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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mic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Sep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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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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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宏 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6 日下发《关于同意江苏宏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7 号),同意 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623,334 股,发行价格为 27.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7,738.79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8,058.3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680.4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 部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天衡验字〔2021〕00102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 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
入额(万元)
1 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 37,722.99 37,722.99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027.37 10,027.37
3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8,000.00 8,000.00
合 计 55,750.36 55,750.36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拟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

截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10,044.4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金额
拟置换预先投入
自筹资金金额
1 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
基地项目
37,722.99 7,982.26 7,982.26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027.37 2,062.22 2,062.22
3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
8,000.00 - -
合 计 55,750.36 10,044.48 10,044.48

(二)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不含增值税)
拟置换的发行费用金额
(不含增值税)
1 审计、验资费用 202.83 202.83
2 律师费用 37.74 37.74
3 信息披露费 45.85 45.85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4.88 4.88
合 计 291.30 291.30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1 年 9 月,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 币 10,044.48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291.30 万元,公司监事会、 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天衡专字(2021)01771 号《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审验确认。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微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意见,并由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衡专字(2021)01771 号《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审验确认。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存在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违背的情形,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梅明君 范信龙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