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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G MING — AGM Information 2023
Sep 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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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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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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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G MING
GREEN ENERGY TECHNOLOGY ENGINEERING CO., LTD.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二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議事手冊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召開日期: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
開會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植福路8號(典華幸福機構大直店-3F璀廳)
目 錄
壹、開會程序...................................................2
貳、開會議程...................................................3
參、報告事項...................................................4
肆、選舉事項...................................................5
伍、其他議案...................................................6
陸、臨時動議...................................................7
附件............................................................
附件一、子公司同開營造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畫書...............8
附件二、子公司天盛科技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畫書...............9
附錄............................................................
附錄一、公司章程..........................................10
附錄二、股東會議事規則....................................16
附錄三、董事選舉辦法......................................18
附錄四、全體董事持股情形..................................20
1
壹、 開會程序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二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程序
(一)主席宣佈開會
(二)主席致詞
(三)報告事項
(四)選舉事項
(五)其他議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2
貳、 開會議程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二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程
-
一、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
二、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時正 -
三、開會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植福路8 號(典華幸福機構大直店-3F 璀廳) -
四、開會議程: -
(一)主席宣佈開會 -
(二)主席致詞 -
(三)報告事項:子公司同開營造及天盛科技資金貸與關聯企業Wingo 超限改 善情形。 -
(四)選舉事項:補選董事案。 -
(五)其他議案: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
(六)臨時動議 -
(七)散 會
3
參、 報告事項
第一案
-
案由:子公司同開營造及天盛科技資金貸與關聯企業Wingo 超限改善情 形,敬請 鑒察。 -
說明: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畫請參閱議事手冊第8 頁附件一及第9 頁附 件二。
4
肆、 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補選董事案。
-
說明:一、因本公司於112 年6 月30 日股東常會通過解任陽明春天 法人董事代表人3 席及自然人董事1 席,目前在任董事 五席各為二席董事及三席獨立董事,董事缺額已達章程 所定席次三分之一,依法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
二、因本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條規定設立董事七至十一 人(包含獨立董事三人),選任人數由董事會決議定之,故 擬於112 年8 月28 日召開112 年股東臨時會選任董事二 席,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 -
三、新任董事自選任日起就任,任期自112 年8 月28 日至 114 年5 月31 日止。 -
四、本公司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112 年8 月1 日董事會決
議通過,相關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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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股份
數額(單
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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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通過,相關資料如下: |
議通過,相關資料如下: |
議通過,相關資料如下: |
議通過,相關資料如下: |
議通過,相關資料如下: |
|---|---|---|---|---|
候選人姓名學歷經歷現職持有股份數額(單位:股) |
||||
華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蕙蘭 |
1.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士2.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碩士 |
1.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3.臺北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法律顧問4.新北市法律扶助顧問5.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律顧問6.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律顧問7.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法律顧問8.中華民國工程技術管理協會委員 |
1.家和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2.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中山小學董事會董事3.上海金茂凱德律師事務所大陸律師4.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114,000 |
5
9.行政院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委員10.行政院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委員11.行政院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12.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13.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14.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委員5.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6.全球跨境數字資產有限公司董事 |
9.行政院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委員10.行政院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委員11.行政院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12.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13.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14.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委員5.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6.全球跨境數字資產有限公司董事 |
9.行政院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委員10.行政院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委員11.行政院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12.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13.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14.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委員5.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6.全球跨境數字資產有限公司董事 |
9.行政院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委員10.行政院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委員11.行政院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12.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13.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14.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委員5.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6.全球跨境數字資產有限公司董事 |
9.行政院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委員10.行政院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委員11.行政院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12.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13.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14.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委員5.德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6.全球跨境數字資產有限公司董事 |
|---|---|---|---|---|
華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潘奇秀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碩士班EMBA |
1.和立營造有限公司董事長2.豐睿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 |
1.和立營造有限公司董事長2.豐睿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 |
114,000 |
五、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
伍、 其他議案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 討論。 說明: -
一、依公司法第209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 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 其許可」。 -
二、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在不損及本公司利益 前提下,擬請解除本公司改選後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新 選任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行為之內容補 充說明,詳如股東會場揭示資料。 -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6
陸、 臨時動議
柒、 散會
7
附件 附件一、子公司同開營造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畫書
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畫書
-
一、 事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1年4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110340846號函,應擬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畫每季提報母公司董事會控管及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相關說明如下。 -
二、 說明:本公司因110年度財務報告淨值下降,致111年起該資金貸與餘額新臺 幣(以下同)47,562仟元超過所訂限額7,485仟元(依會計師查核111年報表淨 值18,711,427元40%),超限金額計40,077仟元,依法令須限三個月期改善。 本公司對WINGO公司截至112年7月31日止,其應收帳款共計美金1,718,279.8 -
元(帳列數為新臺幣47,561,985元,資貸決議美金額度為1,718,279.8元)。
元(帳列數為新臺幣47,561,985元,資貸決議美金額度為1,718,279.8元)。 |
元(帳列數為新臺幣47,561,985元,資貸決議美金額度為1,718,279.8元)。 |
元(帳列數為新臺幣47,561,985元,資貸決議美金額度為1,718,279.8元)。 |
元(帳列數為新臺幣47,561,985元,資貸決議美金額度為1,718,279.8元)。 |
|---|---|---|---|
內 容美金金額資貸決議美金額度實際動支新臺幣金額 |
|||
已資金貸與款項 |
1,718,279.8 | 1,718,279.8 | 47,561,985 |
-
三、 改善方案: -
(1)
母公司董事會已於111年3月2日決議通過對本公司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現金增資100,000仟元,以裨增加對外承攬工程之競爭力及投標大型公 共工程之機會,已於111年7月5日增資變更登記完成實收資本額為二億 元,惟因111年底認列八德工案損失以致未能改善資金貸與超限。 -
(2)
母公司董事會已於111年6月30日決議通過對本公司同開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現金增資100,000仟元,已於112年5月26日增資變更登記完成實收 資本額為三億元,惟因112年繼續認列八德工案損失以致未能改善資金貸 與超限。 -
(3)
母公司董事會已於112年3月14日決議通過對本公司同開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現金增資100,000仟元,截至112年7月31日止母公司預付投資款計91,575仟元,因此預計報表淨值將可提高資金貸與限額40%得以改善超限 情形。
8
附件二、子公司天盛科技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畫書
天盛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畫書
-
一、事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11年4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1110340846號函,應擬資金貸與超限改善計畫每季提報母公司董事會 控管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相關說明如下。 -
二、說明:本公司因110年度財務報告淨值下降,致111年起該資金貸與餘額新臺 幣(以下同)16,387仟元超過所訂限額3,734仟元(依會計師查核111年 報表淨值9,334,467元40%),超限金額計12,653仟元,依法令須限三個 月期改善。本公司對WINGO公司截至112年7月31日止,其應收帳款共計美金592,000元
-
(帳列數為新臺幣16,386,560元,資貸決議美金額度為592,000元)。
(帳列數為新臺幣16,386,560元,資貸決議美金額度為592,000元)。 |
(帳列數為新臺幣16,386,560元,資貸決議美金額度為592,000元)。 |
(帳列數為新臺幣16,386,560元,資貸決議美金額度為592,000元)。 |
(帳列數為新臺幣16,386,560元,資貸決議美金額度為592,000元)。 |
|---|---|---|---|
內 容美金金額資貸決議美金額度實際動支新臺幣金額 |
|||
已資金貸與款項 |
592,000 |
592,000 |
16,386,560 |
三、改善方案:母公司董事會已於110年12月24日決議通過對本公司天盛科技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15,000仟元作為營運週轉用,因此預計報表淨 值將可提高資金貸與限額40%為6,000仟元,截至112年7月31日止母 公司預付投資款計12,183仟元,剩餘超限金額會待本次增資變更登記完 成後再另案呈請母公司最近期董事會決議通過對本公司天盛科技現金 增資以改善資金貸與超限情形。
9
附錄
附錄一、公司章程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英文 名稱為LUNG MING GREEN ENERGY TECHNOLOGY ENGINEERING CO., LTD.。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一、E502010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
二、 E599010 配管工程業。
三、 E602011 冷凍空調工程業。
四、 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五、 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六、 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七、 E603090 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八、 E604010 機械安裝業。 九、 E701010 電信工程業。 十、 EZ09010 靜電防護及消除工程業。 十一、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十二、 E501011 自來水管承裝商。 十三、 E601010 電器承裝業。 十四、 E801010 室內裝潢業。 十五、 I503010 景觀、室內設計業。 十六、 J101030 廢棄物清除業 。 十七、 J101040 廢棄物處理業。 十八、 J101080 資源回收業。 十九、 J101090 廢棄物清理業。 二十、 F106010 五金批發業。 二十一、 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二十二、 F199010 回收物料批發業。 二十三、 F206010 五金零售業。 二十四、 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二十五、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二十六、 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二十七、 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二十八、 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二十九、 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三十、 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三十一、 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三十二、 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10
三十三、 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三十四、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三十五、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三十六、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三十七、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三十八、 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三十九、 J305010 有聲出版業。 四十、 D101060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 四十一、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四十二、 D401010 熱能供應業。 四十三、 EZ99990 其他工程業。 四十四、 J101060 廢(污)水處理業。 四十五、 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四十六、 D101091 再生能源售電業。 四十七、 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四十八、 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四十九、 CC01090 電池製造業。 五十、 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五十一、 C801110 肥料製造業。 五十二、 CB01030 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五十三、 C501010 製材業。 五十四、 A202020 薪炭業。 五十五、 C501990 其他木製品製造業。 五十六、 CZ99990 未分類其他工業製品製造業。 五十七、 D101050 汽電共生業。 五十八、 F107050 肥料批發業。 五十九、 F111090 建材批發業。 六十、 F113100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 六十一、 J101050 環境檢測服務業。 六十二、 J101990 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六十三、 H701040 特定專業區開發業。 六十四、 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六十五、 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六十六、 H701070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六十七、 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 六十八、 H701090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 六十九、 H702010 建築經理業。 七十、 H703110 老人住宅業。 七十一、 H706011 租賃住宅代管業。 七十二、 H706021 租賃住宅包租業。 七十三、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四條: 本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 第五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為同業間對外保證。
11
第二章 股份
-
第六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捌億肆仟萬元整,分為參億捌仟肆佰萬股,均 為普通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視公司業務需要分次發行。 -
前項資本總額內,於新台幣玖仟萬元範圍內得供發行認股權憑證,共計玖佰萬 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視公司業務需要分次發行。 -
第七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得應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請求,合併已發行股票換發大面額股票;發行 新股時,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股票,亦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機構保管或登錄。 -
第八條: 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辦法,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於需要時, 得經董事會決議將股票事務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股務代理機構代理。公司股 務事項如委託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時,股東向公司洽辦股務事宜,即向受託股務 代理機構洽辦。 -
第九條: 本公司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 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紅利及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之。
第三章 股東會
-
第十條: 股東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 月內依法召開之,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並於 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會之 通知應載明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 -
第十一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應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 人出席,委託書發生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原委託者不在此 限;除信託事業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部份之表決權不予計算。股東委託 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 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規定辦理之。 -
第十二條:股東會開會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時,由董 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如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由董事會以外 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之股東會開會時,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主席,召集權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股東會之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辦理。 -
第十三條:本公司股東除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每股有一表決權,公司依法自己持有 之股份無表決權。 -
第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 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五條: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 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為之。股東會議事錄應記載會 議之年、月、日、時間、場所、出席股東代表股數、主席姓名、議事經過之要 領及其結果、及決議方法,並於本公司存續期間中永久保存。股東會之出席股 東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12
-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董事七至十一人,選任人數由董事會決議定之,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 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任期三年。 -
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 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數不得少於一定成數,其規定成數之 計算依證券主管機關訂頒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 規則」之規定。 -
第十六條之一: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4 之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審 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有關公司法、證券 交易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由董事 會另訂定之。 -
第十七條:本公司之經營方針及其他重大事項由董事會議定之。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其 行使職權應依法令、章程之規定及股東會之決議;並應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並得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 董事長輔弼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本公司業務,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 董事召集之。董事會召集時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 得隨時召集之。董事會召集通知得以傳真、電子郵件(E-mail)等方式為之。 -
第十九條: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畫面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 親自出席。 -
第二十條:本公司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出具委託書列明授權範圍,委託其 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但一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 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 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或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並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之授權範圍,其授權內容或事項應具 體明確,不得概括授權,且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事項,仍應經由董事會之決議。
第二十四條:(本條刪除)
-
第二十五條: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或獨立董事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 臨時會補選或選任之。 -
第二十六條:董事執行本公司業務時,每年不論公司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並授權董事 會依各董事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參酌同業通常水準自行訂定給付標準。 -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得為公司董事於任期內就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購買責任 保險。
第五章 經理人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得設置經理人若干人,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除相關法令或本 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辦 理之。
第六章 會計
13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為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終了,
董事會應編造下列各項表冊,並依法定程序送請股東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三十條: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八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百分之五 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 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經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本公司每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再有餘額,則應先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 餘額,連同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公司狀況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 股東會決議後行之。 -
第三十一條:各年度盈餘分配案中有關股東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方式,得採發行新股與發放 現金兩種方式辦理,其兩種方式分別之比重由董事會依實際需要予以規劃擬定。 惟採現金股利方式分派之數額,不得低於當年度擬分派之股東股利總數額的百 分之二十。但依前述規定之最低成數所規劃之擬分配現金股利的每股金額不足 新台幣零點五元時,得由董事會視當時狀況酌情變更配發方式,不受前述應分 配現金股利最低成數之限制。 -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員工酬勞之分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 公司員工。前述員工受配員工酬勞之條件及分配方式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九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 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 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一○○年六月十七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三月二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八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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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一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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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股東會議事規則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股東會修訂
第一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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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 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三條: 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出席股 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第四條: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第五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如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 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主席,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第六條: 本公司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其相關人員及本公司財務業務之主辦人員或其 相關人員得列席股東會。 -
第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第八條: 股東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第九條: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 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 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 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作成假決議後,於當次會議未結 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 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第十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 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 準用前述之規定。前述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 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宣布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 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者,股東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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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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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 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第十二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及戶名,由主席定 其發言順序。 -
第十三條: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 以發言內容為準。 -
第十四條: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 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
第十五條: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本條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第十六條: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七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 決。 -
第十八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議 案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第十九條: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第二十條: 就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與原提案不相併存時,由主席定其表決之順序。 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提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第二十一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所排定之議程如未能於一次集會中進行完畢時,得由股東會決議在五 日內續行集會,並免為通知及公告。 -
第二十三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 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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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董事選舉辦法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選舉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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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單記名累積選舉法,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 席證號碼代之。 -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 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本公司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本公司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第四條:董事會應為每位出席股東會之股東製備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 其權數,分發予出席股東。出席股東於選舉時,就每一張選舉票僅得填列一位被 選舉人。 -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股東得選擇以電子或現場投票方式擇一行使選舉權,但以電 子方式行使選舉權者,不另製發選舉票。 -
前項股東以電子投票方式行使其選舉權者,應於本公司指定之電子投票平台行使 之。 -
第五條:董事被選舉人應為有行為能力之人。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 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 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 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 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第六條:選舉開始前,由主席指定監票員及計票員執行各項有關職務;但監票員應具有股 東身分。
第七條: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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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或司儀當場宣佈,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 當選權數。 -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 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九條: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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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使用董事會為當次選舉統一製發之選票。 -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未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者。 -
四、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五、同一選舉票填列被選舉人二人或二人以上者。 -
六、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填 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七、除填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外,夾寫 其它文字者。 -
第十條:在本公司章程所定之董事名額限制內,依當次股東會決議改選、增選或補選董事 之名額,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數之被選舉人,依次分別當選為非獨立 董事、獨立董事。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得票權數相同而超過當次應選名額時,由 得票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在場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十一條:當選之董事經查核確認其個人資料不符或依相關法令規定當選失其效力者。 -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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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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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 年 07 月 30 日
持有股數
職稱 姓名或名稱
股數 佔發行總股份%
華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114,000 0.15%
代表人:許鑒隆
崧山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 1,399,999 1.79%
代表人:彭國倫
不含獨立董事之全體董事合計 1,513,999 1.94%
獨立董事 成昀達 0 0.00%
獨立董事 施芸婷 0 0.00%
獨立董事 李孟杰 0 0.00%
全體董事合計 1,513,999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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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78,147,132 股
全體董事法定應持股數: 6,251,77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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