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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mic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May 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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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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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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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2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2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3 四、发行人的设立 ........................................................................................................................... 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3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 八、发行人的业务 ........................................................................................................................... 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1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2 十八、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运用 ............................................................................................. 2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3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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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O2022BJ (法)字第 11193-1-1 号
致: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宏微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市环球 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 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24 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时,发行人将本次发行申报财务资 料的基准日由 2022 年 9 月 30 日更新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即本次发行的报告 期调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称“报告期”)。天衡就发 行人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衡审字 (2023)00359 号”《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 下简称“《审计报告》”)、“天衡专字(2023)00298 号”《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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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 称“补充核查期间”)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进一步的核查,对本所《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已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 明,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一致。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 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的批 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 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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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应满足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经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查 证,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仍具备《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所规定 的各项实质条件。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有关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方式等符合当 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上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在独 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根据发行人《2022 年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发行人提供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前 10 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股) |
|---|---|---|---|---|
| 1 | 赵善麒 | 境内自然人 | 17.79 | 24,534,440 |
| 2 | 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 | 其他 | 5.09 | 7,014,000 |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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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总数(股) |
|---|---|---|---|---|
|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伙) |
||||
| 3 | 李福华 | 境内自然人 | 4.36 | 6,018,285 |
| 4 | 康路 | 境内自然人 | 4.31 | 5,939,698 |
| 5 | 丁子文 | 境内自然人 | 3.74 | 5,156,080 |
| 6 | 深圳市惠友创嘉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其他 | 3.74 | 5,153,494 |
| 7 | 赣州常春新优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3.70 | 5,097,500 |
| 8 | 深圳市汇川投资有限 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3.41 | 4,695,257 |
| 9 | 徐连平 | 境内自然人 | 2.36 | 3,259,480 |
| 10 | 常州宏众咨询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其他 |
1.79 | 2,462,641 |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 生变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赵善麒。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以 2023 年 3 月 3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31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30.06 元/股。激励对象有权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 获得发行人特定发行的公司 A 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4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1 股(含税)。本 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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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 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根据发行人《章程》及其营业执照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末未经营类金融业务。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在 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当期 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 90%,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其解散或终 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赵善麒,且赵善麒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影响。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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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善麒外,截至报告期末,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 | 与公司关联关系 |
|---|---|---|
| 1 | 华泰战略 | 直接持有公司5.09%的股份 |
(3)发行人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子公司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长期股权投资”。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曾控制的 其他企业如下: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关联关系 |
|---|---|---|
| 1 | 宏众咨询 | 报告期内曾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
注:2019 年 12 月 31 日,宏众咨询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赵善麒变更为王晓宝;2020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善麒签订《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宏众咨询的全部财产份额。 截至报告期末,常州市志和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宏众咨询有限合伙人持有宏众咨询 23.88% 的合伙份额,系公司员工对外投资平台。
(5)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 1 | 赵善麒 | 董事长、总经理 |
| 2 | 丁子文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3 | 刘利峰 | 董事、副总经理 |
| 4 | 李四平 | 董事、副总经理 |
| 5 | 汤胜军 | 董事 |
| 6 | 肖海伟 | 董事 |
| 7 | 温旭辉 | 独立董事 |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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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 8 | 张玉青 | 独立董事 |
| 9 | 王文凯 | 独立董事 |
| 10 | 罗实劲 | 监事会主席 |
| 11 | 许华 | 监事 |
| 12 | 戚丽娜 | 职工监事 |
| 13 | 王晓宝 | 副总经理 |
| 14 | 常东来 | 副总经理 |
| 15 | 许春凤 | 副总经理 |
| 16 | 薛红霞 | 财务总监 |
注: 丁子文于 2023 年 1 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符合《上市 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赵善麒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父 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前述人士均 属于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7)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机构股东、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实际控制人 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现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如下: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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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关联方 | 与公司关联关系 |
|---|---|---|
| 1 |
江苏吉利思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
董事、高管丁子文担任监事的企业 |
| 2 | 宏众咨询 | 高管王晓宝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发行人股东 |
| 3 |
江苏九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董事汤胜军担任执行总裁的企业 |
| 4 |
江苏九洲投资集团房产开发 有限公司 |
董事汤胜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
| 5 |
江苏九洲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董事汤胜军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监事罗实劲担任总 经理的企业 |
| 6 | 九洲创投 | 董事汤胜军担任总经理的企业,为发行人股东 |
| 7 |
福融(上海)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 |
董事汤胜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
| 8 | 常州道成置业有限公司 | 董事汤胜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
| 9 |
福弘九洲(上海)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汤胜军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
| 10 |
泰华合创(深圳)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董事汤胜军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直接控制的企业 |
| 11 |
福弘(深圳)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
董事汤胜军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
| 12 |
江苏白泽细胞生物技术有限 公司 |
董事汤胜军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
| 13 | 安徽九洲工业有限公司 | 董事汤胜军担任董事的企业 |
| 14 |
深圳市惠友创盈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董事肖海伟担任投资总监的企业,为发行人股东惠友 创嘉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
| 15 |
广东省洛仑兹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注1) |
董事肖海伟担任董事的企业 |
| 16 |
杰夫微电子(四川)有限公 司 |
董事肖海伟担任董事的企业 |
| 17 |
江苏芯声微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 |
董事肖海伟担任董事的企业 |
| 18 |
深圳市富兰瓦时技术有限公 司 |
董事肖海伟担任董事的企业 |
| 19 |
深圳市快鱼新能源有限公司 | 董事肖海伟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
| 20 |
深圳市汇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 董事肖海伟投资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
| 21 |
深圳微扬一号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董事肖海伟投资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
| 22 |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 |
独立董事王文凯担任合伙人的企业 |
| 23 |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 |
独立董事王文凯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
| 24 |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王文凯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
| 25 |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王文凯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
| 26 |
江苏科达斯特恩汽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王文凯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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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关联方 | 与公司关联关系 |
|---|---|---|
| 27 |
常州公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 |
独立董事王文凯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
| 28 |
天津中科华瑞电气技术开发 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温旭辉担任副总经理、董事的企业 |
| 29 |
中科菲仕电气技术(天津) 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温旭辉担任董事的企业 |
| 30 |
江苏高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监事罗实劲担任董事的企业 |
| 31 |
上海松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监事罗实劲担任监事的企业 |
| 32 |
宁波中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罗实劲担任董事的企业 |
| 33 |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 监事罗实劲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
| 34 |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监事罗实劲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
| 35 |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 监事罗实劲担任监事的企业 |
| 36 |
常州百瑞吉生物医药有限公 司 |
监事罗实劲担任董事的企业 |
| 37 |
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
监事罗实劲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
| 38 |
江苏源氢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监事罗实劲担任董事的企业 |
注 1: 曾用名深圳市洛仑兹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2 月更名为广东省洛仑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关联企业
| 序号 | 关联方 | 与公司关联关系 |
|---|---|---|
| 1 | 江苏友源应急装备科技有限 公司 |
监事戚丽娜配偶吴健担任董事的企业 |
| 2 | 常州市赛思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 |
监事戚丽娜配偶吴健的兄弟吴国强持股90%且担任执 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监事戚丽娜曾担任该企业执行 董事、总经理,于2020 年8 月辞去该企业职务) |
| 3 | 江苏赛灵克科技有限公司 | 监事戚丽娜配偶吴健的兄弟吴国强持股70%且实际控 制的企业 |
| 4 | 扬州市邗江区木棉机电产品 经营部 |
董事李四平妹妹李建华的配偶秦伟富持股100%的个人 独资企业 |
| 5 | 北京先控科技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温旭辉配偶刘理持股50%且担任总经理的企 业 |
| 6 | 北京沈飞通路机房设备技术 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温旭辉配偶刘理担任董事的企业 |
| 7 | 常州欧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王文凯配偶的妹妹陆洁持股49%且担任执行 董事的企业 |
| 8 | 常州宏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发行人关联方江苏九洲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 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控股股东、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有限合伙人的企业 |
(9)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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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关联方 | 与公司关联关系 |
|---|---|---|
| 1 | 李福华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
| 2 | 康路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
| 3 | 惠友创嘉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
| 4 | 九洲创投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
| 5 | 汇川投资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
| 6 | 赣州常春新优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
| 7 | 赣州协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 东 |
| 8 | 潘世明 |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 东 |
| 9 | 北京怡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福华持有 48.60%财产份额的企业 |
| 10 | 宏众咨询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副总经理王晓宝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赵善麒曾控制的企业 |
| 11 | 北京金世通投资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福华持股 25.50%且担任董事长的企业,持股5%以上的股 东康路担任董事的企业,发行人曾任董事徐连 平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
| 12 | 天津时代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股东李福华持股 24.30%且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
| 13 |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福华持股 14.53%的企业,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 康路持股13.09%且担任董事长的企业,报告期 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福华、康路为该企业 的共同控制及一致行动人 |
| 14 | 上海点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福华、康路间 接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 李福华担任董事长的企业,发行人曾任董事徐 连平担任董事的企业 |
| 15 | 广州新晨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 司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福华、康路间 接控制的企业 |
| 16 | 北京新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福华、康路间 接控制的企业 |
| 17 | 江苏新晨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福华、康路间 接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 康路担任董事的企业,发行人曾任董事徐连平 担任董事的企业 |
| 18 | 武汉新晨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福华、康路间 接控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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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上海新晨信息集成系统有限公 司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福华、康路间 接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 康路担任董事的企业,发行人曾任董事徐连平 担任董事的企业 |
|---|---|---|
| 20 | 江苏点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福华、康路间 接控制的企业,已于2021年1月6日注销 |
| 21 | 无锡金桂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注1)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华泰战略曾持有68.79%财 产份额的企业 |
| 22 | 常州武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注2)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九洲创投持有 72.6287%财产份额的企业 |
| 23 | 常创天使(常州)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九洲创投直接 持有59.00%财产份额的企业 |
| 24 |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汇 川投资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 |
| 25 |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有限公 司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汇 川投资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 |
| 26 |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曾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汇 川投资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 |
| 27 | 深圳常春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潘 世明持股100.00%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 企业 |
| 28 | 深圳鼎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潘 世明持股95.00%且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
| 29 | 深圳常春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潘 世明持有82.6290%财产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已于2022 年7 月7 日注销 |
| 30 | 赣州常春共盈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潘 世明持有91.67%财产份额的企业 |
| 31 | 赣州常春聚业企业管理咨询中 心(有限合伙) |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潘 世明持有70.00%财产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企业 |
| 32 | 赣州俱荣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潘 世明持有90.00%财产份额的企业 |
| 33 | 深圳市盛欧投资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潘 世明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
| 34 | 南京市嘉隆电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报告期内曾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潘 世明担任董事的企业 |
| 35 | 启帆星 |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持有51%股权的控股子公 司,已于2021 年12 月完成股权转让 |
| 36 | 常州宏英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持有49%股权的参股公司, 已于2020 年9 月注销 |
| 37 | 吴木荣 |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监事,2020年8月离任 |
| 38 | 李燕 |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2020年8月离任 |
| 39 | 徐连平 |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董事,2020年9月离任 |
| 40 | 北京迅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福华曾持股 25.50%的企业,已于2020 年9 月27日注销 |
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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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常州九洲众创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报告期内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九洲创投曾持 有79.00%财产份额的企业,已于2021年7月 12 日注销 |
|---|---|---|
| 42 | 双辽天合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 公司(注3) |
董事汤胜军曾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
| 43 | 北京灵境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曾任董事徐连平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的企业 |
| 44 | 北京水兵壹号科技有限公司 | 发行人曾任董事徐连平担任董事的企业 |
| 45 | 北京沃瑞视讯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
发行人曾任董事徐连平持有50%的财产份额且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曾任董事徐连平 配偶史淑荣持有50%的财产份额的企业 |
| 46 | 北京米沃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 发行人曾任董事徐连平配偶史淑荣持有70%财 产份额的企业 |
| 47 | 天津市聚晶自动化新技术有限 公司 |
发行人曾任董事徐连平兄弟徐连鸣持股100% 的企业 |
| 48 | 广州华控技术有限公司 | 发行人曾任监事吴木荣持股70.00%且担任执行 董事、总经理的企业,已于2021年3月8日注 销 |
| 49 | 江苏九洲智慧健康科技有限公 司 |
报告期内董事汤胜军曾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已与2022年12月离任 |
| 50 | 德州海礼信息技术咨询中心 | 监事戚丽娜曾担任负责人的企业,已于2021年 4 月2日注销 |
| 51 |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报告期内监事罗实劲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1 年9 月离任 |
| 52 | 西藏中科易能新技术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温旭辉曾担任董事的企业, 已于2020 年12 月离任 |
| 53 |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王文凯曾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业,已于2021 年9 月离任 |
| 54 |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温旭辉曾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业,已于2021 年9 月离任 |
| 55 |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独立董事温旭辉曾担任独立董事的企 业,已于2021 年4 月离任 |
注 1:2020 年 12 月 30 日,企业名称由“无锡金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无锡金桂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泰战略于 2021 年 2 月转让其持有的无锡金桂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全部财产份额;
注 2:2022 年 6 月 20 日,企业名称由“江苏常州武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常州 武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 3:2020 年 12 月 8 日,双辽天合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变更为刘承磊。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如 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4-1-12
==> picture [119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2 年 | 2021 年 | 2020 年 |
| 1 |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1) | 销售半导体器件 | - | 0.04 | 6.19 |
| 2 |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注1) | 销售半导体器件 | - | 71.52 | - |
| 3 |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司(注1) | 销售半导体器件 | - | 3,114.55 | 3,490.39 |
| 4 | 启帆星(注2) | 销售半导体器件 | 15.01 | - | - |
| 合计 | - | 15.01 | 3,186.11 | 3,496.58 |
注 1:深圳市汇川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持有公司股份降至 5%以下并持续到报告期末,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持股比例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 5%以下期满 12 个月内,即 2020 年 7 月-2021 年 6 月仍作为公司关联方,故上表统计 2021 年销售金额为 2021 年 1-6 月交易数据。 注 2:启帆星曾系发行人持股 51%的控股子公司,根据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与吴木荣签订的《广州市启 帆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发行人将其持有的启帆星 51%的股权以 143.56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 吴木荣,2021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收到吴木荣支付的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并于 2022 年 1 月完成了本次股 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 号 |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2 年 | 2021 年 | 2020 年 |
| 1 | 广州华控技术有限 公司(注) |
采购控制器 | - | - | 20.51 |
| 合计 | - | - | - | 20.51 |
注:广州华控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任监事吴木荣持股 70.00%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吴木荣 于 2020 年 8 月辞去发行人监事,广州华控技术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注销。
(3)关联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22 年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 610.54 | 386.91 | 233.33 |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情况
| 序 号 |
担保方 | 被担 保方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主债权 起始日 |
担保主债权终 止日 |
报告期末 是否履行 完毕 |
|---|---|---|---|---|---|---|
| 1 | 赵善麒持有的 发行人1000万 股股权、赵善麒 夫妇、刘利峰夫 妇、王晓宝夫妇 |
宏微 科技 |
1,500.00 | 2019.03.22 | 2020.01.02 | 是 |
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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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担保方 | 被担 保方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主债权 起始日 |
担保主债权终 止日 |
报告期末 是否履行 完毕 |
|---|---|---|---|---|---|---|
| (注1) | ||||||
| 2 | 赵善麒、刘利 峰、王晓宝(注 2) |
宏微 科技 |
500.00 | 2019.04.24 | 2020.04.22 | 是 |
| 3 | 赵善麒、刘利 峰、王晓宝 |
宏微 科技 |
500.00 | 2019.06.06 | 2020.06.05 | 是 |
| 4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300.00 | 2019.06.24 | 2020.06.24 | 是 |
| 5 | 赵善麒、刘利 峰、王晓宝 |
宏微 科技 |
500.00 | 2019.07.03 | 2020.07.02 | 是 |
| 6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900.00 | 2019.07.10 | 2020.07.09 | 是 |
| 7 | 赵善麒、贾美茹 | 宏微 科技 |
1,000.00 | 2019.11.01 | 2020.10.29 | 是 |
| 8 | 赵善麒、贾美茹 | 宏微 科技 |
880.00 | 2019.12.27 | 2020.10.29 | 是 |
| 9 | 赵善麒夫妇、刘 利峰夫妇、王晓 宝夫妇(注3) |
宏微 科技 |
1,500.00 | 2020.01.10 | 2020.11.02 | 是 |
| 10 | 赵善麒、刘利 峰、王晓宝(注 2) |
宏微 科技 |
500.00 | 2020.04.22 | 2020.10.12 | 是 |
| 11 | 赵善麒、王晓 宝、刘利峰 |
宏微 科技 |
500.00 | 2020.06.08 | 2021.06.07 | 是 |
| 12 | 赵善麒、王晓 宝、刘利峰 |
宏微 科技 |
200.00 | 2020.07.03 | 2021.07.02 | 是 |
| 13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900.00 | 2020.07.11 | 2021.07.10 | 是 |
| 14 | 赵善麒、王晓 宝、刘利峰 |
宏微 科技 |
200.00 | 2020.07.16 | 2021.07.15 | 是 |
| 15 | 赵善麒、王晓 宝、刘利峰 |
宏微 科技 |
100.00 | 2020.08.18 | 2021.08.17 | 是 |
| 16 | 赵善麒、王晓 宝、刘利峰(注 2) |
宏微 科技 |
500.00 | 2020.10.15 | 2021.04.17 | 是 |
| 17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304.75 | 2020.12.09 | 2021.12.09 | 是 |
| 18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74.42 | 2020.11.09 | 2021.11.09 | 是 |
| 19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828.29 | 2020.11.18 | 2021.11.18 | 是 |
| 20 | 赵善麒、刘利 峰、王晓宝 |
宏微 科技 |
1,000 | 2020.06.04 | 2021.06.03 | 是 |
| 21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880 | 2020.10.29 | 2021.10.29 | 是 |
| 22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350 | 2020.07.14 | 2023.07.13 | 是 |
4-1-14
==> picture [119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 号 |
担保方 | 被担 保方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主债权 起始日 |
担保主债权终 止日 |
报告期末 是否履行 完毕 |
|---|---|---|---|---|---|---|
| 23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310.77 | 2021.01.07 | 2021.09.22 | 是 |
| 24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401.77 | 2021.02.01 | 2021.09.20 | 是 |
| 25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000 | 2021.03.05 | 2021.09.22 | 是 |
| 26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500 | 2021.03.05 | 2021.10.03 | 是 |
| 27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391.63 | 2021.04.16 | 2021.10.04 | 是 |
| 28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608.01 | 2021.04.23 | 2021.10.20 | 是 |
| 29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66.46 | 2021.04.23 | 2021.10.22 | 是 |
| 30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09.01 | 2021.04.25 | 2021.10.08 | 是 |
| 31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11.68 | 2021.05.07 | 2021.10.08 | 是 |
| 32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75.06 | 2021.05.21 | 2021.11.13 | 是 |
| 33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42.16 | 2021.05.21 | 2021.10.08 | 是 |
| 34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330.89 | 2021.06.09 | 2021.10.10 | 是 |
| 35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95.4 | 2021.06.09 | 2021.12.03 | 是 |
| 36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15.03 | 2021.06.09 | 2021.12.13 | 是 |
| 37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95.55 | 2021.06.17 | 2021.12.09 | 是 |
| 38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95 | 2021.06.18 | 2021.10.08 | 是 |
| 39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33.34 | 2021.06.18 | 2021.12.15 | 是 |
| 40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01.53 | 2021.06.29 | 2021.12.18 | 是 |
| 41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356.75 | 2021.07.08 | 2021.10.10 | 是 |
| 42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000 | 2021.07.12 | 2021.09.18 | 是 |
| 43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81.82 | 2021.07.12 | 2022.07.11 | 是 |
| 44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42.19 | 2021.07.13 | 2022.01.07 | 是 |
| 45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22.59 | 2021.07.19 | 2022.07.18 | 是 |
4-1-15
==> picture [119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 号 |
担保方 | 被担 保方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主债权 起始日 |
担保主债权终 止日 |
报告期末 是否履行 完毕 |
|---|---|---|---|---|---|---|
| 46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50 | 2021.07.29 | 2021.10.09 | 是 |
| 47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729.59 | 2021.08.03 | 2021.10.05 | 是 |
| 48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388.2 | 2021.08.09 | 2021.10.08 | 是 |
| 49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63.37 | 2021.08.11 | 2022.08.05 | 是 |
| 50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500 | 2021.08.13 | 2021.09.20 | 是 |
| 51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78.73 | 2021.08.23 | 2022.02.22 | 是 |
| 52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87.92 | 2021.08.24 | 2022.02.18 | 是 |
| 53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29.51 | 2021.11.29 | 2022.05.23 | 是 |
| 54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74.23 | 2021.12.02 | 2022.05.31 | 是 |
| 55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63.40 | 2021.12.10 | 2022.06.09 | 是 |
| 56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18.19 | 2021.12.17 | 2022.06.16 | 是 |
| 57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52.42 | 2021.12.27 | 2022.06.26 | 是 |
| 58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349 | 2021.12.29 | 2022.12.28 | 是 |
| 59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443.69 | 2022.01.05 | 2023.01.04 | 否 |
| 60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31.86 | 2022.01.13 | 2022.07.11 | 是 |
| 61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761.37 | 2022.01.21 | 2022.11.30 | 是 |
| 62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488.01 | 2022.01.24 | 2022.09.23 | 是 |
| 63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31.6 | 2022.01.25 | 2023.01.19 | 否 |
| 64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436.79 | 2022.02.08 | 2023.02.07 | 否 |
| 65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395.99 | 2022.02.15 | 2023.02.14 | 否 |
| 66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57.64 | 2022.02.16 | 2022.08.15 | 是 |
| 67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02.92 | 2022.02.23 | 2022.08.21 | 是 |
| 68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000.00 | 2022.03.04 | 2023.03.03 | 否 |
4-1-16
==> picture [119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序 号 |
担保方 | 被担 保方 |
担保金额 (万元) |
担保主债权 起始日 |
担保主债权终 止日 |
报告期末 是否履行 完毕 |
|---|---|---|---|---|---|---|
| 69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233.74 | 2022.03.28 | 2023.03.17 | 否 |
| 70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486.60 | 2022.03.28 | 2022.09.24 | 是 |
| 71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99.72 | 2022.04.19 | 2022.10.14 | 是 |
| 72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795.72 | 2022.04.19 | 2022.10.14 | 是 |
| 73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1,515.31 | 2022.05.30 | 2023.05.24 | 否 |
| 74 | 赵善麒 | 宏微 科技 |
591.05 | 2022.06.17 | 2022.12.14 | 是 |
注 1:截至 2020 年 1 月,赵善麒持有的发行人 1,000 万股股权相关质押已解除。
注 2:该笔担保系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借款,同时由江苏常州高新信用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宏电节能、赵善麒、刘利峰、王晓宝向江苏常州高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 保。
注 3: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了《借款担保及追偿合同》,约定由赵善麒夫妇、刘利 峰夫妇、王晓宝夫妇以及王晓宝夫妇名下房产和公司名下 1,820.80 万元设备提供反担保,赵善麒夫妇、刘利 峰夫妇、王晓宝夫妇分别与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反担保保证合同》,王晓宝 夫妇、公司分别与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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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cture [70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无。
==> picture [70 x 12]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无。
3)2020 年度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关联方名称 | 2019 年12 月31 日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2020 年12 月 31 日 |
| 其他应收款 | 赵善麒(注) | 33.10 | 0.79 | 33.89 | - |
注:赵善麒借款为备用金,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其计提利息,上述期末借款余额已于 2020 年 9 月 13 日归还。
3、关联交易应收应付账款余额
4-1-17
==> picture [119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应付关联方款项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名称 | 关联方 | 2022.12.31 | 2021.12.31 | 2020.12.31 |
| 应收账款 | 苏州汇川技术有限公 司及受同一控制下的 企业(注1) |
- | - | 1,568.67 |
| 应付账款 | 常州极束半导体材料 有限公司(注2) |
66.66 | - | - |
| 其他应付款 | 李燕 | - | - | 0.80 |
| 其他应付款 | 刘利峰 | - | - | 0.01 |
| 应收账款 | 广州市启帆星电子产 品有限公司 |
- | 659.44 | - |
注 1: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苏州汇川及受同一控制下企业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 1,568.67 万元、3,068.28 万元、4,981.94 万元,因 2021 年 7 月后已不再作为公司关联方,故 2021 年末及 2022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未在 上表列示。
注 2: 常州极束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自 2022 年 12 月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 关联方披露》等规定,极束半导体作为公司联营企业正海锦泰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截至 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房屋所有权情形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情况
1、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情形未发生变更。
- 2、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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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新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域 名及作品著作权。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新增重要生产经营性租赁用房的情况如下:
| 序 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租赁地址 | 面积 (M²) |
租赁期 限 |
租金 | 用途 |
|---|---|---|---|---|---|---|---|
| 1. | 发行人 | 常州三晶 世界科技 产业发展 有限公司 |
常州市新北区华 山中路23号6号 厂房 |
5,619.97 (其中,公 司将面积 为30m2 的 办公区域 无偿租赁 给全资子 公司宏电 节能) |
2023.01. 01-2025. 12.31 |
84,299.5 5元/月 |
办公、厂 房 |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 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发行人新增重大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单体客户签署的 框架合同或正在履行的单笔交易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 序 号 |
合同 类型 |
客户名称 | 销售内容 | 签署时间 | 合同含税价款(万元) | 实际履 行情况 |
|---|---|---|---|---|---|---|
| 1 | 销售 合同 |
爱士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
IGBT单管 | 2022.11.24 | 3,821.99 | 正在履 行 |
| 2 | 销售 合同 |
客户A | IGBT模块 | 2022.12.06 | 1,171.81 | 正在履 行 |
2、采购合同、委托生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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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与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单体供应商签署 的框架协议或正在履行的单笔交易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采购合同、委托生 产合同情况如下:
| 序 号 |
签署日期 | 合同名称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含税价款 (万元) |
合同标的 | 实际履行 情况 |
|---|---|---|---|---|---|---|
| 1 | 2022.10.25 | 采购合同 | 常州科瑞尔科 技有限公司 |
1,130.00 | 车规线2线 非标自动化 -非标定制 |
正在履行 |
| 2 | 2022.12.15 | 采购合同 | 诚联恺达科技 有限公司 |
2,678.00 | 真空焊接炉 | 正在履行 |
| 3 | 2022.10.08 | 采购合同 | 青岛三源泰科 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 |
4,914.12 | 芯片 | 正在履行 |
| 4 | 2022.11.17 | 采购合同 | 无锡华润华晶 微电子有限公 司 |
1,940.68 | 芯片 | 正在履行 |
| 5 | 2022.12.16 | 采购合同 | 无锡华润华晶 微电子有限公 司 |
1,461.48 | 芯片 | 正在履行 |
| 6 | 2022.12.16 | 采购合同 | 无锡华润华晶 微电子有限公 司 |
3,250.91 | 芯片 | 正在履行 |
-
3、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在其正常经营活
-
动范围内,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及纠纷。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 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 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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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截至 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其他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2023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发行人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治理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组织 机构,公司治理制度的内容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定、 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报 告期内所涉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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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 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主要 政府补助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此类批复依据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 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 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截至 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环保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开信息 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未 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应急管 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人事和住房公积 金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因违反劳动人事或住房公积金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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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除《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2023 年 1 月 20 日,公 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载明 公司在《2021 年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存在前五大客户和关联交易部分内容 披露不真实、不完整情形;公司在《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因会 计处理科目使用错误、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消权益分类以及未按照新租赁准则列 报等原因,导致《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 及相关会计准则的学习,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并于收 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证监局提交报告。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以及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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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规培训,完善公司内控流程。针对《警示函》中提及的财务信息以及关联方 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已进行更正和披露,并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要求于 2023 年 2 月按时报送了相关警示事项整改措施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事项不属于行政处罚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会 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除《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被处以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的事项。
(三)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提供的说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 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此外,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出具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赵善麒应付公司股东 九洲创投实际控制人刘灿放借款本金及利息 309.62 万元,赵善麒未以其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就前述借款向债权人提供质押担保,亦未就前述借款向债权人提供其 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存在由发行人为赵善麒向刘灿放提供担保的情况。赵善 麒承诺以自有资金按照协议约定及还款计划偿还上述债务,不会因履行对外偿债 义务影响其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发 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发行证 券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授权与批准,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 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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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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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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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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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劲容 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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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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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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