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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tel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y 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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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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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机构编号: | Z29131000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8号),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802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格为40.37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2,746.74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6,990.4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5,756.25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2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9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 保荐代表人 | 武苗、赵天行 |
| 联系电话 | 021-23187052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 发行人名称 | 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1205 |
| 注册资本 | 12,974.40万元 |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19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龙湖街19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健 |
| 实际控制人 | 张健,杨现文 |
| 联系人 | 肖明 |
| 联系电话 | 027-87920211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年9月6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9月13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曾任)、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存续期间)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曾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曾任)、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曾任)、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曾任)、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发生主要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变动情况
2022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8,587.90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198.56万元,共计8,786.46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2-00499号)。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意见。
2022年9月6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0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0.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2,746.7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990.4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5,756.25万元,其中超募资金为5,784.96万元(含超募资金5,764.25万元及超募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未计划置换的印花税与部分手续费)。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3年1月4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创新中心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建设创新中心项目,项目总投资额为1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使用超募资金
4
金额为5,784.96万元人民币,建设周期为12个月。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意见。
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拟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高速光模块及5G通信光模块建设项目”及“联特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6,615.06万元(数据截至2024年9月15日,包括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且已扣除待支付的部分合同尾款,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算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均已结项,公司已将上述节余募集资金共计6,613.54万元转出,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保荐机构针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意见。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2025年9月13日,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四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商谈一致,决定不再参与一致行动关系的续签;张健、杨现文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之后,张健、杨现文可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且张健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杨现文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对公司具有控制地位。保荐机构针对张健、杨现文、吴天书、李林科四人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及张健、杨现文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5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1,449.32万元。国泰海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6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武苗

赵天行
法定代表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