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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fa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Sep 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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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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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 (2016 年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 断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 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情形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 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 在政治、经济、国防或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依照管理制度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以及连同其他与该事项相关必要文件、暂缓或豁免事 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相关资料,及时提交证券部。公司董事会 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 项一般包括:

  •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该等情形确实出现的 则应依法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可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等情况。

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则指引对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满足特定情形后需及时披露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如需就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 业务咨询的,应当在当日股市交易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并就相关 业务规则政策理解、业务办理流程等进行咨询,但需注意在咨询过程中不应透露拟暂缓、豁 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 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及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实施登记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在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前,应当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文件或材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将不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 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的行政处分,公司并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 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 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八日

附件: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报告审批表

登记事由: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档案编号:

申请人 报告时间
所在单位/部门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和依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
□是 □否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书面
承诺保密
□是 □否
申请部门(公司)负责人审
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