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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T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18,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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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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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文 件 名 稱 文件編號:KRU-04-010 版次:1.02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生效日期:2017.06.07 頁次:1-12

1.目的

為加強資產管理,落實資訊公開,並依證券交易法及主管機關有關規定,特 訂定本辦法。

2.範圍

有關本公司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 內受益憑證、海外共同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 基礎證券)、不動產、會員證、無形資產(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 等)、衍生性商品、因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其他固定資產及其他重要資產之取得或處分,均依本辦法辦理。

3.定義

  • 3.1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 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 ,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 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3.2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 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 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 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3.3 關係人、子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3.4 本辦法所稱之「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 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3.5 本辦法所稱之「事實發生日」以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 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或需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投資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3.6 本辦法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溯推算一年,已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3.7 本辦法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依法公開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3.8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 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4.權責

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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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文 件 名 稱 文件編號:KRU-04-010 版次:1.02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生效日期:2017.06. 07 頁次:2-12

5.作業內容

  • 5.1 評估程序:

  • 5.1.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租)地委建或取 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5.3.1(5)規定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機構出具之估價報告,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或特定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 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2)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 價。

    • (3)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與交易金額差距達 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 額百分之十以上,應請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 示具體意見。

    • (4)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 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 意見書。

    • (5)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者,應於事實 發生之即日起算起二週內取得。

  • 5.1.2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對於 因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或私募之有價 證券,其交易金額達5.3.1(5)規定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 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 5.1.3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5.1.4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5.3.1(5)規定者,除與政府 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

  • 5.1.5 前四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5.3.2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 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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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文 件 名 稱 文件編號:KRU-04-010 版次:1.02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生效日期:2017.06. 07 頁次:3-12
  • 5.2 作業程序:

  • 5.2.1 由主辦單位將擬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交 易價格、收付條件及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評估後,經「資產取得評 估小組」審核後,逐級呈核,「資產取得評估小組」組成人員由董 事長指派。相關事項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作業程序辦理。

  • 5.2.2 除有價證券之交易,由財務部門負責外,其他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由 各需求單位或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有關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授權,應 依本公司職務核決權限相關規定辦理。

  • 5.3 公告申報程序及標準:

  • 5.3.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 事實發生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向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 報:

    • (1)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 基金,不在此限。

    •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其交易對象 非為實質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a.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者。

      • b.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交易金額達新臺幣 十億元以上。

    • (5)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 得不動產,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以公司預計投入 之金額為計算基準)

    • (6)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a.買賣公債。

      • b.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7)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處所買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依規 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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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文 件 名 稱 文件編號:KRU-04-010 版次:1.02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生效日期:2017.06. 07 頁次:4-12
  • 5.3.2 有關5.3.1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1)每筆交易金額。

    •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 產之金額。

    •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 金額。

  • 5.3.3 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 生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向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5.3.4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 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5.4 子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規定:

  • 5.4.1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證期會相關規定擬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始得據以執行。

  • 5.4.2 子公司若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應公告申報 標準 者,其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由本公司代為之。

  • 5.4.3 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 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5.5 關係人交易處理程序:

  • 5.5.1 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作業辦法評估交易之合 理性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及決議程序辦理。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5.3.2規定辦理。

  • 5.5.2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 質關係。

  • 5.5.3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 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 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 付款項:

    • (1)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2)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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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名 稱 文件編號:KRU-04-010 版次:1.02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生效日期:2017.06. 07 頁次:5-12
(3)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料。
  • (4)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 等事項。

  • (5)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 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6)依5.5.1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7)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a.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本辦法5.3.2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 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依本辦法規定提交 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 b.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 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5.5.4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 合理性:

  • (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 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 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 款利率。

  • (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 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 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 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3)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4.5.3規定辦理:

    • a.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b.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c.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而,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 人興建不動產取得不動產。

  • 5.5.5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 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1)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且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 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 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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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文 件 名 稱 文件編號:KRU-04-010 版次:1.02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生效日期:2017.06. 07 頁次:6-12
(2)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3)應將上述(1)及(2)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 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5.5.6 本公司經依5.5.5(1)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 已認 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 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證期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5.5.7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 規之情事者,亦應依5.5.5及5.5.6規定辦理。

  • 5.5.8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雖經按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 低時,但如因下列情形,且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得不動產專業估價者 及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免依5.5.5規定辦理:

    •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舉證其交易條件與價格符 合證期會法令規定者。

    • (2)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 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5.6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處理程序:

  • 5.6.1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 ,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 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 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 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5.6.2 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 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5.6.1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 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 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 限。

  • 5.6.3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 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 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 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5.6.4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證期會同意者外,應於 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 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證期 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5.6.5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或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 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漏,亦 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 關之所有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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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文 件 名 稱 文件編號:KRU-04-010 版次:1.02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生效日期:2017.06. 07 頁次:7-12
5.6.6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
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 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 券。

  -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3)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 事。

  - (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 之調整。

  - (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6)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5.6.7 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 以維護參與公司之權益。

  • 5.6.8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 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處理程序辦理。

  • 5.7 投資限額:

  • 5.7.1 本公司及子公司,各自對個別有價證券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各自 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 5.7.2 本公司及子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總額,各不 得逾各自公司淨值百分之二十。

  • 5.8 其他規定:

  • 5.8.1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 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 人不得為關係人。

  • 5.8.2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時,應依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作 業辦法」辦理。

  • 5.8.3 本公司經理人或主辦人員違反本作業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時,依本 公司處罰規定辦理懲處。若因此導致公司發生損失時,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

  • 5.8.4 獨立董事對本作業辦法或取得與處分資產議案,所表示之同意或反 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理由應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 5.8.5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 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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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和興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文 件 名 稱 文件編號:KRU-04-010 版次:1.02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生效日期:2017.06. 07 頁次:8-12
  • 5.8.6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應公告申報標準,且其交易對象為實質關 係人者,應將公告內容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並提股東會報告。

  • 5.8.7 本辦法中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公司 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及本辦法有關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 十計算之。

6.附則

  • 6.1 本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過,送監察人並提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 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其異議併送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討論,修正時亦同。

7.使用附件

  • 7.1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_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8.使用表單

無。

7.1

頁次:9-12

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辦法

部份條文修訂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5.1 評估程序:
5.1.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
額達
5.3.1(5) 規定者,應於
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機構出具之估價報告,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以下略
5.1 評估程序:
5.1.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
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
額達
5.3.1(5)規定者,應於事
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機
構出具之估價報告,並應符
合下列規定:
以下略
配合「公開發行
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理準則」修
訂。
5.1.4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
形資產交易金額達
5.3.1(5)
規定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
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表示意見。
5.1.4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
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
5.3.1(5)
規定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
表示意見。
配合「公開發行
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理準則」修
訂。
5.3 公告申報程序及標準:
5.3.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
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
向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買賣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
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2)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3)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5.3 公告申報程序及標準:
5.3.1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
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
向證期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
申報:
(1)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
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
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買賣公債、附買
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
場基金,不在此限。
(2)從事大陸地區投資者。
(3)進行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
(4)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
一、配合「公開
發行司取得或處
分資產理準則」
修訂。
二、取得或處分
供營業使用之設
備公司進行日常
業務所必須之項
目,考量若公司
規模較大時,如
公告申報標準過
低將導致公告申
報過於頻繁,降
低資訊揭露之重
大性。
三、明定公司依
規定應公告項目
如於公告時有錯
誤或缺漏而應予
補正時,應於知
悉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全部項目
重行公告申報。

頁次:10-12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4)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
屬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
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實質關係人,交易金額
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a.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
臺幣一百億元,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b.本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
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交易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上。
(5)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合建分屋、合建分
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不動產,交易金額未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以公司預計投入之金
額為計算基準)
(6)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其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a.買賣公債。
b.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
貨幣市場基金。
(7)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
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
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網
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
會備查。
5.3.2 有關5.3.1 交易金額依
下列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
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金額。
(5)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
易,其交易金額達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a.買賣公債。
b.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
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
貨幣市場基金。
c.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
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且
其交易對象非為實質關係
人,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
五億元以上者。
d.以自地委建、租地委
建、合建分屋、合建分
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動產,交易金額未達新臺
幣五億元以上。(以公司
預計投入之金額為計算基
準)
(6)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
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公司,應於董事會
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網
際網 路資訊系統申報
本會備查。
5.3.2 有關5.3.1 交易金額依
下列方式計算之:
(1)每筆交易金額。
(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
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
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
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額。
(4)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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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
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
標的交易之金額。
(3)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
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
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5.3.3 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
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即日起算
二日內將相關資訊向證期會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
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
事。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
程完成。
5.3.4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
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
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
告申報。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5.3.3 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
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於事實發生即日起算
二日內將相關資訊向證期會
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
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
事。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
程完成。
5.3.4 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
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
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
公告申報。
5.5.3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
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
約及支付款項:
以下略
5.5.3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
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
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
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
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內
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
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以下略
配合「公開發行
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理準則」修訂
第一項所稱國內
貨幣市場基金,
係指依證券投資
信託及顧問法規
定,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許
可,以經營證券
投資信託為業之
機構所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
5.6.1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
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
5.6.1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
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
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
配合「公開發行
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理準則」修
訂。考量公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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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
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
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
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
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
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
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
意見。
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
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
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
討論通過。
企業併購法合併
其百分之百投資
之子公司或其分
別百分之百投資
之子公司間合
併,其精神係認
定類屬同一集團
間之組織重整,
應無涉及換股比
例約定或配發股
東現金或其他財
產之行為,爰放
寬該等合併案得
免委請專家就換
股比例之合理性
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