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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G MING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Nov 1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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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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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18 隆銘綠能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11/14 發言時間 15:10:45
發言人 陳韋凌 發言人職稱 總管理處副理 發言人電話 (02)8501-5778
主旨 公告本公司112年第3季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 不確定性段落之核閱報告
符合條款 30 事實發生日 112/11/14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11/14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公鑒:

前言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
子公司(以下簡稱「隆銘綠能集團」)民國112及111年9月30日之合併資產
負債表,民國112年及1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及1月1日至9月30日之合併
綜合損益表,與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合併權益變動表及
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
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允
當表達之合併財務報告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
閱結果對合併財務報告作成結論。

範圍
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核閱準則2410號
「財務報表之核閱」執行核閱工作。核閱合併財務報表時所執行之程序
包括查詢(主要向負責財務與會計事務之人員查詢)、分析性程序及其他
核閱程序。核閱工作之範圍明顯小於查核工作之範圍,因此本會計師可
能無法察覺所有可藉由查核工作辨認之重大事項,故無法表示查核意見。

保留結論之基礎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七)所述,列入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部份非
重要子公司,係依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
依據,民國112年及111年9月30日其資產總額分別為30,381千元及43,193
千元,分別佔合併資產總額之3.08%及4.11%,負債總額分別為3,238千元
及11,029千元,分別佔合併負債總額之0.34%及1.18%;民國112年7月1日
至9月30日及1月1日至9月30日其綜合損益分別為(927)千元及(3,840)千
元,分別佔合併綜合損益之2.97%及4.54%,民國1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
及1月1日至9月30日其綜合損益分別為(1,135)千元及(5,850)千元,分別
佔合併綜合損益之0.46%及2.57%。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八)所述,隆銘綠能集團民國112年及111年
9月30日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分別為31,871千元及36,571千元,民國112年
7月1日至9月30日及1月1日至9月30日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
分別為(1,097)千元及(3,017)千元,民國1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及1月1
日至9月30日採用權益法之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分別為(585)千元及
(1,896)千元,係依該等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為依據。

保留結論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保留結論之基礎段所述部分非重要子公司
及採用權益法之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報告倘經會計師核閱,對第一段所述
之合併財務報告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並未發現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
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期中財務報導」編製,致
無法允當表達隆銘綠能集團民國112年及111年9月30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民國112年及1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及1月1日至9月30日之合併財務績效
,暨民國112年及1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合併現金流量之情事。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
如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二)所述,隆銘綠能集團截至民國112年9月
30日止之待彌補虧損為412,102千元,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且流動
比率為98.48%。隆銘綠能集團管理階層所採行之改善財務及降低虧損對
策,請參閱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十二(二)之說明,惟能否繼續經營須視其
未來能否改善經營結果或是否獲得足夠財務支援。本會計師未因此修正
核閱結論。

3.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4.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1:張進德
(79)台財證(一)第00351號函
5.簽證會計師姓名及核准簽證文號2:黃致富
金管會證字第5793號
6.會計師查核(核閱)報告日:112/11/13
7.因應措施:已於112年11月1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財務預計三個月內改善規
劃案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