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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TER LIGHTTECH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2

Aug 2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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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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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 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议公告;

  1.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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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公告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年8月23日下午16:00在北京市海淀区翠湖南环路知识理性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姚毅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9:15 - - 9:25、9:30 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照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前往会议现场参会的部分股 东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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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

296,574,5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9859%。

  1.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4,358,4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403%。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8 名,代表公司 股份 300,932,9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26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使用超额配售募集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643,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8%; 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283,23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

  1.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用途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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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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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643,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8%; 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283,23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

  1. 《关于科技与发展储备资金的未来具体项目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643,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8%; 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283,23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0,643,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8%; 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283,230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2%。

(四)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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