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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mic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Sep 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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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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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 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江苏 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事项 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6 日下发《关于同意江苏宏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7 号),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623,334 股,发行价格为 27.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7,738.79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 民币 8,058.3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680.43 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全部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天衡验字〔2021〕00102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 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额 |
|---|---|---|---|
| 1 | 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 | 37,722.99 | 37,722.99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027.37 | 10,027.37 |
| 3 |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8,000.00 | 8,000.00 |
| 合 计 |
55,750.36 | 55,750.36 |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59,680.43 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金额为 3,930.07 万元。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情
况及原因
(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调整
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为便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管理,加快 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利用现有公辅设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 司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实 施方式及投资金额进行变更。
本次变更前,"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常州市龙虎塘街道南海路以南, 科技大道以东地块,并拟通过自建研发办公楼的方式开展。本次变更后,"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利用"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内剩余场地,建设实 验场地、试验线及研发办公区,取消研发办公楼的建设,取消土地购置相关支出, 并增加厂房租赁费用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名称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 实施方式 | 实施地点 | 实施方式 | 实施地点 | ||
| 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
自建研发办 公楼 |
常州市龙虎塘街道南 海路以南,科技大道以 东地块 |
共用公司现 有厂房 |
常州市新竹路 5 号地块 |
本次调整前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 目 |
调整前投资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投资金额 |
|---|---|---|---|---|
| 1 | 工程费用 | 6,954.37 | -1,860.24 | 5,094.13 |
| 序号 | 项 目 |
调整前投资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投资金额 |
|---|---|---|---|---|
| 1.1 | 建筑工程费 | 3,086.32 | -1,860.24 | 1,226.08 |
| 1.2 | 设备购置安装费 | 3,868.05 | - | 3,868.05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821.24 | -563.91 | 257.33 |
| 3 | 研发费用 | 1,737.48 | - | 1,737.48 |
| 4 | 员工培训费用 | 125.5 | - | 125.5 |
| 5 | 基本预备费 | 388.78 | - | 388.78 |
| 项目总投资 | 10,027.37 | -2,424.15 | 7,603.22 |
注*: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土地购置相关支出 767.19 万 元,公司已通过自有账户将相关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调整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调减金额将用于补充"新型电力半导体 器件产业基地项目"新增资金需求。
(二)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投资金额调整
考虑到半导体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未来生产设备升级需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建设内容的前提下, 调增"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中的设备投资金额需求。
由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利用"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内剩 余场地,建设实验场地、试验线及研发办公区,部分厂房租赁费用由"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承担。因此,相应调减"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预计厂 房租赁费用支出。
本次调整前后,"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投资金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项目 | 调整前投资金额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投资金额 |
|---|---|---|---|---|
| 1 | 工程费用 | 30,827.39 | 3,000.00 | 33,827.39 |
| 1.1 | 建筑工程费 | 4,302.92 | - | 4,302.92 |
| 1.2 | 设备购置安装费 | 26,524.47 | 3,000.00 | 29,524.47 |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1,897.72 | -257.33 | 1,640.39 |
| 3 | 员工培训费用 | 59.60 | - | 59.60 |
| 4 | 基本预备费 | 1,570.35 | - | 1,570.35 |
| 5 | 铺底流动资金 | 3,367.92 | - | 3,367.92 |
| 合 计 |
37,722.99 | 2,742.67 | 40,465.66 |
单位:万元
本次调整后,"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新增资金需求 2,742.67 万元,其中将使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调减的募集资金 2,424.15 万元补充,其 余 318.52 万元通过自有资金补充。
四、变更前后公司的募投项目整体投资情况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将由 55,750.36 万元调整为 56,068.88 万元,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55,750.36 万元,不足 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前投资金额 (万元) |
调整后投资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使用 金额(万元) |
|---|---|---|---|---|
| 1 | 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 基地项目 |
37,722.99 | 40,465.66 | 40,147.14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027.37 | 7,603.22 | 7,603.22 |
| 3 |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 |
8,000.00 | 8,000.00 | 8,000.00 |
| 合计 | 55,750.36 | 56,068.88 | 55,750.36 |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59,680.43 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金额为 3,930.07 万元,截止 2022 年8 月 31 日已使用超额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088.71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变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仍为 55,750.36 万元,未使用超额募集资 金。
五、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影
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 具体实施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加快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 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和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本次调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 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 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独立董事、 监事会分别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本次募投项目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 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是公司 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 投资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 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