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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G MING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5

Jan 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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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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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隆銘綠能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14/01/08
本次發行屬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20元。
預定發行總數(股) 3,65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
、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祈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民國114年01月08日收盤價27.00元擬制估算可能費用化最大
金額約為新臺幣25,550仟元,依既得條件,則民國114年至116年可能費
用化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8,517仟元、8,517仟元及8,516仟元。
若以上述暫估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共約新臺幣0.36元。
前述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遇有流通在外股份減少或增加,其費用化
金額亦等比例作增減,以符合法令規範。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3,650,000股,佔目前已發行流通在外總
股數之比率為4.99%,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
數73,073,566股計算,暫估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民國114年至116年
分別為新臺幣0.12元、0.12元及0.12元,對本公司基本每股盈餘稀釋尚
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前述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遇有流通在外股份減少或增加,其費用化
金額亦等比例作增減,以符合法令規範。
發行辦法之內容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三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
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祈共同創造更高之
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暨子公司之全
職正式員工。
第三條: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
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四條: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36,500,000元,每股面額
新臺幣10元,共計3,650,000普通股。
第五條: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
本公司暨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
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
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
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
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
會同意。
三、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
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
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
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
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
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
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20元。
二、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
限屆滿仍在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且期滿日前一年
度個人績效表現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年度考
績評核結果達甲等以上),並經董事長核可者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一年:既得75%
2.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二年:既得15%
3.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三年:既得10%
三、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1.於既得期間內一般離職(自願離職、解雇、資
遣、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事實發生
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
,本公司將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2.於既得期間內留職停薪者,自復職日起回復其
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
遞延。
3.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死亡發生當日視為全數既得,由其
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
益。
4.如員工主動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
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
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
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
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
之影響。
5.於既得期間當年度未符既得條件,其當年度尚
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
理註銷。
四、員工獲配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
情形: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可參
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等。
3.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須交付信託保
管。
第七條:保密原則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
,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
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
,依當時情節懲處,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
格,本公司有權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第八條:其他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
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
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
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
)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
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
、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
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四、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
效後實行,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嗣後如因
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
修正之必要時,除法令規定需經股東會通過者外,
其餘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五、依本辦法所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
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備註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