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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mic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Sep 28, 2021

58605_rns_2021-09-28_a1246293-a8c3-4342-b0ee-ff0659d2e40d.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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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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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审核报告

天衡专字 (2021) 01771 号

0000202109001465 报告文号: 天衡专字[2021]01771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审核报告

天衡专字 (2021) 01771 号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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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受委托, 对后附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管理层编制的截 至 2021年9月15日《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专项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 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核资料,涉及、执行和维护 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控制度,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是宏微科技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宏微科技管理层编制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 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核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专项说明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 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 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宏微科技截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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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费的情况相关的审核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报导致的专项说 明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材料与文件、核查会计 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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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 宏微科技管理层编制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 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相关编制基础编制, 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宏微科技截至 2021年9月15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 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宏微科技用于审议和披露以募集资金置换己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己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 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 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2021年9月27日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专项说明

(截至 2021年9月15日)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规定的要求,本公司现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费用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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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17 号《关于同意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 2021 年 8 月 27 日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4,623,334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7.5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77, 387, 918. 34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80, 583, 629. 01 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596, 804, 289. 33 元。 2021 年 8 月 27 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本次发行全部所得资金扣除 承销费用(不含税)及保荐费(不含税)后的余款人民币616,423,005.69元汇入本公司账户。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募集资 金专户,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常州分行 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 001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承诺情况

经本公司 2020年9月14日召开的 2020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和 2020年9月30 日召开的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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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的金额
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 37, 722, 99 37, 722, 99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 027, 37 10,027.37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8,000.00 8,000,00
合计 55, 750, 36 55, 750, 36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0,044.4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的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金额
占募集资金
投资额的比
例 (%)
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
业基地项目
37, 722.99 37, 722.99 7,982.26 21.16%
$\overline{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 027.37 10, 027.37 2, 062. 22 20.57%
3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
8,000.00 8,000.00
合计 55, 750, 36 55, 750, 36 10, 044.48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费用合计含税金额人民币 85,409,692.47 元(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80,583,629.01 元), 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60,964,912.65 元 (不含增值税) 已从募集资金总 额中扣除。与本次募集资金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9,618,716.36元(不含增值税),本公司 己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2,912,968.53 元(不含增值税), 剩余其他发行费用人民 币 16, 705, 747. 83 元 (不含增值税) 尚未支付。截至 2021 年 9 月 15 日, 上述由本公司自筹资金预先 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 912, 968. 53 元 (不含增值税), 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本公司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预先支付金额(不含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税)
尚未支付金额(不含
税)
审计、验资费用 8, 867, 830, 19 2, 028, 301, 89 6, 839, 528. 30
$\overline{2}$ 律师费用 5, 094, 339, 62 377, 358, 49 4, 716, 981. 13
3 信息披露费 5, 458, 490. 54 458, 490. 54 5,000,000.00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198, 056.01 48, 817, 61 149, 238, 40
合计 19, 618, 716, 36 2, 912, 968, 53 16, 705, 747,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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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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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截至 2021年9月15日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方可实施。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7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WARNIE 扫描二维码登录"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了解更多登记、
备案、许可、监管信息。 N 320100000202011270033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boxed{\qquad \qquad }$ 2013年11月04日至2033年10月31 月 2020 oļr 2013年11月04日 Г П 编 $#$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切 卫 期 限 主要经营场所 洳 期 皿 议 卜 皮 何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
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
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谈 14 宋朝晖 画 骆竞 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
《文·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
【以来选择审计,代理记账, 郭澳 虞丽新 抑口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overline{\overline{\mathbb{R}}}$ 春 汤加全 http://www.gsxt.gov.cn 荆建明 $\sharp$ ļ¤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
报告,办理企业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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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贷业咨方可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1/1)$ 狄云龙 码 余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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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序号 NO.01073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证明持有人经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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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
部门依法审批,
凭证。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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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换发
涂改.
不得伪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转让
出信、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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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应当向财政部门交回
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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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
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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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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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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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余瑞玉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万达广场商务
楼B座19~20楼
特殊普通合伙 05
32000010
100275 苏财会[2013]39号 $2013 - 09 - 28$ E
9000000000000000000000
еJ. 称:
主任会计师: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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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形
会计师事务所编号: 注册资本(出资额): 批准设立文号: 批准设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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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No.of Certificate 批准注册协会: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Authorized Institute of CPAs $A_y$ 12 2005 $\underset{lm}{\underset{lm}{\hbar}}^{12}$ 发证日期:
Date of Issu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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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begin{array}{c} \Pi \ \hline \Pi \end{array}$

顾春华(320000100095)
您已通过2020年年检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begin{array}{c} H \ \hline \end{array}$ $\begin{array}{c} H \ H \end{array}$

$\sqr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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