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MAXONE SEMICONDUCTOR (SUZHOU)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Jan 22, 2026

58654_rns_2026-01-22_6a7e3afa-b0c3-4b87-bb1b-75f5ab7d3b4f.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强一半导体(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它用途。

1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制度并确 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 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

2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 体情况。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 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 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3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 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 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

4

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 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 关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 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5

第十七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6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 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 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过”、“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22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