 部 分 資 產 者 , 調 減 帳 面 金 額 。 原 未 認 列 為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者 , 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予 以 重 新 檢 視 , 並 在 未 來 很 有 可 能 產 生 課 稅 所得 以 供其 回 收所 有或 部 分資 產 者, 調增 帳 面金 額 。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係 以 預 期 負 債 清 償 或 資 產 現 實 當 期 之 稅 率 衡 量 , 該 稅 率 係 以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及 稅 法 為 基 礎 。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及 資 產 之 衡 量 係 反 映 企 業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預 期 回 收 或 清 償 其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之 方 式 所 產 生 之租 稅 後果 。

  1. 本年 度 之當 期 及遞 延所 得 稅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認 列 於 損 益 , 惟 與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計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相 關 之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分 別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計 入 權 益 。 若 當 期 所 得 稅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係 自 企 業合 併 所產 生 ,其 所得 稅 影響 數 納入 企業 合 併之 會 計處 理。

五、 重大 會 計判 斷 、估 計及 假 設不 確 定性 之主 要 來源

合 併 公 司 於 採 用 附 註 四 所 述 之 會 計 政 策 時 , 對 於 不 易 自 其 他 來 源 取 得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之 相 關 資 訊 , 管 理 階 層 必 須 作 出 相 關 之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係 基 於 歷 史 經 驗 及 其 他 視 為 攸 關 之 因素 。 實際 結 果可 能與 估 計有 所 不同 。

估 計 與 基 本 假 設 係 持 續 予 以 檢 視 。 若 估 計 之 修 正 僅 影 響 當 期 , 則 於 會 計 估 計 修 正 當 期 認 列 。 若 會 計 估 計 之 修 正 同 時 影 響 當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則 於估 計 修正 當期 及 未來 期 間認 列。

(一 )企業 於 採用 會 計政 策時 所 作之 重 大判 斷

在 採 用 合 併 公 司 會 計 政 策 以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之 過 程 中 , 管 理 階 層 須進 行 若干 重 大之 判斷 。 其中 包 含:

投資 性 不動 產 :

合 併 公 司 持 有 不 動 產 之 目 的 主 要 供 自 用 , 部 分 係 為 賺 取 租 金 或 資本 增 值。各部 份 若可 單 獨出 售,則 分別 以 投資 性 不動 產 及 不 動 產 、 廠房 及 設備 處 理。

(二 )估計 不 確定 性 之主 要來 源

以 下 係 有 關 未 來 所 作 主 要 假 設 及 估 計 不 確 定 性 之 其 他 主 要 來 源 資 訊 , 該 等 假 設 及 不 確 定 性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 下 一 財 務年 度 重大 調 整之 重大 風 險。

1.有形 資 產及 無 形資 產(商譽 除 外)減損 評估

資 產 減 損 評 估 過 程 中 , 合 併 公 司 需 依 賴 主 觀 判 斷 並 依 據 資 產 使 用 模 式 , 決 定 特 定 資 產 群 組 之 獨 立 現 金 流 量 資 產 耐 用 年 數 及 未 來 可 能 產 生 之 收 益 與 費 損 , 任 何 由 於 經 濟 狀 況 之 變 遷 或 公 司 策 略 所帶 來 的估 計 改變 均可 能 在未 來 造成 重大 減 損。

2.所得 稅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之 可 實 現 性 主 要 視 未 來 能 否 有 足 夠 之 獲 利 或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而 定 。 涉 及 管 理 階 層 之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及 估 計 , 包 含 預 期 未 來 銷 貨 收 入 成 長 及 利 潤 率 、 免 稅 期 間 、 可 使 用 之 所 得 稅 抵 減 等 假 設 。 任 何 關 於 全 球 經 濟 環 境 、 產 業 環 境 的 變 遷 及 法 令 的改 變 ,均 可 能引 起遞 延 所得 稅 資產 之重 大 調整 。

3.應收 帳 款之 估 計減 損

當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減 損 跡 象 時 , 合 併 公 司 會 考 量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估 計 。 減 損 損 失 之 金 額 係 以 該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及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的 差 異 衡 量 。 若未 來 實際 現 金流 量少 於 預期 , 可能 會產 生 重大 減 損損 失。

4.金融 資 產- 無 活絡 市場 之 未上 市(櫃 )公司 股 票公 允 價值 衡量

合 併 公 司 持 有 之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未 上 市 (櫃 )公 司 股 票 , 其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主 要 係 參 考 近 期 籌 資 活 動 、 同 類 型 公 司 評 價 、 公 司 技 術 發 展 情 形 、 市 場 狀 況 及 其 他 經 濟 指 標 所 做 估 計 。 任 何 判 斷 及 估 計 之 變 動 , 均 可 能 會 影 響 其 公 司 價 值 之 衡 量 , 有 關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之 說 明, 請 參閱 附註 六(二 十四 )。

  • 六、 重要 會 計科 目 之說 明:
  • (一 )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103.12.31 102.12.31
庫存現金及週轉金 \$
865
\$
679
銀行存款 214,671 210,928
約當現金
原始到期日在三個月以內之銀行定期存款 136,399 39,576
\$
351,935
\$
251,183

銀行 存 款於 資 產負 債表 日 之市 場 利率 區間 如 下:

103.12.31 102.12.31
銀行存款 0.01%-1.00% 0.01%-0.45%
約當現金 0.95%-4.8% 0.52%-6.5%

截至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原 始到 期 日超 過三 個 月之 銀 行定 期 存款 分別 為 35,000 元 及 40,000 仟 元, 係 分類 為 其他 金 融 資 產 並 提 供 予 金 融 機 構 作 為 銀 行 借 款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事 及 無 活 絡 市場 之 債券 投 資, 請參 閱 附註 六(四)、 (十四 )及 八 。

(二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之金 融 資產

103.12.31 102.12.31
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資產:
國內上市(櫃)股票 \$
128,751
\$
85,521
基金 1,001 4,940
\$
129,752
\$
90,461

截至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上 述透 過 損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之 金 融資 產均 無 提供 擔 保等 用途 受 限制 之 情形 。

(三 )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103.12.31 102.12.31
國內上市(櫃)股票 \$
33,822
\$
531,308
國外公司債券 5,216 5,362
\$
39,038
\$
536,670
\$
33,822
\$
531,308

5,216 5,362
\$
39,038
\$
536,670

截至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合 併公 司 提供 備供 出 售金 融 資產 為 銀行 借款 質 押擔 保 之情 事,請參 閱 附 註六 (十五 )及 八。

(四)無活 絡 市場 之 債券 投資

103.12.31 102.12.31
定期存款 \$
15,000
\$
-
板信商業銀行次順位金融債券 10,000 10,000
陽信商業銀行次順位金融債券 10,000 10,000
板信商業銀行公司債 10,000 -
\$
45,000
\$
20,000
103.12.31 102.12.31
\$
15,000
\$
-
30,000 20,000
\$
45,000
\$
20,000

截至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合 併公 司 提供 無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券 投 資 為 銀 行 借 款 質 押 擔 保 之 情 事 , 請 參 閱 附 註 六 (十 六 ) 及八 。

(五)應收 票 據及 帳 款淨 額

103.12.31 102.12.31
應收票據 \$ 81,531
\$
166,172
減:備抵呆帳 ( 922)
(
1,795)
小計 80,609 164,377
應收帳款 656,118 662,098
減:備抵呆帳 ( 84,541)
(
81,104)
應收帳款-非關係人淨額 571,577 580,994
應收帳款-關係人 51,484 17,780
小計 623,061 598,774
\$ 703,670
\$
763,151

合併 公 司對 商 品銷 售之 平 均授 信 期間 為 30 天 至 120 天,備抵 呆 帳 係 參 考 帳 齡 分 析 、 歷 史 經 驗 及 客 戶 目 前 財 務 狀 況 分 析 , 以 估 計 無 法回 收 之金 額 。

於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之 應 收帳 款 餘額 中,除 應 收 A 公司、 B 公 司、 C 公 司及 關 聯企 業 為合 併公 司 之最 大 客戶,並 無 其他 客戶 之 應收 帳 款超 過應 收 帳款 合 計數 之 5%。

103.12.31 102.12.31
\$ 78,489 \$
64,459
28,221 37,939
72,294 37,361
51,484 17,780
\$ 230,488 \$
157,539

~ 31 ~

除 已 提 列 減 損 者 , 其 餘 應 收 票 據 及 帳 款 金 額 於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之 帳 齡 分 析 請 參 閱 下 表 。 本 公 司 針 對 已 逾 期 但 未 提 列 減 損 之 應 收 帳 款 , 經 評 估 其 信 用 品 質 並 未 發 生 重 大 改 變 且 相 關 帳 款 仍 可 回 收 , 故 尚無 減 損疑 慮 。

應收 票 據及 帳 款淨 額之 帳 齡分 析 :

103.12.31 102.12.31
未逾期亦未減損 \$
703,220
\$ 762,491
已逾期但未減損
90
天以內
418 -
91
天至
120
32 -
121
天以上
- 660
\$
703,670
\$ 763,151
已減損
121
天以上
\$
1,233
\$ 661

應收 票 據及 帳 款備 抵呆 帳 之變 動 :

103 年度 102 年度
1 月 1 日 \$ 82,899 \$ 118,449
加:本年度提列呆帳費用 - 536
減:本年度迴轉呆帳費用 ( 1,382) ( 448)
減:本年度沖銷數 - ( 39,579)
減:轉列催收帳款 ( 572) -
外幣換算差額 4,518 3,941
12 月 31 日 \$ 85,463 \$ 82,899
其他

收款
備 抵呆
帳之 變
動:
1 月 1 日 \$
146,390
\$
78,435
加:本年度提列其他損失 83,081 65,525
外幣換算差額 4,774 2,430
12 月 31 日 \$
234,245
\$
146,390

103 年度 102 年度

(六)存貨 - 製造 業 淨額

103.12.31 102.12.31
\$ 382,932
\$
309,250
15,574 17,876
82,176 79,174

- 38,524
495,592 516,890
4,369 3,268
15,873 323
996,516 965,305
減:備抵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 13,873 ) (
2,545)
\$ 982,643
\$
962,760

1.存貨 相 關損 失(利 益 )之 明細 如 下:

103 年度 102 年度
存貨淨變現價值跌價損失(回升利益) \$
11,315
\$( 4,354)
存貨盤(盈)虧 281 ( 1,274)
\$
11,596
\$( 5,628)

2.合 併 公 司 之 存 貨 主 要 係 鋼 材 、 營 建 用 地 及 待 售 土 地 等 , 其 淨 變 現 價 值 均 受 市 場 價 格 影 響 , 其 成 本 沖 減 至 淨 變 現 價 值 之 金 額 應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費 用 。 因 其 淨 變 現 價 值 增 加 而 迴 轉 之 金 額 , 應 於 迴 轉 發生 之 當期 減 少認 列為 費 用之 金 額。

3.截至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上 述存 貨 均無 提供 為 擔 保等 用 途受 限 制情 形。

(七)存貨 - 建設 業 淨額

工地名稱 103.12.31 102.12.31
待售土地-內湖舊宗段(德安印象) \$ - \$ 100,929
待售土地-五股五股段 1,161 -
營建用地-五股登林段 179,703 -
營建用地-三重段 28,352 -
容積款 24,688 -
預付土地款-七堵溪頭段 171,867 -
\$ 405,771 \$ 100,929
  • 1.本 公 司 於 民 國 97年 3月 7日 向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簽 約 購 買 板 橋 國 光 段 800地號 共 計110筆 土地 預 計興 建 國民 住宅,總 價 款計 1,822,160仟 元 。 截 至 民 國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本 公 司 依 約 支 付 金 額 89,110仟 元 , 帳 列 「 預 付 款 項 」 項 下 , 惟 因 本 公 司 查 證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將 買 賣 標 的 部 份 土 地 贈 與 及 出 售 等 不 利 益 處 分 之 行 為 , 故 提 出 假 扣 押 及假 處 分申 請,惟 本案 分 別於 民 國104年 3月 11日 及101年 12月 21日 經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及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駁 回 美 亞 公 司 請 求 撤 銷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之 贈 與 行 為 及 代 位 請 求 亞 昕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塗 銷 系爭 重 劃區 土 地所 有權 登 記, 請 參閱 附註 九 。
  • 2.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4月 16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出 售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舊 宗 段103-1地 號餘 屋 之 一樓 及 二樓 土 地產 權,並與 龍 都建 設 股份 有 限 公司 簽 訂土 地 買賣 契約 書,土 地 總價 款計 279,000仟 元,該土 地 已 於 民 國 103年 6月 23日 辦 理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認 列 處 分 利 益 淨 額 為 156,518仟 元。 該 價 款已 於 民國 103年 8月6日全 數 收足 完 畢 。
  • 3.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4月 16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向 非 關 係 人 購 置 新 北 市 五股 區 登林 段765、766及 787地 號 暨五 股區 五 股段 418及 970地 號等 5筆 土 地 , 總 價 款 計 205,216仟 元 , 該 款 項 已 於 民 國 103年 5月 15日 止 , 全 數 支 付 並 過 戶 完 畢 , 並 於 民 國 1 03年 6月 30日 與 點 石 開 發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合 建 契 約 書 , 按 合 建 分 售 方 式 興 建 國 民 住 宅 ,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8月 26日 以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登 林 段 765及 766 地 號 暨 五 股 區 五 股 段 418及 970號 相 關 成 本 計 24,688仟 元 , 捐 贈 予 新 北 市 政 府 作 為 申 請 容 積 移 轉 權 利 , 該 建 案 之 建 照 執 照 已 於 民 國 104年 1月6日核 發 。

  • 4.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3月 24日 起 向 非 關 係 人 購 置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仁 義 段368、371地號 暨 三重 區 仁愛 段177及 1562等 四筆 地 號之 道路 用 地 作 為 容 積 移 轉 使 用 之 相 關 成 本 計 28,352仟 元 , 並 於 民 國 103年 6月 24日 與 嘉 泉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 嘉 泉 建 設 」 )簽 訂 房 屋 合 作 契 約 書 , 本 公 司 提 供 該 土 地 予 嘉 泉 建 設 作 為 申 請 容 積 移 轉 之 用 , 並 以 容 積 移 轉 之 權 利 參 與 合 建 分 屋 方 式 興 建 國 民 住 宅 , 預 計 取得 房 屋坪 數 約為 115坪,本 公 司於 民 國103年 6月 24日將 土地 過 戶 至 嘉 泉 建 設 名 下 , 且 取 得 嘉 泉 建 設 開 立 之 本 票 56,704仟 元 做 為 擔 保。 截 至民 國103年 12月 31日止 , 該建 案之 建 照尚 於 申請 階段 。

  • 5.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8月 26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由 合 併 子 公 司 以 不 超 過 1,500坪 及 每坪 上 限 18萬 元 內之 條 件,購買 基 隆市 七 堵區 溪頭 段 土 地 ; 合 併 子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8月 起 陸 續 向 非 關 係 人 購 置 七 堵 區 溪 頭 段 464地 號 等 四 十 七 筆 土 地 , 截 至 民 國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總 簽 約 價 款 計 262,674仟 元 , 已 支 付 計 171,675仟 元 。 另 為 符 合 參 與 投 資 興 建 七 堵 區 案 之 相 關 法 令 條 件 , 合 併 子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7月 10 日 以 1,353仟 元 向 本 公 司 購 置 新 北 市 五 股 區 五 股 段 418-1地 號 之 土 地 , 該 款 項 已 全 數 支 付 並 過 戶 完 畢 , 並 於 民 國 103年 11月 11日 及 7 月 25 日 與 關 係 人 蘇 旺 泉 簽 訂 土 地 交 換 協 議 書 , 共 計 以 該 地 段 1.9343平 方 公 尺 土 地 交 換 七 堵 區 溪 頭 段 464地 號 等 二 十 四 筆 地 號 持分 之3.8501平方 公尺 土 地, 合 計相 關成 本 計192仟 元 。
  • 6.截 至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12月 31日 止 , 本 公 司 提 供 待 售 土 地 為 銀 行 借款 抵 押擔 保 之情 事, 請 參閱 附 註八 。
  • (八)其他 流 動資 產
103.12.31 102.12.31
其他金融資產 \$ 499,800 \$ 92,591


10 10
\$ 499,810 \$ 92,601

截至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合 併公 司 提供 金融 資 產為 銀 行借 款 質押 擔保 之 情事 , 請參 閱附 註 八。

(九)以成 本 衡量 之 金融 資產

103.12.31 102.12.31
被投資公司

投資成本
金額

比例(%)
金額

比例(%)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17
\$
17
0.06 \$
17
0.06
鋼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9,434 39,434 2.55 39,434 2.55
Chung Mao Trading 764 764 2.50 764 2.50
Corporation (BVI)
銀星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890 1,890 2.66 1,890 2.66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4,424 14,424 1.27 14,424 1.27
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4,797 84,797 9.78 84,797 9.78
Genesis Capital Holdings 34,060 34,060 4.51 34,060 4.51
Limited (BVI)
美麗灣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42,700 42,700 9.00 42,700 9.00
嘉瑞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64,329 364,329 10.65 364,329 10.65
和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 - 20,000 2.85
台灣領航資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66,000 166,000 10.00 166,000 10.00

748,415 768,415
累計減損-以成本法衡量之 ( 174,137
)
(170,289
)
金融資產-非流動

\$ 574,278 \$ 598,126
  • 1.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10月 31日 與 非 關 係 人 億 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出售 所 持和 全 國際 股份 有 限公 司2,000仟股 契 約,合約 出 售價 款 為 新 台 幣 20,800仟 元 , 並 於 同 日 完 成 產 權 移 轉 過 戶 手 續 , 且 認 列 處 分 投 資 利 益 738仟 元 , 該 價 款 已 於 民 國 103年 11月 3日 全 數 收 足 完 畢。
  • 2.合 併 公 司 所 持 有 之 上 述 未 上 市 (櫃 )股 票 投 資 ,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係 按 成 本 減 除 減 損 損 失 衡 量 , 因 其 公 允 價 值 合 理 估 計 數 之 區 間 重 大 且 無 法 合 理 評 估 各 種 估 計 之 機 率 , 致 本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認 為 其 公 允 價值 無 法可 靠 衡量 。
  • 3.合 併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度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分 別 為 3,848仟 元及 18,169仟 元。

(十 ) 採用 權 益法 之 投資

1.合併 公 司投 資 之關 聯企 業 列示 如 下:

103.12.31 102.12.31
上市(櫃)公司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490,451
\$
429,033
非上市(櫃)公司
廣太精密製造(泰國)有限公司 207,276 178,834

697,727 607,867
減:累計減損-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 -
\$
697,727
\$
607,867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2年 10月 31日 經 董 事 會 議 決 議 參 與 廣 太 精 密 製造 (泰 國)有 限公 司(以下 簡 稱「廣 太 精密 」)現 金 增資 認 購17,350 仟 股 , 投 資 金 額 為 泰 銖 194,476仟 元 , 計 新 台 幣 179,688仟 元 , 取 得 45.01%股 權 ,並 於民 國102年 12月 4日完 成 產權 移 轉過 戶手 續 。

2.合 併 公 司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對 關 聯 企 業 之 所 有 權 權 益 及 表 決 權 百 分 比如 下 :

103.12.31 102.12.31
Holdings
Limited (Cayman)
Mayer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5.84% 6.03%
廣太精密製造(泰國)有限公司 45.01% 45.01%
  • 註:香港終審法院於民國 103 年 7 月 3 日判決本公司之合併子公司 Mayer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以 下 簡 稱 Mayer Corp. (BVI)) 所 持 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二億股股票案敗訴,致 Mayer Corp. (BVI)喪失所持 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股權,故 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財務資訊不再揭露,請參閱附註九。
  • 3.採 用 權 益 法 之 上 市 ( 櫃 ) 公 司 股 權 投 資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依 股 票 收 盤價 計 算之 市 價資 訊如 下 :
103.12.31 102.12.31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493,015
\$
439,140

~ 37 ~

4.有關 合 併公 司 之關 聯企 業 彙整 性 財務 資訊 如 下:

103.12.31 102.12.31

資 產
\$
10,470,801
\$
6,881,113


\$
4,397,821
\$
2,168,096
本公司所享有關聯企業淨資產之份額 \$
697,727
\$
607,867
103年度 102年度
本期營業收入 \$
10,317,160
\$
8,480,643
本期淨利 \$
1,552,656
\$
825,564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280,490
\$
131,530
本公司所享有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
107,749
57,656
\$
本公司所享有關聯企業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 \$
29,004
6,818
\$
  • 5.民 國 103年 12月 31日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關 聯 企 業 之 損 益 及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份 額 , 均 係 按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之 財 務 報 告 計 算 , 惟 協 益 電 子 股 份 有限 公 司係 依 其所 委任 會 計師 查 核簽 之財 務 報告 評 價而 得。
  • 6.截 至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12月 31日 止 , 合 併 公 司 提 供 採 權 益 法 之 長 期股 權 投資 作 為短 期借 款 質押 擔 保之 情事 , 請參 閱 附註 八。

(十 一)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103年度
期初餘額 增加 處分 重分類 外 幣 兌 換
差額之影響
期末餘額
成本:
土地 \$
557,911
\$ - \$ - \$ - \$ - \$ 557,911
房屋及建築物 256,666 1,937 - - 2,055 260,658
機器設備 1,411,409 39,745 10,766 ( 8,572) 6,264 1,438,080
運輸設備 76,208 642 888 - 124 76,086
其他設備 103,635 3,162 2,188 ( 54) 1,597 106,152
小計 2,405,829 \$ 45,486 \$ 13,842 \$( 8,626) \$ 10,040 2,438,887
累積折舊:
房屋及建築物 179,182 \$ 8,934 \$ - \$ - \$ 281 188,397
機器設備 996,288 79,734 9,637 - 1,365 1,067,750
運輸設備 62,303 2,786 843 - 67 64,313
其他設備 75,513 5,614 2,159 - 625 79,593
小計 1,313,286 \$ 97,068 \$ 12,639 \$ - \$ 2,338 1,400,053
淨額 \$ 1,092,543 \$ 1,038,834
102年度
期初餘額 增加 處分 重分類 外 幣 兌 換
差額之影響
期末餘額
成本:
土地 \$ 557,911 \$ - \$ - \$ - \$ - \$ 557,911
房屋及建築物 256,196 725 640 - 385 256,666
機器設備 1,397,937 26,719 19,901 5,503 1,151 1,411,409
運輸設備 76,555 370 740 - 23 76,208
其他設備 101,739 2,558 957 - 295 103,635
小計 2,390,338 \$ 30,372 \$ 22,238 \$ 5,503 \$ 1,854 2,405,829
累積折舊:
房屋及建築物 170,868 \$ 8,912 \$ 633 \$ - \$ 35 179,182
機器設備 934,128 76,109 16,234 2,166 119 996,288
運輸設備 60,116 2,795 616 - 8 62,303
其他設備 70,422 5,581 564 - 74 75,513
小計 1,235,534 \$ 93,397 \$ 18,047 \$ 2,166 \$ 236 1,313,286
淨額 \$ 1,154,804 \$ 1,092,543

1.合 併 公 司 之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直 線 基 礎 按 下 列 耐 用 年 數 計 提折 舊 :

建築物

房屋設備 10 至 46
房屋及附屬設備 3 至 10 年
機器設備 3 至 15 年
運輸設備 2 至 15 年
其他設備 3 至 20 年
  • 2.合 併 公 司 於 民 國 101年 1月 1日 選 擇 按 中 華 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辦理 土 地重 估 之重 估價 值 作為 認 定成 本。
  • 3.截 至 民 國 103及 102年 12月 31日 止 , 合 併 公 司 提 供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備 為 保證 或 抵押 情事 , 請參 閱 附註 八。

(十 二)投資 性 不動 產

1.本公 司 投資 性 不動 產列 示 如下 :

103年度
期初餘額 增加 處分 重分類 期末餘額
成本:
土地 \$
82,543
\$ - \$ - \$ - \$ 82,543
建築物 104,833 - - - 104,833
小計 187,376 \$ - \$ - \$ - 187,376
累積折舊:
建築物 16,426 \$ 2,929 \$ - \$ - 19,355
淨額 \$
170,950
\$ 168,021
102年度
期初餘額 增加 處分 重分類 期末餘額
成本:
土地 \$
82,543
\$
-
\$
-
\$
-
\$
82,543
建築物 104,833 - - - 104,833
小計 187,376 \$
-
\$
-
\$
-
187,376
累積折舊:
建築物 13,497 \$
2,929
\$
-
\$
-
16,426
淨額 \$
173,879
\$
170,950
  • 2.本 公 司 於 民 國 97年 4月 8日 按 第 三 次 拍 賣 時 最 低 價 格 820,600仟 元 向 台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購 入 華 隆 經 貿 廣 場 大 樓 供 出 租 出 售 業 務 , 另 支付 契 稅等 成 本11,136仟元,共 計 831,736仟元,該 款 項 已 於民 國 97年 4月 9日 全 數支 付完 畢。另 本公 司 董事 會 於民 國101年 6月 5日 經 董事 會 議決 議 擬委 託銷 售 華隆 經 貿廣 場大 樓 餘屋 。
  • 3.投資 性 不動 產 之租 金收 入 及直 接 營運 費用 :
103 年度 102 年度
投資性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 10,578 \$ 10,421
產生租金收入之投資性不動產之
直接營運費用 ( 2,929 )
(
2,929)
\$ 7,649 \$ 7,492
  • 4.本公 司 之投 資 性不 動產 係 以直 線 基礎 按35年 限計 提 折舊 。
  • 5.本 公 司 持 有 之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於 民 國 102年 12月 31日 之 公 允 價 值 為 242,421仟 元 , 係 依 獨 立 評 價 專 家 之 評 價 結 果 。 民 國 103年 12月 31 日 評 價 係 參 考 類 似 不 動 產 交 易 價 格 之 市 場 證 據 (比 較 法 )及 收 益 法 進行 , 與民 國102年 12月 31日基 本 假設 並無 重 大變 動 。
  • 6.截 至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12月 31日 止 , 本 公 司 提 供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為 保證 或 抵押 情 事, 請參 閱 註八 。
  • (十 三)其他 非 流動 資 產
103.12.31 102.12.31
履約保證金 \$
174,504
\$ 187,159
上訴保證金 88,200 105,783
長期預付租金 15,104 14,565
其他預付款 555,065 524,125

42,724 40,934
\$
875,597
\$ 872,566
  • 1.合併 公 司依 財 團法 人中 華 民國 會 計研 究發 展 基金 會( 102)基 秘 字 第 323 號函 之 規定 ,因 本 公司 之 合併 子公 司 香港 美 麗信 發展 有 限 公司 於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以 美 金 17,500 仟 元 參 與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 現 金 增 資 , 與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BVI)、重 慶恆 陽 房地 產 開發 有限 公 司 及 Rising Su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Consulting LLC.共 同 簽 訂 「 股 權 投 資 協 議 書 」 , 並 於 同 時 間 香 港 美 麗 信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與 重 慶 恒 陽 房 地 產 開 發有 限 公司 簽 訂坐 落於 重 慶市 主 城區 西永 組 團 U 標 準分 區之 「 酒 店 商 品 房 預 購 合 約 」 情 事 , 故 將 原 始 認 列 參 與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 現 金增 資 價款 全 數列 為 預購 酒 店商 品房 之 預 付款 項 。
  • 2.截至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上 述存 出 保證 金帳 面 金 額包 含 之累 計 減損 損失 金 額均 為 美 金 2,916 仟 元 。

(十 四)短期 借 款

103.12.31 102.12.31
擔保借款
銀行借款 \$
803,007
\$
665,709
無擔保借款
信用額度借款 164,253 200,000
信用狀購料借款 218,447 463,594
382,700 663,594
\$
1,185,707
\$
1,329,303
利率區間 1.475%~3% 1.475%~3.60%
未動支額度 \$
3,007,582
\$
2,708,216
擔保借款情形 附註八 附註八
(十
五)應付

期票 券
103.12.31 102.12.31
應付商業本票 \$ 250,000
\$
100,000
減:應付短期票券折價 ( 223)
(
57)

\$ 249,777
\$
99,943

截至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尚 未到 期 之應 付短 期 票券 如 下:

保證/承兌機構 票面金額 折價金額 帳面金額 利率區間 擔保品名稱 擔 保 品
帳面金額
103.12.31
安泰信義 \$
100,000
\$
42
\$
99,958
0.76% - -
台灣工銀 50,000 34 49,966 0.85% - -
兆豐票券 50,000 78 49,922 1.30% - -
大眾敦化 50,000 69 49,931 0.70% - -
\$
250,000
\$
223
\$
249,777
\$
-
102.12.31
安泰信義 \$
100,000
\$
57
\$
99,943
0.77% - \$
-

(十 六)長期 借 款

103.12.31 102.12.31
擔保借款
銀行借款 \$ 12,326 \$ 15,316
減:一年內到期部份 ( 3,326) ( 12,253)
\$ 9,000 \$ 3,063
利率區間 2.50%~3.70% 3.70%
擔保借款情形 質押、關係企業擔保 關係企業擔保

(十 七)退休 福 利計 劃

1.確定 提 撥計 畫

合 併 公 司 所 適 用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 係 屬 政 府 管 理 之 確 定 提 撥 退 休 計 畫 , 依 員 工 每 月 薪 資 百 分 之 六 提 撥 退 休 金 至 勞 工 保 險 局 之 個 人 專 戶 。 合 併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度 依 照 確 定 提 撥 計 畫 中 明 定 比 例 應 提 撥 之 金 額 已 於 合 併 綜 合 損 益 表 認 列 費 用 總 額 分 別 為 7,790仟 元 及 7,696仟 元 。 截 至 民 國 103年 及 102 年 12月 31日 止 , 尚 未 支 付 予 計 畫 之 已 到 期 提 撥 金 額 分 別 為 1,311 仟元 及1,340仟 元 。 該等 金 額均 已 於資 產負 債 表日 後 支付 。

2.確定 福 利計 畫

合 併 公 司 中 之 本 公 司 所 適 用 我 國 「 勞 動 基 準 法 」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 係 屬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計 畫 。 員 工 退 休 金 之 支 付 , 係 根 據 服 務 年 資 及 核 准 退 休 日 前 六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計 算 。 本 公 司 按 員 工 每 月 薪 資 總 額 4%提 撥 員 工 退 休 基 金 , 交 由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以 該 委 員 會 名 義 存 入 台 灣 銀 行 之 專 戶 。 本 公 司 之 計 畫 資 產 及 確 定 福 利 義務 現 值, 係 由合 格精 算 師進 行 精算 。

(1)確定 福 利計 畫 所列 之損 益 金額 列 示如 下:

103 年度 102 年度
當期服務成本 \$ 6,002
\$
3,825
利息成本 2,786 2,103
計畫資產預期報酬 ( 105)
(
183)
確定福利義務 \$ 8,683
\$
5,745

~ 43 ~

103 年度 102 年度
營業成本 \$
6,778
\$
4,441
推銷費用 678 483
管理費用 1,227 821
確定福利義務 \$
8,683
\$
5,745
計畫資產實際報酬 \$
342
\$
219

(2)本 公 司 因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所 產 生 之 義 務 列 入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金 額列 示 如下 :

103.12.31 102.12.31
已提撥確定福利義務之現值 \$
(
198,312) \$ 206,713
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20,686 ( 11,223)
應計退休金負債 \$
(
177,626) \$ 195,490

(3)確定 福 利義 務 現值 之變 動 如下 :

103 年度 102 年度
206,713
\$
210,279
8,788 5,929
13,266)
(
14,820)
3,923) 5,325
\$ 206,713
198,312

(4)計畫 資 產公 允 價值 之變 動 如下 :

103 年度 102 年度
期初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 11,223
\$
18,279
計劃已支付之福利 ( 13,266)
(
14,820)
計畫資產預期報酬 104 183
計劃參與者提撥數 22,387 7,545
精算(損)益 238 36
期末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 20,686
\$
11,223

(5)精算 評 價之 主 要假 設列 示 如下 :

103.12.31 102.12.31
折 現 率 1.60% 1.38%
計畫資產之預期報酬率 1.60% 1.38%
薪資預期增加率 1.00% 1.00%

(6)計 畫 資 產 之 主 要 類 別 於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公 允 價 值 之 百 分 比 列 示 如下 :








(
)
%
103.12.31 102.12.31
現 金 19 22
權益工具 69 68
債務工具 12 10
100 100

整 體 資 產 預 期 報 酬 率 係 根 據 歷 史 報 酬 趨 勢 以 及 精 算 師 對 於 相 關 義 務 存 續 期 間 內 , 該 資 產 所 處 市 場 之 預 測 , 並 參 考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會 對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之 運 用 情 形 , 於 考 量 最 低 收 益 不 低於 當 地銀 行 二年 定期 存 款利 率 之收 益之 影 響所 作 之估 計。

合併 公 司選 擇 以轉 換至 IFRSs 日起 各 個會 計 期間 推 延決 定 之金 額 ,揭 露 經驗 調整 之 歷史 資 訊:

103.12.31 102.12.31
確定福利義務之現值 198,312 \$ 206,713
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 20,686) ( 11,223)
確定福利義務淨負債 177,626 \$ 195,490
計畫負債之經驗調整 \$ 3,923 \$
(
5,325)
計畫資產之經驗調整 \$ 238 \$ 36

合併 公 司預 期 於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以 後 一年 內 對確 定 福利 計 畫提 撥 為 8,024 仟元 。

(十 八)權 益

1.普通 股 股本

103.12.31 102.12.31
額定股數(仟股) 320,000 320,000
額定股本 \$
3,200,000 \$
3,200,000
已發行且已收足股款之股數(仟股) 259,126 262,533
已發行股本 \$
2,591,261 \$
2,625,331
2.資本 公
103.12.31 102.12.31
轉換公司債轉換溢價 \$
270,964
\$
274,528
庫藏股票交易 35,120 44,037
採用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股權淨
值之變動數 6,828 6,828
轉換公司債應付利息補償金 6,075 6,075
\$
318,987
\$
331,468

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 年 度 決 算 如 有 盈 餘 時 , 除 彌 補 歷 年 理 積 虧 損 外 , 另 依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 包 括 以 超 過 面 額 發 行 普 通 股 、 因 合 併 而 發 行 股 票 之 股 本 溢 價 、 公 司 債 轉 換 溢 價 及 庫 藏 股 票 交 易 等 )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部 分 得 用 以 彌 補 虧 損 , 亦 得 於 公 司 無 虧 損 時 , 用 以 發 放 現 金 股 利 或 撥 充 股 本 , 惟 撥 充 股 本 時 每 年以 實 收股 本 之一 定比 率 為限 。

因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 員 工 認 股 權 及 認 股 權 產 生 之 資 本 公 積, 不 得作 為 任何 用途 。

3.保留 盈 餘及 股 利政 策

本 公 司 年 度 決 算 如 有 盈 餘 , 應 先 提 繳 所 得 稅 款 , 彌 補 以 往 年 度 虧 損 後 , 就 其 餘 額 提 百 分 之 十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 但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已 達 實 收 資 本 總 額 時 不 在 此 限 , 並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提 列 或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後 , 如 尚 有 餘 額 就 餘 額 部 份 提 百 分 之 一 至 百 分 之 五 為員 工 紅利 , 百分 之三 為 董、 監 事酬 勞。

依 前 項 規 定 分 配 後 併 同 以 前 年 度 累 積 未 分 配 盈 餘 , 由 董 事 會 擬 具 盈 餘 分 配 案 。 股 東 紅 利 發 放 以 現 金 股 利 為 原 則 , 若 發 放 股 票 股 利 , 其 比 例 以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限 , 提 報 股 東 會 , 經 其 決 議 後分 配 之。

上述 盈 餘分 配 案應 於翌 年 召開 股 東常 會時 予 以決 議 承認 。

本 公 司 員 工 紅 利 係 依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成 數 、 過 去 經 驗 及 考 量 未 來 營 運 狀 況 可 能 發 放 之 金 額 為 基 礎 ,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分 別 按 稅 後 淨 利 5%及 3%計 算 ,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度 應 付 員 工 紅 利 估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10,788仟 元 及 10,324仟 元 ;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度 應 付 董 監 酬 勞 估 列 金 額 分 別 為 6,473仟 元 及 6,194仟 元 , 若 次 年 度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發 放 金 額 仍 有 變 動 時 , 則 依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處 理 , 於 股 東 會 決 議 年 度 調 整 入 帳 。 如 股 東 會 決 議 採 股 票 發 放 員 工 紅 利 , 股 票 紅 利 股 數 以 決 議 分 紅 之 金 額 除 以 股 票 公 平 價 值 決 定 , 股 票 公 平 價 值 係 以 股 東 會 決 議 日 前 一 日 之 收 盤 價 , 並 考 量 除 權 除 息 之 影 響 為 計 算基 礎 。

本公 司 於分 配 民國 102年 度 以前 之 盈餘 時,必須 依 法令 規 定 就 當 年 底 之 股 東 權 益 減 項 ( 如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準 備 及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等 , 惟 庫 藏 股 票 除 外 )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後 方 得 以 分 配 , 嗣 後 業 主 權 益 減 項 數 額 迴 轉 時 , 得就 迴 轉金 額 分配 盈餘 。

本 公 司 分 別 於 民 國 103年 6月 19日 及 102年 6月 19日 股 東 會 通 過 之民 國102年度 及101年 度股 利 分配 案 如 下:

102 年度 101 年度 102 年度 101 年度
法定盈餘公積提列 \$
17,801
\$
10,936
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迴轉) ( 46,269 ) 46,269
普通股現金股利 131,267 51,065 \$
0.51
\$
0.19
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 - 1,442 \$
-
\$
0.01
董監事酬勞 6,194 1,564
員工現金紅利 10,324 2,608

上述 民 國 102 年 及 101 年度 股 利分 配 案 情形,本公 司 股東 會 決議 與 董事 會 通過 之擬 議 股利 分 配案 相符 。

有關 民國 103 年 度 之股 利 分配 案 尚待 預計 於 民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召 開股 東 會 決議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及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等 相關 訊 息可 自 公開 資訊 觀 測站 查 詢。

本 公 司 分 配 屬 於 87年 度 (含 )以 後 未 分 配 盈 餘 時 , 除 屬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内 居 住 者 之 股 東 外 , 其 餘 股 東 可 獲 配 按 股 利 分 配 日 之 稅 額 扣抵 比 率計 算 之股 東可 扣 抵稅 額 。

4.首次 採 用IFRSs應 提 列之 特 別盈 餘 公積

本公 司 首次 採 用IFRSs所 應 提列 之 特別 盈餘 公 積如 下 :

103.12.31 102.12.31
特別盈餘公積 \$
102,504
\$
102,504

自 民 國 102年 度 起 , 本 公 司 依 金 管 會 民 國 101年 4月 6日 發 布 之 金 管 證 發 字 第 1010012865 號 函 令 及 「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IFRSs)後,提 列 特 別盈 餘 公積 之 適用 疑義 問 答」規 定,於 首次 採 用 IFRSs時,應 就帳 列股 東 權益 項 下之 未實 現 重估 增 值及 累積 換 算 調整 數(利 益),因 選 擇適 用 國際 財 務報 導準 則 第1號豁 免 項 目而 轉 入 保 留 盈 餘 部 分 , 分 別 提 列 相 同 數 額 之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但 轉 換 日 因首 次 採用 IFRSs產 生之 保 留盈 餘 增加 數不 足 提列 時,得 僅 就因 轉 換採 用IFRSs產 生 之 保留 盈 餘增 加 數予 以提 列。嗣後 因 使 用、處 分 或 重 分 類 相 關 資 產 時 , 得 就 原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之 比 例 予 以 迴 轉 分派 盈 餘。首次 採 用 IFRSs所 應 提列 之 特 別盈 餘 公積 得 於以 後年 度 用 以 彌 補 虧 損 ; 嗣 後 有 盈 餘 年 度 且 原 提 列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之 原 因 消 除前 , 應就 不 足數 額補 足 提列 特 別盈 餘公 積 ,始 得 分派 盈餘 。

5.庫藏 股

103 年度

收回原因 期初股數 本期增加 本期註銷 期末股數
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407,000 (3, 407,000
)
收回原因 期初股數 本期增加 本期註銷 期末股數
維護本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000,000 (3,000,000
)

~ 48 ~

  • (1)本公 司 於民 國 101 年 10 月 28 日 (第 七 次)經董 事 會決 議 買 回庫 藏 股 , 以 供 維 護 本 公 司 信 用 及 股 東 權 益 。 本 公 司 自 公 開 市 場 買 回普 通 股股 數 為 3,000 仟股,買 回金 額 為 34,602 仟元,買 回庫 藏股 計 畫已 執 行完 畢。上述 庫 藏股 於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依據 公司 法 規定 註 銷, 該項 減 資案 於 民國 102 年 2 月 5 日辦 妥 變更 登記 完 成。
  • (2)本公 司 於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第八 次)經董 事 會決 議 買 回庫 藏 股 , 以 供 維 護 本 公 司 信 用 及 股 東 權 益 。 本 公 司 自 公 開 市 場 買 回 普通 股 股數 為 3,000 仟 股,買回 金 額 為 40,984 仟元,買 回庫 藏 股計 畫 已執 行 完畢。上述 庫 藏股 於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依 據 公 司法 規 定註 銷,該 項 減資 案 於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辦 妥 變 更登 記完 成 。
  • (3)本公 司 於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第 九 次 )經 董事 會 決議 買 回 庫藏 股 , 以 供 維 護 本 公 司 信 用 及 股 東 權 益 。 本 公 司 自 公 開 市 場 買 回 普通 股 股數 為 407 仟股 , 買回 金 額為 5,567 仟 元 ,買 回 庫藏 股 計畫 已 執行 完 畢。 上述 庫 藏股 於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依 據公 司法 規 定註 銷 ,該 項減 資 案於 民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辦 妥 變更 登 記完 成 。
  • 6.其他 權 益項 目
103年度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期初餘額 \$
(
11,539)\$ 9,881
\$
(
1,658)
換算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所產生之兌換差額 47,699 - 47,699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評價損益之淨變動 - ( 65,521)
(
65,521)
採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
合資之份額 29,111 ( 4,684) 24,427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份
相關之所得稅 ( 9,665) -
(
9,665)
期末餘額 \$ 55,606 \$
(
60,324)\$
(
4,718)

~ 49 ~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102年度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


期初餘額 \$
(
35,514)\$ 14,658 \$
(
20,856)
換算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
所產生之兌換差額 20,858 - 20,858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
評價損益之淨變動 - ( 4,777) ( 4,777)
採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
合資之份額 6,663 - 6,663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份
相關之所得稅 ( 3,546) - ( 3,546)
期末餘額 \$
(
11,539)\$ 9,881 \$
(
1,658)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係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按 公 允 價 值衡 量 所產 生 之累 計利 益 及損 失 。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係 按 權 益 法 認 列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指 定 為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所 產 生 之 累 計 利 益 及 損失 。

7.非控 制 權益

103 年度 102 年度
期初餘額 \$
232,568
\$ 252,697
歸屬予非控制權益之份額:
本年度淨利 27,250 4,009
換算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所產生之兌換差額 15,173 6,461
非控制權益增加(減少) 14,098 ( 30,599
)
期末餘額 \$
289,089
\$ 232,568

(十 九)營業 收 入

103 年度 102 年度
銷貨收入 \$
5,357,872 \$
5,285,331
其他收入 320,819 45,741
\$
5,678,691 \$
5,331,072

對各 主 要產 品 收入 之分 析 ,請 參 閱附 註十 四(三 )。

(二 十)繼續 營 業單 位 淨利

1.本年 度 淨利 係 包含 以下 項 目:

103年度 102年度


屬 於 營 業
員工福利費用
薪資費用 \$ 185,764 \$ 69,589 \$ 255,353 \$ 176,394 \$ 70,986 \$ 247,380
勞健保費用 16,361 4,816 21,177 15,077 5,045 20,122
退休金費用 12,681 3,834 16,515 9,893 3,582 13,475
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6,370 37,799 44,169 5,192 34,685 39,877

\$ 221,176 \$ 116,038 \$ 337,214 \$ 206,556 \$ 114,298 \$ 320,854
折舊費用 \$ 94,205 \$ 5,792 \$ 99,997 \$ 89,449 \$ 6,323 \$ 95,772
攤銷費用 \$ 10,394 \$ 1,996 \$ 12,390 \$ 7,986 \$ 1,595 \$ 9,581
2.其他 收 入
103 年度 102 年度
利息收入
銀行存款 \$ 5,449 \$ 6,396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1,020 872
6,469 7,268
租金收入 11,473 10,866
股利收入 21,536 19,218

18,796 15,671
\$ 58,274 \$ 53,023
3.其他 利 益及 損 失淨
103 年度 102 年度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損失) \$ ( 1,046) \$
(
544)
處分投資利益(損失) 1,976 73,848
淨外幣兌換利益(損失) ( 779) 906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淨損失 11,232 ( 2,012)
減損損失 ( 3,848) ( 56,752)

其他損失 ( 129,283) ( 84,323)

~ 51 ~

\$ ( 121,748) \$ ( 68,877)

4.財務 成 本

103 年度 102 年度
利息支出
借款利息 \$ 31,778 \$ 41,690
減:符合要件之資產資本化金額 ( 190) ( 74)
31,588 41,616

2,035 2,681
\$ 33,623 \$ 44,297

(二 十一 )繼續 營 業單 位 所得 稅

1.認列 於 損益 之 所得 稅

103 年度 102 年度
當年度應負擔所得稅 \$ 43,261 \$ 46,533
以前年度之調整 - ( 11,141)
與暫時性差異產生及迴轉有關之
遞延所得稅費用 11,821 24,226
本期認列於損益之所得稅費用 \$ 55,082 \$ 59,618
2.認列 於
其他 綜
合損 益之 所 得稅
103 年度 102 年度
遞延所得稅費用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 \$ 9,665 \$ 3,546
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之所得稅 \$ 9,665 \$ 3,546
3.稅前 淨 利所 得
稅費
用調
103 年度 102 年度
依稅前利益計算之所得稅費用 \$ 322,061 \$ 241,639
依稅前利益計算之所得稅費用 \$ 69,856 \$ 55,190
以前年度所得稅調整 - ( 11,141)
投資抵減 - ( 1,502)
虧損扣抵 - 25,195
永久性差異 ( 4,541) ( 4,181)
暫時性差異: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回升利益) ( 1,858) 74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 11,516 ( 2,066)
其他 2,162 357
未分配盈餘加徵10%所得稅 2,984 4,736
其他 ( 25,037) ( 7,709)
本期認列於損益之所得稅費用 \$ 55,082 \$ 59,619

4.遞延 所 得稅 資 產及 負債

期初餘額 認列於損益 認列於其他
綜合損益
期末餘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
暫時性差異
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 \$ 27,355 \$ ( 11,516)\$ - \$
15,839
益所得稅影響數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433 1,858 - 2,291
確定福利退休計劃 16,261 ( 2,335) - 13,926
其他 64 172 - 236
\$ 44,113 \$ ( 11,821)\$ - \$
32,292
遞延所得稅負債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62,405 \$ - \$ - \$
162,405
國外營運機構兌換差額 14,372 - 9,665 24,037
\$ 176,777 \$ - \$ 9,665 \$
186,442
102年度
期初餘額 認列於損益 認列於其他
綜合損益
期末餘額
遞延所得稅資產
暫時性差異
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
益所得稅影響數
\$ 25,289 \$ 2,066 \$ - \$
27,355
存貨跌價及呆滯損失 1,173 ( 740) - 433
確定福利退休計劃 16,535 ( 274) - 16,261
其他 147 ( 83) - 64
43,144 969 - 44,113
虧損扣抵 25,195 ( 25,195) - -
\$ 68,339 \$ ( 24,226)\$ - \$
44,113
遞延所得稅負債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162,405 \$ - \$ - \$
162,405
國外營運機構兌換差額 10,826 - 3,546 14,372
\$ 173,231 \$ - \$ 3,546 \$
176,777

5.兩稅 合 一相 關 資訊

103.12.31 102.12.31
(1)未分配盈餘
民國86年及其以前年度 \$
-
\$
-
民國87年及其以後年度 649,329 508,346
\$
649,329
\$
508,346
(2)股東可扣抵帳戶餘額 \$
65,297
\$
54,627

本 公 司 民 國 103年 度 預 計 及 102年 度 實 際 盈 餘 分 配 之 稅 額 扣 抵 比率 分 別約 為10.06%及 14.12%。

本 公 司 得 分 配 予 股 東 之 可 扣 抵 稅 額 , 應 以 股 利 盈 餘 分 配 日 之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之 餘 額 為 計 算 基 礎 , 因 是 預 計 盈 餘 分 配 之 稅 額 扣 抵 比 率 可 能 會 因 依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預 計 可 能 產 生 之 各 項 可 扣 抵 稅額 與 實際 不 同而 須調 整。但依 新 修 正之 所 得稅 法 第66條之 6,屬 中華 民 國境 內 居住 之個 人 股東 其 可扣 抵稅 額 比率 予 以減 半, 並 自 民國 104年 1月 1日 起 分配 盈 餘時 開 始適 用。

6.所得 稅 核定 情 形

截至 民 國103年 12月 31日 止,本 公司 營 利 事業 所 得稅 結 算申 報 業經 稅 捐稽 徵 機關 核定 至 民國 100年 度 。

(二 十二 )每股 盈 餘

103年度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加權平均流通
股東之本期淨利 在外股數 每股盈餘(元)
稅前 稅後 稅前
稅後
(仟股)
基本每股盈餘 \$
289,233
\$
239,729
260,155 \$
1.11
\$
0.92
102年度
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加權平均流通
股東之本期淨利 在外股數 每股盈餘(元)
稅前 稅後 (仟股) 稅前 稅後
基本每股盈餘 \$ 233,266 \$ 178,012 262,533
\$
0.89 \$ 0.68

(二 十三 )資本 風 險管 理

由 於 合 併 公 司 須 維 持 大 量 資 本 , 以 支 應 擴 建 及 提 升 廠 房 及 設 備 所 需 。 因 此 本 公 司 之 資 本 管 理 係 以 確 保 具 有 必 要 之 財 務 資 源 及 營 運 計 畫 , 以 支 應 未 來 十 二 個 月 所 需 之 營 運 資 金 、 資 本 支 出 、 研 究 發 展 費用 、 債務 償 還及 股利 支 出等 需 求。

合 併 公 司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每 季 重 新 檢 視 集 團 資 本 結 構 , 其 檢 視 內 容 包 括 考 量 各 類 資 本 之 成 本 及 相 關 風 險 。 合 併 公 司 依 據 主 要 管 理 階 層 之 建 議 , 將 藉 由 支 付 股 利 、 發 行 新 股 、 買 回 股 份 及 發 行 新 債 或 償 付舊 債 等方 式 平衡 其整 體 資本 結 構。

(二 十四 )金融 工 具

1.金融 工 具之 種 類

103.12.31 102.12.31
金融資產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129,752
\$
90,461
放款及應收款(註1) 1,162,064 1,094,127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註2) 1,084,892 1,179,751
金融負債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註3) 2,293,730 2,044,359
  • 註1:餘額係包含現金及約當現金、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收票據、應收帳款 及其他應收款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放款及應收款。
  • 註2:餘額係包含分類為備供出售及以成本衡量金融資產餘額。
  • 註3:餘額係包含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及 長期借款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 2.金融 工 具之 公 允價 值
  • (1)以攤 銷 後成 本 衡量 金融 工 具之 公 允價 值

合 併 公 司 認 為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於 合併 財 務報 告 中之 帳面 金 額趨 近 公允 價值 :

103.12.31 102.12.31


價 值

允 價 值


價 值

允 價 值
金融負債
長期銀行借款 \$
12,326
\$
12,326
\$
15,316
\$
15,316

~ 55 ~

(2)認列 於 合併 資 產負 債表 之 公允 價 值衡 量

下 表 係 提 供 原 始 認 列 後 以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工 具 的 相 關 分析 , 並以 公 允價 值之 可 觀察 程 度分 為第 一 至第 三 等級 。

  • A.第 一 等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係 指 以 來 自 活 絡 市 場 相 同 資 產 或 負 債 之公 開 報價 (未 經 調 整)。
  • B.第 二 等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係 指 除 第 一 等 級 之 公 開 報 價 外 , 以 屬 於 該 資 產 或 負 債 直 接 (亦 即 價 格 )或 間 接 (亦 即 由 價 格 推 導 而 得 )可觀 察 之輸 入 值 推導 公 允價 值 。
  • C.第 三 等 級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係 指 評 價 技 術 係 非 以 可 觀 察 市 場 資 料 為 基 礎 之 資 產 或 負 債 之 輸 入 值 (不 可 觀 察 之 輸 入 值 )推 導 公 允 價值 。
103.12.31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上市(櫃)公司股票 \$
128,751
\$
-
\$
-
\$ 128,751
基 金 1,001 - - 1,001
\$
129,752
\$
-
\$
-
\$
129,752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上市(櫃)公司股票 \$
505,398
\$ \$ \$
505,398
國外公司債券 5,216 5,216
\$
510,614
\$ \$ \$ 510,614
102.12.31
第一等級 第二等級 第三等級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
衡量之金融資產
上市(櫃)公司股票 \$
85,521
\$
-
\$
-
\$
85,521
基 金 4,940 - - 4,940
\$
90,461
\$
-
\$
-
\$ 90,461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上市(櫃)公司股票 \$
576,263
\$
-
\$
-
\$
576,263
國外公司債券 5,362 - - 5,362
\$
581,625
\$
-
\$
-
\$
581,625

本年 度 無第 一 級與 第二 級 公允 價 值衡 量間 移 轉之 情 形。

(3)衡量 公 允價 值 所採 用之 評 價技 術 及假 設

合 併 公 司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公 允 價 值 之 決 定 , 係 使 用 下 列方 法 及假 設 為之 :

具 標 準 條 款 與 條 件 並 於 活 絡 市 場 交 易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其 公 允 價 值 係 分 別 參 照 市 場 報 價 決 定 ( 包 括 掛 牌 買 賣 之 公 司債 、 政府 機 構債 券、 上 市( 櫃 )公 司股 票 及政 府 公債 )。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未 上 市 ( 櫃 ) 公 司 股 票 係 以 市 場 法 估 計 公 允 價 值 , 其 判 定 係 參 考 近 期 籌 資 活 動 、 同 類 型 公 司 評 價 、 公 司 技 術發 展 情形 、 市場 狀況 及 其他 經 濟指 標等 。

3.財務 風 險管 理 目的 與政 策

合 併 公 司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目 標 , 係 為 管 理 與 營 運 活 動 相 關 之 匯 率風 險、利 率 風險、信用 風 險及 流 動風 險。為 降 低相 關 財務 風險, 本公 司致 力 於辨 認、評估 並 規避 市 場之 不確 定 性,以 降 低市 場變 動對 公 司財 務 績效 之潛 在 不利 影 響。

合 併 公 司 之 重 要 財 務 活 動 , 係 經 董 事 會 依 相 關 規 範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進 行 覆 核 。 於 財 務 計 劃 執 行 期 間 , 本 公 司 必 須 恪 遵 關 於 整 體財 務 風險 管 理及 權責 劃 分之 相 關財 務操 作 程式 。

(1)市場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之 市 場 風 險 係 金 融 工 具 因 市 場 價 格 變 動 , 導 致 其 公 允 價 值 或 現 金 流 量 波 動 之 風 險 , 市 場 風 險 主 要 包 括 匯 率 風 險、 利 率風 險 及其 他價 格 風險 。

A.外幣 匯 率風 險

合 併 公 司 營 運 活 動 及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淨 投 資 主 要 係 以 外 幣 進 行 交 易 , 因 此 產 生 外 幣 匯 率 風 險 。 合 併 公 司 之 應 收 外 幣 款 項 與 應 付 外 幣 款 項 之 部 份 貨 幣 相 同 , 此 時 , 若 干 部 位 會 產 生 自 然 避 險 效 果 ; 另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淨 投 資 係 為 策 略 性 投 資 , 故 合併 公 司並 未 對其 進行 避 險。

本 公 司 具 重 大 影 響 之 外 幣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資 訊 計 算 有 關 外幣 匯 率風 險 之敏 感性 分 析如 下 :

~ 57 ~

單位:各外幣仟元

103.12.31
(外幣:功能性貨幣) 影響損益
外幣 匯率 變動幅度 (新台幣)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647
31.718 1% \$ 205
歐元:新台幣 305 38.550 1% 117
美金:越盾 1,765 21,679.3 1% 574
貨幣性項目
美金:越盾 185 21,679.3 1% 60
單位:各外幣仟元
102.12.31
(外幣:功能性貨幣) 影響損益
外幣 匯率 變動幅度 (新台幣)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1,135
29.95 1% \$ 340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900 29.95 1% 270
美金:越盾 653 21,310.5 1% 196

美金:越盾 1,417 21,310.5 1% 424

B.利率 風 險

利 率 風 險 係 指 由 於 市 場 利 率 之 變 動 所 造 成 金 融 工 具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之 風 險 。 本 公 司 之 利 率 風 險 , 主 要 係 來 自 於 固 定 收 益投 資 與固 定 利率 借款 。

有 關 利 率 風 險 之 敏 感 度 分 析 , 係 以 財 務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固 定 收 益 投 資 之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為 計 算 基 礎 , 並 假 設 持 有 一 個 季 度 。 假 若 利 率 上 升 /下 降 1碼 ,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度之 淨 利將 分 別減 少/增加 2,071仟元 及 2,628仟 元。

~ 58 ~

C.其他 價 格風 險

合 併 公 司 權 益 工 具 之 價 格 風 險 , 主 要 係 來 自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或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所 有 重 大 權 益工 具 投資 皆 須經 本公 司 董事 會 核准 後始 得 為之 。

有 關 權 益 工 具 價 格 風 險 之 敏 感 性 分 析 , 係 以 財 務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之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為 計 算 基 礎 。 假 若 權 益 工 具 價 格 上 升 /下 降 五 個 百 分 點 ( 5%), 合 併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度 之淨 利 將分 別 增加 /減少 6,500仟元 及4,538仟元,其 他綜 合 損 益將 分 別增 加/減 少 25,624仟元 及 29,085仟 元。

(2)信用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係 指 交 易 對 方 違 反 合 約 義 務 並 對 合 併 公 司 造 成 財 務 損 失 之 風 險 。 合 併 公 司 之 信 用 風 險 , 主 要 係 來 自 於 營 運 活 動 產 生 之 應 收 款 項 , 及 投 資 活 動 產 生 之 銀 行 存 款 、 固 定 收 益 投 資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營 運 相 關 信 用 風 險 與 財 務 信 用 風 險 係 分 別 管 理。

A.營運 相 關信 用 風險

為 維 持 應 收 帳 款 的 品 質 , 合 併 公 司 已 建 立 營 運 相 關 信 用 風險 管 理之 程 序。

個 別 客 戶 的 風 險 評 估 係 考 量 包 括 該 客 戶 之 財 務 狀 況 、 信 評 機 構 評 等 、 合 併 公 司 內 部 信 用 評 等 、 歷 史 交 易 記 錄 及 目 前 經 濟 狀 況 等 多 項 可 能 影 響 客 戶 付 款 能 力 之 因 素 。 合 併 公 司 亦 會 在 適 當 時 機 使 用 某 些 信 用 增 強 工 具 , 如 預 付 貨 款 及 信 用 保 險等 , 以降 低 特定 客戶 的 信用 風 險。

合 併 公 司 之 客 戶 群 廣 大 且 相 互 無 關 聯 , 故 信 用 風 險 之 集 中 度 有 限 。 截 至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12月 31日 止 , 應 收 帳 款 前 十 大 客 戶 之 總 額 佔 合 併 公 司 應 收 帳 款 總 額 之 比 率 分 別 為 50% 及 37%。

B.財務 信 用風 險

銀 行 存 款 、 固 定 收 益 投 資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之 信 用 風 險 , 係 由 合 併 公 司 財 務 部 門 衡 量 並 監 控 。 由 於 合 併 公 司 之 交 易 對 象 及 履 約 他 方 均 係 信 用 良 好 之 銀 行 及 具 投 資 等 級 及 以 上 之 金 融機 構 ,無 重 大之 履約 疑 慮, 故 無重 大之 信 用風 險 。

~ 59 ~

(3)流動 性 風險 管 理

合 併 公 司 管 理 流 動 性 風 險 之 目 標 , 係 為 維 持 營 運 所 需 之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高 流 動 性 之 有 價 證 券 及 足 夠 的 銀 行 融 資 額 度 等, 以 確保 合 併公 司具 有 充足 的 財務 彈性 。

下 表 係 按 到 期 日 及 未 折 現 之 到 期 金 額 彙 總 列 示 合 併 公 司 已 約定 還 款期 間 之金 融負 債 分析 :

103.12.31
短於一年 二至三年 四至五年 五年以上 合計
非衍生金融負債
短期借款 \$
1,185,707
\$
-
\$
-
\$
-
\$
1,185,707
應付短期票券 249,777 - - - 249,777
應付票據及款項(含關係人) 654,040 - - - 654,040
其他應付款(含關係人) 191,880 - - - 191,880
長期銀行借款 3,326 9,000 - - 12,326
\$
2,284,730
\$
9,000
\$
-
\$
-
\$
2,293,730
102.12.31
短於一年 二至三年 四至五年 五年以上 合計
非衍生金融負債
短期借款 \$
1,329,303
\$
-
\$
-
\$
-
\$
1,329,303
應付短期票券 99,943 - - - 99,943
應付票據及款項(含關係人) 459,974 - - - 459,974
其他應付款(含關係人) 139,823 - - - 139,823
長期銀行借款 12,253 3,063 - - 15,316
\$
2,041,296
\$
3,063
\$
-
\$
-
\$
2,044,359

七、 關係 人 交易

(一 )營業 交 易

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度 合 併公 司 與非 合併 公 司之 關 係人 進行 下 列之 營 業交 易 :

1.銷貨 收 入

103年度 102年度
關聯企業 \$
154,172
\$
9,466

本 公 司 銷 售 予 上 開 關 係 人 之 交 易 條 件 按 雙 方 協 議 之 條 件 辦 理。

~ 60 ~

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續)
2.進
103年度 102年度
關聯企業 \$
6,374
\$ 3,967
本 公 司



貨 之




付 款 條 件
, 依

交 易
條 件
較,

一般
客 戶並
無顯 著
差異
3.應收 帳 款
103.12.31 102.12.31
關聯企業 \$
51,484
\$ 17,780
4.租賃
收 入
103年度 102年度
其他關係人 \$
187
\$ 175
5.其他

收款
103.12.31 102.12.31
關聯企業 \$
1,758
\$ -
6.其他

付款
103.12.31 102.12.31
其他關係人 \$
2,210
\$ 2,750
7.背書

103.12.31 102.12.31
其他關係人 \$
-
\$ 85,000
8.其

合 併 子 公 司 民 國 103年 度 為 投 資 興 建 七 堵 溪 頭 段 建 案 以 五 股 五股 段 部份 土 地向 其他 關 係人 交 換土 地,相 關 成本 計192仟元,帳 列「 存 貨- 建 設業 淨額 」 項下 。

(二 )對主 要 管理 階 層之 獎酬

103年度 102年度
薪資及其他短期福利 \$
21,729
\$
22,187
退職後福利 178 189
\$
21,907
\$
22,376

~ 61 ~

上 述 有 關 董 事 及 管 理 階 層 薪 酬 之 詳 細 資 訊 可 參 閱 股 東 會 年 報 內容。民 國103年 度 之薪 酬 資訊 包 含於 民國 104年 度發 放 之 員工 紅 利 及董 事 酬勞 , 相關 資訊 請 參閱 附 註六 (十八 )。

八、 抵(質 )押之 資 產

合併 公 司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提 供 資產 予 金 融機 構 作 為長 短 期借 款 抵(質 )押 之擔 保 ,其 帳 面 價值 明 細如 下 :

103.12.31 102.12.31
其他金融資產-銀行存款 \$
26,800
\$
42,998
其他金融資產-應收票據 1,424 4,638
其他金融資產-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 471,576 44,955
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63,922 80,332
存貨-待售房地 - 100,929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602,477 608,600
投資性不動產 168,021 170,950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 10,000 -
\$
1,344,220
\$
1,053,402

九、 重大 或 有負 債 及未 認列 之 合約 承 諾

  • (一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98年 12月 29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向 廣 州 美 亞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購 買 持 有 越 南 美 亞 責 任 有 限 公 司 全 數 股 權 契 約 , 合 約 出 售 價 款 為 美 金 2,100仟 元 , 截 至 民 國 103年 12月 31日 止 , 尚 未 支 付 價 款 及 完 成法 定 股權 移 轉程 序。
  • (二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97年 3月 7日 向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簽 約 購 買 板 橋 國 光 段 800 地 號 共 計 110筆 土 地 預 計 興 建 國 民 住 宅 , 總 價 款 計 1,822,160仟 元 。 截 至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12月 31日 止 , 本 公 司 已 依 約 支 付 金 額 均 為 89,110仟元,尚 未 支付 金 額均 為1,733,050仟 元。因本 公 司查 證 簡慶 輝 等 四 人 將 買 賣 標 的 部 份 土 地 贈 與 及 出 售 等 不 利 益 處 分 之 行 為 , 為 防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脫 產 以 圖 逃 避 債 務 , 本 公 司 提 出 假 扣 押 聲 請 ,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經 台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裁 准 執 行 假 扣 押 在 案 , 並 以 70,000仟 元 之 商 業 銀 行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 為 相 對 人 提 供 擔 保 , 另;本公 司 為撤 銷 有害 債 權之 贈 與行 為,於民 國99年 12月 3日向 台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提 出 假 處 分 聲 請 , 且 於 民 國 99年 12月 30日 業 經 台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裁 定 假 處 分 在 案 , 並 以 18,200仟 元 之 商 業 銀 行 無 記 名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 為 簡 嘉 成 等 相 對 人 提 供 擔 保 。 本 公 司 因 板 橋 國 光 段 案 中 系 爭 土 地 買 賣 契 約 書 簽 訂 後 簡 慶 輝 等 人 將 部 分 土 地 贈 予 後 又 另 行 出 賣 予 亞 昕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並 辦 理 移 轉 所 有 權 登 記 在 案 , 實 已 嚴 重 違 反 系 爭 買 賣 契 約 之 約 定 , 並 害 及 本 公 司 之 債 權 。 故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0年 7月 4日 向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起 訴 亞 昕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簡 慶 輝 等 11人 請 求 撤 銷 有 害 債 權 之 贈 與 、 買 賣 與 移 轉 所 有 權 登 記 行 為 及 損 害 賠 償 訴 訟 案 件 , 請 求 簡 慶 輝 等 人 與 亞 昕 公 司 應 共 同 連 帶 賠 償 210,000仟 元 整 , 簡 慶 輝 等 14人 於 民 國 101年 6月 7日 請 求 本 公 司 應 於 簡 慶 輝 等 14人 共 同 給 付 新 台 幣 89,110仟 元 之 同 時 , 將 系 爭 土 地 所 示 之 最 高 限 額 抵 押 權 登 記 塗 銷 及 依 法 提 起 反 訴 。 該 案 由 台灣 台 北地 方 法院 100年 度 重訴 字 第721號進 行 審理,並 於 民國 101年 12月 21日 經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101年 度 重 訴 更 一 字 第 7號 民 事 判 決 駁 回 本 公 司 請 求 撤 銷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之 贈 與 行 為 及 代 位 請 求 亞 昕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塗 銷 系 爭 重 劃 區 土 地 所 有 權 登 記 , 同 時 亦 駁 回 簡 慶 輝 等 14人 請 求 將 系 爭 土 地 所 示 之 最 高 限 額 抵 押 權 登 記 塗 銷 。 本 公 司 因 不 服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一 審 民 事 判 決 , 於 民 國 102年 1月 14日 向 台 灣高 等 法院 提 起上 訴後,於 民國 104年 3月 11日 經 台灣 高 等 法院 102年 度 重 上 字 第 97號 判 決 駁 回 本 公 司 本 訴 之 上 訴 及 追 加 之 訴 , 本 公 司 應 於 簡 慶 輝 等 四 人 共 同 給 付 89,110仟 元 及 自 民 國 99年 12月 1日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按 週 年 利 率 5%計 算 之 利 息 同 時 , 將 抵 押 權 登 記 塗 銷 , 本 公 司 並 應 負 擔 第 一 、 二 審 反 訴 訴 訟 費 用 (含 擴 張 之 訴 部 分 )十 分 之 九 , 第 二 審 本 訴 訴 訟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本 公 司 對 於 上 述 判 決 結 果 現 正 與律 師 研議 後 續法 律上 訴 途徑 。

(三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Mayer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以 下 簡 稱 Mayer Corp. (BVI))於 民 國 98年 6月 19日 將 所 持 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 ( 以 下 簡 稱 Mayer Holdings (Cayman))二 億 股 股 票 「 系 爭 股 票 」 交 付 匯 萃 財 經 資 訊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簡 稱 匯 萃 公 司 )保 存 管 理 並 簽 署 「 股 票 託 管 委 託 書 」, 並 載 明 匯 萃 公司 進 行任 何 處分 Mayer Holdings (Cayman)股 票 之行 為 , 皆必 須 經 由 Mayer Corp. (BVI)書 面 指 令 , 並 且 所 有 售 股 收 益 支 票 皆 須 寫 上 Mayer Corp. (BVI)之 名 稱 ; 惟 在 本 公 司 及 Mayer Corp. (BVI)均 完 全 不 知 悉 、 未 給 予 任 何 書 面 指 示 處 分 系 爭 股 票 、 不 曾 就 系 爭 股 票 締

結 任 何 買 賣 契 約 、 未 收 受 任 何 買 賣 價 金 情 況 下 , Mayer Holdings (Cayman) 於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接 獲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Computershare) 通知 , 表示 有Aspial Investment Ltd 及 Bumper East Limited兩 間 公 司 申 請 將 系 爭 股 票 過 戶 到 其 名 下 , 經 諮 詢 律 師 之法 律 意見 後 ,Mayer Corp. (BVI)業 於民 國101年 3月 13日以 匯 萃公 司、 陳 維端 、 Aspial Investment Ltd 及 Bumper East Limited等 相 關 連 人 士 為 被 告 , 向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 等 法 院 提 出 申 索 陳 述 書 ( Statement of Claim), 請求 被 告等 返還 系 爭股 票 、就 其違 反 股票 託 管 委 託 書 之 約 定 、 未 盡 注 意 義 務 等 對 原 告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以 及 其他 請 求; 另 Aspial Investment Ltd 及 Bumper East Limited自 認 為 系 爭 股 票 之 合 法 買 受 人 , 於 民 國 101年 3月 15日 提 出 申 索 陳 述 書 ( Statement of Claim), 請求 法 院宣 告Aspial Investment Ltd 及 Bumper East Limited為 系爭 股 票之 所 有 權人,請 求Mayer Corp. (BVI) 負損 害 賠償 責 任, 相關 之 判決 情 形如 下:

  • 1.香港 高 等法 院 分別 於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一 審及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二 審 均判 決 如 下:
  • (1)駁 回 Mayer Cor.對 匯 萃 公 司 、 陳 維 端 、 林 前 進 、 Bumper East Limited 及 Aspial Investment Limited 之 申 索。
  • (2)宣告 Bumper East Limited 及 Aspial Investment Limited 各 自 有 權 登 記 為 分 別 代 表 Mayer Holdings (Cayman)一 億 股 之 股 票之 所 有人 。
  • (3) Mayer Cor.(BVI)應 支付 匯 萃公 司、陳維 端、林 前 進、Bumper East Limited 及 Aspial Investment Limited 律 師 費用 。
  • 2.香港 終 審法 院 於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駁回 Mayer Cor.(BVI)之 上 訴 案, 致 Mayer Corp. (BVI)喪 失 Mayer Holdings (Cayman)所有 權 , 並 做 出 暫 准 訴 訟 費 用 命 令 (Order nisi), 訴 訟 費 用 仍 需 待 法 院 裁 定。 另 Aspial Investment Ltd 及 Bumper East Limited 業已 於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登 記 為 Mayer Holdings (Cayman)之 股東 。
  • 3.截至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Mayer Corp. (BVI)因 上 述 案件 累 計認 列 之律 師 費用 為美 金 2,976 仟元 及部 份 被告 賠 償費 用為 美 金 2,065 仟元,惟 依裁 定結 果 最終 可 能賠 償之 金 額尚 無 法預 期及 合 理 估計 。

~ 64 ~

  • 4.第三 被 告人 林 前進 於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及 8 月 21 日 向香 港 第 一 審 法 院 提 出 請 求 香 港 法 院 命 令 本 公 司 加 入 該 等 案 件 之 被 告 , 並 應 與 原 告 Mayer Cor.(BVI)針 對 該 等 案 件 所 生 之 所 有 訴 訟 費 用 負 連帶 賠 償責 任,亦 同時 請 求香 港 第一 審法 院 命 令 Mayer Cor.(BVI) 提出 其 訴訟 費 用資 金來 源 之相 關 資料。原 告 Mayer Cor.(BVI)已 在 香港 律 師之 協 助下 ,於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向 香 港第 一 審法 院 提出 異 議。香 港第 一審 法 院於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開 庭 審理,當 庭 註 銷 有 關 第 三 被 告 人 林 前 進 請 求 Mayer Cor.(BVI)提 出 訴 訟 費 用 資 金 來 源 , 並 命 令 第 三 被 告 人 林 前 進 應 負 擔 與 該 請 求 相 關 之 費 用 。 惟 本 公 司 是 否 成 為 該 案 件 之 被 告 人 , 尚 待 香 港 第 一 審 法 院 裁 決, 目 前尚 未 訂定 審理 庭 期。
  • 5.本公 司 將前 述 「系 爭股 票 」委 由 Mayer Corp. (BVI)賴 姓 負 責人 代 為 處 理 保 管 、 處 分 等 管 理 事 由 , 賴 姓 負 責 人 未 經 本 公 司 同 意 或 授 權 , 擅 將 前 開 股 份 處 分 (出 售 )予 第 三 人 , 致 使 本 公 司 無 從 返 還 該 等股 份 予 Mayer Corp. (BVI),賴 姓 負 責人 所 為顯 已 涉犯 刑法 背 信 罪嫌,爰 依 法於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向台 灣 台北 地 方法 院對 賴 姓 負責 人 提起 刑 事自 訴在 案 ,經 台 灣台 北地 方 法 院 103 年 度自 字 第 76 號刑 事 判決 駁 回 本公 司 自訴 案 件, 本公 司 已於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提 起 上訴 理 由請 求撤 銷 原審 判 決, 截至 民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止, 本 案尚 待 法院 通知 開 庭。
  • (四)本 公 司 與 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 合 資 之 子 公 司 Glory World Development Limited (BVI), 於 民 國 99年 9月 15日 經 由 其 子 公司 Elternal Galaxy Limited (BVI), 與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Limited (汶 萊 )(越 南 礦 產 控 股 公 司 )簽 署 獨 家 供 應 合 約 , 該 契 約 自 簽 約 日 起 生 效 , 有 效 期 間 為 三 年 , 於 該 契 約 期 間 , 供 應 方 應 依 照 買 方提 供 之訂 單,供 應並 交 付買 方 至少 160萬 乾 公噸 (±10%)之鐵 礦,並 於該 契 約簽 署 且相 關條 件 均成 就 時,支付 美 金1,000萬 元 保證 金( 以 下稱「 第 一期 保 證 金」)予供 應 方;如 顧客 向 買方 所 購買 且已 支 付之 鐵 礦 數 量 達 到 每 月 30,000乾 公 噸 , 買 方 應 支 付 美 金 500萬 元 保 證 金 ( 以 下 稱 「 第 二 期 保 證 金 」); 如 顧 客 向 買 方 所 購 買 且 已 支 付 之 鐵 礦 總 數 量 達 到 125,000乾 公 噸 且 相 關 條 件 均 成 就 時 , 買 方 應 支 付 美 金 500萬元 保 證金( 以 下稱「 第 三期 保 證 金」)。買 方 有權 就 供應 方 依本

契 約 供 應 予 買 方 鐵 礦 之 價 款 中 按 每 乾 公 噸 保 留 美 金 20元 , 用 以 抵 付 第 一 期 保 證 金 、 第 二 期 保 證 金 及 第 三 期 保 證 金 , 直 至 所 有 保 證 金 完 全 抵 付 完 畢 為 止 , 第 一 期 履 約 保 證 金 於 民 國 99年 10月 15日 支 付 完 畢, 惟 考量 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Limited (汶萊 )礦 產實 際 供 應 情 形 , 故 子 公 司 Elternal Galaxy Limited (BVI)於 民 國 100年 12 月 3日 與 該 公 司 簽 署 補 充 契 約 取 消 支 付 第 二 期 保 證 金 及 第 三 期 保 證 金等 款 項,有 關 原 民國 99年 9月 15日 子 公司 Elternal Galaxy Limited (BVI)與 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Limited (汶 萊 )簽 署 為 期 三 年 之獨 家 供應 合 約已 到期,雙 方 已於 民 國103年 3月 7日 簽 署 完成,有 效 期 間 延 長 至 民 國 105 年 9 月 15 日 並 得 再 延 長 3 年 , 其 中 除 增 訂 (1) 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Limited (汶 萊 )應 保 證 每 月 供 貨 量 8仟 乾公 噸,及 (2)自民 國103年 7月 1日 起,每季 供 貨量 如 少於 2萬乾 公 噸 時Vietnam Minerals Holding Limited (汶 萊)應 按實 際 供 貨量 差 額 每噸 退 還美 金20元 等條 款 外並 無 重大 變動 。

(五)本 公 司 與 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 合 資 之 子 公 司 Glory World Development Limited (BVI), 於 民 國 99年 9月 27日 經 由 其 子 公 司 Sinowise Development Limited (BVI) , 與 Dynamic Natural Resources Pte. Ltd.(新加 坡)簽 署獨 家供 應 合約 , 該契 約自 簽 約日 起 生 效 , 有 效 期 間 五 年 , 於 該 契 約 期 間 , 供 應 方 應 依 照 買 方 提 供 之 訂單,供 應 並交 付 買方 至 少1,000萬 公 噸(±10%)之 動 力煤,並 於該 契 約簽 署 且相 關 條件 成就 時,買方 應 將 美金 400萬 元之 保 證 金存 入 專款 帳 戶 內 , 期 間 為 本 契 約 期 間 , 且 於 該 契 約 期 間 , 於 專 款 帳 戶 內 維 持 雙 方 以 書 面 合 意 之 金 額 , 該 履 約 保 證 金 於 民 國 99年 10月 5日 支 付 完 畢 , 惟 鑑 於 近 來 全 球 與 地 區 性 對 於 煤 礦 需 求 之 變 化 , 故 Sinowise Development Limited (BVI)於 民國 101年 3月 25日 與該 公 司 簽署 終 止 協 議 , 有 關 截 至 該 日 之 履 約 保 證 金 、 預 付 款 項 暨 分 攤 損 失 金 額 等 款 項,自民 國101年 1月 1日起 按 年利 率5%加計 利 息分 期 償還,計 總金 額 為美 金698萬元,並 基於 保 守原 則 已提 列100%備抵 呆 帳,惟截 至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僅 收 足 美 金 130 萬 元 , 故 Sinowise Development Limited (BVI)委 請 律 師 並 重 新 議 定 求 償 金 額 為 美 金 5,256仟 元 , 於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已 向 香 港 高 等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 Sinowise Development Limited (BVI)目 前擬 委 由律 師 據狀 請 求香 港高 等 法院

核准 發 出傳 訊 令狀 以送 達Dynamic Natural Resources Pte. Ltd.(新 加坡 )。

(六)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香 港 美 麗 信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於 民 國 100年 2月 10日 以 美 金 17,500仟 元 參與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現 金增 資, 並 與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BVI)、 重 慶 恆 陽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司 及Rising Su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Consulting LLC.共 同 簽 訂 「 投 資 協 議 書 」, 約 定 由 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退 還 美 金 45,150仟 元 (含 本 金 17,500仟 元 及 稅 後 利 潤 27,650仟 元 )予 香 港 美 麗 信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並 由 Rising Sun Real Estate Investment Consulting LLC.提 供連 帶 保證 , 供其 執行 同 時間 香 港美 麗信 發 展有 限 公 司 與 重 慶 恒 陽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坐 落 於 重 慶 市 主 城 區 西 永 組 團 U標 準 分 區 之 酒 店 商 品 房 原 預 購 合 約 預 計 價 款 人 民 幣 299,484 仟元,約 計 新台 幣1,323,719仟 元,截 至目 前 已取 得 建設 及工 程 規劃 許可 證,並 積 極投 入興 建 工程,其 主 結構 體 已於 民 國103年6月 封 頂 , 預計 交 付期 間 為民 國104年 下 半年 度 。

另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原 於民 國102年6月 28日股 東 會 決 議 於 民 國 103年 6月 底 之 前 按 上 述 金 額 以 執 行 庫 藏 股 方 式 買 回 香 港美 麗 信發 展 有限 公司 所 持OASIS EDEN PROPERTIES LIMITED之普 通 股 , 惟 該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6月 26日 股 東 會 決 議 延 後 至 民 國 104年 6月 底前 實 施, 實 際執 行情 形 尚待 雙 方協 商確 認 。

(七)本 公 司 業 務 部 簡 員 、 施 姓 主 管 及 吳 員 涉 嫌 利 用 職 務 之 便 挪 用 公 司 貨 款 , 本 公 司 對 該 相 關 人 員 提 出 背 信 及 侵 占 罪 刑 事 告 訴 。 並 分 別 於 民 國 103年 4月 1日、4月 23日 及5月 16日 向 台灣 新 北地 方 法院 檢察 署 提出 補 充 告 訴 理 由 狀 , 並 追 加 配 合 犯 罪 之 廠 商 負 責 人 等 六 人 為 共 同 被 告 , 本 案 目 前 係 由 台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以 民 國 103年 度 他 字 第 2000號 案 件 進 行 偵 查 中 。 有 關 上 述 應 收 貨 款 遭 侵 占 挪 用 之 金 額 , 民 國 103 年 及 民 國 102 年 度 提 列 其 他 損 失 金 額 分 別 為 83,081 仟 元 及 65,525仟 元 , 並 轉 列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下 , 故 截 至 民 國 103年 12月 31日 止,累計 估 列損 失 金額 為148,606仟 元,惟 實際 金 額可 能 因本 公 司採 取催 收 行動 及 檢方 調查 後 有所 調 整。

另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7月 3日 接 獲 福 祐 有 限 公 司 及 八 鋼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事 起 訴 書 , 主 張 曾 預 付 貨 款 予 本 公 司 業 務 部 簡 員 , 惟

~ 67 ~

本 公 司 遲 未 交 付 貨 品 , 故 基 於 解 除 契 約 及 回 復 原 狀 請 求 , 分 別 向 本 公 司 請 求 返 還 新 台 幣 1,000仟 元 及 4,666仟 元 。 本 公 司 於 民 國 103年 7 月 17日 向 台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提 呈 民 事 答 辯 狀 , 主 張 福 祐 有 限 公 司 及 八 鋼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舉 訂 購 單 未 經 主 管 人 員 簽 核 , 對 本 公 司 不 生 拘 束 力 , 故 兩 造 間 並 未 成 立 渠 等 主 張 之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 本 案 於 民 國 103年 11月 25日 開 庭後 尚 無實 質 進展 。

  • (八)截 至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12月 31日 止 , 合 併 公 司 已 開 立 信 用 狀 尚 未 使 用餘 額 分別 63,745仟元 及 55,106仟元 。
  • (九)截 至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12月 31日 止 , 合 併 公 司 為 銀 行 借 款 、 購 料 及 背 書 保 證 等 所 開 立 之 保 證 票 據 餘 額 分 別 為 4,357,560 仟 元 及 4,728,301仟元 。
  • 十、 重大 之 災害 損 失: 無。
  • 十一 、 重大 之 期後 事 項: 無。
  • 十二 、 其他 : 無。
  • 十三 、 附註 揭 露事 項 :

編製 合 併財 務 報 告時 , 母子 公 司間 重大 交 易及 其 餘額 業已 全 數銷 除。

  • (一 )重大 交 易事 項 相關 資訊
  • 1.資金 貸 與他 人 :無 。
  • 2.為他 人 背書 保 證: 請參 閱 附表 一 。
  • 3.期末 持 有有 價 證券 :參 閱 附表 二 。
  • 4.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20﹪ 以 上: 無 。
  • 5.取得 不 動產 之 金額 達新 台 幣三 億 元或 實收 資 本額 20﹪以 上: 請 參 閱附 表 三。
  • 6.處分 不 動產 之 金額 達新 台 幣三 億 元或 實收 資 本 額 20﹪ 以 上: 無 。
  • 7.與關 係 人進 、 銷貨 交易 金 額達 新 台幣 一億 元 或實 收 資本 額 20﹪ 以 上: 無 。
  • 8.應收 關 係人 款 項達 新台 幣 一億 元 或實 收資 本 額 20﹪ 以 上 :無 。
  • 9.從事 衍 生性 商 品交 易者 : 無。
  • 10.母子 公 司間 業 務關 係及 重 要交 易 往來 情形 : 請參 閱 附表 四。 (二 ) 轉投 資 事業 相 關資 訊: 請 參閱 附 表五 。

  • (三 ) 大陸 投 資資 訊

  • 1.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 實 收 資 本 額 、 投 資 方 式 、 資 金 匯 出 入 情 形 、 持 股 比 例 、 投 資 損 益 、 期 末 投 資 帳 面 價 值 、 已 匯回 投 資收 益 及赴 大陸 地 區投 資 限額 :無 。
  • 2.與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所 發 生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無 。
  • 十四 、 部門 資 訊
  • (一 )營運 部 門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用 以 分 配 資 源 及 評 量 部 門 績 效 之 資 訊 , 著 重 於 每 一 交 付 或 提 供 之 產 品 或 勞 務 之 種 類 。 依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八 號 「營 運 部門 」之 規 定, 合 併公 司之 應 報導 部 門如 下:

(二 )部門 收 入與 營 運結 果

合併 公 司部 門 收入 與營 運 結果 之 資訊 如下 :

收入 鋼 鐵 部 門 不 動 產 投 資 部 門 投 資 部 門 礦 產 貿 易 部 門 其 他 部 門 部門間沖銷 合 計 來自外部客戶收入 \$ 5,357,872 \$ 279,000 \$ 28,705 \$ 13,114 \$ - \$ - \$ 5,678,691 部門間收入 18,796 1,353 - - - ( 20,149) - \$ 5,376,668 \$ 280,353 \$ 28,705 \$ 13,114 \$ - \$( 20,149) \$ 5,678,691 營業損益 \$ 198,851 \$ 150,748 \$ 11,391 \$ ( 1,993 ) \$ ( 25,397 ) \$ 389 \$ 333,989 採權益法認列關聯企 業及合資淨益之份額 \$ 92,179 \$ - \$ - \$ - \$ - \$( 7,010) \$ 85,169 所得稅費用 \$ 53,521 \$ - \$ 1,561 \$ - \$ - \$ - \$ 55,082 102年度 收入 鋼 鐵 部 門 不 動 產 投 資 部 門 礦 產 貿 易 其 他 部 門 部 門 間 沖銷 合 計

103年度
-- -- ------- --
收入



投 資 部 門
投 資 部 門 礦 產 貿 易
其 他 部 門 部 門 間 沖銷
來自外部客戶收入 \$ 5,285,331 \$ - \$
15,965 \$
29,776 \$
-
\$ - \$ 5,331,072
部門間收入 8,930 - - - - ( 8,930) -
\$ 5,294,261 \$ - \$
15,965 \$
29,776 \$
-
\$ ( 8,930) \$ 5,331,072
營業損益 \$ 273,562 \$ ( 2,929) \$ 7,743 \$ 1,948 \$ (
24,131 )
\$ 114 \$ 256,307
採權益法認列關聯企
業及合資淨益之份額 \$ 51,181 \$ - \$
-
\$ - \$
-
\$ ( 5,698) \$ 45,483
所得稅費用 \$ 58,850 \$ - \$
768 \$
- \$
-
\$ - \$ 59,618

~ 69 ~

(三 ) 主要 產 品及 勞 務之 收入

合併 公 司之 主 要產 品及 勞 務收 入 分析 如下 :

103年度 102年度
\$
5,357,872
\$
5,285,331
不動產投資 279,000 -
28,705 15,965

貿
13,114 29,776
\$
5,678,691
\$
5,331,072

(四) 地區 別 資訊


103年度 102年度
\$
5,020,260
\$
4,774,766
645,317 526,531
13,114 29,775
\$
5,678,691
\$
5,331,072
103.12.31 102.12.31
\$
2,546,964 \$
3,058,985
英屬維京群島 727,068 204,742
149,190 150,010
953 -
\$
3,424,175 \$
3,413,737

(五) 主要 客 戶資 訊

本 公 司 及 合 併 子 公 司 民 國 103年 及 102年 度 銷 貨 金 額 佔 損 益 表 上 營業 收 入淨 額10% 以上 重 要客 戶 明細 如下 :

103 年度 102 年度
客戶名稱 銷貨金額 佔銷貨淨額% 銷貨金額 佔銷貨淨額%
A 公司 \$
905,922
15.95 \$
797,509
14.96

(六) 部門 資 產與 負 債

103.12.31 102.12.31
\$
4,944,294
\$
4,862,084
營建及租賃 669,647 367,733
868,174 868,396
礦 產 貿 易 200,771 200,321
3,342 28,808
合併資產總額 \$
6,686,228
\$
6,327,342
103.12.31 102.12.31
\$
2,607,920
\$
2,389,992
48,180 48,488
礦 產 貿 易 4,691 6,534
50,248 26,375
合併負債總額 \$
2,711,039
\$
2,471,389

美 亞 鋼 管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合 併 子 公 司 爲他 人 背書 保 證民國一○三年度

附表一



(
1
)





















(
)
2

單一










(
)
3




























































(
)
4































0
(
)






(




)

5 \$
3,
6
8
6,
1
0
0
\$
8
5,
0
0
0
\$
-
\$
-





- \$
3,
6
8
6,
1
0
0
(
)
5
0
(
)













2 3,
6
8
6,
1
0
0
6
3,
4
3
6
6
3,
4
3
6
3,
2
4
4
- 1.
7
2
%
3,
6
8
6,
1
0
0
0

(
)






貿


(
)


2 3,
6
8
6,
1
0
0
1
2
6,
1
2
3
1
2
6,
1
2
3
2,
0
0
0
- 3.
4
2
%
3,
6
8
6,
1
0
0

註 1:編號欄之填寫方法如下:

1.發行人填0。

2.被投資公司按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 開始依序編號。

  • 註 2:背書保證者與被背書保證對象之關係有下列七種:
  • 1.有業務關係之公司。
  • 2.直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
  • 3.母公司與子公司持有普通股股權合併計算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
  • 4.對公司直接或經由子公司間接持有普通股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母公司。
  • 5.基於承攬工程需要之同業間依合約規定互保之公司。
  • 6.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其背書保證之公司。
  • 註 3:本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以不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為限。
  • 註 4:本公司背書保證最高限額以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一百為限。
  • 註 5:本公司與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銀行借款之必要分別提供德安印象餘屋之土地與建物作為擔保物,並相互提供保證。惟上述之情事已於民國103 8 5 日解除擔保。

美 亞 鋼 管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合 併 子 公 司 期末 持 有有 價 證券情形

民國一○三年度

附表二



價證
發行


有公

價證
券種
類及
名稱
與本
之關

公司
帳列
科目
股數
/單
帳面
金額
比率
(%
)
(註
1)



美亞

廠股
份有
限公
工業
正道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資
公平
價值
變動
列入
損益
之金
2,
016
602
,
47,
491
1.6
5
47,
491
偉盟
工業
有限
公司
股份
1,
693
000
,
15,
288
0.4
6
15,
288
三陽
工業
有限
股份
公司
457
000
,
13,
024
0.0
5
13,
024
基亞
生物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5,
000
5,
828
0.0
3
5,
828
益通
光能
科技
有限
公司
股份
300
000
,
5,
160
0.0
4
5,
160
萬潤
有限
科技
股份
公司
450
000
,
18,
405
0.5
6
18,
405
中國
石油
化學
工業

發股
份有
限公
2,
000
000
,
23,
100
0.0
9
23,
100


業股
份有
限公

23,
000
455 0.0
4
455
大龍

中國
基金
統一
100
000
,
1,
001
- 1,
001
國票
金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備供
出售
金融
產-
流動
47,
415
153
,
396
391
,
1.7
6
396
391
,


46,
100

志信
有限
公司
國際
股份
6,
905
935
,
81,
145
3.9
6
81,
145


5,
200

巴黎

法國
銀行
公司
出售
金融

產-

流動
備供
20 5,
216
- 5,
216
台灣
證交
份有
限公

所股
採成
本法
量之
金融


357
,5
23
17 0.0
6
27,
727
鋼聯
投資

發股
份有
限公
國際
1,
250
000
,
35,
132
2.5
5
53,
470
累計
減損
4,
302

Chu
Mao
Tr
adi
Cor
ati
ng
ng
por
on
50,
050
764 2.5
0
3,
237
銀星
投資
股份
有限
公司
國際
111
261
,
278 2.6
6
394 累計
減損
1,
612

德安

發股
份有
限公
1,
933
104
,
14,
424
1.2
7
19,
849
鉅新
有限
科技
股份
公司
4,
888
672
,
- 9.7
8
(17
81)
,7
累計
減損
84,
797

Gen
esi
s C
ita
l H
old
ing
s L
imi
ted
ap
3,
151
- 4.5
1
(註
2)
累計
減損
34,
060



灣渡
假村
有限
公司
股份
4,
050
000
,
23,
558
9.0
0
23,
558
累計
減損
19,
142


資開
發股
份有
瑞投
限公
6,
800
000
,
199
082
,
6.0
7
225
955
,
累計
減損
9,
059

台灣
領航

產投
資股
份有
限公
12,
000
000
,
150
810
,
10.
00
150
,75
3
累計
減損
15,
190

板信

業銀
行次
金融


順位
無活
絡市
場之

券投
1 10,
000
- 10,
000
陽信

業銀
金融


行次
順位
1 10,
000
- 10,
000
板信

業銀
行公

100 10,
000
- 10,
000


100

美控

發股
份有
限公

瑞投
資開
發股
份有
限公
採成
本法
量之
金融


5,
129
,5
40
150
213
,
4
.58
170
490
,
累計
減損
5,
975

國票
金融
有限
公司
控股
股份
備供
出售
金融

產-
流動
3,
332
805
,
27,
862
0
.12
27,
862


3,
000

註 1:無公開市價者,依股權淨值填寫。

註 2:截至民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止,尚未取具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

註 3:投資子公司及關聯企業相關資訊,請詳附表五。

美 亞 鋼 管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合 併 子 公 司 取得 動產 金額 達新 幣三 元或 實收 本額 分之 二十 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表三

























(
)













































使








(
)















8
0
0




1
1
0


9
7.
3.
7
\$
1,
8
2
2,
1
6
0
\$
8
9,
1
1
0

、簡





、簡

















1,
9
3
5,
0
9
8



1,
8
6
2,
5
4
0









註:截至民國103 12 31 日止之價款交付情形。

美 亞 鋼 管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合 併 子 公 司母子 公 司間 業 務關 係及 重 要交 易 往來 情形 及 金額民國 ○三

附 表








(
)
1














(
)
2


















(
)
3
0 (
)







(
)






1


1
1
4
4
-
0 (
)







(
)






1


1,
3
3
5
5
0.
0
2
0 (
)







(
)

貿






1


2
7
5
4
-
0 (
)







(
)

貿






1
1
8,
9
6
7
6
0.
3
3
0 (
)







(
)

貿






1


3 7
-
0 (
)







(
)

貿






1



3 7
-
0 (
)
















1


1
7
7
-
0 (
)
















1



1
7
7
-
1 Gr
Ca
i
l
De
lo
L
im
i
d
ta
t
te
ac
e
p
ve
p
me
n
G
lo
Wo
l
d
De
lo
L
im
i
d
t
te
ry
r
ve
p
me
n
3


7
6
6
4
0.
0
1
1 Gr
Ca
i
l
De
lo
L
im
i
d
ta
t
te
ac
e
p
ve
p
me
n
G
lo
Wo
l
d
De
lo
L
im
i
d
t
te
ry
r
ve
p
me
n
3



1
1
1
4
-

註 1:母公司及子公司相互間之業務往來資訊應分別於編號欄註明,編號之填寫方法如下:

1.母公司填0。

2.子公司依公司別由阿拉伯數字1 開始依序編號。

  • 註 2:與交易人之關係有以下三種,標示種類即可:
  • 1.母公司對子公司。
  • 2.子公司對子公司。
  • 3.子公司對母公司。
  • 註 3:交易往來金額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產比率之計算,若屬資產負債科目者,以期末餘額佔合併總資產之方式計算;若屬損益科目者,以期中累積金額佔合併總營收之方式計算。
  • 註 4:係辦公室分租收入。
  • 註 5:係出售待售土地收入。
  • 註 6:本公司依接單情形,向美亞國際貿易(股)公司進貨,並按預計轉撥計價政策訂定轉撥價格;授信期間與一般廠商比較,尚無顯著差異。
  • 註 7:係背書保證之手續費收入。

美 亞 鋼 管 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合 併 子 公 司 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資 訊民國一○三年度

附表

投資
原始
金額

被投
資公
該公
司認
投資
公司
名稱
資公
被投
司名

地址

業項
主要
本期

上期

股數
(千
)

帳面
金額
(損
)益
本期

(損
)益
之投


美亞

廠股
份有
限公
May
Cor
ati
Dev
elo
nt
er
por
on
pme

屬維




控股
、各
類投
\$
390
881
,
\$
374
260
,
5,5
50
100
.00
\$
-
\$
(
66,
346
)
\$
(
66,
346
) 子
公司
Int
ati
l L
imi
ted
ern
ona
(註
1)

南美
亞責
任有
限公

管鋼

售鋼
板及
加工
144
,7
09
144
,7
09
- 70
.15
272
,7
05
96,
190
64,
829
子公
其他


制品
Glo
Wor
ld
Dev
elo
Lim
ite
d
nt
ry
pme
屬維



各類
投資

259
121
,
260
031
,
8,
882
50
.21
99,
207
(
4,
673
)
(
2,
346
)
子公
美控

發股
份有
限公
台灣 投資
各類
動產

及不
415
449
,
280
468
,
380
000
,
100
.00
411
225
,
24,
873
24,
873
子公



麗信
發展
有限
公司

各類
投資

498
923
,
498
923
,
17,
100
90
.00
514
,7
61
(
)
14,
413
(
)
12,
972
子公
美亞
貿
易股
份有
國際
限公
台灣 、建

五金
材批
45,
000
- 4,5
00
75
.00
43,
972
(
)
1,
371
(
)
1,
028
子公
協益
電子
有限
公司
股份
台灣 塑膠
面板
製造
及電
303
429
,
267
872
,
6,
350
4
.91
405
222
,
1,
481
481
,
66,
636


益法
評價

加工
資公
被投
廣太
精密
製造
(
泰國
)
有限
公司
泰國
售鋼
管鋼
加工
板及
179
688
,
179
688
,
17,
350
45
.01
207
277
,
41,
176
18,
533


益法
評價

其他

制品
被投
資公
Glo
Wor
ld
Dev
elo
Lim
ite
d
nt
ry
pme
Sin
owi
Dev
elo
Lim
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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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維


經營

屬及
其他
色金
236
,7
31
236
,7
31
7,5
50
100
.00
1,
975
(
)
216
註2 資之

接投
孫公

物資
貿

Elt
al
Gal
Li
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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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n
axy
屬維



屬及
其他
經營

色金
291
617
,
297
644
,
9,
350
100
.00
193
994
,
(
74)
2,5
註2 資之

接投
孫公

物資
貿

Gra
Cap
ita
l D
lop
t L
imi
ted
ce
eve
men

摩亞
屬及
經營

色金
其他
2,
099
- 70 100
.00
2,
166
7 註2
接投
資之
孫公
物資
貿


美控
發股
份有

限公
協益
電子
有限
股份
公司
台灣 塑膠
面板
製造
及電
66,
260
115
432
,
1,
200
0
.93
85,
229
1,
481
481
,
註2

益法
評價

加工
資公
被投

註 1:轉列其他負債47,908 仟元。

註 2:該被投資公司之損益業已列入其投資公司,故不另行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