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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mic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pr 2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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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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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8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制定、修订部 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 件,结合公司实际治理情况,公司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 理制度》进行修订;公司制定了《筹资管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四) (五)公司上市后,将股份用于转 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上市后,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四)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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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2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上市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 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3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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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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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 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 5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 6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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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7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十四)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十四)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 |
| 8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
| 9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代其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代其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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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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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 11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七)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七) |
| 12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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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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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本条 |
| 14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15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六)被中国证监会处 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
| 16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中国证 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17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十一)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范围以外的公司对外投资、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 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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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18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根据公司治理的需要及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公司上市前在董事会 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公司治理的需要及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 19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涉及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涉 及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20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 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 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非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 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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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 值的50%以上;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 |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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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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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选择本章程规 定的方式发出;通知时限为:会议 召开前2 日应送达各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可选择本章程规定 的方式发出;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前5 日应送达各董事和监事。 |
| 22 |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23 |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24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25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 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26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 续聘。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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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修订及相关条款序号自动顺延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 不变。以上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上述事项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 登记、章程备案手续。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则、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治理情况,公司修订了《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并制定了《筹资 管理制度》。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 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修订后的制度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 披露。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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