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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G MING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n 19,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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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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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七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壹、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由: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案,敬請 鑒察。
說明: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12 頁附件一。
第二案
案由:監察人查核一○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敬請 鑒察。 說明:監察人查核報告請參閱本手冊第 14 、 15 頁附件二。
第三案
案由: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案,敬請 鑒察。
- 說明: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之修訂,修訂本公司董事會議 事規範部分條文,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16 、 17 頁附 件三。
第四案
案由:對外背書保證情形報告案,敬請 鑒察。
說明:一○六年底對外背書保證情形:
| 被背書保證對象 | 保證金額 (千元) |
保證性質 | 備註 |
|---|---|---|---|
| 同開營造 | 80,000 | 融資保證 | 銀行融資額度保證 |
| 784,918 | 合約保證 | 新建工程保證 | |
| 天盛科技 | 30,000 | 融資保證 | 銀行融資額度保證 |
| 鐿宸科技 | 25,000 | 融資保證 | 銀行融資額度保證 |
| 合計 | 919,918 |
第五案
案由:一○六年度董監事及員工酬勞分派情形報告案,敬請 鑒察。 說明:依本公司章程提撥比例規定,本公司一○六年度分派 5% 董監事 酬勞計新台幣 1,233,774 元, 1% 員工酬勞計新台幣 246,756 元,
全數以現金方式發放,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無差異。
第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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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一○六年度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報告案,敬請 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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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第7 項規定,私募有價證券 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1 年內分次辦理。本公司於106 年 股東常會通過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 15,000,000 股額 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並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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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06年股東常會決議後尚未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因辦理期限 將屆,於剩餘期限內無繼續辦理私募之計畫,並經 107 年 4 月 26 日董事會決議不繼續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貳、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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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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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完竣之一○六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送請監察人查核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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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12 頁附件一和第 18~37 頁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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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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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一○六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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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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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一○六年度盈餘分派擬案如盈餘分派表,請參閱本手 冊第 38 頁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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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紅利配發股票股利計新台幣 52,791,070 元,按配股基準 日股東名簿記載之持有股份,每股配發新台幣 0.79 元(依 107 年 4 月 10 日股本股數 67,824,136 股扣除庫藏股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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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後之 66,824,136 股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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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嗣後如因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買回本公司股份、庫藏股 轉讓、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或其他情形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 量,致股東配股比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 理並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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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謹提請 承認。
決議:
參、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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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 討論。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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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擬將一 六年度盈餘分配股東紅利 中提撥新台幣 52,791,070 元以發行新股方式辦理轉增資,共 計發行新股計 5,279,107 股,每股面額 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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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增資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記載之股東持股數,盈餘 轉增資每仟股無償配發 79 股 ( 即每股股利 0.79 元 ) ,配發不 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配股停止過戶日起 5 日內,至本 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湊足整股之登記,併湊後仍不足一股及 未併湊之畸零股,依面額以現金分派之(元以下捨去),其 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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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增資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俟呈奉主管機關 核准後,由董事會另訂配股基準日及發放日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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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東配股率嗣後如因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買回本公司股 份、庫藏股轉讓、可轉換公司債之轉換或其他情形影響流通 在外股份數量,致股東配股率因此發生變動時,擬授權董事 會全權處理並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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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發行新股案所訂各項事宜如因事實需要或因主管機關核示 必須變更時, 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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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敬請 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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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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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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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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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公司營運需求擬修訂本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請參 閱本手冊 39 頁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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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三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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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提請 討論。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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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籌資目的及額度:為引進對本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 間接助益之對象,進而有利於本公司進行產業垂直或水平整 合,或進行多角化經營等以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 10,000,000 股額度內辦理私 募普通股,並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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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6 項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辦 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將本次辦理私募相關事宜說明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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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 成,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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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 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 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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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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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 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上述發 行價格之訂定,除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 年轉讓限制外,係參考相關法令規範及普通股收盤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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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應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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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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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規定選擇特定人,並以策略 性投資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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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因應 公司長期發展所需,將選擇對本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 生直接或間接助益之對象,進而有利於本公司進行產 業垂直或水平整合,或進行多角化經營等之策略性投 資人,以提升公司之競爭力,進而增進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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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 本及採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及便利性等因素,以利 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 較可確保與策略性投資人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 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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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
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特定人之狀況,授權董事會於股 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各分次資金用途 及預計達成效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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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分次私募之股數:第一次以 10,000,000 股為上 限,第二次為在 10,000,000 股之剩餘額度內為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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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分次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 結構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之業務擴展資金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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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各分次皆為配合公司長期 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預計可擴增公司之業 務,增加營運績效,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優勢, 對公司股東權益有正面且實質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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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獨立董事是否有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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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經營團隊將以不因引進策略性投資人而使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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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重大變動為目標,洽詢適當之應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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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發行後 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擬依 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 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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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 視產業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 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 權處理之,上述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權董事長 依法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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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敬請 決議。
決議:
第四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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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 討論。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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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 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 得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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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解除競業禁止限制之董事兼任情形說明如下:
| 董事姓名 | 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
| 洪榆舜 | 天盛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鐿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
| 梁興盛 | 妙管家環保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冠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灝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三、敬請 決議。
決議:
肆、臨時動議
伍、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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