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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G MING AGM Information 2023

Sep 4, 2023

52252_rns_2023-09-04_d2531577-5dd5-4160-b83f-2ff3b929a042.pdf

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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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二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案由: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完竣之一一
一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送請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
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附件。
三、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案)
案由: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表請參閱附件。
二、謹提請  承認。
決議:

1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股東提案)

  • 案由:股東戶號27408 林滄海先生、27409 林玉華女士,以及股東戶 號49449 黃奕勝先生、51042 吳承憲先生、51157 吳嘉嘉女士、 23394 詹立成先生、53911 林惠蓉女士提案「解任陽明春天投 資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楊俊毅(或另派代表人)之董事職務」案 ,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股東戶號27408 林滄海先生、27409 林玉華女士共同提 案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 限公告申報 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 代表人係行為時之董事,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 代理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 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 告提報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 股東權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卻拒 不出席董事會通過財報,顯然陽明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 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 二、股東戶號 49449 黃奕勝先生、 51042 吳承憲先生、 51157 吳嘉嘉女士、 23394 詹立成先生、 53911 林惠蓉女士共同 提案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 於 111 11 14 日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出席董事會,致公司未能將 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 董事會並公告申報 ,讓股票暫停交易,損及股東權益, 陽明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除影響董事會穩 定度外,又連三日拒不出席董事會通過財報,顯然陽明 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 三、本公司112 年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受 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因董事會審核皆有符合相關規定 ,故將提請股東會決議。

四、敬請  決議。
決議:

2

第二案 (股東提案)

  • 案由:股東戶號27410 林金盆女士、27411 吳太平先生,以及股東戶 號48168 郭光輝先生、51355 楊惠琴女士、48760 張月雲女士 提案「解任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林賴美枝(或另 派代表人)之董事職務」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股東戶號 27410 林金盆女士、 27411 吳太平先生共同提案 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限公 告申報 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 係行為時之董事,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 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董事 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股東權益。陽 明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卻拒不出席董事會通 過財報,顯然陽明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 務。

  • 二、股東戶號48168 郭光輝先生、51355 楊惠琴女士、48760 張月雲女士共同提案說明: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故 意不出席導致 111 年第三季財報無法報告,使股票暫停 交易顯不適任。公司法規定應補選的獨立董事,無正當 理由不通過,而且繼續不出席亦不適任。

  • 三、本公司112 年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受 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因董事會審核皆有符合相關規定 ,故將提請股東會決議。

四、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三案 (股東提案)

  • 案由:股東戶號27414 林政賢先生、27415 陳美玲女士,以及股東戶 號38784 陳仲宏先生、40397 陳捷先生,與股東戶號48284 黃 素容女士、49355 王鏡如女士、48342 蔡佳玟女士、48235 韋 年俊先生提案「解任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劉兆 生(或另派代表人)之董事職務」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股東戶號27414 林政賢先生、27415 陳美玲女士共同提案 說明:依金管會裁處書,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限公

3

告申報 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 係行為時之董事,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 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 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 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股東權益。陽明 春天法人董事曾數度改派代表人,卻拒不出席董事會通過 財報,顯然陽明春天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 二、股東戶號38784 陳仲宏先生、40397 陳捷先生共同提案說 明:本公司自 111 11 17 日起因陽明春天投資有限公 司法人董事三席未出席董事會致停止交易,本人近日接獲 ,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表人劉兆生介入前任會計師事務 所之財報判斷,並揚言「老許不下台不出財報」。竟拿與 全體股東攸關的財務報告謀取個人私利,顯見陽明春天 法人董事及其代表人不適任董事職務。

  • 三、股東戶號48284 黃素容女士、49355 王鏡如女士、48342 蔡佳玟女士、48235 韋年俊先生共同提案說明:本公司未 於期限公告申報 111 年第三季財報,陽明春天法人董事代 表人係行為時董事,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會,使股票暫停交易影響股東權益,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四、本公司112 年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受 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因董事會審核皆有符合相關規定 ,故將提請股東會決議。

五、敬請  決議。
決議:

第四案 (股東提案)

  • 案由:股東戶號27412 林錦女女士、27413 陳添火先生以及股東戶號 42393 凱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9942 王美娜女士,與股東戶 號13072 梁興盛先生提案「解任陳儀潔之董事職務」案,提請

  • 討論。

  • 說明:一、股東戶號27412 林錦女女士、27413 陳添火先生共同提案 說明:本公司未依證交法規定於期限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 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 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陳儀潔係本 公司行為時之董事,竟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

4

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 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報 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且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及股東權 益,有金管會裁處書可稽,顯然不適任董事職務。另陳儀 潔董事涉本公司 Wingo 弊案,亦顯然不適任董事職務。

  • 二、股東戶號42393 凱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9942 王美娜女 士共同提案說明:本公司於 111 11 14 日未親自出席 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 111 年第三季財報提報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 嚴重損害全體股東權益,顯不適任董事職務。陳儀潔董事 為法律系畢業,卻知法犯法,故意違背董事忠實義務,造 成股東權益受損,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三、股東戶號13072 梁興盛先生提案說明:本公司陳儀潔董 事於 111 11 14 日未親自出席亦未委託其他董事代 理出席董事會,致本公司未能將 111 年第三季財務報告提 報董事會並公告申報,使股票暫停交易,嚴重損害全體股 東權益,顯然不適任董事職務。另陳儀潔董事為法律系高 材生,曾為理律事務所律師,卻知法犯法故意違背董事忠 實義務,造成股東權益受損,更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四、本公司112 年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受 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因董事會審核皆有符合相關規定 ,故將提請股東會決議。

五、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五案 (股東提案)

  • 案由:股東戶號51444 林宗賜先生,以及股東戶號53005 林賴美枝 女士提案「依法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股東戶號 51444 林宗賜先生提案說明:本公司自 111 11 17 日起停止交易,傷害股東權益甚鉅,迄今也未見 到公司恢復交易之曙光,顯然公司內部鬥爭紛擾不斷,董 事會全然失能失靈,如未全面改選,繼續容任現任多數董 事控制公司,只能坐等股票變成壁紙,故全面改選董事實 刻不容緩。

5

  • 二、股東戶號 53005 林賴美枝女士提案說明:本公司未依法 令期限公告申報民國 111 年第三季及 111 年度財務報告, 致遭臺灣證券交易所停止股票交易,且迄今未見本公司 審計委員會暨董事會決議通過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 查核或核閱報告之前開財務報告,而面臨即將下市之重 大危害,顯見本公司董事會之運作已全然失能,無法維 持公司之正常營運,顯有提前全面改選董事 ( 含獨立董事 之必要。

  • 三、本公司112 年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受 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因董事會審核皆有符合相關規定 ,故將提請股東會決議。

四、敬請  決議。
決議:
第六案(股東提案)
  • 案由:股東戶號15186 通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案「解任華揚創業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許鑒隆(或另派代表人)之董事 職務」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股東戶號15186 通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案說明:本公 司自許鑒隆董事於民國 111 4 月擔任董事長兼執行長 以來,即因其種種嚴重失職行為,使本公司股票自 111 11 17 日起停止交易,且其於 112 3 31 日董事會 未提出財務報告,導致本公司無法如期公告申報 111 年 第三季財務報告及 111 年度財務報告,致使本公司之股 票遲遲無法復牌買賣,而面臨即將遭臺灣證券交易所終 止上市之重大經營危機,其失職、失能之情形已嚴重損 害本公司股東之利益,顯不適任董事職務。

  • 二、本公司112 年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172 條之1 規定,受 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向本公 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因董事會審核皆有符合相關規定 ,故將提請股東會決議。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6

  • 第七案 (董事會提案)

  • 案由:一一二年度減資彌補虧損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為改善財務結構、強化營運體質及健全未來發展,因111 年12月31日合併財務報表經簽證會計師查核後累計待彌補 虧損為718,565,175元,擬以減資390,735,660元(計為普 通股39,073,566股)方式彌補,減資比率為50%,按減資換 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股比率銷除股份,減資後 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前5日起至停 止過戶日前1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 登記,股東逾期未辦理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 ,按面額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登錄費用) ,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支付予該股東,不足壹股之 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 `本次減資彌補虧損換發新股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與 原股份相同。`
    
    • 二、減資後實收資本額390,735,660 元,計為普通股39,073,566 股,每股淨值若以111 年12 月31 日合併財務報表計算為 3.37 元。

    • 三、本次減資彌補虧損案將提請112 年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執 行,關於減資基準日、減資換股基準日、減資換發股票作業 計劃或嗣後因股本發生變動致減資比例須調整暨其他相關 事宜等,如因事實需要或經主管機關修正時,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

    • 五、敬請 決議。

決議:

第八案 (董事會提案)

  • 案由:一一二年度私募普通股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籌資目的及額度:為引進對本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 或間接助益之對象,進而有利於本公司進行產業垂直或水 平整合,或進行多角化經營等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及充實 營運資金並且改善財務結構及本公司擬理減資之故,將提

7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 24,000,000 股額度 內辦理私募普通股,並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 辦理。

  •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第6 項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將本次辦理私募相關事宜 說明如下:

  • (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
八成:

1.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 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 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 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

3.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 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 之。上述發行價格之訂定,除考量證券交易法對 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外,係參考相關法 令規範及普通股收盤價而定,應屬合理。

4. 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可能涉及低於股票面額, 若有低於股票面額訂定,預期股東權益的影響為實 際發行價格與面額差額所產生之虧損,將視公司營 運狀況而逐漸消除之。另公司增資的預期效益顯現 後,財務結構將有所改善有利公司穩定長遠發展, 對股東權益將有正面助益。

  • (二)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 之6 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 年6 月13 日(91)台 財一字第0910003455 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 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 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

8

目前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可能名單如下, 惟該名單僅為潛在應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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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序號 姓名 與公司關係 選擇方式與目的
考量其對本公司相當
1 許鑒隆 公司董事長
瞭解,且能提供本公
2 華揚創業投 法人董事
司營運或發展所需之
資股份有限 各項支應。
公司
3 陳璿妃 公司董事
4 潘奇秀 公司董事
應募人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法人應募人 前10 名股東名稱及 與公司關係
持股比例
許鑒隆 91.84% 本公司董事長
許寶珍 7.28% 無
華揚創業投資股
台灣榮寶齋藝術股 無
份有限公司(新
份有限公司 0.29%
增)
陳璿妃 0.29% 本公司董事
陳韋凌 0.29% 本公司員工
----- End of picture text -----

3. 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 (1)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該應募人或可藉本

  • 身之經驗技術、知識等提高公司獲利 或可改善 本公司財務結構及提供業務利基之個人或法人。

  • (2)必要性:可提升本公司競爭優勢 改善公司財務

  • 體質 對公司長期業務發展有明顯助益與必要 性。

  • (3)預計效益:有助本公司業務擴展 改善公司財務

  • 結構 可達成提升本公司未來營運績效之效益。

  • (4)目前暫無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三)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 行成本及採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及便利性等因 素,以利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及內部人,且私募股

9

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與策略性投資人
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 `2.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應募人之狀況,授權董事會 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各分 次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如下:`

  - `(1) 各分次私募之股數:第一次以` 24,000,000 `股 為上限,第二次為在24,000,000 股之剩餘 額度內為上限。`

  - `(2) 各分次資金用途:二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 強化財務結構及業務擴展資金需求。`

     - `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二次預計效益皆為充 實營運資金,以強化財務結構及因應未來營 運發展資金需求,強化公司經營體質及競爭 力,提昇整體股東權益。`
  • (四)獨立董事是否有反對或保留意見:否。

  • 三、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 定,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 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 動者,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 評估意見。另本公司股東提案會進行董事全面改選,其董 事席次可能會變動達三分之一。本次私募後本公司未有因 進行營運調整而有董事席次或經營權發生變動之可能性, 但本公司還是委任專業證券承銷商出具本次私募普通股案 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 四、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發 行後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 ,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 普通股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 五、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10

得視產業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
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
事會全權處理之,上述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
權董事長依法全權處理之。
六、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九案 (董事會提案)

案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 討論。
  • 說明:一、擬依據公司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 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 等相關規定, 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二、有關發行及認股辦法詳附件,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 ( ) 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不超過每股新臺幣 10 元,亦得無償 配發,但實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訂定。

    • ( ) 發行總額:新臺幣 25,000,000 元,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 共計 2,500,000 股。

( ) 發行條件:

  1. 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 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未 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 事,且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表現達本公司所訂之 目標,並經董事長核可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 份比例如下:

  2. (1) 屆滿一年:既得 30

  3. (2) 屆滿二年:既得 30

  4. (3) 屆滿三年:既得 40

  5. 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本公司得以收回已發行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詳細內容詳本公司發行及

認股辦法)。

( ) 員工之資格條件:

  1. 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 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11

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
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1. 單一員工獲配之股數依募發準則規定辦理。

  2. (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 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 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3. (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以 2,500,000 股及發行價格以每股 新臺幣 10 元計算,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合計為新台 幣 0 元,因 111 11 16 日之最後暫停交易前收盤價爲每 股 7.38 元,低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第四條每股 面額 10 元,故先以 10 元計算後無費用化產生。

  4. ( )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普通股

  5. 2,500,000 股及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 10 元計算,若以 10 元估算時對公司每股盈餘亦無影響。

  6. ( ) 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7. 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 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8. 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等。

  9. 獲配之配股配息不需交付信託保管。

  10. ( )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1.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 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 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2.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 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 ( 包括但不限於 ) 信託契約之 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 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3.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 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 ) 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 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

12

權董事長訂定之。
  1. 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 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法令 規定需經股東會通過者外,其餘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 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13

選舉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案)

  • 案由:補選獨立董事案。

  • 說明:一、原獨立董事吳旭慧於111 年9 月1 日辭任,故擬於112 年股東常會補選1 席獨立董事。

  • 二、新任獨立董事自選任日起就任,任期自112 年6 月30 日 至114 年5 月31 日止。

  • 三、本公司於提名期間收到股東戶號47226 許鑒隆及股東戶 號15186通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業經本公司 112 年 5 月 29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資料如下:

候選人
類別
姓名 學歷 經歷 現職 持有股份
數額
(單位:股)
獨立
董事
李孟杰 1. 國立台灣科
技大學建築
研究所博士
2. 德國慕尼黑
工業大學建
築系博士研
1.中民國德國
學術交流協
會理事長
2.德國學術交
流總署
DAAD 獎學
金得主台灣
校友分會會

3.美國冷凍空
調工程師協
會台灣分會
理事長
4.中華民國室
內裝修專技
術人員學會
秘書長、副
秘書長等
1.國立臺中科
技大學室內
設計系教授
兼任特色躍
升計畫辦公
室技術長
2.國立中興大
學大數據中
心諮詢專家
3.國立臺中科
技大學室內
設計系智慧
綠環境與科
技研究室主
持人
0
楊合進 1. 政治大學法
學碩士
2. 文化大學政
治學博士
1.法務部司長
處長
2.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
學者專家
中國文化大學
助理教授
0
四、敬請選舉。
選舉結果:

14

附件、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評估意見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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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附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二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 第一條: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祈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及認股辦法。

  • 第二條:適用對象

  •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

  • 第三條:發行期間

  •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 第四條:發行總額

  • 發行總額為新臺幣25,000,000元,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共計2,500,000 股。

第五條:員工獲配之資格條件
  •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 限。

  •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 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 三、單一員工獲配之股數依募發準則規定辦理。

  • 第六條:發行條件

  • 一、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不超過每股新臺幣10元,亦得無償配發,但實 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訂定。

  • 二、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 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且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表現達本 公司所訂之目標,並經董事長核可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 比例如下:

     - `1.屆滿一年:既得30%`
    
     - `2.屆滿二年:既得30%`
    
     - `3.屆滿三年:既得40%`
    
  • 三、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 1.於既得期間內一般離職(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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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事實發生日起喪失其既得權利,之前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
司將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 2.於既得期間內留職停薪者,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間條 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 3.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一般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於死亡發生當日視為全數既得,由其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 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 之權益。

  • 4.如員工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應比照本項第一款「一般離職」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 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 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 5.於既得期間當年度未符既得條件,其當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 司將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 四、員工獲配新股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 股等。

  • 3.員工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不需交付信託保管。

第七條:保密原則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
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依當時情節懲處,對
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
資格,本公司有權依原認股價格收回並辦理註銷。
第八條:其他及重要約定事項
  • 一、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 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

  •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 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 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 三、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 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 四、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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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法令規定需經股東會通過者外,
其餘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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