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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G MING — AGM Information 2020
Jul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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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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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完竣之一○八年 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送請 審計委員會查核竣事。
- 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三、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八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 承認。
說明:
一、本公司一○八虧損撥補表請參閱議事手冊。 二、 謹提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
說明:
-
一、配合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本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 附件。
-
二、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說明:
-
一、配合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 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
二、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三案(董事會提)
-
案由:申辦一○九年度私募普通股案,提請 討論。 說明:
-
一、籌資目的及額度:為引進對本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 接助益之對象,進而有利於本公司進行產業垂直或水平整合, 或進行多角化經營等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擬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 10,000,000 股額度內辦理私募普通 股,並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6 項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辦 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將本次辦理私募相關事宜說明如 下:
-
(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 成,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 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
-
-
除權後之股價。
-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 價。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 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上述發行 價格之訂定,除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 讓限制外,係參考相關法令規範及普通股收盤價而定,應 屬合理。
-
(二)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
1.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規定選擇特定人,並以策略性 投資人為限。
-
2.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因應公 司長期發展所需,將選擇對本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 接或間接助益之對象,進而有利於本公司進行產業垂直 或水平整合,或進行多角化經營等之策略性投資人,以 提升公司之競爭力,進而增進股東權益。
-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 及採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及便利性等因素,以利引進 策略性投資人,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 保與策略性投資人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 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
2.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授權董事會於股東 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各分次資金用途及預 計達成效益如下:
-
( 1 )各分次私募之股數:第一次以 10,000,000 股為上 限,第二次為在 10,000,000 股之剩餘額度內為上 限。
-
(2)各分次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 結構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之業務擴展資金需 求。
- (3)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各分次皆為配合公司長期 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預計可擴增公司之業 務,增加營運績效,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優勢,對 公司股東權益有正面且實質之助益。-
(四)獨立董事是否有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
(五)本公司經營團隊將以不因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而使經營權 發生重大變動為目標,洽詢適當之應募人。
-
-
三、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 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發行後三年 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 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公開發行 及上市交易。
-
四、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視 產業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 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之,上述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權董事長依法全權 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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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敬請 決議。
-
決議:
第四案(董事會提)
-
案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 討論。 說明:
-
一、擬依據公司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 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以下簡稱募發準則 ) 等相關規定,發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二、有關發行及認股辦法請參閱議事手冊,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
-
( ) 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不超過每股新臺幣 18 元,亦得無償配 發,但實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訂定。
- ( 二 ) 發行總額:新臺幣 20,000,000 元,每股面額新臺幣 10 元, 共計 2,000,000 股。
( 三 ) 發行條件:
- 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 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未曾有
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且 期滿日前一年度個人績效表現達本公司所訂之目標,並 經董事長核可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
(1) 屆滿一年:既得 30 %
-
(2) 屆滿二年:既得 30 %
-
(3) 屆滿三年:既得 40 %
-
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本公司得以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 ( 詳細內容詳本公司發行及認股 。
辦法 )
( 四 ) 員工之資格條件:
-
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
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 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
單一員工獲配之股數依募發準則規定辦理。
-
( 五 )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司 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祈共同創 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
( 六 )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若 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以 2,000,000 股及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 幣 18 元計算,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合計為新台幣 1,700,000 元(以 109 年 05 月 12 日之收盤價每股 18.85 元估 算),並以 109 年 8 月發行設算,分年認列相關費用分別為 ( 109 年 8~12 月)新台幣 212,500 元、( 110 年) 510,000 元、 ( 111 年) 580,833 元及( 112 年 1~7 月) 396,667 元。
-
( 七 ) 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本 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普通股 2,000,000 股 及發行價格以每股新臺幣 18 元計算,若以 109 年 05 月 12 日之收盤價每股 18.85 元估算,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 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 0.00 元( 109 年)、 0.01 元( 110 年)、 0.01 元( 111 年)及 0.01 元( 112 年)。
-
( 八 ) 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
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 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
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等。
-
獲配之配股配息不需交付信託保管。
-
( 九 )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 辦理,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 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 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 ( 包括但不限於 ) 信託契約之 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 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 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 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 十 ) 其他應敘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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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 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 權董事長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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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 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法令 規定需經股東會通過者外,其餘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 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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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 附件 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訂前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說明 | |
|---|---|---|---|
|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經董 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 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因公司營運需 要,更改總公 司設立地點。 |
|
| 第七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 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得應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請 求,合併已發行股票換發大面額股票; 發行新股時,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 製股票,亦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或登錄。 |
第七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 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 之。本公司得應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請 求,合併已發行股票換發大面額股票; 發行新股時,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 製股票,亦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或登錄。 |
配合公司法規 定修訂。 |
|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廿 九日。 ……………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 二十五日。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廿 九日。 ……………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六月 二十五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民國一○九年六月 二十四日。 |
增列修正次數 及修正日期。 |
、 附件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條號 | 修訂前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原因 |
|---|---|---|---|---|
| 第五條(背書 保證之額度) |
一、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 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之三倍為限,其中除 合約背書保證外之背書保證總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為限。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背書保證之 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五倍為 限。 三、因業務往來關係所從事背書保 證,除前二款所述限制之外,個 別背書保證金額,以不逾雙方間 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 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 金額孰高者。 四、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 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 書保證者,除前一、二款所述限 制之外,亦不得超過本公司投資 該被投資公司金額或本公司淨 值百分之二十孰低為限。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 |
~~一、~~本公司依第三條各項背書保證之 限額如下: 一、融資背書保證:對外總額及對單 一企業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關稅背書保證:單一金額以進口 |
1. 第一項 擬文避 免項款 混淆 2. 釐正項 款 |
|
| 將行復運出口貨物關稅額為限, 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 五十為限。 三、合約背書保證:為他公司單一工 |
將行復運出口貨物關稅額為限, | |||
| 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 | ||||
| 程合約責任範圍背書保證以簽 約總額為限,總額以不超過本公 司淨值三倍為限。 四、其他背書保證:其他非融資、關 |
程合約責任範圍背書保證以簽 | |||
| 約總額為限,總額以不超過本公 | ||||
| 稅與工程履約背書保證單一限 額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背書保證之 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金額以 不超過本公司淨值之五倍為限。 ~~三、~~因業務往來關係所從事背書保 證,除前二項所述限制之外,個別背 書保證金額,以不逾雙方間業務往來 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 方間工程承攬、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 者。 ~~四、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 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 證者,除第一、二項所述限制之外, 亦不得超過本公司投資該被投資公 司金額或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孰 低為限。 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 司業主之權益。 |
稅與工程履約背書保證單一限 | |||
| 額與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
| 條號 | 修訂前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原因 |
|---|---|---|---|
| 第六條(決策 及授權層級) |
一、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始得為之,但如實際需 要作業不及,且背書保證對象為 母子公司,授權董事長於第五條 所訂額度內得先決行,事後再報 經董事會追認。背書保證情形並 應提報股東會備查。 二、本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 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 錄。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 而有超過本作業程序所訂額度 之必要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 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 能產生的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 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 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 劃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份。 四、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應符合第三 條規定但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 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 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 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額部份 應訂定改善計劃於一定期限內 全部消除,將相關改善計畫報告 董事會及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 時程完成改善。 |
對外背書保證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先經董事會 決議通過始得為之,但如實際需 要作業不及,且背書保證對象為 母子公司,授權董事長於第五條 所訂額度內得先決行,事後再報 經董事會追認。背書保證情形並 應提報股東會備查。 二、本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 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 錄。 三、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 而有超過本作業程序所訂額度 之必要時,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 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 能產生的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 本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 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 劃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份。 四、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應符合第三 條規定但嗣後不符規定,或背書 保證金額因據以計算限額之基 礎變動致超過所訂額度時,對該 對象背書保證金額或超額部份 應訂定改善計劃於一定期限內 全部消除,將相關改善計畫報告 董事會及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 時程完成改善。 |
1. 第一項 擬文避 免項款 混淆 |
| 第八條(辦理 背書保證之 印鑑與保管 |
一、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 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 鑑章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 員保管,印鑑章之使用應依本公 司「印鑑使用管理規則」之規 定,始得用印及簽發票據。 二、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 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 授權之人簽署。 |
背書用印或授權簽發原則如下: 一、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 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章,該印 鑑章由經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 員保管,印鑑章之使用應依本公 司「印鑑~~使用管~~理辦法」之規 定,始得用印及簽發票據。 二、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 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 授權之人簽署。 |
1. 第一項 擬文避 免項款 混淆 2. 規則名 稱修訂 |
| 條號 | 修訂前原條文 | 修訂後條文 | 修訂原因 |
|---|---|---|---|
| 第九條(公告 申報程序) |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 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公告申報。 二、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 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 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 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三十以上者。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 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 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公司而有前項第四款應公告申報之 事項,由本公司代為公告。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 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 |
本公司或子公司有背書保證事項 者,應依下列辦理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將本公司 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輸入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 網站公告申報。 二、背書保證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公告申報: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 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 以上者。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 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 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 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三十以上者。 (四)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背書保 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 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 公司而有前項第二款第四目應公告 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代為公告。 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 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背 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 |
1. 第一項 擬文避 免項款 混淆 2. 釐正款 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