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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mic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2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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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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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GLO2024BJ(法)字第 0561

致: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或议案的内容及前述事项或内容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同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告了《江苏 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赵善麒先生无法现场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董 事丁子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 公司制作的签到表上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 托书有效。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 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以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等文件、材料的核查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股份 49,730,665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份已扣除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股份数,下同)的 32.735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38,321,955 股, 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2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1,408,71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98%。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召集 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为《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江苏宏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投资计划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无 其他临时提案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 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 师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642,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642,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3)审议《关于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642,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642,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642,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743,2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5%;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642,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642,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8)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642,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743,2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5%;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9)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436,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3%;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743,2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5%;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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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赵善麒、丁子文、刘利峰、李四平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0)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317,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94%;反对 413,05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1)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12,0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394%;反对 413,05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418,6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37%;反对 413,0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赵善麒、丁子文、刘利峰、李四平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2)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317,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94%;反对 413,05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3)《关于制定<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642,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4)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9,642,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1%;反对 88,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1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9,317,60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694%;反对 413,05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0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3,418,6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37%;反对 413,0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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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 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