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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IC TECHNOLOGY, IN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ug 29,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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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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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s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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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line{\phantom{0}}$

$\Box$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 赛特广场 5层邮编 100004 申话+86 10 8566 5588 传真+86 10 8566 5120 www.grantthornton.cn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 (2023) 第 110A015495 号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芯晟公 司)截至2023年7月3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 说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美芯晟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 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美芯晟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上述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 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美芯晟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 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 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美芯晟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截至 2023年7月 31日的《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与实际情况相符。

$\sim 10^{-10}$

本报告仅供美芯晟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不适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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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0000681 中国注册会计师 计师 32605 110000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

专项说明

募集资金的数额和到位时间 $\overline{\phantom{a}}$

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同意美芯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3〕52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 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10.000股,每股发 行价格为 75.00 元, 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0.75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 费 98,075,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1,402,675,000.00 元, 已由主承销商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汇入本公司如下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币种 银行账号 金额 (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海淀科技金融
人民币 110905934510819 144,971,800.00
支行 人民币 110905934510958 602,074,300.00
北京银行马连道支行 人民币 20000013005900117435287 150,637,000.00
中信银行三元桥支行 人民币 8110701013802558968 303,892,8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世纪坛支行
人民币 321200100100334079 201,099,100.00

1,402,675,000.00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 具致同验字 (2023) 第 110C000231 号《验资报告》。另扣减审计费、律师费、法 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26,191,947.38 元后,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376,483,052.62 元。

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 二、

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 集资金拟全部用于 LED 智能照明驱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无线充电芯片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有线快充芯片研发项目、信号链芯片研发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本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募投 项目前期建设, 募集资金到位后, 将置换已经投入募投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如 新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项目投资的需要,募集资金 不足部分由本公司通过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解决。

承诺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00,000.00 万元, 具体投入金额如下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
LED 智能照明驱动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4,497.18 14,497.18
无线充电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0,389.28 30,389.28
有线快充芯片研发项目 15,063.70 15,063.70
信号链芯片研发项目 20,109.91 20,109.91
补充流动资金 19,939.93 19,939.93

100,000.00 100,000.00

三、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年7月31日,本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额为 86,988,350.40 元, 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实际投入时间
LED 智能照明驱动芯片研发及产业 23,871,912.25 2022.05.01 -2023.05.31
无线充电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43,418,040.56 2022.05.01 -2023.05.31
有线快充芯片研发项目 8,131,170.60 2022.05.01 -2023.05.31
信号链芯片研发项目 11,567,227.00 2022.05.01 -2023.05.31
86,988,350.40

上述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国家和地方有权审批机关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表所示:
项目 核准单位 核准文件编号 核准时间
智能照明驱动
LED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
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京海淀发改(备)[2022]
26号
2022年4月
无线充电芯片研发 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 京海淀发改(备)[2022] 2022年4月
及产业化项目 改革委员会 24号
有线快充芯片研发 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 京海淀发改(备)[2022] 2022年4月
项目 改革委员会 27 号
信号链芯片研发项 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 京海淀发改(备)[2022] 2022年4月
改革委员会 25号

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

本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4,266,947.38元, 其中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98,075,000.00 元已在募集资金划转时扣除, 截止 2023 年 7 月 31 日, 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25,847,740.57 元, 其中保荐费(不含增值税)2,000,000.00 元、审计费(不含增值税)10,500,000.00 元、支付律师费(不含增值税)7,208,113.21 元、信息披露费用 5,660,377.36 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479,250.00 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与招股说明书承诺情况 五、 比较

金欲半1业: 八氏甲刀兀
项目名称 招股说明书
拟用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
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
差异说明
智能照明驱动芯片研发及产业
LED
化项目
14,497.18 2,387.19 项目尚未完结
无线充电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0,389.28 4,341.80 项目尚未完结
有线快充芯片研发项目 15,063.70 813.12 项目尚未完结
信号链芯片研发项目 20,109.91 1,156.72 项目尚未完结
补充流动资金 19,939.93
合计 100,000.00 8,698.84

人婦 的什. $I R F T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以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证书序号: 0014469
复印无效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
$\overline{\phantom{a}}$
部门依法审批, 准予执行法仲师法定业务的 凭证。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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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
$\mathfrak{g}'$
转让。
出信、
应当向财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或执业许可注销的,
$4'$
政部门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北京市财政
发证机关:
$\sqrt{5}$ $\frac{1}{\mathbb{E}}$

$\frac{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又用于业务报告使用,
此件

47
ian
Wil

公平
(特殊普通合伙)
重话 创闻会议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
特殊普通合伙 11010156 京财会许可[2011]0130号 2011年12月13日
称:
庸合伙人:
主任会计师: 场所:

$\ddot{\vec{k}}$


执业证书编号: 批准执业文号: 批准执业日期:

$\frac{1}{\sq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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