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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G MING — AGM Information 2023
Sep 4, 2023
52252_rns_2023-09-04_d2531577-5dd5-4160-b83f-2ff3b929a042.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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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二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案由: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完竣之一一
一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
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
三、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案)
案由: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附件。
二、謹提請 承認。
決議:
1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股東提案)
-
案由:股東戶號27408 林滄海先生、27409 林玉華女士,以及股東戶 號49449 黃奕勝先生、51042 吳承憲先生、51157 吳嘉嘉女士、 23394 詹立成先生、53911 林惠蓉女士提案「解任陽明春天投 資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楊俊毅(或另派代表人)之董事職務」案 ,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股東戶號27408 林滄海先生、27409 林玉華女士共同提 案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 限公告申報111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 代表人係行為時之董事,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 代理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年第三季財務報 告提報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 股東權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卻拒 不出席董事會通過財報,顯然陽明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 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
二、股東戶號49449黃奕勝先生、51042吳承憲先生、51157吳嘉嘉女士、23394詹立成先生、53911林惠蓉女士共同 提案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 於111年11月14日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出席董事會,致公司未能將111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 董事會並公告申報 ,讓股票暫停交易,損及股東權益, 陽明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除影響董事會穩 定度外,又連三日拒不出席董事會通過財報,顯然陽明 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
三、本公司112 年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受 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因董事會審核皆有符合相關規定 ,故將提請股東會決議。
四、敬請 決議。
決議:
2
第二案 (股東提案)
-
案由:股東戶號27410 林金盆女士、27411 吳太平先生,以及股東戶 號48168 郭光輝先生、51355 楊惠琴女士、48760 張月雲女士 提案「解任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賴美枝(或另 派代表人)之董事職務」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股東戶號27410林金盆女士、27411吳太平先生共同提案 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限公 告申報111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 係行為時之董事,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董事 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股東權益。陽 明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卻拒不出席董事會通 過財報,顯然陽明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 務。 -
二、股東戶號48168 郭光輝先生、51355 楊惠琴女士、48760 張月雲女士共同提案說明: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故 意不出席導致111年第三季財報無法報告,使股票暫停 交易顯不適任。公司法規定應補選的獨立董事,無正當 理由不通過,而且繼續不出席亦不適任。 -
三、本公司112 年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受 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因董事會審核皆有符合相關規定 ,故將提請股東會決議。
四、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三案 (股東提案)
-
案由:股東戶號27414 林政賢先生、27415 陳美玲女士,以及股東戶 號38784 陳仲宏先生、40397 陳捷先生,與股東戶號48284 黃 素容女士、49355 王鏡如女士、48342 蔡佳玟女士、48235 韋 年俊先生提案「解任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劉兆 生(或另派代表人)之董事職務」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股東戶號27414 林政賢先生、27415 陳美玲女士共同提案 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限公
3
告申報 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 係行為時之董事,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 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 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 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股東權益。陽明 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卻拒不出席董事會通過 財報,顯然陽明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
二、股東戶號38784 陳仲宏先生、40397 陳捷先生共同提案說 明:本公司自111年11月17日起因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 司法人董事三席未出席董事會致停止交易,本人近日接獲 ,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劉兆生介入前任會計師事務 所之財報判斷,並揚言「老許不下台不出財報」。竟拿與 全體股東攸關的財務報告謀取個人私利,顯見陽明春天 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
三、股東戶號48284 黃素容女士、49355 王鏡如女士、48342 蔡佳玟女士、48235 韋年俊先生共同提案說明:本公司未 於期限公告申報111年第三季財報,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 表人係行為時董事,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會,使股票暫停交易影響股東權益,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四、本公司112 年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受 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因董事會審核皆有符合相關規定 ,故將提請股東會決議。
五、敬請 決議。
決議:
第四案 (股東提案)
-
案由:股東戶號27412 林錦女女士、27413 陳添火先生以及股東戶號 42393 凱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9942 王美娜女士,與股東戶 號13072 梁興盛先生提案「解任陳儀潔之董事職務」案,提請 -
討論。 -
說明:一、股東戶號27412 林錦女女士、27413 陳添火先生共同提案 說明: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限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 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111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陳儀潔係本 公司行為時之董事,竟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4
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 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 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且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股東權 益,有金管會裁處書可稽,顯然不適任董事職務。另陳儀 潔董事涉本公司 Wingo 弊案,亦顯然不適任董事職務。
-
二、股東戶號42393 凱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9942 王美娜女 士共同提案說明:本公司於111年11月14日未親自出席 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年第三季財報提報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 嚴重損害全體股東權益,顯不適任董事職務。陳儀潔董事 為法律系畢業,卻知法犯法,故意違背董事忠實義務,造 成股東權益受損,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三、股東戶號13072 梁興盛先生提案說明:本公司陳儀潔董 事於111年11月14日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 理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111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 報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害全體股 東權益,顯然不適任董事職務。另陳儀潔董事為法律系高 材生,曾為理律事務所律師,卻知法犯法故意違背董事忠 實義務,造成股東權益受損,更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四、本公司112 年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受 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因董事會審核皆有符合相關規定 ,故將提請股東會決議。
五、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五案 (股東提案)
-
案由:股東戶號51444 林宗賜先生,以及股東戶號53005 林賴美枝 女士提案「依法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股東戶號51444林宗賜先生提案說明:本公司自111年11月17日起停止交易,傷害股東權益甚鉅,迄今也未見 到公司恢復交易之曙光,顯然公司內部鬥爭紛擾不斷,董 事會全然失能失靈,如未全面改選,繼續容任現任多數董 事控制公司,只能坐等股票變成壁紙,故全面改選董事實 刻不容緩。
5
-
二、股東戶號53005林賴美枝女士提案說明:本公司未依法 令期限公告申報民國111年第三季及111年度財務報告, 致遭臺灣證券交易所停止股票交易,且迄今未見本公司 審計委員會暨董事會決議通過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 查核或核閱報告之前開財務報告,而面臨即將下市之重 大危害,顯見本公司董事會之運作已全然失能,無法維 持公司之正常營運,顯有提前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 之必要。 -
三、本公司112 年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受 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因董事會審核皆有符合相關規定 ,故將提請股東會決議。
四、敬請 決議。
決議:
第六案(股東提案)
-
案由:股東戶號15186 通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案「解任華揚創業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許鑒隆(或另派代表人)之董事 職務」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股東戶號15186 通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案說明:本公 司自許鑒隆董事於民國111年4月擔任董事長兼執行長 以來,即因其種種嚴重失職行為,使本公司股票自111年11月17日起停止交易,且其於112年3月31日董事會 未提出財務報告,導致本公司無法如期公告申報111年 第三季財務報告及111年度財務報告,致使本公司之股 票遲遲無法復牌買賣,而面臨即將遭臺灣證券交易所終 止上市之重大經營危機,其失職、失能之情形已嚴重損 害本公司股東之利益,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二、本公司112 年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受 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因董事會審核皆有符合相關規定 ,故將提請股東會決議。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6
-
第七案 (董事會提案) -
案由:一一二年度減資彌補虧損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為改善財務結構、強化營運體質及健全未來發展,因111 年12月31日合併財務報表經簽證會計師查核後累計待彌補 虧損為718,565,175元,擬以減資390,735,660元(計為普 通股39,073,566股)方式彌補,減資比率為50%,按減資換 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率銷除股份,減資後 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前5日起至停 止過戶日前1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 登記,股東逾期未辦理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 ,按面額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登錄費用) ,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支付予該股東,不足壹股之 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本次減資彌補虧損換發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 原股份相同。`-
二、減資後實收資本額390,735,660 元,計為普通股39,073,566 股,每股淨值若以111 年12 月31 日合併財務報表計算為 3.37 元。 -
三、本次減資彌補虧損案將提請112 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執 行,關於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減資換發股票作業 計劃或嗣後因股本發生變動致減資比例須調整暨其他相關 事宜等,如因事實需要或經主管機關修正時,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 -
五、敬請 決議。
-
決議:
第八案 (董事會提案)
-
案由:一一二年度私募普通股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籌資目的及額度:為引進對本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 或間接助益之對象,進而有利於本公司進行產業垂直或水 平整合,或進行多角化經營等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及充實 營運資金並且改善財務結構及本公司擬理減資之故,將提
7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 24,000,000 股額度 內辦理私募普通股,並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 辦理。
-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第6 項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將本次辦理私募相關事宜 說明如下: -
(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
八成:
1.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 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
3.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 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 之。上述發行價格之訂定,除考量證券交易法對 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外,係參考相關法 令規範及普通股收盤價而定,應屬合理。
4. 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可能涉及低於股票面額, 若有低於股票面額訂定,預期股東權益的影響為實 際發行價格與面額差額所產生之虧損,將視公司營 運狀況而逐漸消除之。另公司增資的預期效益顯現 後,財務結構將有所改善有利公司穩定長遠發展, 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
(二)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 之6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 年6 月13 日(91)台 財一字第0910003455 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 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
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
8
目前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可能名單如下, 惟該名單僅為潛在應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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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序號 姓名 與公司關係 選擇方式與目的
考量其對本公司相當
1 許鑒隆 公司董事長
瞭解,且能提供本公
2 華揚創業投 法人董事
司營運或發展所需之
資股份有限 各項支應。
公司
3 陳璿妃 公司董事
4 潘奇秀 公司董事
應募人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法人應募人 前10 名股東名稱及 與公司關係
持股比例
許鑒隆 91.84% 本公司董事長
許寶珍 7.28% 無
華揚創業投資股
台灣榮寶齋藝術股 無
份有限公司(新
份有限公司 0.29%
增)
陳璿妃 0.29% 本公司董事
陳韋凌 0.29% 本公司員工
----- End of picture text -----
3. 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該應募人或可藉本, -
身之經驗技術、知識等提高公司獲利 或可改善 本公司財務結構及提供業務利基之個人或法人。 -
,
-
(2)必要性:可提升本公司競爭優勢 改善公司財務, -
體質 對公司長期業務發展有明顯助益與必要 性。 -
,
-
(3)預計效益:有助本公司業務擴展 改善公司財務, -
結構 可達成提升本公司未來營運績效之效益。 -
(4)目前暫無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三)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 行成本及採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及便利性等因 素,以利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及內部人,且私募股
9
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與策略性投資人
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 `2.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應募人之狀況,授權董事會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各分 次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如下:`
- `(1) 各分次私募之股數:第一次以` 24,000,000 `股 為上限,第二次為在24,000,000 股之剩餘 額度內為上限。`
- `(2) 各分次資金用途:二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 強化財務結構及業務擴展資金需求。`
- `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二次預計效益皆為充 實營運資金,以強化財務結構及因應未來營 運發展資金需求,強化公司經營體質及競爭 力,提昇整體股東權益。`
-
(四)獨立董事是否有反對或保留意見:否。 -
三、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 定,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 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 動者,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 評估意見。另本公司股東提案會進行董事全面改選,其董 事席次可能會變動達三分之一。本次私募後本公司未有因 進行營運調整而有董事席次或經營權發生變動之可能性, 但本公司還是委任專業證券承銷商出具本次私募普通股案 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
四、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發 行後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 ,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 普通股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
五、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10
得視產業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
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
事會全權處理之,上述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
權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
六、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九案 (董事會提案)
案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擬依據公司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二、有關發行及認股辦法詳附件,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 -
( )
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不超過每股新臺幣10元,亦得無償 配發,但實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訂定。 -
(
二)發行總額:新臺幣25,000,000元,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 共計2,500,000股。
-
( 三 ) 發行條件:
-
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未 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 事,且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表現達本公司所訂之 目標,並經董事長核可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 份比例如下: -
(1)
屆滿一年:既得30% -
(2)
屆滿二年:既得30% -
(3)
屆滿三年:既得40% -
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本公司得以收回已發行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詳細內容詳本公司發行及
認股辦法)。
( 四 ) 員工之資格條件:
-
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
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11
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
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
單一員工獲配之股數依募發準則規定辦理。 -
(
五)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 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 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
(
六)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以2,500,000股及發行價格以每股 新臺幣10元計算,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合計為新台 幣0元,因111年11月16日之最後暫停交易前收盤價爲每 股7.38元,低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第四條每股 面額10元,故先以10元計算後無費用化產生。 -
(
七)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普通股 -
2,500,000
股及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10元計算,若以10元估算時對公司每股盈餘亦無影響。 -
(
八)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
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 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
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等。 -
獲配之配股配息不需交付信託保管。 -
(
九)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 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 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 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 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 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 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 十 ) 其他應敘明事項: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 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
12
權董事長訂定之。
-
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 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法令 規定需經股東會通過者外,其餘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 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13
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
案由:補選獨立董事案。 -
說明:一、原獨立董事吳旭慧於111 年9 月1 日辭任,故擬於112 年股東常會補選1 席獨立董事。 -
二、新任獨立董事自選任日起就任,任期自112 年6 月30 日 至114 年5 月31 日止。 -
三、本公司於提名期間收到股東戶號47226 許鑒隆及股東戶 號15186通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業經本公司 112 年 5 月 29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資料如下:
候選人類別 |
姓名 |
學歷 |
經歷 |
現職 |
持有股份數額(單位:股) |
|---|---|---|---|---|---|
獨立董事 |
李孟杰 |
1.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博士2. 德國慕尼黑工業大學建築系博士研究 |
1.中民國德國學術交流協會理事長2.德國學術交流總署DAAD 獎學金得主台灣校友分會會長3.美國冷凍空調工程師協會台灣分會理事長4.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技術人員學會秘書長、副秘書長等 |
1.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教授兼任特色躍升計畫辦公室技術長2.國立中興大學大數據中心諮詢專家3.國立臺中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智慧綠環境與科技研究室主持人 |
0 |
楊合進 |
1. 政治大學法學碩士2. 文化大學政治學博士 |
1.法務部司長處長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學者專家 |
中國文化大學助理教授 |
0 |
四、敬請選舉。
選舉結果:
14
附件、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評估意見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附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
第一條: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祈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
第二條:適用對象 -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 -
第三條:發行期間 -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
第四條:發行總額 -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25,000,000元,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2,500,000 股。
第五條: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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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 限。 -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 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
三、單一員工獲配之股數依募發準則規定辦理。 -
第六條:發行條件 -
一、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不超過每股新臺幣10元,亦得無償配發,但實 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訂定。 -
二、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 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且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表現達本 公司所訂之目標,並經董事長核可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 比例如下:- `1.屆滿一年:既得30%` - `2.屆滿二年:既得30%` - `3.屆滿三年:既得40%` -
三、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1.於既得期間內一般離職(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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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
司將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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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於既得期間內留職停薪者,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 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
3.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死亡發生當日視為全數既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 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 之權益。 -
4.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 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 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
5.於既得期間當年度未符既得條件,其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 司將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
四、員工獲配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 股等。 -
3.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不需交付信託保管。
第七條:保密原則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依當時情節懲處,對
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
資格,本公司有權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第八條:其他及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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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 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 -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 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
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 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
四、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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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法令規定需經股東會通過者外,
其餘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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