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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mic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6
May 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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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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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律师事务所
GLOBAL LAW OFFICE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
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15层&20层
邮编:100025
15 & 20/F
Tower 1, China Central Place,
No. 81 Jiangu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5, China
电话/T: (86 10) 6584 6688
传真/F: (86 10) 6584 6666
上海市徐汇区准海中路999号
环贸广场办公楼一期35层&36层
邮编:200031
35 & 36/F
Shanghai One ICC,
No. 998 Middle Huai Hai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1, China
电话/T: (86 21) 2310 8288
传真/F: (86 21) 2310 8299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68号
华润董地大厦B座27层
邮编:518052
27/F Tower B,
China Resources Land
Building, No. 9668 Shennan
Avenue,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52, China
电话/T: (86 755) 8388 5988
传真/F: (86 755) 8388 5987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街966号
天府国际金融中心11号楼36层&37层
邮编:610041
36 & 37/F Building 11,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No. 966 Tianfu Avenue North
Section, High-tech Zone,
Chengdu 610041, China
电话/T: (86 28) 8605 9898
传真/F: (86 28) 8313 5533
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369号
苏州华贸中心写字楼7楼16层
邮编:215008
16/F Tower 1, China Central
Place, Suzhou, No. 369
Guangji South Road,
Gusu District, Suzhou
215008, China
电话/T: (86 512) 8218 8868
传真/F: (86 512) 8218 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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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6BJ(法)字第0588号
致: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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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6年4月30日公告了《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属于股东会审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善麒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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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以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等文件、材料的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8,352,579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份已扣除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下同)的 18.2541%;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6,885,13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77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会依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为《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无其他临时提案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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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4,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7%;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4,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7%;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4,5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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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045%;反对 39,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6%;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50,0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25%;反对 39,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02%;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4,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7%;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关于制定<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414,32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98%;反对 818,3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90%;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5,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4%;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7%;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51,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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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1%;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6%;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966,59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98%;反对 39,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88%;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49,0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2%;反对 39,1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02%;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6%。
关联股东赵善麒、李四平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474,67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32%;反对 759,03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78%;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30,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890%;反对 759,0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537%;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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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5,195,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4%;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7%;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951,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11%;反对 37,8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16%;弃权 4,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环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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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刘劲容
刘艳
高欢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