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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G MING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5
Jan 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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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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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隆銘綠能 公司提供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114/01/08 |
| 本次發行屬 |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20元。 |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3,650,000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 、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祈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民國114年01月08日收盤價27.00元擬制估算可能費用化最大 金額約為新臺幣25,550仟元,依既得條件,則民國114年至116年可能費 用化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8,517仟元、8,517仟元及8,516仟元。 若以上述暫估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共約新臺幣0.36元。 前述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遇有流通在外股份減少或增加,其費用化 金額亦等比例作增減,以符合法令規範。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3,650,000股,佔目前已發行流通在外總 股數之比率為4.99%,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以本公司目前已發行股 數73,073,566股計算,暫估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於民國114年至116年 分別為新臺幣0.12元、0.12元及0.12元,對本公司基本每股盈餘稀釋尚 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前述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遇有流通在外股份減少或增加,其費用化 金額亦等比例作增減,以符合法令規範。 |
| 發行辦法之內容 |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三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 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祈共同創造更高之 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暨子公司之全 職正式員工。 第三條: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 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四條:發行總額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36,500,000元,每股面額 新臺幣10元,共計3,650,000普通股。 第五條: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 本公司暨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 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 之條件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 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 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 會同意。 三、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 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 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 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 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 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 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發行條件 一、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20元。 二、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 限屆滿仍在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且期滿日前一年 度個人績效表現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年度考 績評核結果達甲等以上),並經董事長核可者 ,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一年:既得75% 2.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二年:既得15% 3.自給與日起算屆滿三年:既得10% 三、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1.於既得期間內一般離職(自願離職、解雇、資 遣、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事實發生 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 ,本公司將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2.於既得期間內留職停薪者,自復職日起回復其 權益,惟既得期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 遞延。 3.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死亡發生當日視為全數既得,由其 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 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 益。 4.如員工主動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 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 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 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 公司之員工,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 之影響。 5.於既得期間當年度未符既得條件,其當年度尚 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 理註銷。 四、員工獲配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 情形: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 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可參 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等。 3.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須交付信託保 管。 第七條:保密原則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 ,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 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 ,依當時情節懲處,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 格,本公司有權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第八條:其他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 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 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 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 )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 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 、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 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四、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生 效後實行,實際發行前若有修正時亦同。嗣後如因 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 修正之必要時,除法令規定需經股東會通過者外, 其餘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 後始得發行。 五、依本辦法所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相關之 稅賦,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
| 備註 | 無 |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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