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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G MING — AGM Information 2016
Jul 2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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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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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一○五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由: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案,敬請 鑒察。 說明: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 13 頁附件一。
第二案
案由:監察人查核一○四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案,敬請 鑒察。 說明:監察人查核報告請參閱本手冊第 14 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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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
-
案由:一○四年度第一次買回股份執行情形報告案,敬請 鑒察。 說明:一○四年度第一次買回股份執行情形報告:
-
一、本公司 104 年 7 月 23 日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主要內容如下: 一
-
( ) 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
( 二 )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 79,202,241 元。
-
( 三 ) 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 104 年 7 月 24 日起至 104 年 9 月 23 日止。預計買回 3,600,000 股。
-
( 四 ) 預定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 15 元至 21 元,惟若買回期間 內,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 行買回股份。
-
-
( 五 ) 買回之方式:於集中交易市場買進。
-
二、執行情形:
-
一
-
( ) 截至 104 年 9 月 23 日止,共買回 1,918,000 股,已買回股份總 金額 30,911,415 元,平均每股價格為 16.12 元。
-
( 二 ) 未執行完畢之原因: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策略, 為兼顧本公司股東權益及考量後續整體資金運用之效益, 故未予以執行完畢。
第四案
-
案由:一○四年度私募普通股辦理情形報告案,敬請 鑒察。
-
說明: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第 7 項規定,私募有價證券 得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 1 年內分次辦理。本公司於 104 年 股東常會通過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 35,000,000 股額 度內辦理私募普通股,並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
辦理。
- 二、股東常會決議後尚未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因辦理期限將屆, 於剩餘期限內無繼續辦理私募之計畫,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不 繼續辦理 104 年股東常會通過之私募普通股案。
第五案
案由:對外背書保證情形報告案,敬請 鑒察。 說明:一○四年底對外背書保證情形:
| 被背書保證對象 | 保證金額 (千元) |
保證性質 | 備註 |
|---|---|---|---|
| 同開營造 (100%持股之子公司) |
145,600 | 融資保證 | 銀行融資額度保證 |
| 784,918 | 合約保證 | 新建工程履約保證 | |
| 合計 | 930,518 |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敬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一○四年度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完竣之一○四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 送請監察人查核竣事。
-
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13 頁附件一和第 15~24 頁附件三。
-
三、謹提請 承認。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四年度盈虧撥補案,敬請 承認。
說明:
-
一、本公司一○四年度盈虧撥補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25 頁附件 四。
-
二、本公司一○四年底待彌補虧損 34,544,287 元,擬以法定盈餘 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全數彌補虧損。
-
三、謹提請 承認。
決議:
討論事項
第一案(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
說明:
-
一、配合法令修訂及公司營運需求修訂本公司章程,修訂條文對 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26 頁附件五。
-
二、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二案(董事會提)
-
案由: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提請 討論。
-
說明:
-
一、籌資目的及額度: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以強化財務結構,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 35,000,000 股額度 內辦理私募普通股,並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 理。
-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 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將本次辦理私募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
一
-
( ) 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 成,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 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 除權後之股價。
-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 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 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上述發行價 格之訂定,除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 限制外,係參考相關法令規範及普通股收盤價而定,應屬 合理。
-
( 二 )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
本次私募應募人為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之特定 人。
-
應募人為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選擇方式及目的: 目前應募人尚未洽定,因內部人對本公司之營運相對了 解,為提高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可行性,本次私募普 通股洽詢之應募人擬包括內部人。
內部人名單:
| 序號 | 姓名 | 與公司關係 |
|---|---|---|
| 1 | 陳儀潔 | 法人董事之代表人兼董事長 |
| 2 | 許文通 | 大股東 |
| 3 | 蔡練生 | 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
| 4 | 倪映驊 | 法人董事之代表人 |
| 5 | 呂金晃 | 董事兼總經理 |
| 6 | 劉文傑 | 董事兼副執行長 |
| 7 | 梁興盛 | 董事 |
| 8 | 高劉銘 | 監察人 |
| 9 | 賴逸忠 | 法人監察人之代表人 |
| 10 | 楊劍秋 | 執行副總經理 |
| 11 | 李善民 | 副總經理 |
| 12 | 陳文楷 | 副總經理 |
| 13 | 吳宏達 | 協理 |
| 14 | 張伯弘 | 協理 |
| 15 | 陳崇良 | 協理 |
| 16 | 陳建雄 | 協理 |
| 17 | 詹立成 | 協理 |
| 18 | 楊美慧 | 協理暨財務會計主管 |
( 三 )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發行成本 及採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及便利性等因素,故不採用 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
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
本公司將視市場及洽應募人之狀況,授權董事會於股東 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各分次資金用途及 預計達成效益如下:
-
(1) 各分次私募之股數:第一次以 20,000,000 股為上限,第 二次以 10,000,000 股為上限,第三次為在 35,000,000 股 之剩餘額度內辦理。
-
(2) 各分次資金用途:三次資金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
- (3) 各分次預計達成效益:三次預計效益皆為充實營運資 金,以強化財務結構及因應未來營運發展資金需求, 強化公司經營體質及競爭力,提昇整體股東權益。
-
( 四 ) 本公司經營團隊將以不因引進私募資金而使經營權發生重 大變動為目標,洽詢適當之應募人,惟在較謹慎的考量下, 另洽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請參閱本手冊第 28 頁附件六。
-
三、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相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發行後 三年內原則上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擬依 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公 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
四、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 視產業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 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 權處理之,上述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權董事長 依法全權處理之。
-
五、敬請 決議。
決議:
第三案(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 討論。
-
說明:
-
一、配合公司營運需求擬修訂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條文 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33 頁附件七。
-
二、敬請 決議。
決議:
選舉事項
案由: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董事會提)
說明:
-
一、第八屆董監事將於民國 105 年 6 月 27 日任期屆滿,擬依法於本次股 東常會提早進行全面改選,第七屆董監事任期至本次股東常會會後 止。
-
二、依本公司章程規定,擬於本次股東常會選任董事七席及監察人二席, 前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為二席,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
三、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 105 年 5 月 10 日董事會審查 通過,相關資料如下:
| 候選人類別 | 姓名 | 學歷 | 經歷/現職 | 持有股份數 額(單位:股) |
|---|---|---|---|---|
| 獨立董事 | 林昇聖 | 銘傳大學管 理研究所碩 士、輔仁大學 會計系 |
傳山投信公司董事長、中 國文化大學商學院財務 金融系兼任講師、旭源 包裝科技(股)公司薪資 報酬委員會委員 |
0 |
| 獨立董事 | 張松政 | 世界新聞專 科學校廣播 電視科 |
群益金鼎證券(股)公司 經紀部國內法人處經 理、金融業 |
0 |
-
四、新選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自選任日起生效,任期三年,任期自 民國 105 年 6 月 23 日至民國 108 年 6 月 22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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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請參閱本手冊第 40 頁附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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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敬請 選舉。
選舉結果:
其他議案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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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司法第 209 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 可」。
-
二、為借助本公司董事之專才與相關經驗,在不損及本公司利益前提 下,擬請解除本公司改選後新任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新選任董 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行為之內容補充說明,詳 如股東會場揭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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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敬請 決議。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