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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mic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5

Apr 14, 2025

58605_rns_2025-04-14_c473a3cd-18b1-43c2-b9bb-30677e0ec92b.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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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9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

 股份来源: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95.07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21,288.4185 万股的 1.39%。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36.07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288.4185 万股的 1.11%,首次授予部分 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59.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 21,288.4185 万股的 0.2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 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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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宏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2022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以 30.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24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36.97 万股限制性 股票;于 2023 年 3 月 3 日以 30.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35.31 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95.07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288.4185 万股的 1.39%。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36.07 万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1,288.4185 万股的 1.11%,首次授 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59.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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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司股本总额 21,288.4185 万股的 0.2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 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 121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1,093 人的 11.07%(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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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善麒,赵善麒 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吉林大学半导体专业博士,国家级特聘专家、“国务 院突出贡献专家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作为公司的核心领导, 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显著的影响力。

赵善麒是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里的核心人员,其参与本激励计划将有助于激发 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公司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善麒纳入激励对象范 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 规定,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 含独立董事及监事。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 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股本总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赵善麒 中国 董事长、总经理、
核心技术人员
20.00 6.78% 0.09%
2 李四平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3.39% 0.05%
3 崔崧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3.39% 0.05%

4

核心技术人员
4 王亮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0.00 3.39% 0.05%
5 马君 中国 董事会秘书 9.00 3.05% 0.04%
6 麻长胜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43 1.16% 0.02%
7 张海泉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37 1.14% 0.02%
小计 65.80 22.30% 0.31%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114 人) 170.27 57.70 0.80%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121 人) 236.07 80.00 1.11%
三、预留部分 59.00 20.00 0.28%
合计 295.07 100.00% 1.3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激励对象亦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

  • 3、上述股权激励对象中王永章先生为中国台湾籍。

  •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6、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 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 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 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 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 事会核实。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任何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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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 向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认。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 如果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属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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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 公司不得授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归属时间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0%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归属时间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 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3、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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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受限制的时间段。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 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 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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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 9.35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9.3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9.35 元/股,该授予价格不 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5.42 元/股的 50%,

  • 即 7.71 元/股;

  •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5.98 元/股的

  • 50%,即 7.99 元/股;

  •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7.16 元/股的

  • 50%,即 8.58 元/股;

  •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18.70 元/股的

  • 50%,即 9.35 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为 9.35 元/股。

(四)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 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 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 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 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公司致力于功率半导体芯片、单管、模块及电源模组研发与生产,拥有诸多 具有一定先进性的相关知识产权,产品性能与工艺技术水平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强大的研发团队,主营业务中的单管完全采用自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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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模块产品以自研芯片为主外购芯片为辅。公司所处的半导体行业属于技术、 资本和人才密集型行业,公司在未来发展和争取市场机遇过程中需大力引进及留 住行业优秀人才。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 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 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本激励计划以合理的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公司吸引、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 人才优势。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9.35 元/股,该定价方式遵循了激励与约束对等原 则,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有利于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具 有合理性。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 则》第十章之第 10.6 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 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激励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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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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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 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营收增长率X) 公司层面归属
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2025年 以2024年营收为基数,X1≥15% 100%
10%≤X1<15% 90%
X1<10% 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2026年 以2024年营收为基数,X2≥32% 100%
21%≤X2<32% 90%
X2<21% 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2027年 以2024年营收为基数,X3≥52% 100%
39%≤X3<52% 90%
X3<39% 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预留 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营收增长率 X ) 公司层面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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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2026年 以2024年营收为基数,X2≥32% 100%
21%≤X2<32% 90%
X2<21% 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2027年 以2024年营收为基数,X3≥52% 100%
39%≤X3<52% 90%
X3<39% 0%

若公司当年度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 据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效系数(Y)确定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系数(Y Y≥1 0.95≤Y<1 Y<0.95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 0.6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 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 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 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 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 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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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 见书。

  •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 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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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 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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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3、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有权 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 / 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 /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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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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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 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对首次授予的 236.07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 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5.31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5 年 4 月 14 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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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 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 3、历史波动率:20.64%、17.51%、16.78%(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2 个

  • 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部

分)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5年5月):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2025
(万元)
2026
(万元)
2027
(万元)
2028 年(万
元)
236.07 1,517.92 579.37 581.04 286.90 70.61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收盘价和实际归属 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 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

  • 2、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

经初步预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实施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与此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 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 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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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 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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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 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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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 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二)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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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 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 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 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 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 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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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退休后返聘到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或以其 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 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 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②激励对象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 服务的,自退休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 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 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 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 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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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 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 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 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 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 (一)《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 管理办法》;

(三)《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

(四)《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五)《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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