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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LON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6

May 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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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72 立隆電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5/05/13 發言時間 17:22:30
發言人 張真卿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特別助理 發言人電話 (04)24181856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15/05/1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交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且需為策略性投資人,並對本
公司長期發展及競爭力與既有股東權益,能產生效益者為優先,惟目前暫無已洽定之
應募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6,4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16,4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預計
一年內分二次辦理,分別為8,200,000股及8,2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且不得低於面額新台幣
壹拾元:
i.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ii.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八成為訂定依據,實際定價日及實
際私募價格於不低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
狀況決定之。
(3)訂價之合理性:前述價格之訂定係參考公司股價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
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及考量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籌資計畫之預計資金用途為償還借款、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自股東會決
議本私募案之日起預計一年內分二次辦理,二次資金用途皆為償還借款及充實營運資
金以減輕利息負擔,改善財務結構,提升公司營運效能。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以利達成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
三年內轉讓之限制,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
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募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私募之普通股於
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股份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於私募普通股交
付日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辦本次私募普通股公開發行 
及申請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其發行計劃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
件、私募金額、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未
盡事宜,暨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環境因素變更而有所修正時,除私募訂價成
數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
、變更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授權董事長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
私募普通股所需之未盡事宜。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