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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T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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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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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文 件 名 稱 | 文件編號:KRU-04-010 | 版次:1.02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 生效日期:2017.06.07 | 頁次:1-12 |
1.目的
為加強資產管理,落實資訊公開,並依證券交易法及主管機關有關規定,特 訂定本辦法。
2.範圍
有關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 內受益憑證、海外共同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 基礎證券)、不動產、會員證、無形資產(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 等)、衍生性商品、因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其他固定資產及其他重要資產之取得或處分,均依本辦法辦理。
3.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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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 ,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 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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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 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 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 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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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關係人、子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3.4 本辦法所稱之「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 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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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本辦法所稱之「事實發生日」以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 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或需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3.6 本辦法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3.7 本辦法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3.8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 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4.權責
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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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文 件 名 稱 | 文件編號:KRU-04-010 | 版次:1.02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 生效日期:2017.06. 07 | 頁次:2-12 |
5.作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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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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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5.3.1(5)規定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機構出具之估價報告,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 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2)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價。
-
(3)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與交易金額差距達 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 額百分之十以上,應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 示具體意見。
-
(4)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 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 意見書。
-
(5)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者,應於事實 發生之即日起算起二週內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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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對於 因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或私募之有價 證券,其交易金額達5.3.1(5)規定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 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
5.1.3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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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5.3.1(5)規定者,除與政府 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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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前四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5.3.2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 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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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文 件 名 稱 | 文件編號:KRU-04-010 | 版次:1.02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 生效日期:2017.06. 07 | 頁次: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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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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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由主辦單位將擬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交 易價格、收付條件及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評估後,經「資產取得評 估小組」審核後,逐級呈核,「資產取得評估小組」組成人員由董 事長指派。相關事項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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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除有價證券之交易,由財務部門負責外,其他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由 各需求單位或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有關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授權,應 依本公司職務核決權限相關規定辦理。
-
5.3 公告申報程序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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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 事實發生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向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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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不在此限。
-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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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實質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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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者。
-
b.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上。
-
-
(5)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以公司預計投入 之金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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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a.買賣公債。
- b.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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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依規 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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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文 件 名 稱 | 文件編號:KRU-04-010 | 版次:1.02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 生效日期:2017.06. 07 | 頁次: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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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有關5.3.1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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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筆交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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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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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 產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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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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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生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向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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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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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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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 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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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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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證期會相關規定擬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始得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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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應公告申報 標準 者,其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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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 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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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關係人交易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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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作業辦法評估交易之合 理性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及決議程序辦理。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5.3.2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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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 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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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 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 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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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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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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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文 件 名 稱 | 文件編號:KRU-04-010 | 版次:1.02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 生效日期:2017.06. 07 | 頁次:5-12 |
| (3)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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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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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 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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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5.5.1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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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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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本辦法5.3.2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 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依本辦法規定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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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 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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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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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 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 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 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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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 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 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 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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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4.5.3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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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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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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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 人興建不動產取得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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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 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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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且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 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 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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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文 件 名 稱 | 文件編號:KRU-04-010 | 版次:1.02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 生效日期:2017.06. 07 | 頁次:6-12 |
|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 (3)應將上述(1)及(2)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 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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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本公司經依5.5.5(1)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 已認 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 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證期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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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 規之情事者,亦應依5.5.5及5.5.6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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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雖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 低時,但如因下列情形,且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得不動產專業估價者 及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免依5.5.5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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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舉證其交易條件與價格符 合證期會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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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 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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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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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 ,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 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 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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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 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5.6.1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 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 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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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 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 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 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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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證期會同意者外,應於 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 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證期 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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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或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 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漏,亦 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 關之所有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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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文 件 名 稱 | 文件編號:KRU-04-010 | 版次:1.02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 生效日期:2017.06. 07 | 頁次:7-12 |
| 5.6.6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 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
-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 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 券。
-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3)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 事。
- (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 之調整。
- (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6)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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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 以維護參與公司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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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 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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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投資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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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本公司及子公司,各自對個別有價證券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各自 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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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本公司及子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總額,各不 得逾各自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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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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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 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 人不得為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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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時,應依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作 業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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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本公司經理人或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時,依本 公司處罰規定辦理懲處。若因此導致公司發生損失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
-
5.8.4 獨立董事對本作業辦法或取得與處分資產議案,所表示之同意或反 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理由應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
5.8.5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 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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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文 件 名 稱 | 文件編號:KRU-04-010 | 版次:1.02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 生效日期:2017.06. 07 | 頁次: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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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應公告申報標準,且其交易對象為實質關 係人者,應將公告內容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並提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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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本辦法中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公司 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及本辦法有關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 十計算之。
6.附則
- 6.1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送監察人並提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併送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討論,修正時亦同。
7.使用附件
- 7.1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_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8.使用表單
無。
7.1
頁次:9-12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5.1 評估程序: 5.1.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 額達 5.3.1(5) 規定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機構出具之估價報告,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以下略 |
5.1 評估程序: 5.1.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 額達 5.3.1(5)規定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機 構出具之估價報告,並應符 合下列規定: 以下略 |
配合「公開發行 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理準則」修 訂。 |
| 5.1.4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交易金額達 5.3.1(5) 規定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 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表示意見。 |
5.1.4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 5.3.1(5) 規定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表示意見。 |
配合「公開發行 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理準則」修 訂。 |
| 5.3 公告申報程序及標準: 5.3.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 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 向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買賣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 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
5.3 公告申報程序及標準: 5.3.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 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 向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買賣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 場基金,不在此限。 (2)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者。 (3)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4)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
一、配合「公開 發行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理準則」 修訂。 二、取得或處分 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公司進行日常 業務所必須之項 目,考量若公司 規模較大時,如 公告申報標準過 低將導致公告申 報過於頻繁,降 低資訊揭露之重 大性。 三、明定公司依 規定應公告項目 如於公告時有錯 誤或缺漏而應予 補正時,應於知 悉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全部項目 重行公告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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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 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 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實質關係人,交易金額 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a.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 臺幣一百億元,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b.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 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交易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上。 (5)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合建分屋、合建分 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不動產,交易金額未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以公司預計投入之金 額為計算基準) (6)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其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a.買賣公債。 b.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7)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 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 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網 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 會備查。 5.3.2 有關5.3.1 交易金額依 下列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5)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其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a.買賣公債。 b.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 貨幣市場基金。 c.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 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 其交易對象非為實質關係 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者。 d.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合建分屋、合建分 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以公司 預計投入之金額為計算基 準) (6)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 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 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網 際網 路資訊系統申報 本會備查。 5.3.2 有關5.3.1 交易金額依 下列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 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 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 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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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 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 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 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5.3.3 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 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即日起算 二日內將相關資訊向證期會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 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 事。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 程完成。 5.3.4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 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 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 告申報。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5.3.3 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 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即日起算 二日內將相關資訊向證期會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 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 事。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 程完成。 5.3.4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 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 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 公告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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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3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 約及支付款項: 以下略 |
5.5.3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 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 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以下略 |
配合「公開發行 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理準則」修訂 第一項所稱國內 貨幣市場基金, 係指依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規 定,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許 可,以經營證券 投資信託為業之 機構所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 |
| 5.6.1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 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 |
5.6.1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 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 |
配合「公開發行 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理準則」修 訂。考量公司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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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 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 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 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 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 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 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 意見。 |
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 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 討論通過。 |
企業併購法合併 其百分之百投資 之子公司或其分 別百分之百投資 之子公司間合 併,其精神係認 定類屬同一集團 間之組織重整, 應無涉及換股比 例約定或配發股 東現金或其他財 產之行為,爰放 寬該等合併案得 免委請專家就換 股比例之合理性 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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