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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ONE SEMICONDUCTOR (SUZHOU)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1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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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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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S Law Offices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邮编:200120

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86 21 3135 8600

[email protected]

SHANGHAI

19F, ONE LUJIAZUI

68 Yin Cheng Road Middle

Shanghai 200120 P.R.China

T: +86 21 3135 8666

F: +86 21 3135 8600

www.llinkslaw.com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方律师、杨裕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SH7200002/DT/cj/cm/D3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EIJING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 KONG

伦敦 LONDON


LINKS Low Offices 通力律师事务所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00在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2.5产业园J栋会议中心召开。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至15: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6,305,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596%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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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6,301,1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6%;反对票 3,103 股,弃权票 1,645 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6,301,1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16%;反对票 3,103 股,弃权票 1,645 股。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 2026 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6,300,3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02%;反对票 4,203 股,弃权票 1,345 股。

(四)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165,5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05%;反对票 4,703 股,弃权票 3,755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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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6,298,67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71%;反对票 3,103 股,弃权票 4,155 股。

(六)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56,300,2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99%;反对票 3,303 股,弃权票 2,359 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已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需特别决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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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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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负责人

韩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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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唐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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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裕民 律师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265H7200002/DT/cj/cm/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