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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2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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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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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O二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民國一O二年五月十六日(星期四)上午十點
地點:桃園縣觀音工業區國瑞路二號(本公司會議室)
承認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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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本公司一00年重編後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說 明:-
一、本公司於民國一0一年向聯屬公司MAP Technology Holdings Pte. Ltd.(以下簡稱:MAP Tech)分別取得轉投資公司Amould Plastic Industries Pte. Ltd及MAP Plastic Pte. Ltd 100%股權。參照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100)基秘字第390號及(101)基秘字第301號函釋, 係屬共同控制下組織重組交易,應將該等轉投資視同自始取得, 並據此重編民國一00年度財務報表。 -
二、重編後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振乾會計師、 吳美萍會計師查核,並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書,請參 閱附件五(詳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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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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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0一年度決算表冊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一0一年度財務報表暨合併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陳振乾會計師、吳美萍會計師查核完峻,併同營業報告 書送請監察人審查無誤,請參閱附件六(詳議事手冊)。
第三案 ( 董事會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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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一0一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
一、本公司一0一年度稅後盈餘161,839,872元,依據公司章程規定, 擬具盈餘分配表,請參閱附件七(詳議事手冊)。 -
二、本次現金股利每股配發0.27元,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 定配息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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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暨選舉事項
第一案 ( 董事會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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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擬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八(詳議事手冊)。
第二案 ( 董事會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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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擬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 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九(詳議事手冊)。
第三案 ( 董事會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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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配合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擬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附件十(詳議事手冊)。
第四案 ( 董事會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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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一、為充實營運資金,擬自一0一年度可分配盈餘中提撥股東紅利81,276,480元,資本公積提撥38,003,520元,合計119,280,000元 轉增資發行新股11,928,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按配股基 準日股東持股比例,盈餘每仟股無償配發184股,資本公積每仟 股無償配發86.0353股,合計每仟股無償配發270.0353股。 -
二、本次增資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在配股基準日起 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人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拼湊不足一股 之畸零股,本公司將依面額以現金支付至元為止,累積之畸零股 份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
三、本次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發行普通股相同。 -
四、本次增資計畫,俟股東會通過並呈主管機關核准後,擬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配股基準日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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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案 ( 董事會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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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訂定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為健全公司治理制度,發揮監察人之監督職能,爰依主管機關相 關規定,訂定本公司「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請參閱附件十一 (詳議事手冊)。
第六案 ( 董事會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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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補選董事及監察人案,提請 選舉。 -
說 明:-
一、為符合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股票上市(櫃)公司設立獨立董事之要求與 規定,現任董事銘異科技(股)代表人:方光義先生、銘異科技(股)代表人:盧榮欽先生及Beacon Investments Limited代表人:郭耀 文先生等三位董事,已辭任董事職務,任期至一0二年五月十五 日止。 -
二、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擬於本次股東常會補選董事三席,其中二席 為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一0二年四月一日董事會審 查通過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請參閱附件十二(詳 議事手冊)),另增選一席監察人。新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自一0 二年五月十六日至一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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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案 ( 董事會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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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討論。 -
說 明:-
一、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 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二、本公司新任董事如有上述之競業行為,在無損本公司利益之前提 下,擬提請股東會解除該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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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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