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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fa Sci.&Tech.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Oct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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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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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4-036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 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通过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19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20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原章程:第四章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积极创造条件,提供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修订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原章程:第四章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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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修订为: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原章程:第四章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修订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一 董事共同推举的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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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原章程:第四章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原章程:第四章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订为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原章程:第四章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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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修订为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原章程:第四章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 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修订为: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原章程:第五章 第九十八条

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 董事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并以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董事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修订为 :

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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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原章程:第五章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修订为 :

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原章程:第五章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订为 :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原章程:第五章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订为 :

一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名 董事履行职务。

原章程:第七章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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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产生,监事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人数,并以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

修订为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10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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