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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LYTEXTILE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l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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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一、目的︰為使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以確保
本公司資金之安全及債權、債務之明確。
一之一、本作業程序之名詞定義:
(一)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
(二)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三)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
權益。
二、貸放原因及必要性: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依公司法規定須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一者:
- 該公司或行號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本公司資金貸與期間以兩年為限。
- 該公司或行號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
前項所稱短期,係指一年。但公司之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以營業週期為準。
所稱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本公司
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本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一項
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制,但以不超過十年為限。
(三)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但書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辦理程序︰
- 資金貸與他人時,原則逐筆應先經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董事會決議後,不得
授權其他人決定。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
依規定提董事會決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
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乙、作業程序︰
(一)正常情形︰
┌──────┐ ┌───────┐ ┌────┐ ┌─────┐
│ 貸 借 人 │ │ 財 務 部 │ │財 務 部│ │總 經 理│
├──────┤→├───────┤→├────┤→├─────┤→
│具 函 請 求 │ │核對額度、徵信│ │簽 報│ │核 簽 │
└──────┘ └───────┘ └────┘ └─────┘
┌─────┐ ┌─────┐ ┌───────┐ ┌─────┐
│董 事 長│ │董 事 會│ │ 財 務 部 │ │貸 借 人│
├─────┤→├─────┤→├───────┤→├─────┤
│核 簽│ │通 過│ │完成保全開支票│ │簽 領 │
└─────┘ └─────┘ └───────┘ └─────┘
(二)特殊情形︰
┌──────┐ ┌───────┐ ┌────┐ ┌─────┐
│貸 借 人 │ │ 財 務 部 │ │財 務 部│ │總 經 理│
├──────┤→├───────┤→├────┤→├─────┤→
│具 函 請 求 │ │核對額度、徵信│ │簽 報│ │核 簽 │
└──────┘ └───────┘ └────┘ └─────┘
┌─────┐ ┌───────┐ ┌─────┐ ┌──────┐
│董 事 長│ │ 財 務 部 │ │貸 借 人│ │ 董 事 會 │
├─────┤→├───────┤→├─────┤→├──────┤
│核 簽│ │完成保全開支票│ │簽 領 │ │ 追 認 通 過│
└─────┘ └───────┘ └─────┘ └──────┘
丙、貸放要件:
- 貸放金額:
- 該公司或行號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者,前項業務往來之資金貸與之額度:單一公司貸與之金額不得超過雙方資金貸與前十二個月內之業務往來之總額(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且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而貸放總額,則以淨值百分之六十為限。
(2)該公司或行號與本公司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每一對象之限制,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為限。而貸放總額,則以淨值百分之四十為限。
2.計息方式:參照銀行短期放款利率之上限計息。
3.資金融通期限:資金融通期限須由董事會核定,且以不超過一年為限。
4.擔保品之取得︰
貸與對象於借款時需提供等值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設質予本公司,或簽
具保證票據並以預計還款日期為票據到期日交本公司執管,以為保全。
丁、徵信調查︰
本公司財務部依欲借款人提供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辦理徵性工作,其審查程序應包括:
-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 資金貸與對象之財務狀況衡量資金貸與金額是否必須。
- 累積資金貸與金額是否仍在限額以內。
-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戊、登記控制︰資金之貸放,需將貸放對象、金額、期限、計息方式、擔保品、
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等詳細登載於簿冊備查。
四、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一)貸款撥放後,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保證人之財務、業務及信用狀況等。如有擔保品並應注意擔保品價值是否有無變動之情形。
(二)借款人本金連同利息清償後,始得將擔保品退還之。
(三)本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
五、本作業程序於通過生效後納入本公司內部控制程序中施行,且每月應依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之規定期限,將資金貸放情形公告,並填報有關單位。
- 內部控制:
-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資金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公告申報:
-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 本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4)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應公告申報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五、本作業程序之規定事項不適用因背書保證而發生之代償行為。
六、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本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
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七、本辦法呈董事會核准,送各監察人並報請股東會承認後實施;但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