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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mic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Jun 20, 2022
58605_rns_2022-06-20_24f5439d-6a0f-45c5-9add-11aac0618783.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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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后,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 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兑现名单人员均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 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 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 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 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37%、81%、 172%。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该议案,并同 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022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