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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ONE SEMICONDUCTOR (SUZHOU)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Jan 22,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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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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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强一半导体(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 (五)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 罚;

  • (六) 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 (七)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 ( )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

  •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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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 事项。

  •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其他能 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 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 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 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 ( )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财务等相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 (二)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确定选聘文 件内容;

  • (三) 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发出的选聘文件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 务等相关部门;

  • (四) 相关部门严格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整理、确定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材料,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 (五)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 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 (六)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 议;

  • (七)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八)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 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 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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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 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 报价得分: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 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 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 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 聘。

  • 第十二条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审计业务。

  •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 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 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 第十五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不执行相关选聘程序。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 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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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 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 )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 (三)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 (四)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 (五)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 情况与原因。同时,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 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 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 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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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 (四) 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 ( )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 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 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 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 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 动。

  •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不再聘任其承担审计工作:

    • ( )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 (三) 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 (四)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弄虚作假,出具不 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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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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