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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mic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25
May 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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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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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8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 众咨询”)持有公司股份 3,388,071 股(含转融通出借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1.59%。 李四平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240,21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1%; 刘利峰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121,46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6%; 王晓宝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116,97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5%; 戚丽娜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110,28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5%; 许华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198,37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9%; 薛红霞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211,75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0%; 俞义长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121,46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6%; 麻长胜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114,51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5%。
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公司实施权益分派送红股 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于 2022 年 9 月 1 日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宏众咨询拟减持不超过 8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39%;上 述自然人股东为宏众咨询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宏众咨询减持的股份按照本人在宏 众咨询的持股比例相应减持。
因自身资金需求,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 3 个月内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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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 将作相应调整。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减持情况告知函,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 □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 □是√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否 其他:IPO前取得公司股份的股东 |
| 持股数量 | 3,388,071股 |
| 持股比例 | 1.59% |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1,571,462股 其他方式取得:1,816,609股 |
注:1、上述股东持股数量含转融通出借数量。
2、其他方式取得为公司实施权益分派送红股、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股东最近一次减持情况
| 股东名称 | 减持数量 (股) |
减持比例 | 减持期间 | 减持价格区间 (元/股) |
前期减持计划 披露日期 |
|---|---|---|---|---|---|
| 常州宏众咨 询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
1,580,234 | 1.15% | 2022/12/8~ 2023/3/24 |
81.80-102.80 | 2022/10/29 |
注:减持比例为减持数量占公司当时减持期间总股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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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
|---|---|
| 股东名称 | 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820,000股 |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39% |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 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820,000股 |
| 减持期间 | 2025年5月12日~2025年8月11日 |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及其他方式取得 |
| 拟减持原因 | 自身资金需求 |
注:1、李四平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240,21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1%;刘 利峰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121,46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6%;王晓宝通过 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116,97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5%;戚丽娜通过宏众咨询 间接持有公司 110,28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5%;许华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 司 198,371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9%;薛红霞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211,75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10%;俞义长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121,464 股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06%;麻长胜通过宏众咨询间接持有公司 114,515 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为 0.05%。上述自然人股东为宏众咨询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宏众咨询减持的股份按 照本人在宏众咨询的持股比例相应减持。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否
-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否
-
1 、持股 5% 以下股东、员工持股平台宏众咨询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期满后,如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在本合伙企业合伙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合伙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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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离职后半年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 股份的,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 定。
(6)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合伙 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合伙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李四平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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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 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 份的相关规定。
(6)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如本人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自发行人披露本人减持意向之日起至少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具体实 施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 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刘利峰、王晓宝、戚丽娜、许华、薛红霞、俞义长、麻长胜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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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 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 份的相关规定。
(6)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如本人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 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自发行人披露本人减持意向之日起至少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具体实 施减持。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 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 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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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 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 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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