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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fa Sci.&Tech.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Oct 12,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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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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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17-078
债券代码: 136783 债券简称: 16 金发 0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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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0 月 20 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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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6 年 10 月 21 日发行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0 月 21 日开始支付自 2016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和《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 金发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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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36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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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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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主体: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次发行的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 3.10%,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 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 期限的前 3 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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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或减去调整基 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 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9、起息日:2016 年 10 月 21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每年支付一次。2017 年至 2021 年 每年的 10 月 21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21 日为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21 年 10 月 21 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 期利息。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21 日, 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主 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3、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
14、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 票面利率为 3.1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1 元(含税)。
三、 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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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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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付息日:201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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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金发 01”持有人。
五、 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 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 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 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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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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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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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金发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 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 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金发01”债 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部。
联系人:唐坤虎
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3号
邮政编码:510663
联系电话:020-66221884
传真号码:020-66221412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上述 QFII/RQFII未提供或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 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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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坤虎 联系电话:020-66221884 传真:020-66221412 邮政编码:51066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田民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16金发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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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 “16金发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附件1:“16金发01”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 ||
|---|---|---|
| 项目 | 中文 | 英文 |
|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 ||
| 在中国境内名称 | ||
| 国别(地区) | ||
| 付息债券登记日收市后持有债券张数 | ||
|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 ||
|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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