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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IC TECHNOLOGY, INC.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Apr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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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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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艳和)

2024 年度,本人作为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美芯晟科技(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 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 准时出席各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 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人员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 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艳和:195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于 1978 年 8 月至 2021 年 10 月,历任清华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07 年 4 月至 2016 年 5 月,担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5 月,担任紫光 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2018 年 6 月至 2020 年 2 月,担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担任清华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09 年 7 月至 2024 年 11 月,担任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 12 月至今, 担任清华大学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理事、副会长。2021 年 12 月至今,担任美 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三)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本人及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 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 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 (一) 2024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和 3 次股东大会。报告期内,本 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
姓名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
加董事会
次数
亲自出
席次数
以通讯
方式参
加次数
委托出
席次数
缺席
次数
是否连续
两次未亲
自参加会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
李艳和 9 9 9 0 0 3

作为独立董事,我积极出席各次会议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 料,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最大限度发挥各自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 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2024 年,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战 略规划委员会委员,及时召集或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2024 年,本人召集并 出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 3 次,出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 4 次,本年度战 略规划委员会未召开会议。2024 年,公司召开 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 积极出席。

(二)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日常合规治理、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认真了解,针对 公司的工作计划和应对策略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创新的思考,通过运用自身的 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有效促进公司决策的优化,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同时,我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聘注册会计师进行 沟通,重点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治理架构以及内控建设情况,并为公司 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我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全力支持和方便,全面向我 介绍公司的情况,并根据我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有利于我以专业能力和经验 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汇报,包括内部审 计计划、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内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 同时积极参与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间的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 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计划及进展情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委员的职责与义务。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达到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此外,公 司与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均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活动,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我认为不会损害公司和全部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形,我认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 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

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和三方监管协议,己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 承诺均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五)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 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董监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 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七)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我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责 任与义务。该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尽职尽责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公司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 构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行为。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九)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我认真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的议案》,我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和当前资金需求情况,符合公司资金需求及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 关审议程序的规定。我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十)股份回购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第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以上回购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 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 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 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 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十二)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自公司上市以来,作为独立董事,我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 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于龙珍女士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本 人就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的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董事会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 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十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2 日收到公司董事盛建宏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盛建宏先生因退休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 公司其他职务。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补选胡志宇先生为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 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 CHENG BAOHONG(以下称“程 宝洪”)先生、LIU LIUSHENG(以下称“刘柳胜”)先生、彭适辰先生、胡志宇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杨莞平女士、李艳和先生、 陈玲玲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

负责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程宝洪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刘柳胜先生、郭越勇先生、钟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同意聘任于龙珍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刘雁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

本人就上述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进行了审阅,认为相关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选举的董事及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为促进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艳和 202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